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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德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3

当事人:

刘德群,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原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鑫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3月12日,晨鑫科技披露公告称,因实际控制人刘德群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截至目前,刘德群尚未收到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2019年8月6日,因债务违约,刘德群所持晨鑫科技股份12,387.12万股被司法拍卖,占晨鑫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8.68%,金额合计4.14亿元。8月29日,相关股份完成变更过户手续。

2019年10月13日,刘德群所持晨鑫科技股份4,800万股再次被司法拍卖,占晨鑫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3.36%,金额合计1.33亿元。11月6日,相关股份完成变更过户手续。

刘德群作为晨鑫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减持晨鑫科技股份,违反了《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的规定。

刘德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德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德群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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