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谨慎性原则进行地变更,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赵玉文 | 张 淼 | 秦晓路 |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