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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8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建立管理层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议案》、《2019-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建立管理层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公司建立管理层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作用,真正体现责任、风险和收益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该机制的相关条款设计符合公司的行业经营特点与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议案时,与本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计提2019业务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并制定2020业务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议案

根据公司管理层绩效考核机制约定的有关条件,公司设定的2019业务年度及2020业务年度绩效考核利润目标是合理的。公司计提的2019业务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是根据2019业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计算所的,符合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规定。该奖金的计提与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议案时,与本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三、 关于设立员工持股计划

1、 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 公司本次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五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 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 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议案时,与本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设立专项绩效考核的议案

公司设立的2020-2025年专项绩效考核,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提出了阶段性目标,该专项考核有利于促进管理层共同努力;如果实现,将使得公司经营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议案时,与本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下文)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五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五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毛美英
周岳江
胡凌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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