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修订稿)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拟与钜成未来信息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及上海慧新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上海慧新辰实业有限公司向钜成未来信息技术(山东)有限公司租赁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建设的厂房,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认,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简德三 王建平 朱震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