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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八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书”),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出具的专业意见已经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

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或其任何内容,对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间接收购中策橡胶12.91%股权。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资金安排、交易付款进度、融资安排等因素影响,公司将通过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实施收购。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和通过持股平台收购中策橡胶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110,000万元,并取得中策海潮27.50%股权。中策海潮是为实现本次交易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身不存在业务或其他资产。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合计占中策橡胶注册资本的46.95%。收购完成后,中策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控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2.91%股权。

上述增资和收购两部分系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互为条件、不可分割。

(二)本次交易过程及交易前后股权情况

1、本次交易前股权情况

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及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1)中策橡胶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共有10名股东,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交易前持股比例
杭橡集团196,759,259.4825.00%
杭州金投118,055,555.6915.00%
杭州元信东朝169,781,010.5621.57%
绵阳元信东朝77,481,350.499.84%
杭州元信朝合58,111,004.877.38%
Cliff Investment74,028,703.799.41%
Esta Investments68,333,703.798.68%
CSI11,389,212.981.45%
JGF11,389,212.981.45%
中国轮胎企业1,708,023.370.22%
合计787,037,038.00100.00%

(2)中策海潮

中策海潮是专门为开展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130,00072.22%
杭州海潮50,00027.78%
合计180,000100.00%

中策海潮实际控制人为仇建平先生。

2、本次交易过程

(1)向中策海潮增资

上市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110,000万元,并取得中策海潮27.50%股权。在上市公司增资的同时,杭叉集团将以相同价格向中策海潮增资110,000万元。

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130,00032.50%
杭叉集团110,00027.50%
巨星科技110,00027.50%
杭州海潮50,00012.50%
合计400,000100.00%

(2)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股东持有的中策橡胶46.95%股权,中策海潮收购各交易对方所持的中策橡胶股权明细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前持股比例本次交易收购的出资额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后持股比例
杭橡集团196,759,259.4825.00%-196,759,259.4825.00%
杭州金投118,055,555.6915.00%-118,055,555.6915.00%
杭州元信东朝169,781,010.5621.57%73,032,488.8096,748,521.7612.29%
绵阳元信东朝77,481,350.499.84%71,512,986.295,968,364.200.76%
杭州元信朝合58,111,004.877.38%58,111,004.87--
Cliff Investment74,028,703.799.41%74,028,703.79--
Esta Investments68,333,703.798.68%68,333,703.79--
CSI11,389,212.981.45%11,389,212.98--
JGF11,389,212.981.45%11,389,212.98--
中国轮胎企业1,708,023.370.22%1,708,023.37--
中策海潮---369,505,336.8746.95%
合计787,037,038.00100.00%369,505,336.87787,037,038.00100.00%

(3)交易后股权结构图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2.91%股权,中策海潮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后,中策橡胶股权结构如下:

(4)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元信东朝10.16%股权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10.16%中策橡胶股权。上海彤中为彤程新材(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650)控股子公司,彤程新材持有上海彤中87.75%股权。2019年6月3日,上海彤中与杭州元信东朝签署了《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中策橡胶10.16%股权。上海彤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提条件。

上海彤中实施收购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3、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1)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必要性

1)保障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并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出资11亿元,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如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直接进行收购,在分别考虑是否由上市公司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条件下,对上市公司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巨星集团巨星科技

杭叉控股杭叉集团

杭州海潮

中策海潮

44.99%

44.72%

2.13%

46.95%0.76%15.00%

27.50%27.50%

12.50%

杭州金投

中策橡胶

78.89%

陈薇薇等8人

32.50%

李政等11人

14.40%

20.00%1.11%

仇建平

85.60%

LP

20.38%

仇菲

GP

0.38%

LP

75.47%

LP

3.77%

王玲玲周思远

杭橡集团

25.00%

绵阳元信东朝

杭州元信东朝

上海彤中

彤程新材杭州宁策

87.75%12.25%

10.16%

项目

项目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上市公司自行债务融资进行收购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潮进行收购
自有资金110,000.00110,000.00110,000.00
自行债务融资金额-49,432.32-
交易完成后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比例8.91%12.91%12.91%
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25.32%31.36%25.32%
率影响
贷款利率-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预计利息费用合计-15,671.0711,753.31

如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保持相同出资额并不考虑其他融资方式的基础上,上市公司仅能取得中策橡胶8.91%股权,与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所取得的中策橡胶12.91%股权相比将减少4%的股东权益。此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仅承担对持股平台的出资义务,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中策海潮承担相关责任。持股平台的并购贷款并不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而是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助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无需按其在中策海潮的持股比例为并购贷款提供担保,不会增加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因此,通过中策海潮实施收购将保障投资回报率,同时降低投资风险。如上市公司通过其他直接融资方式收购中策橡胶12.91%股权,则需要自行融资49,432.32万元。该融资贷款属于项目融资贷款,贷款利率依据目前同类上市公司项目情况预计在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以上。假设贷款期限及本金偿还安排与本次并购贷款一致,则按49,432.32万元测算,累计利息费用增加约4,000万元,合计增加利息费用超过33%。由上市公司自行融资也将增加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以2018年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基数,预计该融资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约6个百分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还款责任,实质性的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现金压力。因此,通过中策海潮进行并购贷款融资也将有效降低上市公司利息费用,增加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不会对上市公司现金流造成负面影响。综上所述,通过这一方式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有效降低上市公司投资风险。2)通过平台持股获得中策橡胶控制权本次交易前,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分别持有中策橡胶25%和15%的股权,合计持有中策橡胶40%的股权且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

权。基于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方面的独立自主性、以及对中策橡胶控制权认定的考虑,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在保障上市公司自主决策权的前提下,能够确保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控制权。

3)保障上市公司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在标的公司分红、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上,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公司自身利益,更好地实现本次投资目的和回报。综上,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相比直接投资和其他参股投资方式,可以取得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4)巨星集团的业绩补偿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为66,059.00万元。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承诺。2019年8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补充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金额及计算公式等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有效。

巨星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44.99%的股权,股权质押率为0%,巨星集团目前尚有约20亿元银行授信未使用,因此巨星集团有足够的履约偿付能力和实施保证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2)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所签署的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安排内容如下:

1)2019年6月3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交易对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就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定价依据、支付方式、股权交割、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与相关解除条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15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交易对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约定。

2)2019年6月3日,巨星科技、杭叉集团与巨星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增资认购协议》,协议中就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向中策海潮增资认购金额、支付方式、工商变更及后续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3)2019年6月17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策海潮于2019年6月20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借13,500万元及6,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5号”)的债权。《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合同对于借款期限、付款、提款、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定。

4)2019年6月17日,巨星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承诺。2019年8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补充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金额及计算公式等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

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有效。5)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26日及2019年6月28日,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二)》、《备忘录(三)》,相关主体对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及对中策海潮、中策橡胶委派董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安排。2019年8月15日,巨星科技、杭叉集团与巨星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依据上述备忘录相关内容签署了《增资认购补充协议》,该协议取代了上述三份备忘录相关内容,协议主要内容与上述三份协议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除上述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承诺函、备忘录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三)交易评估和作价情况

2019年5月29日,万邦评估出具《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涉及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号),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交易标的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结论。经评估,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231,102.70万元,较审计后股东权益(母公司报表)评估增值579,718.54万元,增值率89.00%。

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及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100%股权作价确定为1,235,000万元,对应每1元注册资本价格为15.69元,本次上市公司拟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12.91%股份对应作价为159,432.32万元。

(四)本次交易融资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中策橡胶100%股东权益作价1,235,000万元,中策海潮收购的中策橡胶46.95%股权对价为579,753.87万元(不含交易相关费用),资金来源由中策海潮自有资金和银行并购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自有资金合计400,000万元,

来自于巨星集团、杭叉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实缴出资额,其余部分通过银行并购贷款筹措。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并取得标的公司资产,上市公司出资额占中策海潮出资额的27.50%。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支付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前持股比例中策海潮所收购的出资额交易对价其中:自有资金支付其中:并购贷款支付
杭州元信东朝16,978.1021.57%7,303.25114,587.9779,059.7435,528.24
绵阳元信东朝7,748.149.84%7,151.30112,203.8877,414.8334,789.04
杭州元信朝合5,811.107.38%5,811.1091,176.1762,906.8128,269.36
Cliff Investment7,402.879.41%7,402.87116,151.0480,138.1736,012.87
Esta Investments6,833.378.68%6,833.37107,215.5873,973.1733,242.41
CSI1,138.921.45%1,138.9217,869.6812,329.155,540.53
JGF1,138.921.45%1,138.9217,869.6812,329.155,540.53
中国轮胎企业170.800.22%170.802,679.891,848.98830.90
合计47,222.2260.00%36,950.53579,753.87400,000.00179,753.87

1、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及《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2019.6.19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后两个工作日内合计
巨星集团20,000110,000-130,000
巨星科技-110,000110,000
杭叉集团-110,000110,000
杭州海潮-35,00015,00050,000

考虑到本次交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2019年6月17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署了《借款合同》,

约定中策海潮于2019年6月20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借13,500万元及6,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5号”)的债权。中策海潮已根据协议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提供了借款,该笔资金来源为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根据上述安排,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的时间不晚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出资时间。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2、银行并购贷款

本次并购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2019年6月14日,中策海潮与工商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019年(本级)字00487号的《并购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将为本次交易提供总额不超过19.80亿元借款,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根据合同条款,本次交易主要融资条款如下:

借款人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目的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
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8亿元
增信方式目标公司股权质押,追加差额补足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差额补足人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期限自贷款提款日起84个月
融资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根据《并购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并购贷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将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综上,并购借款还款义务由中策海潮承担,对于无法偿还的部分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上市公司不直接承担还款义务。

3、向交易对方付款安排

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根据不同交易对方分期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交易对方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对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所约定向境内交易对方付款安排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向境内交易对方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条件变更为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此外中策海潮向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两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比例有所调整,交易对价不变。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1,589,840,085.30元)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770,959,252.09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363,000,000.00元,向杭州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455,880,833.21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自收到境内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1,589,840,085.27元)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374,920,497.18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759,038,754.89元,向杭州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455,880,833.20元):

①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境外交易对方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对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所约定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安排进行了变更,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不再分期支付,中策海潮无需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履行向共管账户支付一定款项,中策海潮将在“反垄断审查”和“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后”条件达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上述付款方式较原支付方式更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1)自收到各境外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545,702,752.47元,其中Cliff Investment为人民币1,161,510,362.47元,CSI为人民币178,696,751.66元,JGF为人民币178,696,751.66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26,798,886.68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Cliff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①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自收到Esta 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7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相当于人民币1,072,155,812.47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①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③仅就Esta Investments而言,Esta Investments需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

若Esta Investments未能在付款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取得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则中策海潮同意,在Esta Investments后续取得该免税文件并提供给

中策海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若EstaInvestments选择不再取得该免税文件的,则中策海潮应于收到Esta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按照规定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4、相关交易对方是否存在退出障碍,本次交易中策海潮付款安排的相关考虑

本次交易付款安排系交易各方基于自身资金情况并经市场化谈判协商确定。考虑到向境内外不同交易对方所需履行的付款程序存在一定差异,经各方协商向境内外交易对方采用了不同的付款安排。本次交易中策海潮向境内交易对方付款设置了分期付款条款,这一安排不仅减轻了中策海潮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中策海潮的利益。

(1)境内交易对方退出是否存在障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胶21.41%和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为避免由于股权质押事项影响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退出,因此采用了上述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交易各方已就解除前述股权质押事宜作出了明确安排,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前述质押股权的解除预计不存在障碍。在质押股权解除的情形下,境内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障碍。

(2)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以及是否存在障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规规定,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如下:

