我们作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回购股份方案部分内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的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金桐 唐正国 王则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