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1、本次对外担保额度调整系根据子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做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控股子公司,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3、本次对外担保额度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调整事项。
二、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是为置换内保外贷的剩余借款,是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美国子公司本次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仲 | 张兰丁 | 何晓云 |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