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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恩电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8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23-046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融汇898创意园1号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志兰女士。

本次股东大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2,272,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05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2,094,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014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5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04%。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04%,其中现场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股东5人,代表股份17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04%。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问泽鸿、问泽鑫、朱志兰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

同意30,707,841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4%;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9%;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问泽鸿、问泽鑫、朱志兰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

同意30,707,841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4%;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9%;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111,841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9%;反对1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徐良宇、祝佳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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