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奉新赣锋
奉新赣锋 | 2017年03月21日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是 | 否 | ||
宜春赣锋 | 2017年03月21日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是 | 否 | ||
赣锋电池科 | 2017年03月21日 | 24,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是 | 否 | ||
赣锋检测 | 2017年03月21日 | 1,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是 | 否 | ||
赣锋国际 | 2018年07月30日 | 10,050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否 | 否 | ||
公司及赣锋国际、宜春赣锋、奉新赣锋、赣锋电池提供互相担保 | 2019年03月08日 | 400,000 | 2018年10月30日 | 49,378.5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2019年3月27日 | 30,000 | |||||||
2019年4月26日 | 30,000 | |||||||
宜春赣锋、奉新赣锋、赣锋电池、赣锋检测 | 2019年03月08日 | 5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否 | 否 | ||
宁都赣锋、江西赣锋电池 | 2019年03月08日 | 3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否 | 否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480,00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60,0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490,05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109,378.5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480,000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60,0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490,050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109,378.5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13.69% | |||||||
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 0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0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0 |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
司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以及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郭华平 黄华生
刘 骏 黄斯颖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