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浙江永强: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22-058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述

在保持主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探索更为丰富的盈利与投资模式,更好的利用资本市场,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加强公司的投资能力,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关联方谢建勇(出资1,500万元)共同投资参与设立青稞晨曦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青稞晨曦壹号”)。

二、 审议程序

鉴于谢建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将构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3名关联董事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回避表决,6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 关联方情况介绍

谢建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生于1970年3月。住浙江省临海市小芝镇。自2007年6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四、 青稞晨曦壹号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青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15D62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9号恒邦置地大厦二十六层2603-C1

法定代表人:谢继军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成立时间:2021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股东情况:

序号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谢继军51051%
2陈翾44044%
3韩雪梅505%

深圳青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谢继军先生。深圳青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3352)。

五、 青稞晨曦壹号其他合作方介绍

1、 舟山市尚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1YX6A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6-03-11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峥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301-1022 室(自贸试验区内)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会务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否

2、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62720023K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7-06-19法定代表人:陶峰华注册资本:30032.583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388号经营范围:起重机械、建筑机械、工程机械、港口机电设备、立体仓库、自动化物流仓储系统、物料搬运和输送系统、钢结构的研发、生产、销售;机器人与自动化装备、自动化系统及生产线、公共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激光技术及装备、智能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研发、销售、服务;机电项目工程、信息集成系统的总承包及咨询;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租赁、安装、改造、维修服务;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和同类产品的材料、部件生产和销售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培训和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机电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否

3、 宁波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HPT64E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8-03-26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浦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C区F0271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否

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840339L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立日期:1990-01-29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注册资本:77544.642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青年路556号(青洲盛汇)房开大厦37层经营范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环境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开发及工程施工;公共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工程咨询服务;园林苗木花卉的育种、种植、研发和销售;生态水景;土壤修复;小流域治理;对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及高新技术行业投资;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否

5、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456X1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立日期:2006-04-18法定代表人:黄治家注册资本:9360.8076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8-1号科姆龙科技园A栋1201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设备、激光加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普通货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设备、激光加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生产。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否

6、 北京致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AH4Q7Y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02-27法定代表人:秦致注册资本:6000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村北顺白路133号院15号楼二层201室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汽车、汽车配件、电子产品、软件;汽车装饰;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否

7、 深圳市丰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24X3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06-07法定代表人:赵丰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9号恒邦置地大厦二十六层2601-A1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创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许可经营项目是:人力资源咨询。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否

8、 韩明明,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9、 罗妙英,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0、 林木勤,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 李营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2、 钱峰,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3、 金向华,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4、 李嘉健,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5、 吴伯轩,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6、 王易冰,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7、 郭国锋,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合作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除谢建勇之外,上述合作方与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 青稞晨曦壹号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珠海青稞晨曦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规模:2.10亿元人民币

上述工商信息均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的核准登记为准。

上述投资标的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青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4762%
2舟山市尚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50011.9048%
3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9.5238%
4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9.5238%
5韩明明有限合伙人2,0009.5238%
6罗妙英有限合伙人2,0009.5238%
7宁波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007.1429%
8谢建勇有限合伙人1,5007.1429%
9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4.7618%
10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4.7618%
11北京致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4.7618%
12林木勤有限合伙人1,0004.7618%
13深圳市丰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2.3810%
14李营开有限合伙人5002.3810%
15钱峰有限合伙人5002.3810%
16金向华有限合伙人5002.3810%
17李嘉健有限合伙人5002.3810%
18吴伯轩有限合伙人5002.3810%
19王易冰有限合伙人3001.4286%
20郭国峰有限合伙人1000.4762%
合计--21,000100%

注:上表中股权比例计算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列示,如明细与合计存在的尾差为四舍五入导致。

除谢建勇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其他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青稞晨曦壹号份额认购,也未在青稞晨曦壹号中任职。

公司不对青稞晨曦壹号基金形成控制且不会将其纳入公司的并表范围。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无法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青稞晨曦壹号基金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七、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目的和营业范围

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为合伙人争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即经营期限为10年,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算。

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自基金成立日起算,基金存续期内回收的资金不得用于再投资(投资于现金管理工具除外);其中,前5年为投资期,剩余2年为退出期。在退出期内,普通合伙人应尽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全部变现;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企业不应再对外投资(投资于现金管理工具除外)。

3、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4、 出资安排

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RMB21,000万元)。全体合伙人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出资额一次性缴付至合伙企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5、 基金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伙基金成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基金业协会办理本合伙基金的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6、 出质限制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全体合伙人均不得在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

7、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 委派或变更执行合伙事务代表;