1)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查备案人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2)商务部门备案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另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中策橡胶不属于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次交易需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第六条规定,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向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是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置条件之一;该协议同时约定中策海潮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除Esta Investments外的其他境外交易对方在本次股权转让项下在中国境内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付款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将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给境外交易对方;而EstaInvestments需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的文件或类似文件,如不能提供,则中策海潮将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给Esta Investments。

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需中策海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本次股权转让需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上述程序或手续办理不存在障碍。综上,交易对方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不存在障碍,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障碍。

5、结合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及中策海潮付款的相关安排,说明本次交易中对上市公司利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1)向境内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在中策海潮向境内交易对方完成付款后,境内交易对方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如下:

1)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2)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同意,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且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解除质押后,以其本次转让的目标股权中的50%股权质押给受让方。在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备案手续之前,受让方应配合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办理解除该等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3)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反垄断审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或各方协商一致的期限内,转让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完成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10.4条,若因杭州元信东朝和/或绵阳元信东朝未能按照第4.1(2)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解除质押手续或者目标股权出现重大权利瑕疵致本次股权转让不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违约转让方应按照其应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任一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满60日本次股权转让仍未能完成的,受让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此外,根据向境内交易对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的付款条件,该条件应自收到境内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该付款条件,中策海潮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这一措施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向境外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安排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为前提条件,这一付款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3)向中策海潮的增资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在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中策海潮共需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589,840,085.27元。根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安排,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将达到16.5亿元,该等出资由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实缴,足以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策海潮实缴注册资本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如有),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根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拟受让的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五)业绩补偿及盈利预测

1、业绩补偿方案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为66,059.00万元。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2019年8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补充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金额及计算公式等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有效。本次交易相关业绩补偿主要安排如下:

(1)巨星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以下简称“盈利补偿期”)。

(2)巨星集团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12,878.82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若上述盈利补偿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巨星集团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应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数”)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

数之间的差额。

(4)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12.9110%巨星集团根据前款之规定需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上市公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款。

(5)如巨星集团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给予上市公司足额补偿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应补偿金额万分之二的补偿迟延违约金,直至巨星集团足额付清补偿金额为止。

(6)《盈利补偿协议》之成立及生效条件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同。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盈利补偿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修改,《盈利补偿协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

(7)《盈利补偿协议》内容与巨星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具的《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与该承诺函同时有效。

2、巨星集团就3年内业绩差额按股权比例进行补偿,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考虑到标的公司评估价值中存在部分资产以收益法评估,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了承诺并与上市公司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2.9110%股权,上市公司根

据其间接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益。巨星集团对于上市公司应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

12.9110%,巨星集团按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该补偿比例具有合理性。中策橡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231,102.70万元,其中以收益法评估的部分作价合计为66,059.00万元,占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的比例为5.37%,占比较小。根据盈利补偿承诺函及《盈利补偿协议》中的相关约定,除考虑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外,巨星集团按盈利补偿期间中策橡胶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100%作为计算业绩补偿的基础,该补偿比例已远高于收益法评估的部分资产占中策橡胶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的比例。上述补偿比例能够保障上市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中策橡胶是全国最大的橡胶加工企业之一,中策橡胶于2012-2018年连续7年的轮胎销售额排列于全球75强的第10位,在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名单中,中策橡胶位列榜首。中策橡胶自设立以来一直深耕轮胎行业,在产品质量、品牌、生产规模、管理团队、销售渠道等各方面均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上述优势也为中策橡胶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中策橡胶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良好,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6.57亿元和8.02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将继续发挥其优势,不断提升市场份额,预计未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此外,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协同效益也将会进一步提升中策橡胶的盈利能力。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将继续发挥其优势,不断提升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可控。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盈利能力良好,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可控,此外巨星集团已承诺就3年内业绩差额按股权比例进行补偿并与上市公司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这一补偿安排足以保障上市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分红权的具体情况

1、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情况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及《增资认购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上市公司不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在中策橡胶股东会中不直接享有表决权。上市公司持有中策海潮27.50%股权,在中策海潮股东会上市公司可以按其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情况

本次交易由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因此中策海潮将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上市公司不直接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并获得半数以上中策橡胶董事会席位。根据中策海潮出具的说明,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多数席位董事任命权持有人,将积极确保中策橡胶在并购贷款还款期限内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分红,确保履行还款责任。如中策海潮从中策橡胶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覆盖还款本息,中策海潮将确保巨星集团履行承诺,以无偿借款形式履行补足责任。同时,根据巨星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对于中策海潮自中策橡胶处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偿还并购贷款本息的部分,巨星集团将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专项用于偿还并购贷款的差额部分。

依据中策橡胶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董事会有权决定支付公司的股息、红利。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对于中策橡胶及中策海潮分红均能施加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合计持有半数以上的中策橡胶公司董事会席位,有权决定中策橡胶的年度分红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促使中策橡胶在章程中明确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制定分红政策,以保障上市公司未来利益。同时,杭叉集团、彤程新材也拟间接收购中策橡胶的少数股份,未来相关上市公司可以共同保障中策橡胶未来现金分红安排,确保各自持股平台并购贷款(或项目贷款)的按时还本付息,以维护相关上市公司的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股东将变更为中策海潮、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上海彤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上述各方已签署《备忘录(一)》,就中策橡胶未来分红事宜,各方约定在保证中策橡胶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上,中策橡胶未来应每年进行现金分红,中策海潮与上海彤中或其股东以其现金分红所得确保并购贷款还本付息需求。中策海潮及其交易完成后的股东(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上海彤中及其交易完成后的股东(彤程新材和杭州宁策)、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签署了《备忘录(二)》,上述各方在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中策橡胶60%股权,并拥有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7个董事会席位,在持有董事会席位及持股比例方面均超过了半数,能够决定中策橡胶每年分红金额。各方共同约定:(1)交易完成后,各方将共同促使中策橡胶公司章程中明确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制定分红政策,以保障各方未来利益。

(2)中策橡胶未来应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其中中策海潮及上海彤中每年所获取的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中策海潮与上海彤中或其股东并购贷款还本付息需求,同时在确保中策橡胶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上,各家股东将促使中策橡胶每年尽可能提高现金分红比例,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3)在中策海潮与上海彤中或其股东并购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中策橡胶应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各方应在未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与中策橡胶现金分红相关议案时,遵循上述约定并对分红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46.95%股权与上海彤中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10.16%股权不互为前提条件,若上海彤中未最终实施,杭州元信东朝应确保未来受让该部分股权之股东同意前述分红事宜相关约定。

此外,就未来中策海潮现金分红安排,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杭州海潮和中策海潮签署了《备忘录(三)》,各方共同约定:(1)中策海潮取得

中策橡胶现金分红后,将优先用于偿付本次交易并购贷款的本息及满足基本运营开支,剩余的分红款项将全部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2)在本次并购贷款本息全部偿付完毕后,中策海潮应将自中策橡胶所取得的现金分红款在扣除日常运营开支后全部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综上所述,依据中策橡胶目前的公司章程和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可以保证未来中策橡胶每年将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七)中策海潮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具体依据

1、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

中策橡胶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的规定,中策橡胶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中策橡胶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中策橡胶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中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终止、解散、清算、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公司合并或分立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其余重大事宜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存在前述董事会表决规则之外的特殊约定。

2、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中策海潮369,505,336.8746.95%
杭橡集团196,759,259.4825.00%
杭州金投118,055,555.6915.00%
杭州元信东朝96,748,521.7612.29%
绵阳元信东朝5,968,364.200.76%
合计787,037,038.00100.00%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10.16%中策橡胶股权。上海彤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提条件。若上海彤中完成收购,则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中策海潮369,505,336.8746.95%
杭橡集团196,759,259.4825.00%
杭州金投118,055,555.6915.00%
上海彤中80,000,000.0010.16%
杭州元信东朝16,748,521.762.13%
绵阳元信东朝5,968,364.200.76%
合计787,037,038.00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企业类型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股东会是中策橡胶的最高权力机构;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

3、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构成

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杭橡集团委派3名,中国轮胎企业委派1名,杭州金投委派1名,杭州元信东朝委派2名,杭州元信朝合委派1名,Esta Investments委派1名。

在考虑上海彤中完成收购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东为中策海潮、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上海彤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其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均系交易对方之一,已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第1.5条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指以下事项全部完成:……(5)受让方委派的6名董事(占目标公司董事席位的6/11)已在登记机关备案,……”。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在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时确认了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构成,即同意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更为11名,中策海潮委派董事6名。杭州金投系杭橡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经访谈杭橡集团唯一股东杭实集团,杭橡集团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中策橡胶董事会由9名变更为11人,同意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6名。根据上海彤中出具的确认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彤中同意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更为11名,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6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且中策海潮在中策橡胶董事会的席位超过半数,可以主导中策橡胶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因此

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以及在董事会的席位足以对中策橡胶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根据该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综上所述,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存在上述董事会表决规则之外的特殊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中策海潮在中策橡胶董事会的席位超过半数,可以主导中策橡胶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因此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以及在董事会的席位足以对中策橡胶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权的依据充分。

(八)本次交易架构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1、本次交易不采取股东单独收购或其提供支持上市公司直接收购控制权等其他替代方案的原因,交易目的是否是为大股东提供融资便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意向系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基于长期的业务往来和商业互信,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协同,促进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发展而达成。具体交易架构系各收购方(上市公司、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彤程新材等)、交易对方、其他股东以及中策橡胶管理层在多轮谈判、沟通过程中基于各自的商业利益、融资安排,以及标的公司发展潜力最大化这一各方共同利益点,达成的最终安排。

如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单独收购标的公司,因巨星集团为投资控股平台,本身无规模较大的实体产业和管理团队,与中策橡胶无直接产业协同效应且在促进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的提升等方面不具备直接输出能力,而巨星集团作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一直严格遵循三公开和五独立原则,不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即使控股股东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单独收购,也无法给公司带来包括技术服务、产品开发、渠道拓展、客户类型等方面的显著协同效应,无法直接促成上市公司和中策橡胶的产业上下游协同和渠道拓展开发,无法真正实现本次交易的初衷,也无法给上市公司带来包括投资收益在内的综合利益。

如由控股股东提供支持,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则存在以下障碍和风险:(1)相对共同出资通过中策海潮进行联合收购,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及净资产规模有限。若独立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融资难度、成本较高,贷款利率预计较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左右,且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大幅增加,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可能需要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融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造成一定的潜在风险,且根据公平交易原则,控股股东的股票质押融资成本(按照目前股票质押融资市场利率,预计较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以上)应由上市公司承担,如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融资45亿,则上市公司每年需支付利息2.88亿和按期偿付本金。上市公司偿还控股股东借款本息的压力同样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公司深耕工具五金,发展智能产品,加强产业整合,发挥创新、品牌、渠道和国际化四大优势,进一步夯实了世界工具行业的龙头地位。如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将面临进入全新的领域,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制定的公司发展战略。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目的不是为大股东提供融资便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且,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益,降低投资风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在本次交易中对上市公司提供了以下多方面的支持:

(1)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让渡标的公司董事席位。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11个董事席位中的6个董事席位,同时中策海潮董事会将由5名董事组成。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杭叉集团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巨星集团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一个董事会席位,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出具业绩补偿承诺。虽然本次交易为共同对外投资,并非向控股股东购买资产,但是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按照穿透后上市公司拥有的中策橡胶权益比例,对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进行全额补偿承诺。2019年8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补充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金额及计算公式等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有效。

(3)控股股东单方面对并购贷款本息偿付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本次并购贷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巨星集团将以无息借款的形式提供给中策海潮用于中策海潮还款。本次并购借款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上市公司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还款责任。

