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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田: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制度确定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并结合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派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未达现金分红的条件,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公司继续发展,是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谋求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其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运作规范。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四、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审议的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子孙公司,各方经营业务活动皆已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方特”)、控股孙公司惠州市方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方特”)为控股股东广田控股向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担保额度,本次对外担保的申请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仅为担保计划,为减少或有风险,更好地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结合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情况,未履行担保义务,未签署相关融资担保协议。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审议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2020年11月,建行因自身风控需要,要求公司与其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供应商在供应链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公司经办人员认为公司在2020年11月向供应商提供担保事项,本质上是公司自身融资行为,而公司向建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融资行为已在公司当年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中审议通过,因此未再就上述担保提交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于2020年11月为供应商在供应链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构成对外担保,未就有关对外担保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1.10条的相关规定。但上述事

项从本质上看为公司的融资事项,是为解决公司自身债务和自身融资需求进行的担保,实际并没有额外增加公司新的对外负债,公司的前述对外担保与违规对外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承担自身债务之外的额外债务、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有着本质区别;并且,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的程序进行了补正。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对外担保不是违规对外担保,同时,我们要求公司应吸取本次未及时审议的教训,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防止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4、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约为110,382.92万元,占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3.13%。

5、公司已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除此之外,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等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认真阅读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现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七、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及

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2022 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系公司正常开展经营建设活动,顺应市场变化,对业务进行合理调整等原因造成,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且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八、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3)1100120号)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2、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对2022年度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尽早消除非标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刘标 蔡强

2023年 4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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