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促进公司开展资本运作,借助专业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理念推动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六届五次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相关事项。
二、 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能够进一步激发优秀核心人才的动力与能量,绑定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实现公司目标与员工目标的一致性,同时吸引外部优秀人才,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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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署:
毛美英 | |
周岳江 | |
胡凌 |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