(4)控股股东单方面承担标的资产过户前的所有前置出资和付款责任以及交易对方违约等交易不确定性风险,尽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便利。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在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中策海潮共需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589,840,085.27元。考虑到本次交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增资认购补充协议》,根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安排,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将达到16.5亿元,该等出资由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实缴,足以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策海潮实缴注册资本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如有),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方案不仅可以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而且大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融资便利使得上市公司利益相比最大化。

2、结合中策海潮董事会构成及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财务、经营、分红政策、决策安排等,说明如何在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享有控制权的提前下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其他股东权利,是否仅能获得财务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

根据本次交易架构安排,上市公司通过参股中策海潮间接取得中策橡胶股权,并通过取得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持有中策海潮45%的股权,上市公司及杭叉集团分别持有中策海潮27.5%的股权,控股股东因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及杭叉集团,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取得中策海潮控制权。但是,控股股东在中策海潮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依据中策海潮的章程规定,中策海潮的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等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需要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无法单独通过或决定任何中策海潮的重大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架构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设有五个董事会席位,其中巨星集团委派一名董事,杭叉集团委派两名董事,上市公司委派两名董事,依据中策海潮的章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所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在仅委派一名董事的情况下,无法单独通过或决定任何中策海潮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须按照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各自履行独立决策程序后,按照表决权比例和董事席位比例,分别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层面行使表决权,对中策海潮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任何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均无法绕过上市公司或杭叉集团独自进行,而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决定中策海潮包括日常经营、分红、对中策橡胶重大事项表决等重大事项。因此在中策海潮的经营决策,以及通过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上市公司及杭叉集团合计的表决权重超过控股股东,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其他股东权利。其次上市公司作为中策海潮的重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并在股东会的框架下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分红政策,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而上市公司也将积极履行这些股东权力,制定包括在长期稳定的分红政策在内多项的措施,确保对中策海潮的投资能够最大程度上给公司带来包括协同效应在内的多项收益。另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两名董事在董事会框架下,任命中策海潮包括总经理和主要财务人员在内的经营管理团队,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最大程度影响中策海潮的经营决策安排,在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享有控制权的前提下,中策橡胶和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协作,发挥上下游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可以更好的发展主营业务,确保各项股东权利。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和中策橡胶均享有超过投资比例的重大影响力,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策重大事项,并对标的公司实施重大影响,并非仅能获得财务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

3、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上市公司仅取得中策海潮参股权,并不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且该交易对公司影响重大,说明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的第一大股东,而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中策海潮仅有一个董事会席位,所以巨星集团在实际投资金额超过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仅取得中策海潮参股权,所获得董事会席位也少于上市公司。巨星集团无法直接控制中策海潮,而是通过对杭叉集团和巨星科技的控股地位,间接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虽然并不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但是相比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多获得了4%的股东权益和两个中策橡胶的董事会席位,反而保障了上市公司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力,可以更好的保证这一投资发挥协同效应和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参股中策海潮间接取得中策橡胶股权,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向中策海潮增资进而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本次增资前,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合计持有中策海潮100%股权,上市公司通过增资取得中策海潮27.50%股权,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际控制人均为仇建平,中策海潮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杭叉集团、巨星集团、杭州海潮等关联方共同通过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投资,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中策橡胶2018年审计报告,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上市公司(A)中策橡胶27.50%股权对应部分(B)成交金额(C)标的资产相关指标的取值(D)财务指标占比(D/A)
资产总额928,139.73688,254.77159,432.32688,254.7774.15%
资产净额664,482.75238,313.14159,432.32238,313.1435.86%
营业收入593,467.37739,251.62/739,251.62124.56%

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中策海潮27.50%的股权,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按中策橡胶27.50%股权(27.50%*100%)所对应财务数据计算其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

上述财务指标均已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完成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在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完成前本次重组方案不得实施。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1、2019年6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2019年8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2019年6月2日,杭州元信东朝出具《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决议》,同意将杭州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9.279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3、2019年5月25日,杭州元信朝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的决定》,同意以中策橡胶100%股权对应的整体估值为123.5亿元出售杭州元信朝合持有的中策橡胶全部股权。

4、2019年5月20日,绵阳元信东朝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同意中策橡胶项目股权出让的决议》,同意绵阳元信东朝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9.086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5、2019年6月3日,中国轮胎企业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根据境外律师于2019年6月6日出具的意见,中国轮胎企业股东CZ Tire Holdings Limited的唯一股东CZ Tire Investment Limited已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关于同意中国轮胎企业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的股东决定。

6、2019年5月24日,CSI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7、2019年5月28日,Cliff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

8、2018年11月22日,Esta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

策橡胶股权。

9、2019年5月31日,JGF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1.4471%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10、杭橡集团及杭州金投同意对本次交易对方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杭州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绵阳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2、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3、中策海潮股东会审议通过投资中策橡胶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5、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或同意。

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完成上述全部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为前提,未满足前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

(三)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及进展

1、本次交易不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核准事项

2014年8月,中策橡胶的国有股东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制订《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实施方案》,杭橡集团拟将持有的中策橡胶18.3391%股权转让给

第三人,杭州金投拟将持有的6.6034%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拟定了企业重组其他相关事项(以下简称“2014年重组”)。该次重组由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计、评估、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等各项程序,并获得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国资委”)的批复以及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关于转变中策橡胶体制机制的简复单。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具的简复单,杭州市政府原则同意中策橡胶在2014年重组完成后,中策橡胶所涉投资、资本运作、管理等活动及组织、劳动人事、薪酬管理等不再按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方式管理。该次重组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挂牌成交后实施完毕。中策橡胶现有股东中,杭橡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杭实集团(杭实集团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金投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本次交易中,中策橡胶除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之外的其他股东向中策海潮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不是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从持股主体、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该国有股权未发生变动。

因此,本次交易未涉及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不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的事项,也不涉及《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号)规定的应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核准的事项。

2、本次交易国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中策橡胶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合营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不再持有中策橡胶股权。中策橡胶剩余股东杭橡集团、杭州金投、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已分别出具放弃本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该法第十

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鉴于杭橡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杭实集团(杭实集团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金投系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杭州市国资委系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对杭实集团和杭州金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履行出资人权利。

2019年6月3日,杭州市国资委出具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事前备案表》,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就放弃行使中策橡胶股权优先购买权事宜已向杭州市国资委履行了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核准事项;本次交易中,中策橡胶的国有股东已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且相关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已经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手续,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国资审批/备案程序。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以现金支付购买价款,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直接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2019年4月财务报表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4月30日/2019年1-4月
交易后交易前变动金额变动率
流动资产526,004.40526,004.40--
非流动资产552,334.92436,155.48116,179.4426.64%
资产总额1,078,339.32962,159.88116,179.4412.07%
流动负债288,810.14178,810.14110,000.0061.52%
非流动负债83,208.6683,208.66--
负债总额372,018.79262,018.79110,000.0041.98%
所有者权益706,320.52700,141.086,179.440.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87,991.09681,811.656,179.440.91%
营业收入196,778.73196,778.73-0.00%
营业利润29,967.2529,643.15324.091.09%
利润总额30,052.7429,728.65324.091.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673.5323,349.44324.091.3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2230.21930.0031.3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2230.21930.0031.39%
资产负债率34.50%27.23%7.27%26.68%

注:以《评估报告》收益法预计的2019年标的公司净利润91,367.68万元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年可对上市公司贡献净利润约4,000-5,000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交易后交易前变动金额变动率
流动资产495,855.11495,855.11--
非流动资产548,217.83432,284.62115,933.2126.82%
资产总额1,044,072.93928,139.73115,933.2112.49%
流动负债263,626.30153,626.30110,000.0071.60%
非流动负债92,371.4792,371.47--
负债总额355,997.77245,997.77110,000.0044.72%
所有者权益688,075.16682,141.965,933.210.8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70,415.96664,482.755,933.210.89%
营业收入593,467.37593,467.37--
营业利润91,708.9388,366.723,342.213.78%
利润总额91,400.7888,058.563,342.223.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5,042.1671,699.953,342.214.6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00.670.034.1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00.670.034.17%
资产负债率34.10%26.50%7.59%28.65%

本次交易完成后,受益于中策橡胶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盈利能力将有所提升,2018年基本每股收益由0.67元提升至0.70元,2019年1-4月基本每股收益由0.2193元提升至0.2223元。以《评估报告》收益法预计的2019年标的公司净利润91,367.68万元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年可对上市公司贡献净利润约4,000-5,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手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工具五金产品,以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业、房屋维修改造业、汽车修理业、制造加工业等。其中在汽车修理领域,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专业工具箱柜,包括汽修墙柜及汽修工具车等,用于存放不同种类的专业汽修工具和维修配件。

在工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汽车修理及养护为代表的汽车后市场对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的需求将稳定增长,尤其是国内需求增长较快,市场空间广阔。

为充分把握汽车后市场的发展机遇,公司与中策橡胶在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指导下,拟通过本次交易,在市场渠道方面建立深度合作,进一步扩大在汽车后市场领域的产品布局,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汽车修理及养护的一体化服务。

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不会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但双方在市场渠道方面的协同效应有助于提升公司在汽车后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助推公司继续做大做强工具五金产业发展战略的实现。

五、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序号承诺方主要承诺内容
1上市公司保证公司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保证就本次交易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3交易对方之杭州元信东朝、中国轮胎企业、CSI、JGF、杭州元信朝合、绵阳元信东朝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企业保证本企业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且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交易对方之Esta Investments保证就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及时提供了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交易对方之Cliff Investment1、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企业保证本企业按照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的要求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且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中策橡胶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序号承诺方主要承诺内容
1巨星集团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2、本公司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优先达成交易的权利。 3、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仇建平、王玲玲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2、本人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优先达成交易的权利。 3、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序号

序号承诺方主要承诺内容
1巨星集团1、本公司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A、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2仇建平、王玲玲1、本人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A、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四)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序号承诺方主要承诺内容
1巨星集团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确保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继续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2仇建平、王玲玲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确保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继续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序号承诺方主要承诺内容
1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1、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对该标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 2、对于本企业持有标的股权已设定质押的部分,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时间解除股权质押。 3、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中国轮胎企业、Cliff Investment、JGF、CSI、杭州元信朝合1、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对该标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 2、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Esta Investments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合法持有标的股权,对该标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据本企业所知,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序号承诺方主要承诺内容
1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巨星集团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仇建平、王玲玲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业绩补偿承诺

序号承诺方主要承诺内容
1巨星集团一、本公司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12,878.82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二、本公司确认,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贵公司有权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起3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数”)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

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已出具《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打造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系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达成的商业安排,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的整体

安排。”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已出具《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本次重组期间减持意向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不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若上市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公司对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不进行减持。

(3)如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期间减持意向的说明》,声明如下:

(1)本人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若上市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对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不进行减持。

(3)如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拟采取如下安排

及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本次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将依法进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并按程序报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核准。

(三)股东大会及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召集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每位股东能充分行使表决权,保证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程序合法、经表决通过的议案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本公司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关于防范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仇建平、王玲玲分别出具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聘请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公司聘请了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及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在本次与交易对方的协商过程中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以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风险。此外,如监管机构对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签署协议时的商业目的,则本次交易存在被暂停或终止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审批及备案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2、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3、中策海潮股东会审议通过投资中策橡胶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5、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或同意。

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完成上述全部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本次交易融资风险

本次交易拟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及/或自筹资金。若融资环境发生变化,存在上市公司无法筹集足够资金支付交易对价,从而无法及时交割的风险。

(四)交易对方股权质押无法按期解除的风险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分别持有标的公司21.57%和9.84%的股权,两者已将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21.41%和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5号”及其委托人)。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及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出具的《承诺函》,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于交割前解除上述已质押的股份的质押,并不再质押股份或设置第三方权利。

