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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关于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于2019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9),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3),于2019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0),公告中所提及的与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国有资本”)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10民终274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鲁10民终27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A: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B: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碳谷”)

原审第三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二)、康得新公司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 2019 )鲁108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1、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康得新公司抽逃20亿注册资金。

2、康得新公司并未通过关联交易抽逃20亿出资。

同时,二审中,公司提交如下申请:

1、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事项,钟玉等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调查结果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由,申请中止审理;

2、申请对钟玉签字的确认函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3.申请法院调取康得碳谷与康得集团之间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

4. 申请追加钟玉为本案被告。

威海市中院认为,虽然钟玉等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本案并非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康得新公司要求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不予准许。

(四)、《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康得新与荣成国有资本与康得碳谷、康得集团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上诉人康得新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鲁10民终2748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公司作为康得碳谷的股东资格可能因本次判决而被解除。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10民终2748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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