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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7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19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事后审核发现,前述文件部分内容有误,现将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更正情况

(一)、更正内容: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更正前: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七)商誉、六、(三十一)预计负债、六、(四十六)投资收益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发生净亏损4.58亿元。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或有事项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度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涉案28起,涉诉金额14.63亿元,若其未决诉讼最终判决结果败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中超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更正后: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七)商誉、六、(三十一)预计负债、六、(四十六)投资收益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发生净亏损4.58亿元。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或有事项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度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的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案金额12.38亿元,其中:

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若未决诉讼最终判决结果为公司败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中超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更正内容:四、关键审计事项、(二)对外违规担保

更正前:

关键审计事项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中超控股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涉案共计28起,涉诉金额达14.63亿元。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形成的案情背景复杂,且涉案金额巨大,相关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可能对财务报表认定层次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将对外违规担保事项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附注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和六、(三十一)针对上述对外违规担保的确认事项,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了解并测试中超控股对外担保流程以及管理层就该事项相关会计估计的内部控制; 我们通过访谈中超控股的相关知情人员,以了解诉讼材料中涉及案件的具体背景; 我们获取中超控股2019年度新收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诉讼材料进行检查,以了解案件的经过和进展情况。 针对中超控股的相关诉讼案件获取公司法律顾问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对其引用的法律条文和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进行复核,以判断法律条文和案例结果引用的准确性与相关性。同时,我们聘请第三方外部法律专家,讨论相关诉讼案件的事实经过与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就诉讼事项预期的结果以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金额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就第三方外部法律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果与公司法律顾问的结果进行比较复核,以评价二者对相关案件的结论是否一致; 我们与中超控股的法律顾问及其诉讼代理律师会面,递送律师询证函,要求其回复知悉的所有诉讼和索赔事项以及对诉讼事项结果的评估,并要求对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及金额作出合理估计; 我们与管理层讨论法律意见书中可能影响诉讼结果进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关键性结论,并就最后的讨论结果达成一致; 我们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已向我们披露所有其知悉的、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其影响的诉讼事项,并确认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了会计处理和披露。

更正后:

关键审计事项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二)对外违规担保

截至本审计报告日,中超控股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的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案金额12.38亿元,其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

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形成的案情背景复杂,且涉案金额巨大,相关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可能对财务报表认定层次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将对外违规担保事项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附注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和六、(三十一)

截至本审计报告日,中超控股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的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案金额12.38亿元,其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形成的案情背景复杂,且涉案金额巨大,相关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可能对财务报表认定层次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将对外违规担保事项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附注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和六、(三十一)针对上述对外违规担保的确认事项,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了解并测试中超控股对外担保流程以及管理层就该事项相关会计估计的内部控制; 我们通过访谈中超控股的相关知情人员,以了解诉讼材料中涉及案件的具体背景; 我们获取中超控股2019年度新收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诉讼材料进行检查,以了解案件的经过和进展情况。 针对中超控股的相关诉讼案件获取公司法律顾问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对其引用的法律条文和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进行复核,以判断法律条文和案例结果引用的准确性与相关性。同时,我们聘请第三方外部法律专家,讨论相关诉讼案件的事实经过与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就诉讼事项预期的结果以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金额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就第三方外部法律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果与公司法律顾问的结果进行比较复核,以评价二者对相关案件的结论是否一致; 我们与中超控股的法律顾问及其诉讼代理律师会面,递送律师询证函,要求其回复知悉的所有诉讼和索赔事项以及对诉讼事项结果的评估,并要求对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及金额作出合理估计; 我们与管理层讨论法律意见书中可能影响诉讼结果进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关键性结论,并就最后的讨论结果达成一致; 我们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已向我们披露所有其知悉的、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其影响的诉讼事项,并确认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了会计处理和披露。

(三)、更正内容: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二)或有事项 (2)更正前:

(2)序号2、3、4项下的案件,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林宏勇、陈伟利对公司应对黄锦光等人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二审尚未进行审理;

更正后:

(2)序号2、3、4项下的案件,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林宏勇、陈伟利对公司应对黄锦光等人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原告方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更正情况

更正内容:五、强调事项

更正前: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涉诉28起,涉诉金额高达14.63亿元,上述案件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更正后: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

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公司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案金额高达12.38亿元,其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

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存在最终败诉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更正情况

(一)、更正内容:一、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的内容

更正前: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七)商誉、六、(三十一)预计负债、六、(四十六)投资收益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发生净亏损4.56亿元。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或有事项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度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涉案28起,涉诉金额14.63亿元,若其未决诉讼最终判决结果败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中超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更正后: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七)商誉、六、(三十一)预计负债、六、(四十六)投资收益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发生净亏损4.58亿元。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或有事项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度陆续收到揭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的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案金额12.38亿元,其中:

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若未决诉讼最终判决结果为公司败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中超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更正内容:二、出具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更正前:

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涉诉28起,涉诉金额高达14.63亿元,上述案件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因武汉黄陂区人法院涉诉案件一审判决败诉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以及处置控股子公司亏损等事项导致本年净亏损4.56亿元。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更正后:

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

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公司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诉金额高达12.38亿元,其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存在最终败诉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因武汉黄陂区人法院涉诉案件一审判决败诉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以及处置控股子公司亏损等事项导致本年净亏损4.58亿元。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四、《2019年年度报告》更正情况

(一)、更正内容:第五节重要事项 十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更正前: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受黄锦光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更正后:

因受黄锦光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更正内容:第十节公司治理 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说明

更正前:

