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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重工: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3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28日 星期四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鑫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份248,85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现

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名,代表公司股份248,30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9%;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10名,代表公司股份558,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00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股东代表对议案审议,达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248,859,200股,同意24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14%;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248,859,200股,同意24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14%;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248,859,200股,同意248,85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14%;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9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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