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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经理层选聘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3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更好发挥董事会功能作用,依法合规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职权,推进董事会规范运作,结合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经理层选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依法依规依纪。

第三条 公司党委对经理层选聘起领导和把关作用,组织人选推荐、测试、考察等工作,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公司经理层一般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熟悉上市公司治理,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能够立足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高级职称。

第七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需结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公司其他经理层成员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选聘流程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选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条 经理层选聘工作应在充分酝酿和沟通的基础上拟定工作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和经理层配置需要,董事会提出启动经理层选聘工作意见,并与公司党委进行沟通,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就经理层选聘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综合运用各类方式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民主推荐、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任职公示等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党委推荐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人选进行审议并作出聘任决定,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第四章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层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经理层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岗位聘任协议根据经理层分工一人一岗差异化制订。岗位聘任协议一般应包括:任职资格、任期、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应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规范经理层成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经理层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离职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与经理层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中应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二十一条 达到转岗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岗或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转岗或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

严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国家、公司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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