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7),于2020年5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于2020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8),公告中提及的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农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的(2020)粤民申9233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粤民申9233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钟玉一审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再审申请人康得新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农商行、一审被告钟玉、康得集团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初7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康得新的再审申请。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粤民申9233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广东高院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司正积极商讨后续维权事宜,并将及时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民申9233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