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超控股: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黄培潮诉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黄锦光、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5202民初2093号,诉求判决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归还借款人民币4412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年2月2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年4月11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榕城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揭阳榕城区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中超控股对被告广东鹏锦、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交了2018年7月1日《结欠条》拟支持其主张。虽然该《结欠条》保证人处有中超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黄锦光的签名并由黄锦光加盖了中超控股的印章(黄锦光称该印章是其私刻),但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原告没有提供中超控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因此,涉案2018年7月1日《结欠条》中的担保应认定为无效。原告在接受该担保时没有进行相关资料、手续的审查,导致担保无效,原告和黄锦光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超控股没有过

错,故原告请求中超控股对涉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付还原告黄培潮借款人民币3,7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2、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付还原告黄培潮借款已结利息人民币712万元。

3、被告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黄培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98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揭阳榕城区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将对公司推进其他违规担保案件的诉讼进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粤5202民初2093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