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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南: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7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2民初529号】。该案件原告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被告一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被告三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为周满芬,相关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9日,被告一与原告签署了《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开证日期为2017年11月29日。被告一与原告签署了《保证金质押合同》,为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的3,000万元债权提供300万元保证金质押;被告二与原告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江阴市中南路3号国有土地作为抵押,对原告在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内与被告一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限额182,313,744.98元内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三、四与原告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三对原告在2016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2日期间内与被告一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限额9,00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四对原告在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内与被告一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限额18,00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经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一)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偿付信用证项下垫付款2,7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垫付款之日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以2,7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

(二)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浦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20-074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77.53万元;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在最高限额182,313,744.98元范围内,就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中南路3号房屋建筑面积89,225.68平方米、宗地面积 116,66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的房地产【权证编号: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1784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本金2,700万元、利息140.4325万元及上述第二项应付律师费77.53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9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91,968元,由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预交的191,968元,由法院予以退回;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各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根据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面临支付本金、利息、律师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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