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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文化: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6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南文化股票代码:002445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江路20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南文化中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南文化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 1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2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1

附表 ...... 22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阴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阴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控股股东/澄邦企管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高新区投资服务中心江阴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
本报告书《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滨江澄源江阴滨江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滨江创投江阴滨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国联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
新国联创投江阴市新国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扬船江苏新扬船投资有限公司
高新投资江阴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江阴市国资办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上市公司、中南文化、 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 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高新区管委会实际控制的滨江澄源等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其持有的澄邦企管部分合伙份额,高新区管委会间接持有的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从29.25%变为0。
本报告书《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江路201号负责人:陈兴华登记机关: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统一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900R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江路201号通讯方式:0510-868699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陈兴华江阴市委副书记、江阴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320219********7278中国江阴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公司江阴滨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江阴星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4.97%股份,江阴星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 CICFHInnovation Investment Ltd. 100%股权,CICFH Innovation Investment Ltd.持有 H 股上市公司星光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HK01159)26.71%的股权。除上述情况外,江阴高新区管委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是深入推进江阴市国资国企市场化改革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一方面可以提升上市公司授信水平及融资能力,明晰上市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通过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的产业赋能,更好地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在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在工业金属管件业务领域产品优势的基础上,逐步开拓高端装备制造等新的市场领域,推动公司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滨江澄源将其持有的澄邦企管10.00%合伙份额转让给新国联,同时滨江澄源与新国联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高新企管将其持有的澄邦企管全部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给新国联创投,澄邦企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新国联创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澄邦企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9.25%股份,澄邦企管普通合伙人为高新企管,有限合伙人滨江澄源与新国联系一致行动人,根据澄邦企管的合伙协议及议事规则,澄邦企管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4名委员组成。其中高新企管、滨江澄源、新国联、新扬船分别委派1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作出决议,相关事项应取得3名委员以上一致同意方可实施。同时,新国联与滨江澄源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当新国联和滨江澄源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滨江澄源意见为准,并促成澄邦企管做出相同的意见。

根据澄邦企管执行事务合伙人高新企管的合伙事务执行规则,高新企管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相关合伙事务的集体决策机构,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天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 1 人,有限合伙人滨江创投委派2 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作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取得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滨江创投及滨江澄源均为高新区管委会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高新区投资服务中心所控制的公司,因此,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控制澄邦企管 3 票的表决权,能够决定澄邦企管重大事项的实施,澄邦企管的实际控制人为高新区管委会,故高新区管委会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2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高新区管委会不再间接持有拥有中南文化表决权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新国联通过协议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滨江澄源持有的澄邦企管10.00%合伙份额,受让新扬船投资持有的澄邦企管11.00%合伙份额,新国联控制的新国联创投受让高新企管持有的澄邦企管全部普通合伙人份额,该等份额占澄邦企管合伙份额的比例为

0.12%,新国联及新国联创投合计持有澄邦企管51.08%的份额,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滨江澄源与新国联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澄邦企管不再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澄邦企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新国联创投。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股权结构如下: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1、2021年12月2日,滨江澄源( “甲方”)与新国联( “乙方”)、高新企管(“丙方”)就澄邦企管合伙人份额转让签署了《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转让标的

1.1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向澄邦企管实缴出资所持有的8340万元人民币的合伙份额。本次转让后,甲方仍然持有澄邦企管16650万元人民币合伙份额。

1.2 甲乙双方同意,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向甲方支付完全部标的份额转让款之日起,标的份额所对应的澄邦企管的权利和义务均归乙方享有与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从澄邦企管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对澄邦企管实缴出资的义务。

1.3 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各方应协作配合、完成办理该等标的份额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 标的份额及相关权益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视为完成交割。

(2)转让价款的支付

2.1 各方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标的份额转让款147,671,401.05元人民币,甲方需向丙方支付的超额收益33,918,531.59元,由甲方、丙方另行结算。

2.2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10内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转让款项。

2.3 因本协议项下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税费(如有)应按规定各自承担。

(3)转让手续的办理

3.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应积极促进并完成转让价款及超额收益的支付、标的份额的过户登记手续。

3.2 为依法有效的完成上述相关事宜,各方应根据各自的内部管理规则取得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国有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法律文件。

3.3 各方应就本次标的份额转让事宜通知澄邦企管另一有限合伙人江苏新扬船投资有限公司。

(4)各方陈述与保证

4.1 甲方在此向乙方、丙方陈述与保证下列事项,并保证有关陈述及保证直至交易完成,均属真实及正确;

1)甲方所持澄邦企管全部合伙份额的重要事实已真实、充分、完整及准确地披露给乙方。

2)甲方具有签订本协议和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义务所需的充分合法权利、权力与授权。

3)甲方签署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律。

4)甲方对其所持澄邦企管全部合伙份额拥有完全处分权,并保证该等合伙份额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转让标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4.2 乙方在此向甲方陈述与保证下列事项,并保证有关陈述及保证直至交易完成,均属真实及正确:

1)乙方具有签订本协议和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义务所需的充分合法权利、权力与授权。

2)乙方签署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律。

(5)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5.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或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均须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

6.2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就此向违约方索赔,并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7)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本协议各方完成签字盖章并根据各自的内部管理规则取得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国有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法律文件。

2、2021年12月2日,高新企管( “甲方”)与新国联创投( “乙方”)、新国联(“丙方”)就澄邦企管全部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签署了《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转让标的

