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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专项说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1300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14810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出专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容

1、行政处罚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四)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说明所述,2022年4月1日中超控股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3号)。因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前实控人黄锦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导致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超控股收到行政处罚。

2、众邦保理未决诉讼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二)预计负债、

十四、(二)或有事项所述,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贵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任职贵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情况下,为其在成为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以前的债务追加担保而涉及的未决诉讼15起,金额为27,279.05万元,贵公司已在2019年度全额确认预计负债。2021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2021年1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贵公司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若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的未决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为贵公司胜诉,可能对贵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强调事项内容

1、行政处罚事项

我们提醒鉴证报告使用者注意,2022年4月1日中超控股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3号)。因2018年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前实控人黄锦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导致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超控股被行政处罚。

2、众邦保理未决诉讼

我们提醒鉴证报告使用者注意,2018年度,中超控股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任职中超控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中超控股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情况下,为其在成为中超控股实际控制人以前的债务追加担保而涉及的未决诉讼15起,金额为27,279.05万元,中超控股已在2019年度全额确认预计负债。2021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2021年1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中超控股承担连带责任,中超控股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揭示了公司当前面临的情况,董事会尊重并认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已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解决上述事项带给公司的影响,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采取的措施

1、为追回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相关款项,2020年4月23日,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任明、孔黎清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2,047.22万元,判令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1月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公司与被告黄锦光、深圳鑫腾华、担保人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达成如下协议:(1)深圳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支付公司2,047.22万元。(2)广东鹏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深圳鑫腾华、黄锦光负担。该款已由中超控股垫付,深圳鑫腾华、黄锦光于2021年11月4日前直接支付给中超控股。

为追回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相关款项,2020年4月24日,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黄锦光立即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偿的融资款共计4,998.00万元,判令深圳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2月2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重庆信友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超控股4,998.00万元。(2)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2年4 月7日公司又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向黄锦光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返还相关款项。

3、公司积极配合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推动众邦保理二审早日判决。

公司将根据上述报告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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