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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2]14810号

目 录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2]14810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中超控股”)管理层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编制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执行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包括获取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鉴证工作还包括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贵公司于2021年度收购了宜兴市中超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后勤”),并将其纳入了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照《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1期)的相关豁免规定,贵公司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1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可以不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贵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鉴证工作时,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鉴证范围内。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2]14810号

四、强调事项

1、行政处罚事项

我们提醒鉴证报告使用者注意,2022年4月1日中超控股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3号)。因2018年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前实控人黄锦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导致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超控股收到行政处罚。

2、众邦保理未决诉讼

我们提醒鉴证报告使用者注意,2018年度,中超控股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任职中超控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中超控股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情况下,为其在成为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以前的债务追加担保而涉及未决诉讼15起,金额为27,279.05万元,中超控股已在2019年度全额确认预计负债。2021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2021年1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中超控股承担连带责任,中超控股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五、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

[以下无正文]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2]14810号[此页无正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中国注册会计师:郑斐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然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翼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8.99%,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说明:宜兴市中超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1期)之“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并购交易的,可豁免本年度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本年度未将宜兴市中超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豁免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为1.01%,豁免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为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层面: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业务层面:销售、存货与成本、采购、研究与开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金费用、筹资、投资、合同管理、财务报告、对子公司的控制、人力资源、全面预算、关联交易

IT层面:IT控制环境、信息系统开发与实施、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展战略、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信息系统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控手册,组

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利润总额错报≥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3%
营业收入错报≥营业收入的5%营业收入的5%>错报≥营业收入的3%错报<营业收入的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指企业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会导致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具体特征为: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的任何程度的舞弊;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控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控制环境无效;影响收益趋势的缺陷;影响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的缺陷;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指企业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体特征为: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直接损失金额损失≥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5%>损失≥利润总额的3%损失<利润总额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如重大决策失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重要缺陷: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一)行政处罚事项

2022年4月1日中超控股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3号)。因2018年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前实控人黄锦光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导致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超控股被行政处罚。

(二)众邦保理未决诉讼

2018年度,中超控股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任职中超控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中超控股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情况下,为其在成为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以前的债务追加担保而涉及的未决诉讼15起,金额为27,279.05万元,中超控股已在2019年度全额确认预计负债。2021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2021年1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中超控股承担连带责任,中超控股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1、为追回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相关款项,2020年4月23日,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任明、孔黎清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2,047.22万元,判令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1月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公司与被告黄锦光、深圳鑫腾华、担保人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达成如下协议:(1)深圳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支付公司2,047.22万元。(2)广东鹏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深圳鑫腾华、黄锦光负担。该款已由中超控股垫付,深圳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直接支付给中超控股。

为追回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相关款项,2020年4月24日,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黄锦光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偿的融资款共计4,998.00万元,判令深圳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2月2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重庆信友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超控股4,998.00万元。(2)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2年4 月7日公司又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向黄锦光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返还相关款项。

3、公司积极配合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推动众邦保理二审早日判决。董事长:俞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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