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调节资本结构,深入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同意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该事项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
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发行H股其他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我们同意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鹰 | 向 川 | 唐国琼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