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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雪发: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1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67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仅限办公用途)。

负责人:陈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茂,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洋,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香格里拉市仁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达娃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苏齐。

被申请人: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紫薇永和坊18号楼1单元803室。

法定代表人:周挺。

被申请人: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嘉善康辉西塘旅游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璞悦园2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苏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被申请人: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璞悦园24幢一层。法定代表人:苏齐。被申请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舜王街道舜王大道7877号。法定代表人:范佳昱。被申请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君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恒骏街4号405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张劲。

被申请人:张劲,男,1971年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R66*****。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各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91,646,559.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担保书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二、法院裁定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名下价值人民币491,646,559.4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存在合同、票据纠纷,除上述事项,公司及控股下属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和各关联方正在与中国华融广东省分公司积极商谈到期债务的还款及展期方案。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33.58亿元,净资产为17.3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7.88%,整体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水平,资产价值对上述债务的覆盖率较高。目前,公司名下不超过19家商铺/房产(账面原值合计不超过6.40亿元)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或评估价格出售,加速资金回流,增强资金实力,以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以诉讼的执行情况为准。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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