若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未能按期解除前述股权质押,前述股权质押存在强制执行的风险,可能改变标的公司交易前后的股东构成,对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存在上述两家交易对方质押的标的公司股权无法按期解除质押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相关风险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天然橡胶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是典型的资源约束型产品;作为大宗商品,其价格与贸易政策、汇率、资本市场状况等有密切联系。近年来受境外大宗商品市场影响,天然橡胶价格呈大幅波动态势。天然橡胶、合成橡胶是生产轮胎的主要原材料,报告期内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占标的公司生产成本的比例通常在40%左右。

由于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价格有一定的联动性,因此天然橡胶的价格波动对轮胎生产成本影响很大;另一方面,天然胶价格大幅波动会同时导致标的公司毛利率波动风险、收入波动风险、营运资金占用风险以及存货价值波动风险

的加大。天然橡胶价格自2017年初以后有较大幅度下降,但2018年10月以来有小幅回升。若未来天然胶价格继续大幅波动,且标的公司不能通过调整产品销售价格、调整产品结构、调整采购计划、降低综合生产成本等措施充分消化该等波动带来的成本控制压力以及相关风险,则将对标的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二)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

轮胎市场分为原配胎市场与替换胎市场,轮胎的下游行业包括汽车、工程机械、交通运输等众多行业,其中最重要的下游行业是汽车产业。新增汽车产量决定汽车原配胎市场的容量,汽车保有量决定汽车替换胎市场的容量。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原配胎市场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20%左右,国内汽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标的公司原配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14年以来,我国汽车市场逐渐趋于饱和,汽车产销量增速趋于回落,2018年我国汽车行业甚至首次出现负增长。汽车等下游行业的波动将对原配胎市场销售产生直接影响。

此外,未来若中国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经济增长放缓或停滞,下游行业对于轮胎消费意愿及能力均会受到一定影响,进而会影响整个轮胎行业及标的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三)国际贸易壁垒和摩擦风险

2018年下半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2018年9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加税措施:拟对6030项美国海关税则号下的中国出口产品自2018年9月24日起加征10%的关税,2019年1月1日起加征25%的关税。2019年5月10日,美国政府宣布对200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的关税从10%上调至25%。2019年8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将从9月1日起对价值3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10%的关税(不包括已对2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征收25%的关税)。其中,轮胎产品也在上述加税范围内。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在30%以上,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标的公司产品海外市场的销售规模可能随之扩大。标的公司依托生产技术优势,通过了包括欧盟经济委员会ECE产品认证、美国DOT认证和

海湾GCC认证在内的多项国际质量认证,有助于标的公司产品跨越技术壁垒,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如果未来国际贸易壁垒进一步提升,将可能会激化国内轮胎产能相对过剩的局面,并直接影响标的公司轮胎产品的出口,从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境外政治经济环境恶化的风险

中策橡胶的销售业务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状况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变动,可能会对中策橡胶业务经营产生重要的影响:如相关国家和地区经济和财政不稳定、通货膨胀、政府定价干预、进口和贸易限制、资本调回限制、产业政策变动、外商准入限制等。虽然中策橡胶一直持续关注上述影响经营情况的风险因素,以及时作出应对风险的措施,但任何突发性事项的发生,可能会对中策橡胶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营销渠道及品牌管理的风险

标的公司轮胎产品主要通过经销商销售,2018年标的公司通过经销商实现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80%左右。经销商作为企业价值链上一个重要的环节,是连接标的公司和终端市场的桥梁。若未来主要经销商的经营环境发生改变或因其它原因与标的公司终止业务关系,将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部分经销商名称中包含“中策”字眼,若其在营销宣传、对下游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产生纠纷,或因行为不当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均将导致中策橡胶品牌形象受损。标的公司将通过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完善品牌管理体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等方式维护品牌形象,但未来若因经销商原因发生上述导致品牌形象受损的情形,则将对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轮胎产品出口主要以美元进行贸易结算,原材料中也存在较大金

额的境外采购。人民币汇率波动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

一是出口销售产生的汇兑损益;二是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人民币升值将缩小国外客户的利润空间,使标的公司的出口产品与其他出口国的同类产品相比价格竞争力有所削弱。

虽然原材料进口和调整举借外币借款的规模能部分抵消人民币汇率波动的不利影响,但未来仍将可能给标的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若未来人民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且标的公司未对相关汇率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则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七)产品质量及诉讼风险

轮胎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汽车的行驶安全。为此,国家标准对轮胎的抗压性能、耐久性能、高速运转性能、噪音等多种参数均有严格要求。标的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由于质量控制出现问题或者未检测出潜在产品质量风险而造成用户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则可能形成大批次产品必须召回或由此引发的重大诉讼,甚至导致被暂停或取消产品认证资格的风险,将对标的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在七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中策橡胶、朝阳橡胶、中策美国与美国经销商、维修服务机构系共同被告。产品质量涉诉产品2018年销售量约占标的公司2018年度总营业收入的0.059%,占比极小,且因更新换代已基本停止生产。此外,中策橡胶及其相关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已经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2,000万美元,上述案件目前仍处在调查取证阶段,中策橡胶在上述事件中的责任尚无定论,因上述案件可能履行赔偿义务的金额目前无法可靠地计量,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八)环保处罚的风险

轮胎制造虽然不属于高污染的化工行业,但仍然受到环保部门的监管,中策橡胶开展经营活动,需遵循相关法规要求。在国内大力处理高能耗、高污染问题的大背景下,环保部的专项环境督查工作进入常态化,因此中策橡胶将面临更高的环保压力。

标的公司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已根据环境监管要求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相关制度,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强化环保管理考核,加大环保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但随着环保部门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日益严格,以及对违法企业和违规项目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标的公司若无法及时落实最新的环保监管要求或在环保方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环保处罚的风险。

(九)搬迁风险

根据区域政策调整,中策橡胶在2017年提出了部分产能转移及环保提升改造工作计划,明确从2017年起将中策橡胶下沙区域非子午线轮胎产能(包括车胎、内胎、斜交胎、工程胎等)进行转移。2017年计划将车胎、内胎产能的30%进行转移,此后两年陆续开展剩余产能转移,并于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非子午线轮胎产能的转移,约占下沙区域总产能的30%。通常政府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会做出一定赔偿,但由于搬迁涉及产能规模较大,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生产连续性、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十)无法办理3C认证证书的风险

载重汽车轮胎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办理3C认证后方可合法销售。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将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及时申请认证证书延续使用,但是若生产企业和产品不能满足相关产品认证标准要求,可能存在无法办理3C认证证书的风险进而影响中策橡胶的正常生产经营。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十一)排污许可证到期不能续办的风险

中策橡胶存在部分子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尚未换发新证的情形,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的《证明》,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新规定要求,原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暂停续发,相关子公司仍属合法经营企业。中策橡胶相关

子公司将在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按照新的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但若在申领新证时未能及时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通过,则将会对相关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十二)标的公司财务稳定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105.04亿元、114.67亿元和107.28亿元,同期流动负债分别为112.41亿元、130.29亿元和123.56亿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7.34%、65.37%和63.26%,流动比率分别为0.93、0.88和0.87。受轮胎行业经营特点和自身业务模式影响,其负债结构以经营性应付款项和银行借款为主,短期银行借款占比较高。由于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流动比率相对较低,标的公司面临一定的财务稳定性风险。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

(一)盈利水平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2.91%的股权,并向标的公司委派一名董事,通过正常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程序参与中策橡胶的生产经营决策,保障公司作为重要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财务报告中,所持中策海潮的股权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公司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的收益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因此,中策橡胶的盈利情况将对公司投资收益和净利润水平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盈利水平波动的风险。

(二)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的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交易投资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本次交易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本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次交易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三)巨星集团提供并购贷款差额补足时履约能力不足的风险

中策海潮收购的中策橡胶46.95%股权对价为579,753.87万元(不含交易相关费用),资金来源由中策海潮自有资金和银行并购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自有资金合计400,000万元,其余部分通过银行并购贷款筹措。本次并购贷款还款资金来源将主要来自于中策橡胶每年现金分红,对于现金分红不足的部分,巨星集团将以无息借款的形式提供给中策海潮用于中策海潮还款。虽然巨星集团预计未来从其所投资的企业处取得的分红款能够覆盖在中策海潮获得现金分红不足时所需补足的还款金额,但若巨星集团无法及时从所投资的企业处取得足额分红,可能对其履约能力有所影响,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目 录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 2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 2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2

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 4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 33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 34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38

五、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41

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46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47

重大风险提示 ...... 51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风险 ...... 51

二、标的公司相关风险 ...... 52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 ...... 57

目 录 ...... 59

释 义 ...... 62

一、普通术语 ...... 62

二、专用术语 ...... 66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68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 68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86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 124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 ...... 128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29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132

一、上市公司概况 ...... 132

二、本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 132

三、公司最近六十个月控制权变化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 136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137

五、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137

六、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 138

七、上市公司合法经营情况 ...... 139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142

一、交易对方总体情况 ...... 142

二、交易对方具体情况 ...... 142

三、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 171

四、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 ...... 171

五、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171

六、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 171

七、交易对方是否适用私募基金备案条件 ...... 172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173

一、中策海潮的基本情况 ...... 173

二、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 175

三、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 175

四、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 ...... 190

五、主要资产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 ...... 192

六、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209

七、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 239

八、拟购买资产为股权时的说明 ...... 241

九、最近三年的资产评估、交易、增资及改制情况 ...... 246

十、中策橡胶下属公司情况 ...... 246

十一、拟购买资产业务资质及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相关报批情况 ...... 257

十二、资产许可使用情况 ...... 257

十三、债权债务转移安排 ...... 257

十四、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 257

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 271

一、评估的基本情况 ...... 271

二、对评估有重要影响的评估假设 ...... 272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相关依据 ...... 274

四、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 275

五、收益法评估情况 ...... 370

六、评估其他事项说明 ...... 395

七、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的合理性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 401

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 409

第六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 411

一、《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411

二、《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 419

三、《增资认购协议》 ...... 422

四、《增资认购补充协议》 ...... 424

五、《盈利补偿协议》 ...... 425

第七节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 428

一、同业竞争 ...... 428

二、关联交易分析 ...... 432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439

一、基本假设 ...... 439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 439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分析 ...... 447

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分析 ...... 451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的分析 ....... 452

八、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 453

九、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 455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及结论性意见 ...... 463

一、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 ...... 463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 463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463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巨星科技、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巨星科技拟通过增资中策海潮以现金收购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46.95%股权,收购后巨星科技将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2.91%股权
交易对方、转让方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中策橡胶股东的合称
境内交易对方、境内转让方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等3名中策橡胶境内股东的合称
境外交易对方、境外转让方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5名中策橡胶境外股东的合称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中策橡胶、评估对象、交易标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包括杭州中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中通过中策海潮购买的中策橡胶46.95%股权
中策海潮、受让方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平台
杭州元信东朝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绵阳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元信朝合杭州元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Cliff InvestmentCliff Investment Pte. Ltd.
Esta InvestmentsEsta Investments Pte. Ltd.
CSICSI Starlight Company Limited(信策星熠有限公司)
JGFJGF Holding Invest Limited
PTGPrometeon Tyre Group S.r.l.
中国轮胎企业中国轮胎企业有限公司
轮胎集团中国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彤程新材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650)
上海彤中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宁策杭州宁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海潮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橡集团、杭州橡胶总厂杭州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橡胶(集团)公司(从属名称:杭州橡胶总厂),系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杭州金投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策清泉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中策建德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
海潮贸易海潮贸易有限公司
朝阳实业杭州朝阳实业有限公司
中策金坛中策橡胶(常州金坛)有限公司
中策泰国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
中策贸易杭州中策贸易有限公司
中策车空间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拜森工贸杭州中策拜森工贸有限公司
能源科技杭州朝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策安吉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
中策美国中策橡胶(美国)有限公司
中策物流杭州中策物流有限公司
星湾橡胶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
中策巴西中策橡胶(巴西)有限公司
中策欧洲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
朝阳橡胶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
循环科技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中纺胶管杭州中纺胶管制造有限公司
金朝阳橡胶杭州金朝阳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迪马杭州迪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浙江乐尔浙江乐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桐庐乐尔桐庐乐尔汽车装潢有限公司
中策富阳中策橡胶(富阳)有限公司
永固分公司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固分公司
杭叉有限杭州叉车有限公司
杭叉集团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298),系巨星科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
杭叉控股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更名为“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杭叉集团的控股股东
巨星集团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实集团、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10月,更名为“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高科技投资公司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原股东
巨星工业巨星工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金稻投资金稻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SMART SILVERSMART SILVER LIMITED,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太丰有限太丰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瑞安兆威瑞安兆威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瑞安启豪瑞安启豪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瑞安君业瑞安君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香港金鹿香港金鹿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星鹿贸易杭州星鹿贸易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巨星精密杭州巨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杭州市国资委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顾问、天册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德勤会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德勤会计师出具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19)第S00391号)
备考审阅报告、《审阅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8615号)
万邦评估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
《评估报告》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涉及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号)
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目标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之日(含当日)的期间
《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增资认购协议》《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增资认购协议》
《增资认购补充协议》《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补充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
《重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128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报告期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4月
报告期末、报告期各期末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4月末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用术语

