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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248 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上海仲裁委员会已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裁决书》((2018)沪仲案字第2336号),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持有的公司25,360万股股权可以恢复股东权利。同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放弃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承诺书>的公告》,称深圳鑫腾华承诺在其持有的股份拍卖完成前放弃行使表决权。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1、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核查并说明上述表决权恢复及放弃事项是否应依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如是,请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相关规定涉及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如否,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说明做出判断的规则依据。

2、请你公司说明深圳鑫腾华持有的你公司25,360万股股份表决权恢复的具体日期、表决权恢复事项是否导致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否,请说明判断依据,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8.1条、第11.8.8条的相关规定,核查并说明你公司就前述表决权恢复及放弃事项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及时的情形,并说明判断依据。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 4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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