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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编号:

2019-037),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3),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于2020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公告中所提及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金)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平安基金与被告康得新之间的债券合同关系解除(债券名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代码101759003);

2、被告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基金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

3,092,054.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6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按照日利率0.21‰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以31,442,054.7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日利率0.21‰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3、驳回原告平安基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73.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08,973.00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500.00元,被告负担208,473.00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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