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涉诉28起,涉诉金额高达14.63亿元,上述案件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更正后: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公司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案金额高达12.38亿元,其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存在最终败诉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更正内容: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正文 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更正前: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七)商誉、六、(三十一)预计负债、六、(四十六)投资收益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发生净亏损4.58亿元。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或有事项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度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涉案28起,涉诉金额14.63亿元,若其未决诉讼最终判决结果败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项或情况,

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中超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更正后: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七)商誉、六、(三十一)预计负债、六、(四十六)投资收益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发生净亏损4.58亿元。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或有事项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度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的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诉金额12.38亿元,其中:

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若未决诉讼最终判决结果为公司败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中超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更正内容: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正文 四、关键审计事项 (二)对外违规担保

更正前:

关键审计事项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中超控股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涉案共计28起,涉诉金额达14.63亿元。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形成的案情背景复杂,且涉案金额巨大,相关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可能对财务报表认定层次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将对外违规担保事项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附注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和六、(三十一)针对上述对外违规担保的确认事项,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了解并测试中超控股对外担保流程以及管理层就该事项相关会计估计的内部控制; 我们通过访谈中超控股的相关知情人员,以了解诉讼材料中涉及案件的具体背景; 我们获取中超控股2019年度新收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诉讼材料进行检查,以了解案件的经过和进展情况。 针对中超控股的相关诉讼案件获取公司法律顾问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对其引用的法律条文和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进行复核,以判断法律条文和案例结果引用的准确性与相关性。同时,我们聘请第三方外部法律专家,讨论相关诉讼案件的事实经过与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就诉讼事项预期的结果以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金额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就第三方外部法律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果与公司法律顾问的结果进行比较复核,以评价二者对相关案件的结论是否一致; 我们与中超控股的法律顾问及其诉讼代理律师会面,递送律师询证函,要求其回复知悉的所有诉讼和索赔事项以及对诉讼事项结果的评估,并要求对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及金额作出合理估计; 我们与管理层讨论法律意见书中可能影响诉讼结果进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关键性结论,并就最后的讨论结果达成一致; 我们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已向我们披露所有其知悉的、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其影响的诉讼事项,并确认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了会计处理和披露。

更正后:

关键审计事项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截至本审计报告日,中超控股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的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案金额12.38亿元,其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形成的案情背景复杂,且涉案金额巨大,相关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可能对财务报表认定层次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将对外违规担保事项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附注详见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和六、(三十一)针对上述对外违规担保的确认事项,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了解并测试中超控股对外担保流程以及管理层就该事项相关会计估计的内部控制; 我们通过访谈中超控股的相关知情人员,以了解诉讼材料中涉及案件的具体背景; 我们获取中超控股2019年度新收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诉讼材料进行检查,以了解案件的经过和进展情况。 针对中超控股的相关诉讼案件获取公司法律顾问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对其引用的法律条文和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进行复核,以判断法律条文和案例结果引用的准确性与相关性。同时,我们聘请第三方外部法律专家,讨论相关诉讼案件的事实经过与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就诉讼事项预期的结果以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金额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就第三方外部法律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果与公司法律顾问的结果进行比较复核,以评价二者对相关案件的结论是否一致; 我们与中超控股的法律顾问及其诉讼代理律师会面,递送律师询证函,要求其回复知悉的所有诉讼和索赔事项以及对诉讼事项结果的评估,并要求对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及金额作出合理估计; 我们与管理层讨论法律意见书中可能影响诉讼结果进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关键性结论,并就最后的讨论结果达成一致; 我们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已向我们披露所有其知悉的、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其影响的诉讼事项,并确认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了会计处理和披露。

(五)、更正内容 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 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2)更正前:

(2)序号2、3、4项下的案件,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9

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林宏勇、陈伟利对公司应对黄锦光等人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二审尚未进行审理。更正后:

(2)序号2、3、4项下的案件,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林宏勇、陈伟利对公司应对黄锦光等人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原告方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已生效。

五、《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更正情况

(一)更正内容:一、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的内容

更正前: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七)商誉、六、(三十一)预计负债、六、(四十六)投资收益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发生净亏损4.56亿元。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或有事项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度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涉案28起,涉诉金额14.63亿元,若其未决诉讼最终判决结果败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中超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事项的披露,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涉诉28起,涉诉金额高达14.63亿元,上述案件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因武汉黄陂区人法院涉诉案件一审判决败诉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以及处置控股子公司亏损等事项导致本年净亏损4.56亿元。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更正后: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七)商誉、六、(三十一)预计负债、六、(四十六)投资收益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发生净亏损4.58亿元。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或有事项所述,中超控股本年度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黄锦光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的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案金额12.38亿元,其中:

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若未决

诉讼最终判决结果为公司败诉,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中超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事项的披露,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公司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诉金额高达12.38亿元,其中:

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存在最终败诉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因武汉黄陂区人法院涉诉案件一审判决败诉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以及处置控股子公司亏损等事项导致本年净亏损4.58亿元。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二)、更正内容: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更正前: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

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涉诉28起,涉诉金额高达14.63亿元,上述案件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更正后: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公司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案金额高达12.38亿元,其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存在最终败诉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更正内容:三、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1、(2)

更正前:

(2)序号2、3、4项下的案件,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林宏勇、陈伟利对公司应对黄锦光等人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二审尚未进行审理;

更正后:

(2)序号2、3、4项下的案件,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林宏勇、陈伟利对公司应对黄锦光等人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原告方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已生效;

六、《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更正情况

(一)、更正内容: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更正前:

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涉诉28起,涉诉金额高达14.63亿元,上述案件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更正后:

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黄锦光,该期间,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度公司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公司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案金额高达12.38亿元,其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诉的2.73亿元已在本年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存在最终败诉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除上述更正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更正后的《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19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更正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编制和审核工作,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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