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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经审慎分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为保证控股子公司凤翔海源、荣生电子的正常生产经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分别向凤翔海源、荣生电子提供3,000 万元、4,500万元的银行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档次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定价合理,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3、同意公司为凤翔海源、荣生电子提供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陈忠逸、施平、羿岳峰2019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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