全钢胎、全钢子午胎全钢丝子午线轮胎,其胎体和带束层均采用钢丝帘线,并按子午线方向排列的轮胎
半钢胎、半钢子午胎半钢丝子午线轮胎,其胎体采用人造丝或者其他纤维,带束层则用钢丝帘线,并按子午线方向排列的轮胎
斜交胎、斜交轮胎又称普通结构轮胎,指胎体帘布层和缓冲层相邻层帘线交叉,且与胎面中心线呈小于90℃角排列的充气轮胎
车胎、两轮车胎包括摩托车胎、自行车胎、电动车胎、人力车胎(手推车胎)等
DOT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即美国交通部的英文缩写;DOT认证是美国交通部为了确保行驶安全,针对在美国地区销售的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车辆、飞机、轮船)及主要零部件产品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ECE、E-MARK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即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的英文缩写;ECE认证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依照欧盟法令EEC 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的规定,对于通过产品符合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认证要求,授予的合格认证
SNI
BISThe 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即印度标准局的英文缩写;BIS认证是由印度标准化与认证主管机构制定推行的一种国家标准
SASOSaudi Arabian Standards Organization,即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的英文缩写;SASO认证是沙特政府规定的产品进口所
必须取得的认证
GCCGulf Cooperation Council,即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英文缩写;GCC认证是GCC标准组织依照相关海湾标准对机动车辆及轮胎产品进行检验并颁发的认证
“双反”调查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背景

公司所属行业为五金制品行业的子行业工具五金行业,工具五金行业的有关政策保障了行业的健康发展。2018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职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8年版)》,确立了到2019年累计制修订300项以上智能制造标准的建设目标,将全面覆盖基础共性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于2016年颁布《中国五金制品行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对五金制品行业“十三五”发展的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设立了五金制品行业十三五发展原则和发展目标。2015年5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指出提高创新设计能力,在传统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创新设计示范,全面推广应用以绿色、智能、协同为特征的先进技术设计;完善国家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一批促进制造业协同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服务标准,开展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交易、质量认证、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组织研发工业机器人、智能化生产线;深化互联网在制造领域的应用等。随着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世界汽车修理行业、加工制造业、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带动了工具五金的需求增长;同时,普通家庭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家庭对工具五金产品的需求也在稳步增长。我国工具五金的出口贸易主要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根据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统计数据,2016-2018年我国工具五金出口贸易总额分别为141.92亿美元、162.19亿美元和162.29亿美元,同比增速分别为-0.89%、14.28%和0.06%。

近年来,工具五金受到DIY工具消费者的青睐,DIY工具五金产品广泛应用于家庭电子设备组装、房屋搭建、家具组装、汽车维修等方面。同时,伴随着

国际上先进的智能化技术的发展趋势,智能化工具产品发展迅速。

2、公司的发展战略

公司确立的总体发展战略是继续做大做强工具五金产业,全力创新发展智能产品,加强国际产业并购整合,打造高科技智能化的国际型公司。

近年来,尽管宏观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公司采取了多种手段积极应对,发挥了自身龙头优势地位,克服了严峻的宏观环境影响,实现了五金工具产业的稳步发展和智能产品的快速发展,确保了整体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公司将继续利用现有的研发、渠道和品牌的优势,确保工具五金业务的稳定增长,保持世界领先工具五金公司的行业地位,同时公司将力争在未来五年内实现智能产品和工具五金并驾齐驱,成为一家稳健经营、持续增长、健康发展的高科技智能化国际公司。

在传统的工具五金业务方面,公司未来将紧紧把握国际形势,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创新、渠道等优势,巩固和拓展以工具五金为核心的主营业务;在智能装备领域,公司在未来将加大智能工具的研发力度,不断拓宽公司产品链,为公司未来发展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电商平台方面,公司将力争把土猫网打造成为国内最大的工具五金专业电商平台,并计划通过亚马逊平台增加自有品牌的销售,加大自主品牌推广范围,提高巨星科技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并有效提升公司的利润率。

3、标的公司发展状况良好

中策橡胶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橡胶加工企业之一,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名单,中策橡胶位列榜首。中策橡胶在橡胶轮胎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其“朝阳”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朝阳”牌全钢子午线轮胎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中策橡胶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研发能力和供货实力,中策橡胶针对不同的产品,设有全钢载重子午胎研究室、轿车子午胎研究室、斜交轮胎研究室、车胎和摩托车胎研究室、制品研究室,以及设备计量能源部,可细化深入地研究开发各自负责的产品。中策橡胶还成立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各个产品研发部门进行管理,研究橡胶生产中具有共性的技术,做到成果共享。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随着全球汽车保有量的提升及平均车龄的延长,汽车后市场规模呈持续增长趋势。根据麦肯锡公司2018年6月发布的全球汽车后市场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汽车后市场规模约为8,000亿欧元,其中北美地区汽车后市场规模约为2,700亿欧元,欧洲地区汽车后市场规模约为2,400亿欧元,中国地区仅次于北美地区和欧洲地区,市场规模约为900亿欧元,为全球第三大市场。根据麦肯锡公司预测,全球汽车后市场未来10年将以年均复合增长率3%的速度增长。

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保有量地区。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27亿,其中汽车保有量2.4亿,比2017年底增加2,285万辆,增长10.51%。庞大的汽车保有量为我国汽车后市场的增长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从而带动汽车维修及配件、汽车养护等子行业的快速发展。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手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工具五金产品,以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业、房屋维修改造业、汽车修理业、制造加工业等。其中在汽车修理领域,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专业工具箱柜,包括汽修墙柜及汽修工具车等,用于存放不同种类的专业汽修工具和维修配件。汽车修理行业是汽车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公司拟紧紧把握国内外汽车后市场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在汽车后市场领域的产品布局,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中策橡胶作为国内轮胎行业市占率第一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研发能力和供货实力,产品系列涵盖全钢子午胎、半钢子午胎、斜交胎及两轮车胎等各大类别,广泛应用于不同车辆类型及道路情况。中策橡胶约80%的产品销往国内外的轮胎替换市场。

为充分把握汽车后市场的发展机遇,公司与中策橡胶在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指导下,拟通过本次交易,在市场渠道方面建立深度合作,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汽车修理及养护的一体化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汽车后市场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公司与中策橡胶在市场渠道方面的协同性具体如下:

1、国内市场方面,中策橡胶将全国划分为南方、华东、华北、西北四大营销区域,各区域按照产品系列设置经销商,再通过经销商向下分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实现了国内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快速布局。目前,中策橡胶已拥有230余家经销商,对接了40,000余家终端零售门店。公司作为世界工具五金生产龙头企业,产品主要以出口销售为主,发展国内汽车修理业务一直是公司的重点战略方向之一,公司未来拟通过与中策橡胶经销商销售体系的合作,加大公司自有品牌SHEFFELD汽修工具、LISTA牌汽修工具储物柜等产品的推广力度,从而提高公司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

2、北美市场方面,公司的主要客户如Wal-Mart Stores Inc.、SEARSROEBUCK & COMPANY等大型零售商是北美地区自行车、电动车轮胎的主要销售渠道,依托于公司与上述客户建立的稳定合作关系及中策橡胶强大的生产供应能力,中策橡胶有望进入上述客户的两轮车胎供应商体系,进而为其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

此外,公司的客户包括多家北美地区规模较大的多家汽配供应链企业如AUTOZONE、ADVANCE AUTO、NAPA、O‘Reilly、PEPBOYS AUTO等,上述几家客户拥有合计超过4,000家汽修门店,中策橡胶有望为上述汽配供应链企业提供轮胎的配套业务,从而进一步提升中策橡胶在北美地区的市场份额。

3、欧洲市场方面,公司于2018年完成了对LISTA公司的收购,LISTA公司是欧洲主要汽车厂商如戴勒姆奔驰、大众、宝马等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中策橡胶目前的整车厂商客户均为国内客户,未来中策橡胶有望通过LISTA公司的销售渠道,拓展其在欧洲市场的业务。

巨星科技在北美、欧洲市场的主要客户及最近三年与巨星科技销售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所属市场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Lowe’s Companies Inc.(注)北美65,708.0868,491.5566,850.28
The Home Depot Inc.北美48,741.2249,138.6438,124.48
Wal-mart Inc.北美47,158.2941,607.5641,113.34
Sears Roebuck & Co.北美33,875.1316,364.834,963.06
Stanleyworks Co., Ltd.北美22,248.6925,767.8015,115.81
Kingfisher Plc欧洲19,972.8717,052.1020,917.67
Carrefour SA欧洲1,757.492,703.402,142.65

注:公司向Lowe’s Companies Inc.销售主要通过其全资子公司L.G. Sourcing Inc.实现。

上述客户均为行业内较为知名的大型企业,相关客户主营业务及2018财年营业收入如下:

单位:百万美元

客户名称主营业务2018财年营业收入
Lowe’s Companies Inc.家居装饰用品零售71,309
The Home Depot Inc.家居建材用品零售108,203
Wal-mart Inc.连锁百货514,405
Sears Roebuck & Co.零售1,450
Stanleyworks Co., Ltd.工具和存储、商业电子安全与工程紧固系统13,982
Kingfisher Plc家居零售15,323
Carrefour SA零售89,605

数据来源:Wind或相关公司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北美、欧洲等地区的主要客户均具有较强实力,通过本次交易能够提升中策橡胶在北美及欧洲市场的市场份额。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量化分析本次交易的协同性

1、中策橡胶经销商终端零售门店存在对外采购汽修工具的情形

中策橡胶现拥有230余家经销商,对接了40,000余家终端零售门店。终端零售门店在销售轮胎产品时会根据消费者需要配套提供轮胎拆卸、检修、安装、保养等服务,门店在提供上述服务时需要使用起子、棘轮扳手、套筒、千斤顶和锤子等汽修工具,因此终端零售门店均有对外采购汽修工具的需求。除上述因提

供轮胎配套服务所需要采购的配套汽修工具外,部分4S店还同时出售车载汽修工具。综上,中策橡胶目前40,000余家终端零售门店均存在对外采购汽修工具的情形和需求。

2、结合中策橡胶对其经销商的控制力,说明公司汽修工具产品在中策橡胶经销商终端门店实现销售的可行性

中策橡胶与经销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经销商均与中策橡胶有5年以上的长期合作且主要销售中策橡胶的产品。相关经销商对于中策橡胶具有较高的品牌忠诚度及信任度,在对于汽修工具具有确定性的需求和对外采购的前提下,愿意就中策橡胶推荐的合作伙伴所生产的汽修工具进行试用并根据试用效果逐步替换现有供应商。

