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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于2020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0),于2020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于2020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06),公告中提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19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19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19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19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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