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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继续接受控股股东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天齐集团”)的财务资助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以不高于公司现有国内中长期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依据设定借款利率,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且体现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流动性支持,此外不再增加其他任何费用,也无需借款人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财务承诺,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此下无正文)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页(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鹰向 川唐国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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