经销商对于汽修工具的选择主要基于产品品质、性价比、售后服务等因素。巨星科技是世界领先的手工具研发制造企业,拥有工具五金自主设计、研发、生产和全国配套服务的能力,其技术水平位居行业前列。公司汽修工具远销欧美市场,并且在全球多家大型零售集团取得了超过8,00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公司汽修工具具有性价比高、产品质量稳定、售后服务完善等优势,能够满足中策橡胶终端零售门店对于汽修工具的相关需求,因此上市公司向中策橡胶经销商终端零售门店销售汽修工具具备可行性。

3、公司目标在5年内获取不低于50%的中策橡胶经销商终端零售门店汽修工具采购额的依据以及可行性

中策橡胶终端零售门店根据其规模或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4S店或大型汽配店,另一类为2S店或小型汽配店。根据上市公司境外销售相关经验并结合上市公司市场调研,预计4S店和大型汽配店平均年采购汽修工具约

4.5万元;预计2S店和小型汽配店平均每年采购汽修工具约1.4万元。根据中策橡胶终端销售渠道构成,预计中策橡胶经销商终端零售门店每年采购汽修工具金额合计约为8-10亿元。

上市公司已就汽修工具在中策橡胶经销商门店进行布局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根据该计划,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于2019年下半年开始在中策橡胶江浙沪地区最主要的10家经销商及相应对接的约3,000家终端零售门店先行布局公司汽修工具,综合考虑相关门店调研中更换汽修工具意愿及公司产品优势,保守估计上述门店约有50%的转化率,因此预计2019年度上市公司可在上述门店实现约2,700万元收入。2020年和2021年公司将扩大经销商覆盖区域至珠三角和华东片区,并完成对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三大片区130家经销商和19,000家终端门店的对接布局。随着上市公司在这些门店陆续完成布局,考虑到经销商对于门店管理及经销商对于汽修工具品牌的统一性,以及相关产品市场影响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将相关经验复制至其他经销商及对应零售门店,因此预计2020年和2021年将实现约10,800万元和18,000万元的收入,在前三年的布局期合计实现约3,414.46万元净利润。同时根据公司长期积累的经销商渠道开发经验,公司计划在2022年至2023年深耕上述三大片区门店和进一步开发华北、西南片区终端门店,并迎来业务快速增长期和成熟期,预计至2023年上市公司汽修工具可覆盖中策橡胶约50%终端零售门店,进而每年为上市公司贡献45,000万元营业收入,实现约14,300万元毛利和4,877.80万元净利润。该计划的制定参考了同行业可比公司世达工具SATA近几年成功拓展汽修工具市场的相关经验,并且以对中策橡胶部分核心经销商的走访和问卷调查结果为依据,充分调研了汽修工具市场的有关特性。中策橡胶的轮胎产品在230家境内经销商的对外销售的轮胎产品中占比超过80%,且其中150家左右的中大型经销商和其辐射的20,000家左右的终端零售门店占总体采购规模的七成以上。上市公司计划集中打通上述中大型经销商渠道,实现5年内获取不低于50%的中策橡胶经销商终端零售门店汽修工具采购额的目标。

综上所述,公司上述渠道覆盖目标依据较为充分,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4、2019年至2021年公司汽修工具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的预测值,对比公司现有汽修工具产品境内外销售情况及同行业其他公司毛利率、期间费用率情况,说明3,414.46万元净利润的测算依据及合理性

2019至2021年预测期间,公司汽修工具毛利率预计为31.78%,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及期间费用率合计预计为17.33%。公司目前国内汽修工具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巨星钢盾进行销售。巨星钢盾2018年毛利率为31.78%,营业税金及附加及期间费用率合计为30.41%。公司汽修工具境外销售的主要客户为SEARS ROEBUCK & COMPANY、WALMART和加拿大CTC,2018年公司汽修工具业务销售毛利率为32.04%,期间费用率合计为10.06%。目前境内外同行业公司均未就汽修工具披露毛利率或期间费用率,因此无法直接进行比较。可比同行业境外公司如全球工具龙头史丹利百德(SWK)的销售毛利率为34.69%;可比同行业境内公司如博深股份(002282)的销售毛利率为29.66%,期间费用率合计为17.63%。

基于上述数据,在毛利率方面,公司境内、外销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较小,因此预测期内相关汽修工具毛利率参照巨星钢盾2018年毛利率具有合理性。在期间费用率方面,公司境外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境内销售费用率,主要系公司在境外已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因此在市场开拓方面所需投入相对较少。在境内销售方面,考虑到预测期内公司可以利用中策橡胶现有经销商渠道实现汽修工具收入,相较巨星钢盾可减少市场营销费用的投入比例,且与境内可比公司的期间费用率相近,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在预测期内所采用的毛利率及期间费用率主要基于公司汽修工具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测算依据较为充分,2019年至2021年合计新增3,414.46万元净利润的预测具有合理性。

5、公司预测的2019年至2021年北美大型零售商、汽配供应链企业对中策橡胶轮胎产品的采购额和采购比例,预测的中策泰国对美出口轮胎的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说明4,278.64万元净利润的测算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现有北美大型零售商客户及汽配供应链企业客户均为业内大型知名企业,其中大型零售商客户主要包括了WALMART INC.、SEARS ROEBUCK &COMPANY、LOWES COMPANIES INC.、THE HOME DEPOT INC.等综合零售

商或工具类产品专业零售商;汽配供应链企业客户则主要包括AUTOZONE、ADVANCE AUTO、NAPA、O‘Reilly、PEPBOYS AUTO等规模较大客户,上述零售商或汽配供应链企业客户年销售规模均在50亿美元以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拟依托上市公司与上述零售商及汽配供应链企业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提升其在北美地区的市场份额。

中策橡胶在北美地区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389,250.42万元,其销售以经销模式为主,中策橡胶原有销售渠道与上市公司销售渠道存在显著差异。结合中策橡胶对现有北美地区主要客户的销售规模,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带来的增量销售渠道的影响,预计中策橡胶可以在其现有北美地区收入的基础上,通过与上述零售客户或汽配供应链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增加一定比例的收入。考虑客户拓展的计划进度,公司预计2019年-2021年分别新增其现有北美地区收入的1%、2%和5%,即新增营业收入3,892.50万元、7,785.01万元和19,462.52万元。上述客户对中策橡胶轮胎的采购额及占该客户2018年轮胎采购总额的比例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占其2018年轮胎采购总额的比例2020年度占其2018年轮胎采购总额的比例2021年度占其2018年轮胎采购总额的比例
WALMART INC.400.000.02%800.000.04%2,000.000.10%
SEARS ROEBUCK & COMPANY1,400.000.25%2,800.000.51%7,000.001.27%
THE HOME DEPOT INC.400.000.04%800.000.08%2,000.000.19%
Canadian Tire Corp.1,400.000.32%2,800.000.64%7,000.001.61%
AUTOZONE等汽配供应链企业292.50/585.01/1,462.52/
合计采购额3,892.50/7,785.01/19,462.52/

公司预测的中策泰国对美出口轮胎的毛利率为17.94%,期间费用率为

4.20%。中策橡胶向美国地区的销售主要通过中策泰国出口,因此在测算预测期毛利率及期间费用率时均与中策泰国2018年相关财务指标保持一致。同时在测算时考虑了中策泰国在当地享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2019年至2022年,无需

缴纳所得税,2023年至2027年仅需按照当地所得税标准税率的一半(即10%)缴纳所得税。因此,公司预计未来三年中策泰国将累计新增4,278.64万元净利润。

综上所述,公司预测的2019年至2021年北美大型零售商、汽配供应链企业对中策橡胶轮胎产品的采购额、采购比例和所采用的毛利率及期间费用率基于目前经营情况、潜在市场空间和未来市场开拓计划,相关测算依据较为充分,2019年至2021年合计新增4,278.64万元净利润的预测具有合理性。

6、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之间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

(1)交易协同性对于巨星科技境内销售的影响

发展国内汽车修理工具业务一直是公司的重点战略方向之一,公司汽车修理类工具2018年境内实现收入不足1,000万元,金额较小。而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如世达工具SATA通过10多年的努力,在2018年度实现汽修工具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8亿元。巨星科技在国内汽修工具市场占有率较低,因此在开拓市场时存在循序渐进的过程,相关协同收入也需要逐步体现。此外,由于假设本次交易于2019年7月末完成,测算2019年业务协同对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仅考虑了2019年剩余5个月。综上,2019年至2021年新增汽修工具产品净利润合计对利润贡献较少。

2022年以后,随着公司产品在中策橡胶经销商终端零售门店的渗透率逐步提高以及国内市场影响力的逐步提升,相关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将会显著增长,2022年预计公司因协同效应新增收入31,500万元,增厚净利润3,414.46万元。

根据公司规划,预计2023年及以后覆盖中策橡胶终端经销商门店数比例不低于50%,以此计算2023年及以后每年可以为上市公司贡献4,877.80万元净利润。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2019年至2023年),将合计新增净利润11,706.71万元,占巨星科技2018年净利润的16.33%。由于终端零售门店对于汽修工具的采购存在持续性需求,不考虑渠道的进一步拓展,预计2023年以后仍将每年为公司贡献45,000万元营业收入以及4,877.80万元净利润。

各年度具体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以后
覆盖中策橡胶终端经销商门店数比例3%12%20%35%50%
新增销售收入2,700.0010,800.0018,000.0031,500.0045,000.00
毛利858.003,432.025,720.0310,010.0614,300.08
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467.781,871.133,118.545,457.457,796.36
净利润292.671,170.671,951.123,414.464,877.80

除上述协同效应直接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外,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全面布局国内汽修工具市场提供突破口。公司拟通过与中策橡胶现有经销商建立产品销售和经销代理关系,向中策橡胶经销商终端门店提供统一高品质的汽修工具产品,从而进入国内汽车修理市场;公司汽修工具在中策橡胶经销商体系的应用将加快公司在国内市场口碑及品牌建设,促进上市公司汽修工具业务的发展,并快速抢占汽修工具市场份额。

(2)交易协同性对于巨星科技境外销售的影响

中策橡胶是境外大型专业轮胎销售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这些境外大型专业轮胎销售公司也是全球除大型零售商、汽配供应链企业外最大的汽修工具采购商。北美排名靠前的轮胎销售公司TIRECO INC.和LIONSHEAD SPECIALTYTIRE&WHEEL,LLC分别为中策橡胶2018年境外销售第二大和第五大客户。上述两家公司年采购汽修工具及设备均在1亿美元以上。公司现有的销售渠道尚未对这些专业领域客户进行覆盖,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中策橡胶可合作引导上述客户成为公司手工具的客户,为公司带来新的增长点。上述市场拓展目标参考了公司以往实践经验。公司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收购了激光测量工具公司华达科捷和ODA电子,通过2-3年的引导,使得包括BOSCH、LEICA在内的专业测量产品客户成为了公司手工具客户。

因此,通过本次交易后与中策橡胶的业务协同,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主营业务的客户广度和竞争力。

(3)交易协同性对于中策橡胶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新增销售收入3,892.507,785.0119,462.5231,140.0338,925.04
毛利698.321,396.633,491.585,586.526,983.15
期间费用163.49326.97817.431,307.881,634.85
所得税534.83
净利润534.831,069.662,674.154,278.644,813.47

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2019年至2023年),将合计新增中策橡胶净利润13,370.75万元,占中策橡胶2018年净利润的16.67%。

综上所述,基于制造业企业业务发展的客观周期和本次交易的进度情况,未来三年公司和中策橡胶的业务协同需要经历铺垫期和发展期,双方需根据渠道的拓展调整优化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及产品策略,该阶段收益较小符合客观规律,公司相关预测较为审慎、合理。

