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更换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更换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 蔡元庆、张汉斌、陈俊发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