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副总裁的提名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董事会提供的陈立群先生的简历,未发现陈立群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陈立群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二、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董事会提供的屈才云女士的简历,未发现屈才云女士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屈才云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三、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高刚、刘平春、刘标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