本次交易收购中策橡胶少数股权后,公司将协同中策橡胶这一同属汽车后市场的配件龙头企业,利用中策橡胶境内外的经销商渠道和行业口碑,预计在未来五年内合计新增境内销售收入10.80亿元,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的18.20%,并且有望增加境外销售收入。2019年至2023年合计新增公司主营业务净利润11,706.71万元(不考虑巨星境外销售收入增长部分),占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

16.33%,且该主营业务净利润均为直接现金流流入,能有效提高公司本次收购的内部收益率。

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增强业务协同纽带。综上,公司认为该少数股权与主营业务之间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

7、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策橡胶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的核查意见依据,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勤勉尽责。

独立财务顾问就中策橡胶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履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国内汽修市场相关行业数据;

(2)就上市公司在汽修工具业务方面的发展规划与上市公司相关销售主管人员进行了访谈;

(3)就中策橡胶现有经销门店类型访谈了中策橡胶销售部门负责人并取得了相关明细;

(4)对于部分经销商门店进行了走访,并取得了主要经销商门店关于采购汽修工具的相关调查问卷;

(5)就测算对巨星科技协同效应的相关影响进行了复核,对于数据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6)就测算对中策橡胶协同效应的相关影响进行了复核,对于数据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7)查询了境内外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并就其相关财务数据与上市公司进行了比对;

(8)比较了协同效应前后对于上市公司业绩增厚的影响。

经过上述核查及分析,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策橡胶与上市公司均聚焦于汽车后市场,通过本次交易能够利用双方在汽车后市场业务布局的差异,在交易销售渠道方面产生较强的协同性,此外根据上市公司在汽修工具方面的发展规划,能够通过本次交易在国内市场上快速抢占一定的市场份额并取得品牌影响力,独立财务顾问已经履行了上述核查程序对本次交易协同性进行了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策橡胶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

(四)上市公司参与交易基于自主决策,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形

本次交易方案系交易各方基于自身资金实力、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经过市场化谈判协商达成的结果。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巨星集团均独立履行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并根据实际出资金额比例享有相关权益。根据本次交易付款安排,巨星集团及上市公司将分别以自有资金向中策海潮增资130,000万元和110,000万元,资金来源分别来自于巨星集团及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中巨星集团及上市公司均以自有资金进行付款,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形。

本次交易部分交易对价拟通过银行并购贷款支付,贷款人为中策海潮。本次交易对价通过银行低息并购贷款支付,这一安排可以更好地保障上市公司的资金回报率和利用率,并且在增信措施方面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担保责任,不需要上市公司按其在中策海潮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仅保障了上市公司投资回报,亦有效降低了上市公司投资风险。

(五)本次交易架构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1、本次交易不采取股东单独收购或其提供支持上市公司直接收购控制权等其他替代方案的原因,交易目的是否是为大股东提供融资便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意向系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基于长期的业务往来和商业互信,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协同,促进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发展而达成。具体交易架构系各收购方(上市公司、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彤程新材等)、交易对方、其他股东以及中策橡胶管理层在多轮谈判、沟通过程中基于各自的商业利益、融资安排,以及标的公司发展潜力最大化这一各方共同利益点,达成的最终安排。

如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单独收购标的公司,因巨星集团为投资控股平台,本身无规模较大的实体产业和管理团队,与中策橡胶无直接产业协同效应且在促进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的提升等方面不具备直接输出能力,而巨星集团作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一直严格遵循三公开和五独立原则,不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即使控股股东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单独收购,也无法给公司带来包括技术服务、产品开发、渠道拓展、客户类型等方面的显著协同效应,无法直接促成上市公司和

中策橡胶的产业上下游协同和渠道拓展开发,无法真正实现本次交易的初衷,也无法给上市公司带来包括投资收益在内的综合利益。如由控股股东提供支持,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则存在以下障碍和风险:(1)相对共同出资通过中策海潮进行联合收购,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及净资产规模有限。若独立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融资难度、成本较高,贷款利率预计较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左右,且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大幅增加,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可能需要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融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造成一定的潜在风险,且根据公平交易原则,控股股东的股票质押融资成本(按照目前股票质押融资市场利率,预计较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以上)应由上市公司承担,如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融资45亿,则上市公司每年需支付利息2.88亿和按期偿付本金。上市公司偿还控股股东借款本息的压力同样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公司深耕工具五金,发展智能产品,加强产业整合,发挥创新、品牌、渠道和国际化四大优势,进一步夯实了世界工具行业的龙头地位。如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中策橡胶控制权,将面临进入全新的领域,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制定的公司发展战略。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目的不是为大股东提供融资便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且,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益,降低投资风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在本次交易中对上市公司提供了以下多方面的支持:

(1)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让渡标的公司董事席位。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11个董事席位中的6个董事席位,同时中策海潮董事会将由5名董事组成。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杭叉集团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巨星集团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一个董事会席位,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

力。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出具业绩补偿承诺。虽然本次交易为共同对外投资,并非向控股股东购买资产,但是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按照穿透后上市公司拥有的中策橡胶权益比例,对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进行全额补偿承诺。2019年8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补充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金额及计算公式等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有效。

(3)控股股东单方面对并购贷款本息偿付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本次并购贷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巨星集团将以无息借款的形式提供给中策海潮用于中策海潮还款。本次并购借款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上市公司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还款责任。

(4)控股股东单方面承担标的资产过户前的所有前置出资和付款责任以及交易对方违约等交易不确定性风险,尽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便利。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在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中策海潮共需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589,840,085.27元。考虑到本次交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增资认购补充协议》,根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安排,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将达到16.5亿元,该等出资由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实缴,足以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策海潮实缴注册资本与《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如有),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方案不仅可以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而且大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融资便利使得上市公司利益相比最大化。

2、结合中策海潮董事会构成及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财务、经营、分红政策、决策安排等,说明如何在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享有控制权的提前下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其他股东权利,是否仅能获得财务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

根据本次交易架构安排,上市公司通过参股中策海潮间接取得中策橡胶股权,并通过取得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持有中策海潮45%的股权,上市公司及杭叉集团分别持有中策海潮27.5%的股权,控股股东因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及杭叉集团,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取得中策海潮控制权。但是,控股股东在中策海潮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依据中策海潮的章程规定,中策海潮的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等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需要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无法单独通过或决定任何中策海潮的重大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架构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设有五个董事会席位,其中巨星集团委派一名董事,杭叉集团委派两名董事,上市公司委派两名董事,依据中策海潮的章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所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在仅委派一名董事的情况下,无法单独通过或决定任何中策海潮的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须按照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各自履行独立决策程序后,按照表决权比例和董事席位比例,分别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层面行使表决权,对中策海潮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任何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均无法绕过上市公司或杭叉集团独自进行,而上市公司和杭叉集团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决定中策海潮包括日常经营、分红、对中策橡胶重大事项表

决等重大事项。因此在中策海潮的经营决策,以及通过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上市公司及杭叉集团合计的表决权重超过控股股东,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和其他股东权利。其次上市公司作为中策海潮的重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并在股东会的框架下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分红政策,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而上市公司也将积极履行这些股东权力,制定包括在长期稳定的分红政策在内多项的措施,确保对中策海潮的投资能够最大程度上给公司带来包括协同效应在内的多项收益。另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两名董事在董事会框架下,任命中策海潮包括总经理和主要财务人员在内的经营管理团队,保障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权,最大程度影响中策海潮的经营决策安排,在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享有控制权的前提下,中策橡胶和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协作,发挥上下游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可以更好的发展主营业务,确保各项股东权利。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和中策橡胶均享有超过投资比例的重大影响力,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策重大事项,并对标的公司实施重大影响,并非仅能获得财务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

3、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上市公司仅取得中策海潮参股权,并不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且该交易对公司影响重大,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的第一大股东,而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中策海潮仅有一个董事会席位,所以巨星集团在实际投资金额超过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仅取得中策海潮参股权,所获得董事会席位也少于上市公司。巨星集团无法直接控制中策海潮,而是通过对杭叉集团和巨星科技的控股地位,间接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虽然并不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但是相比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多获得了4%的股东权益和两个中策橡胶的董事会席位,反而保障了上市公司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力,可以更好的保证这一投资发挥协同效应和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参股中策海潮间接取得中策橡胶股权,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间接收购中策橡胶12.91%股权。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资金安排、交易付款进度、融资安排等因素影响,公司将通过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实施收购。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和通过持股平台收购中策橡胶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110,000万元,并取得中策海潮27.50%股权。中策海潮是为实现本次交易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身不存在业务或其他资产。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合计占中策橡胶注册资本的46.95%。收购完成后,中策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控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2.91%股权。

上述增资和收购两部分系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互为条件、不可分割。

(二)本次交易过程及交易前后股权情况

1、本次交易前股权情况

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及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1)中策橡胶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共有10名股东,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交易前持股比例
杭橡集团196,759,259.4825.00%
杭州金投118,055,555.6915.00%
杭州元信东朝169,781,010.5621.57%
绵阳元信东朝77,481,350.499.84%
杭州元信朝合58,111,004.877.38%
Cliff Investment74,028,703.799.41%
Esta Investments68,333,703.798.68%
CSI11,389,212.981.45%
JGF11,389,212.981.45%
中国轮胎企业1,708,023.370.22%
合计787,037,038.00100.00%

(2)中策海潮

中策海潮是专门为开展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130,00072.22%
杭州海潮50,00027.78%
合计180,000100.00%

中策海潮实际控制人为仇建平先生,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巨星集团

企业名称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建平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环路63号4幢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80178300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2日
营业期限2007年11月2日至2037年11月1日

巨星集团为持股型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巨星集团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持股比例
仇建平85.60%
李政4.50%
池晓蘅2.50%
王暋1.50%
李锋1.50%
王伟毅1.50%
余闻天1.20%
何天乐0.40%
傅亚娟0.40%
方贞军0.40%
徐卫肃0.30%
王伟0.20%
合计100.00%

2)杭州海潮

仇建平担任杭州海潮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海潮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仇建平
认缴出资额26,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5号2幢4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LMN9XE
经营范围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9年4月17日
股权结构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性质
仇建平1000.38%普通合伙人
王玲玲20,00075.47%有限合伙人
仇菲5,40020.38%有限合伙人
周思远1,0003.77%有限合伙人
合计26,500100.00%-

2、本次交易过程

(1)向中策海潮增资

上市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110,000万元,并取得中策海潮27.50%股权。在上市公司增资的同时,杭叉集团将以相同价格向中策海潮增资110,000万元。

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130,00032.50%
杭叉集团110,00027.50%
巨星科技110,00027.50%
杭州海潮50,00012.50%
合计400,000100.00%

本次与巨星科技同时增资的股东杭叉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3月28日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3298
证券简称杭叉集团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注册资本618,854,180元
法定代表人赵礼敏
经营范围观光车、牵引车、搬运车、托盘推垛车、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叉车及配件的制造(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智能搬运机器人、自动化设备制造观光车、牵引车、搬运车、托盘堆垛车、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叉车、轻小型起重设备及配件、智能搬运机器人、自动化设备的销售,特种设备的修理,叉车、工程机械、机电设备、智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叉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杭叉控股,实际控制人为仇建平。杭叉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2)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股东持有的中策橡胶46.95%股权,中策海潮收购各交易对方所持的中策橡胶股权明细如下:

