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激励基金第二次分配方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查阅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实施的2019年度激励基金的第二次分配方案,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该分配方案的受益人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激励基金第二次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
战淑萍 | 张平华 | 赵桂苹 |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