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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超控股股票代码:002471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4905号通讯地址:广东揭阳经济开发区206国道西侧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报告书签署日期:2020年1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人在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中超控股股票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中超控股、公司、上市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鑫腾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54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中超控股253,600,000股股票强制转让给第三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本报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4905号法定代表人:黄锦光注册资本:621428571.00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97685A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研及数据分析服务,金融类应用软件开发,电子商务;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与销售、网络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从事广告业务。

许可经营项目:无。

经营期限: 长期

主要出资人:黄锦光、黄彬。黄锦光持有深圳鑫腾华99.8999%股权,黄彬持有深圳鑫腾华0.1%股权。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黄锦光执行董事中国揭阳市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

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所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执54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深圳鑫腾华持有的中超控股253,600,000股股票强制转让给第三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圳鑫腾华持有中超控股股份253,600,000股,占中超控股总股本的20%,是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鑫腾华不再持有中超控股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执行法院裁定。

三、法院裁定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

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黄彬、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

申请执行人厦门信托与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黄彬、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D3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18,758,338.1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深圳中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证券代码:002471)253,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系本案质押股票。在仲裁阶段,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4财保2355号民事裁定,保全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证券代码:002471)205,504,074股

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另查,上述股票中的172,425,503股股票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位冻结,案号为(2019)苏02执677号【冻结案号:(2018)苏02财保139号】;52,986,577股股票由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位冻结,案号为(2019)粤52民初21、22号【冻结案号:(2018)粤5202财保23、24号】;28,187,920股股票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首位冻结,案号为(2018)粤5202民初1762-1766号【冻结案号:(2018)粤5202财保18-22号】。深圳中院依法向上述法院发送《商请移送执行函》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复函同意将172,425,503股股票移交深圳中院处置,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同意将52,986,577股股票移交深圳中院处置,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复函同意将28,187,920股股票移交深圳中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深圳中院于2020年4月1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0755/03)以人民币617,718,880元(2020年4月1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均价*被执行人持股数量乘以95%,即2.564*253,600,000*95%)为起拍价,对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证券代码:002471)253,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予以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0年5月14日,深圳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人民币494,175,104元为起拍价,对上述股票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0年6月15日,深圳中院以人民币494,175,104元为起拍价对上述股票进行变卖,变卖期为60日,变卖期满仍无人出价而流拍。深圳中院将变卖流拍的结果告诉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不申请以物抵债。后第三人王一妮、陈华、张杰、徐福荣、钱建忠申请以变卖流拍价按比例购买涉案股票,其中王一妮以人民币123,290,452.80元购买63,270,000股,陈华以人民币75,353,908.80元购买38,670,000股,张杰以人民币50,917,963.20元购买26,130,000股,徐福荣以人民币121,809,486.40元购买62,510,000股,钱建忠以人民币122,803,292.80元购买63,020,000股,第三人均已在深圳中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了上述购买款项。

深圳中院认为,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涉案财产经变卖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故上述变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因上述股票深圳中院已依法处分,深圳中院应解除

对该股票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代码:00247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质押权人厦门信托)253,600,000股的质押登记;

2、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代码:00247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253,600,000股及孳息的冻结;

3、将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代码:00247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63,270,000股及孳息作价人民币123,290,452.80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王一妮、38,670,000股及孳息作价人民币75,353,908.80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陈华、26,130,000股及孳息作价人民币50,917,963.20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张杰、62,510,000股及孳息作价人民币121,809,486.40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徐福荣、63,020,000股及孳息作价人民币122,803,292.80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钱建忠所有。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时起转移。

上述财产过户时转让双方应缴交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中超控股253,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该部分股份全部质押、冻结并轮候冻结。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股份办了解除质押手续;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股份办了解除司法冻结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公司股份,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中超控股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超控股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并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至于中超控股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锦光2020年11月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
股票简称中超控股股票代码00247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4905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 253600000股 持股比例: 2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253600000股 变动数量: 253600000股 变动比例: 1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 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方式: 执行法院裁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锦光2020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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