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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认真审查后认为:

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9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后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834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891万元,上述

担保余额合计35,72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未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于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认真的贯彻执行,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投资新建高端管线管智能生产线项目的独立意见

1、本次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能力,为公司未来整体发展带来良好的发展空间。

2、本次项目投资主要为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与现有及在建项目形成协同效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它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3、公司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新建高端管线管智能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

高允斌 刘杰 罗实劲

2019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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