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及进展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今日收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5份《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合计7,000万元,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镛汇公司”)诉黄锦光及公司等其他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黄锦光时任中超控股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书》上签名并加盖其伪造私刻的公司公章,根据中超控股在《公司章程》规定,该保证行为是为中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经中超控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对外公告,但原告镛汇公司未能提供黄锦光代表中超控股向原告镛汇公司的保证行为已经经中超控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对外公告的证据,且原告镛汇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善意相对人,并尽到审查义务,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及第18条有关善意的认定的规定,被告黄锦光无权代表中超控股签署该担保,《担保书》上所盖公章是黄锦光伪造私刻的虚假公章,并非中超控股的真实公章,故黄锦光的保证行为并非代表中超控股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
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中超控股依法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镛汇公司请求中超控股对被告尚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判决详情 | 披露索引 |
1 | (2018)粤5202民初1762号 | 镛汇公司 | 黄锦光、黄彬、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一、被告黄锦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镛汇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和该款逾期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二、被告黄彬、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黄锦光追偿; 三、驳回原告镛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9年02月28日巨潮资讯网《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 |
2 | (2018)粤5202民初1763号 | 镛汇公司 | 黄润楷、黄锦光、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一、被告黄润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镛汇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和该款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二、被告黄锦光、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黄润楷追偿; 三、驳回原告镛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3 | (2018)粤5202民初1764号 | 镛汇公司 | 黄锦光、黄彬、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一、被告黄锦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镛汇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和该款逾期利息(从2018年2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二、被告黄彬、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黄锦光追偿; 三、驳回原告镛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4 | (2018)粤5202民初1765号 | 镛汇公司 | 黄彬、黄锦光、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一、被告黄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镛汇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和该款逾期利息(从2018年2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二、被告黄锦光、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黄彬追偿; 三、驳回原告镛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5 | (2018)粤5202民初1766号 | 镛汇公司 | 黄彬、黄锦光、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一、被告黄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镛汇公司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和该款逾期利息(从2018年2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二、被告黄锦光、黄润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黄彬追偿; 三、驳回原告镛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将对公司推进其他违规担保案件的诉讼进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粤5202民初1762号)
2、《民事判决书》((2018)粤5202民初1763号)
3、《民事判决书》((2018)粤5202民初1764号)
4、《民事判决书》((2018)粤5202民初1765号)
5、《民事判决书》((2018)粤5202民初1766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