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4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2019)沪7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七)》(公告编号:2019-103),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
一、(2019)沪7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国泰基金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19)沪7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中建投现金管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偿付“18康得新SCP001 ”超短期融资券本金100, 000 ,
000.00元;
2、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中建投现金管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康得新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利息4,068,493.15元;
3、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中建投现金管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支付以104,068,493.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如康得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78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68,781.50元,由康得新负担。
二、(2019)粤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钟玉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广发证券与康得新、钟玉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康得新向广发证券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截止2019年1月 15日的本金人民币60,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441,095.89元及违约金(以62,441,095.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21‰计算);
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康得新向广发证券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截止2019年1月21日的本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156,301.37元及违约金(以52,156,301.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
0.21‰计算);
3、驳回广发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康得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8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624,836.00元,由康得新负担623,445.00元,由广发证券负担1,391.00元。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的(2019)沪7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