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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关于签订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钢管采购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09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0-057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

钢管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0年9月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一标段(钢管)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近日,公司收到了与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钢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钢管合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甲方: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标的: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钢管、运输、卸车、技术指导及质量保质期内的维护、维修服务等。

交货条件:按照甲方要求时间供货。最迟交货日期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玖仟伍佰贰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95,274,800元),合同定价方式

为公开招标。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60047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胜利街352号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高维力成立日期:1992-01-01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的安装;房屋租赁;混凝土预制构件加工、销售;建筑材料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甲方发生类似业务情况如下:

会计年度合同金额(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
2017年00%
2018年4017.482.78%
2019年3265.621.63%

4、甲方为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一标段施工工程承建方,近年来公司与甲方合作关系良好,相关款项支付正常,且本合同对应款项分批次支付,公司认为甲方具备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买方):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

(2)工程地点:宁夏同心县、中宁县境内。

3、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玖仟伍佰贰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95,274,800元)。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管线调整引起管材数量变化,合同最终结算

价格以甲乙双方认可的乙方实际供货的规格、型号、数量乘以合同单价为准。

合同标的: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钢管、运输、卸车、技术指导及质量保质期内的维护、维修服务等。

4、交货和验收

(1)交货条件:按照甲方要求时间供货。最迟交货日期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宁夏同心县、中宁县境内的施工地点。

(3)运输方式:货物由乙方运输至交货地点并由乙方承担卸车费用,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通畅的运输条件及卸货便利条件。

(4)管材卸车:在道路畅通时须按甲方要求卸放在甲方指定地点,除特殊情况外严禁成堆码放、乱放。特殊情况指无法直接进入工地现场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可将管材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整洁码放,二次转运由甲方负责。如不听从甲方指挥随意卸车,甲方有权拒付该部分管材(以现场影像资料为准)合同中包含的运输及卸车费用。

(5)验收时间:每批货物到达工地后即组织验收,一般为3天内。

(6)交货验收方式:四方联合验收,并签署联合验收单,该验收单为最终结算依据,钢管检验资料随货同行(材质证明、检验报告、合格证)。

(7)验收标准:SY/5037-2012,GB/T23257-2017,CJ/T120-2016

(8)交付数量:供货数量以甲方出具的货物需求通知单为准。

5、价款的结算

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签订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到后2日内乙方开始发货,预付款不到不发货。货物到达工地后,每个月的25日为一个批次结算日,甲方在次月的15日前将该批次结算管材的55%作为进度款付给乙方,进度款不到则发货(供货期)顺延。甲方在2021年5月30日前(即最迟的通水日期前)将累计结算货物总价值的10%付与乙方,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到期日为2022年12月31日,如管材运行没有质量问题,甲方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累计结算货物总价值的5%(质保金)付与乙方。

乙方在每个结算日后2日内须开具与结算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交于甲方财务处。

6、其他约定事项

(1)随机备品,配件工具及供应办法:内外补口及补伤防腐材料由乙方提供。

(2)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管身使用柔性防护绳保护,管两端安装管端保护器(管端保护器由乙方人员负责回收)。

7、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月须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和服务的,须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1.7.3.乙方所交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或国标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包退或包修,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8、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或国标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包退或包修,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乙方逾期交货的,每月须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3)乙方在供货期内无法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厂家共同供货。

9、安全责任

乙方在管材生产、装车、运输、卸车、交付前,应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实施,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3 日内将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2)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经确认和双方协商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进行解决。

12、附则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总金额为95,274,800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4.77%。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2020年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

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1、《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钢管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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