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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8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向持股平台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海潮”)增资和通过中策海潮收购标的资产两个部分。公司拟以每股1元价格向中策海潮增资9.75亿元,并取得中策海潮24.375%股权。在公司增资的同时,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叉集团”)、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集团”)将以相同价格分别向中策海潮增资9.75亿元、2.5亿元。中策海潮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元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元信东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CSI Starlight Company Limited(信策星熠有限公司)、Cliff Investment Pte.Ltd.、Esta Investments Pte.Ltd.、JGF HoldingInvest Limited、中国轮胎企业有限公司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橡胶”)46.9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我们一致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对修订《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本次交易文件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所附文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亚尔:___________ 黄爱华:____________ 叶小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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