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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于2019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87),于2019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5),于2020年6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结案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公告中所提及的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潞安集团)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二被告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潞安集团兑付康得新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代码:011800757)本金50,0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的利息;

2、康得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潞安集团支付违约金(具体

计算方法为以上述第一项欠付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1‰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3、康得集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康得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

告康得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康得新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209.69元,由康得新负担。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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