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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恩电气: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0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 178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88946)分别于2019年3月7日和3月9日,发布《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披露拟将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鸿信息”)100%股权以12,834.06万元转让给你公司关联方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计产生投资收益为

130.36万元,本次交易对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分别获得投资收益226.5万元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6,303.96万元,该交易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你公司2019年一季度净利润的114%。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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