(2) 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 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 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 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本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职,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3) 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上一季度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4) 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举债担保,但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的除外;

(5)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8、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2) 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 依法请求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 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或合伙企业权益;

(5)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或仲裁;

(6)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的分配权;

(7) 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8)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金额;

(2)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4) 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 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合伙人决议和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签署相关文件和提供相应配合的义务;

(6)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9、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0、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本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投委会为基金唯一投资决策机构。

11、 投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并决策基金的对外投资;

(2)审议并决策基金的投资退出;

(3)审议并决策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置方案;

(4)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12、 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本合伙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一并执行与承担。

13、 管理人的权利

(1) 依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2) 依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合伙企业收益分配方案;

(3) 根据本合伙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履职行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伙协议或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如有);

(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财产时代表本合伙基金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办理相关权利登记变更等手续;

(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合伙基金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6) 独立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4、 管理费

就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项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 费率标准:按照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基数,于基金投资期内按照2%/年的标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会计年度计提和收取;于基金退出期内按照1%/年的标准由基金管理人计提和收取。本协议约定的基金延长期内,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期管理费=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2%×当期管理费计算天数/365;

退出期管理费=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1%×当期管理费计算天数/365。

(2) 支付时间:管理费自合伙基金成立日起根据基数按上述管理费的计算公式计算,原则上按年度进行支付,于每个年度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计提和收取;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按照实际天数占该年度全年天数的比例计算。首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于基金成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计提和收取;基金退出期(不含延长期)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于基金清算分配之日或基金退出期(不含延长期)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计提和收取。

(3) 支付方式:上述管理费的支付,由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的安排为准,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支付给管理人。

(4) 后续募集的管理费追加收取:在本合伙企业依据本协议约定接纳后续有限合伙人入伙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参照本协议约定向该等后续合伙人追加收取自合伙基金成立日起算的管理费,但普通合伙人亦可根据其独立判断放弃或部分放弃上述追加管理费。

15、 投资范围

本合伙基金将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境内未上市公司股权,主要投向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能源科技和生命科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大消费类产业相关行业领域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阶段、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和优质创业团队、上市预期较强的企业。

16、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

基金存续期满后,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资产实现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IPO上市退出、并购退出、股权(或基金份额)转让退出以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17、 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投资项目预分配现金、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对投资项目投资的转让所得、投资项目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项目投资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合伙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其他费用或为履行该等支付义务而合理预留的金额后可供用于向合伙人进行分配的部分(“可分配收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每一投资项目退出后,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应当在九十(90)日内,对该等退出项目的可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现金,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下述原则及顺序进行分配,并且在前一顺序未得到足额分配的情形下,不得进行后一顺序的分配:

(1) 返还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按照全体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全体合伙人取得的金额等于其届时累计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实缴出资额总额;

(2) 如有余额,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均就其实缴出资额实现门槛收益率,该门槛收益率指每个合伙人自缴纳出资之日起至取得该投资回报支付之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达到6%(单利,按365日/年折算);

(3) 如有余额(即超额业绩),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配:

① 原则上,超额业绩应先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取得该余额部分的20%,其余部分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② 但特别的,如本合伙企业在任一分配时点实现从投资项目退出的账面整体回报(不考虑税费等因素,以退出总金额为准)高于(含本数)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300%(包含实缴出资额)的,则对超出该300%的相对应超额业绩由普通合伙人在20%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作为奖励,即由普通合伙人取得该部分超额业绩的30%,未超过该300%的相对应超额业绩仍由普通合伙人取得该部分超额业绩的20%;普通合伙人分别取得20%和30%的超额业绩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上述“门槛收益率”为基金管理人计算超额业绩之划分标准,不代表合伙人的实际收益,非承诺合伙人固定回报,本基金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

18、 审计及财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审计报告。在符合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报送要求的前提下,首个会计年度小于一个月的可不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进行审计。

八、 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未产生与关联人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九、 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 投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在保证主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探索更为丰富的盈利与投资模式,更好的利用资本市场,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加强公司的投资能力,提高公司竞争力。

2、 存在的风险

(1)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项目的风险;

(2)因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不能对投资标的及交易方案进行充分有效的投前论证及投后管理,将面临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3、 对公司的影响

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本次投资,充分利用该基金平台,借鉴合作方的投资经验,可为公司的资本运作提供丰富的经验,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分享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的回报。

十、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外,公司年初至今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十一、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关于审议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并查阅相关资料。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须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促进公司开展资本运作,借助专业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理念推动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六届五次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相关事项。

十二、 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合伙协议》等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