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17年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行权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二、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
战淑萍 | 张平华 | 赵桂苹 |
2020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