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陆金逸先生的简历,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陆金逸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
对陆金逸先生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增补陆金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提名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高允斌 罗实劲 刘杰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