1.1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向澄邦企管实缴出资所持有的100万元的合伙份额。

1.2 本次转让后,甲方持有澄邦企管合伙份额为0,乙方持有澄邦企管100万元合伙份额。

1.3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标的份额所对应的澄邦企管的权利和义务均归乙方享有与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从澄邦企管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对澄邦企管实缴出资的义务。

1.4 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甲方应签署并提供与本次标的份额转让相关的全部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文件、标的企业内部关于同意本次合伙份额转让的批准文件等),并协助乙方办理该等标的份额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5 标的份额及相关权益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视为完成交割。

(2)转让价款及超额收益的支付

2.1 甲方转让标的份额所对应的转让价款为1,772,056.81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本协议

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该等转让价款。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超额收益33,918,531.59元,由甲方、丙方另行结算。

2.2 因本协议项下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税费(如有)应按规定各自承担。

(3)转让手续的办理

3.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应积极促进并完成转让价款及超额收益的支付、标的份额的过户登记手续。

3.2 为依法有效的完成上述相关事宜,各方应根据各自的内部管理规则取得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法律文件。

(4)各方陈述与保证

4.1 甲方在此向乙方陈述与保证下列事项,并保证有关陈述及保证直至交易完成,均属真实及正确;

4.2 甲方所持澄邦企管全部合伙份额的重要事实已真实、充分、完整及准确地披露给乙方。

4.3 甲方具有签订本协议和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义务所需的充分合法权利、权力与授权。

4.4 甲方签署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律。

4.5 甲方对其所持澄邦企管全部合伙份额拥有完全处分权,并保证该等合伙份额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转让标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4.6 乙方、丙方在此向甲方陈述与保证下列事项,并保证有关陈述及保证直至交易完成,均属真实及正确:

4.7 乙方、丙方具有签订本协议和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义务所需的充分合法权利、权力与授权。

4.8 乙方、丙方签署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律。

(5)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5.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或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均须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

6.2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就此向违约方索赔,并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7)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本协议各方完成签字盖章并根据各自的内部管理规则取得内部权力机构批准、乙方及丙方的国有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法律文件。

3、2021年12月2日,新扬船(“甲方”)与新国联(“乙方”)就澄邦企管合伙人份额转让签署了《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转让标的

1.1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向澄邦企管实缴出资所持有的9174万元的合伙份额。本次转让后,甲方仍然持有澄邦企管24146万元合伙份额。

1.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标的份额所对应的澄邦企管的权利和义务均归乙方享有与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从澄邦企管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对澄邦企管实缴出资的义务。

1.3 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甲方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应配合签署并提供与本次标的份额转让相关的全部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文件、标的企业内部关于同意本次合伙份额转让的批准文件等),并协助乙方办理该等标的份额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 标的份额及相关权益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视为完成交割。

(2)转让价款的支付

2.1 双方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款162,438,541.15元人民币,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结算完毕。

2.2 因本协议项下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税费(如有)应按规定各自承担。

(3)转让手续的办理

3.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积极促进并完成转让价款及超额收益的支付、标的份额的过户登记手续。

3.2 为依法有效的完成上述相关事宜,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内部管理规则取得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法律文件。

(4)双方陈述与保证

4.1 甲方在此向乙方陈述与保证下列事项,并保证有关陈述及保证直至交易完成,均属真实及正确;

4.2 甲方所持澄邦企管全部合伙份额的重要事实已真实、充分、完整及准确地披露给乙方。

4.3 甲方具有签订本协议和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义务所需的充分合法权利、权力与授权。

4.4 甲方签署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律。

4.5 甲方对其所持澄邦企管全部合伙份额拥有完全处分权,并保证该等合伙份额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转让标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4.6 乙方在此向甲方陈述与保证下列事项,并保证有关陈述及保证直至交易完成,均属真实及正确:

4.7 乙方具有签订本协议和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义务所需的充分合法权利、权力与授权。

4.8 乙方签署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律。

(5)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5.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或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均须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6.2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就此向违约方索赔,并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7)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本协议各方完成签字盖章并根据各自的内部管理规则取得内部权力机构批准、乙方国有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法律文件。

(二)滨江澄源与新国联签署的《一致行动解除协议》

1、新国联(以下简称“甲方”)、滨江澄源(以下简称“乙方”)作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南文化”)的控股股东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澄邦企管”)的合伙人,双方于2020年4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下称“原协议”),约定就澄邦企管、中南文化重大决策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在意见不一致时,以乙方意见为准。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乙双方在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决策中均保持一致意见。

2、现因澄邦企管各合伙人财产份额变更,甲方将作为澄邦企管及中南文化的实际控制人,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协议,并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原协议,原协议双方涉及的所有权益和所有条款不再履行,甲乙双方不再承担原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2)原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共同配合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高新区管委会间接持有的拥有中南文化表决权的股票为699,451,852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也无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上述协议转让事项最终实施完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保持不变,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高新区管委会变更为江阴市国资办。

八、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江阴市财政局(江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2、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如需)。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高新区管委会变更为新国联,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高新区管委会变更为江阴市国资办。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认为新国联资信良好,具备收购资格。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江阴高新区管委会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中南文化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章):

陈兴华

2021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登记证照(复印件);

2、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本报告书;

本报告书及相关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及深交所,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江阴市
股票简称中南文化股票代码0024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江路201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股票股 持股数量:699,451,852 股 持股比例: 29.2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股票股 变动数量: 0股 变动比例: 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章):

陈兴华

2021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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