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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债务性融资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3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性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安全,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维护融资环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债务性融资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行为,主要包括:公司以公开或非公开形式发行各类债券;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性融资。第四条 融资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融资管理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二)价值创造原则。融资管理应以持续创造公司价值为核心,通过科学合理的筹资决策,实现筹资成本最低、资金结构最优;

(三)风险匹配原则。融资管理应确保负债规模与公司的风险综

合承受能力相匹配。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职能职责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债务性融资业务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拟订年度融资计划、融资方案,并具体办理相关融资事宜;负责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填补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敞口等;负责保管与融资相关的合同、协议、借据等档案;负责维护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外部关系,营造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授信工作以及贷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能职责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董事会审议与融资相关的议案,同时负责相关信息披露。第七条 法律合规部职能职责负责审核与融资相关的方案、文件和合同等。第八条 其他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职能职责负责对涉及无形资产的融资,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风险和价值评估;负责配合财务管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准备融资资料;负责按照融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填补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敞口等;负责及时清退保函,收回保函保证金等。

第三章 融资活动管理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总体资金需求,拟订年度融资计划,并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根据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与金融机构洽谈、对接授信审批、贷后监管等事宜;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授信审批、合同审批等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负债规模,若资产负债率超过70%,则所有债务性融资事项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审批程序后办理。

第十二条 若融资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等相关事项时,财务管理部应按照公司制度,负责办理抵押、质押的登记或注销工作。严格控制抵质押的资产数量和价值,原则上用于抵质押融资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得超过合并口径的净资产。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根据融资合同约定及公司资金需求,配合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完成贷款发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开具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融资方案和金融机构授信批复中的用途、范围使用资金,若因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金融机构的同意并履行完毕公司审批程序后方可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应建立融资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融资偿还本金、币种、利率、借款起止日期、本息偿还日期等信息。同时应对

子公司融资项目实行逐月动态统计,汇总并掌握融资情况,并上报相关领导参阅。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约定,做好资金安排,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填补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敞口、支付融资租赁租金、清退保函保证金等。第十七条 若预计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时,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分析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提前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应做好贷后管理,维护好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 融资担保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在融资过程中若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在履行完毕审批程序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若控股子公司需公司提供担保,应由子公司向财务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管理部按《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在履行完毕审批程序后办理。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借款偿还等相关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如遇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被查封冻结、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变化,被担保人应及时上报并提交解决措施。

第五章融资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融资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持续监督。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整改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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