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常州常宝精特钢管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股权,体现了公司对常宝精特未来发展信心。收购完成后,能够增强公司对常宝精特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价格以双方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高允斌 刘杰 罗实劲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