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苏州优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为支持控股孙公司优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优普”)发展,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分别向苏州优普提供9,000 万元的银行委托贷款,使用期限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档次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定价合理,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同意公司为苏州优普提供委托贷款并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忠逸、施平、羿岳峰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