单位:元

能搬运机器人的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物业管理,经济技术信息咨询,智能物流系统、自动化项目的集成,技术服务及工程实施。(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前持股比例本次交易收购的出资额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后持股比例
杭橡集团196,759,259.4825.00%-196,759,259.4825.00%
杭州金投118,055,555.6915.00%-118,055,555.6915.00%
杭州元信东朝169,781,010.5621.57%73,032,488.8096,748,521.7612.29%
绵阳元信东朝77,481,350.499.84%71,512,986.295,968,364.200.76%
杭州元信朝合58,111,004.877.38%58,111,004.87--
Cliff Investment74,028,703.799.41%74,028,703.79--
Esta Investments68,333,703.798.68%68,333,703.79--
CSI11,389,212.981.45%11,389,212.98--
JGF11,389,212.981.45%11,389,212.98--
中国轮胎企业1,708,023.370.22%1,708,023.37--
中策海潮---369,505,336.8746.95%
合计787,037,038.00100.00%369,505,336.87787,037,038.00100.00%

(3)交易后股权结构图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2.91%股权,中策海潮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后,中策橡胶股权结构如下:

(4)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元信东朝10.16%股权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

朝所持有的10.16%中策橡胶股权。上海彤中为彤程新材(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650)控股子公司,彤程新材持有上海彤中87.75%股权。2019年6月3日,上海彤中与杭州元信东朝签署了《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中策橡胶10.16%股权。上海彤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提条件。

上海彤中实施收购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3、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1)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的必要性

1)保障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并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出资11亿元,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2.91%股权。如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直接进行收购,在分别考虑是否由上市公司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条件下,对上市公司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上市公司自行债务融资进行收购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潮进行收购
自有资金110,000.00110,000.00110,000.00
自行债务融资金额-49,432.32-
交易完成后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比例8.91%12.91%12.91%
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影响25.32%31.36%25.32%
贷款利率-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预计利息费用合计-15,671.0711,753.31

如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保持相同出资额并不考虑其他融资方式的基础上,上市公司仅能取得中策橡胶8.91%股权,与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所取得的中策橡胶12.91%股权相比将减少4%的股东权益。此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仅承担对持股平台的出资义务,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中策海潮承担相关责任。持股平台的并购贷款并不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而是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助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无需按其在中策海潮的持股比例为并购贷款提供担保,不会增加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因此,通过中策海潮实施收购将保障投资回报率,同时降低投资风险。

如上市公司通过其他直接融资方式收购中策橡胶12.91%股权,则需要自行融资49,432.32万元。该融资贷款属于项目融资贷款,贷款利率依据目前同类上市公司项目情况预计在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以上。假设贷款期限及本金偿还安排与本次并购贷款一致,则按49,432.32万元测算,累计利息费用增加约4,000万元,合计增加利息费用超过33%。由上市公司自行融资也将增加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以2018年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基数,预计该融资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约6个百分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还款责任,实质性的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现金压力。因此,通过中策海潮进行并购贷款融

资也将有效降低上市公司利息费用,增加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不会对上市公司现金流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这一方式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回报率,同时有效降低上市公司投资风险。2)通过平台持股获得中策橡胶控制权本次交易前,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分别持有中策橡胶25%和15%的股权,合计持有中策橡胶40%的股权且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权。基于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方面的独立自主性、以及对中策橡胶控制权认定的考虑,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在保障上市公司自主决策权的前提下,能够确保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控制权。

3)保障上市公司对中策橡胶的决策权和重大影响

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均超过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应席位,通过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可以获取对中策橡胶和中策海潮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可以依靠自身在标的公司的决策权,对标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在标的公司分红、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上,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公司自身利益,更好地实现本次投资目的和回报。综上,上市公司通过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相比直接投资和其他参股投资方式,可以取得更强的决策权和影响力。

4)巨星集团的业绩补偿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为66,059.00万元。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

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承诺。2019年8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补充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金额及计算公式等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有效。

巨星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上市公司44.99%的股权,股权质押率为0%,巨星集团目前尚有约20亿元银行授信未使用,因此巨星集团有足够的履约偿付能力和实施保证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2)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所签署的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安排内容如下:

1)2019年6月3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交易对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就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定价依据、支付方式、股权交割、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与相关解除条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15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交易对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约定。

2)2019年6月3日,巨星科技、杭叉集团与巨星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增资认购协议》,协议中就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向中策海潮增资认购金额、支付方式、工商变更及后续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3)2019年6月17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策海潮于2019年6月20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借13,500万元及6,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5号”)的债权。《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合同对于借款期限、付款、提款、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定。4)2019年6月17日,巨星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承诺。2019年8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补充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金额及计算公式等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有效。

5)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26日及2019年6月28日,巨星集团、巨星科技、杭叉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二)》、《备忘录(三)》,相关主体对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时间及对中策海潮、中策橡胶委派董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安排。2019年8月15日,巨星科技、杭叉集团与巨星集团、杭州海潮、中策海潮依据上述备忘录相关内容签署了《增资认购补充协议》,该协议取代了上述三份备忘录相关内容,协议主要内容与上述三份协议不存在实质性差异。除上述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承诺函、备忘录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三)交易评估和作价情况

2019年5月29日,万邦评估出具《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号),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交易标的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结论。经评估,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231,102.70万元,较审计后股东权益(母公司报表)评估增值579,718.54万元,增值率89.00%。

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及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100%股权作价确定为1,235,000万元,对应每1元注册资本价格为15.69元,本次上市

公司拟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12.91%股份对应作价为159,432.32万元。

(四)本次交易融资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中策橡胶100%股东权益作价1,235,000万元,中策海潮收购的中策橡胶46.95%股权对价为579,753.87万元(不含交易相关费用),资金来源由中策海潮自有资金和银行并购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自有资金合计400,000万元,来自于巨星集团、杭叉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实缴出资额,其余部分通过银行并购贷款筹措。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并取得标的公司资产,上市公司出资额占中策海潮出资额的27.50%。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支付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前持股比例中策海潮所收购的出资额交易对价其中:自有资金支付其中:并购贷款支付
杭州元信东朝16,978.1021.57%7,303.25114,587.9779,059.7435,528.24
绵阳元信东朝7,748.149.84%7,151.30112,203.8877,414.8334,789.04
杭州元信朝合5,811.107.38%5,811.1091,176.1762,906.8128,269.36
Cliff Investment7,402.879.41%7,402.87116,151.0480,138.1736,012.87
Esta Investments6,833.378.68%6,833.37107,215.5873,973.1733,242.41
CSI1,138.921.45%1,138.9217,869.6812,329.155,540.53
JGF1,138.921.45%1,138.9217,869.6812,329.155,540.53
中国轮胎企业170.800.22%170.802,679.891,848.98830.90
合计47,222.2260.00%36,950.53579,753.87400,000.00179,753.87

1、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及《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2019.6.19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后两个工作日内合计
巨星集团20,000110,000-130,000
巨星科技-110,000110,000
杭叉集团-110,000110,000
杭州海潮-35,00015,00050,000

考虑到本次交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2019年6月17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中策海潮于2019年6月20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借13,500万元及6,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5号”)的债权。中策海潮已根据协议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提供了借款,该笔资金来源为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

根据上述安排,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的时间不晚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出资时间。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2、银行并购贷款

本次并购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2019年6月14日,中策海潮与工商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019年(本级)字00487号的《并购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将为本次交易提供总额不超过19.80亿元借款,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根据合同条款,本次交易主要融资条款如下:

借款人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目的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
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8亿元
增信方式目标公司股权质押,追加差额补足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差额补足人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期限自贷款提款日起84个月
融资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根据《并购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并购贷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将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综上,并购借款还款义务由中策海潮承担,对于无法偿还的部分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上市公司不直接承担还款义务。

3、向交易对方付款安排

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根据不同交易对方分期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交易对方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对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所约定向境内交易对方付款安排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向境内交易对方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条件变更为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此外中策海潮向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两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比例有所调整,交易对价不变。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1,589,840,085.30元)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770,959,252.09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363,000,000.00元,向杭州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455,880,833.21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自收到境内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1,589,840,085.27元)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374,920,497.18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759,038,754.89元,向杭州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455,880,833.20元):

①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境外交易对方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对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所约定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安排进行了变更,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不再分期支付,中策海潮无需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履行向共管账户支付一定款项,中策海潮将在“反垄断审查”和“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后”条件达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上述付款方式较原支付方式更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1)自收到各境外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Cliff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545,702,752.47元,其中Cliff Investment为人民币1,161,510,362.47元,CSI为人民币178,696,751.66元,JGF为人民币178,696,751.66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26,798,886.68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Cliff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①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自收到Esta 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7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相当于人民币1,072,155,812.47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①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③仅就Esta Investments而言,Esta Investments需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

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若Esta Investments未能在付款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取得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则中策海潮同意,在Esta Investments后续取得该免税文件并提供给中策海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若EstaInvestments选择不再取得该免税文件的,则中策海潮应于收到Esta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按照规定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4、相关交易对方是否存在退出障碍,本次交易中策海潮付款安排的相关考虑

本次交易付款安排系交易各方基于自身资金情况并经市场化谈判协商确定。考虑到向境内外不同交易对方所需履行的付款程序存在一定差异,经各方协商向境内外交易对方采用了不同的付款安排。本次交易中策海潮向境内交易对方付款设置了分期付款条款,这一安排不仅减轻了中策海潮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中策海潮的利益。

(1)境内交易对方退出是否存在障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胶

21.41%和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为避免由于股权质押事项影响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退出,因此采用了上述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交易各方已就解除前述股权质押事宜作出了明确安排,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前述质押股权的解除预计不存在障碍。在质押股权解除的情形下,境内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障碍。

(2)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以及是否存在障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规规定,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所需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或相关手续如下:

1)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查备案人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2)商务部门备案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另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中策橡胶不属于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次交易需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第六条规定,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置条件之一;该协议同时约定中策海潮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除Esta Investments外的其他境外交易对方在本次股权转让项下在中国境内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付款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将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给境外交易对方;而Esta Investments需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的文件或类似文件,如不能提供,则中策海潮将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给Esta Investments。

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款项需中策海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以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本次股权转让需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上述程序或手续办理不存在障碍。

综上,交易对方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不存在障碍,交易对方退出预计不存在障碍。

5、结合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及中策海潮付款的相关安排,说明本次交易中对上市公司利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1)向境内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在中策海潮向境内交易对方完成付款后,境内交易对方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如下:

1)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2)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同意,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且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解除质押后,以其本次转让的目标股权中的50%股权质押给受让方。在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备案手续之前,受让方应配合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办理解除该等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3)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反垄断审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或各方协商一致的期限内,转让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完成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10.4条,若因杭州元信东朝和/或绵阳元信东朝未能按照第4.1(2)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解除质押手续或者目标股权出现重大权利瑕疵致本次股权转让不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违约转让方应按照其应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任一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满60日本次股权转让仍未能完成的,受让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此外,根据向境内交易对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的付款条件,该条件应自收到境内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该付款条件,中策海潮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这一措施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向境外交易对方的付款安排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安排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为前提条件,这一付款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3)向中策海潮的增资安排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在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中策海潮共需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589,840,085.27元。根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安排,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将达到16.5亿元,该

等出资由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实缴,足以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策海潮实缴注册资本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如有),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根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拟受让的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五)业绩补偿及盈利预测

1、业绩补偿方案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为66,059.00万元。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2019年8月15日,巨星集团与上市公司依据上述承诺函相关内容补充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盈利补偿期限、金额及计算公式等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同等有效。本次交易相关业绩补偿主要安排如下:

(1)巨星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以下简称“盈利补偿期”)。

(2)巨星集团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12,878.82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若上述盈利补偿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巨星集团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应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数”)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4)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12.9110%

巨星集团根据前款之规定需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上市公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款。

(5)如巨星集团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给予上市公司足额补偿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应补偿金额万分之二的补偿迟延违约金,直至巨星集团足额付清补偿金额为止。

(6)《盈利补偿协议》之成立及生效条件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同。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盈利补偿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修改,《盈利补偿协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

(7)《盈利补偿协议》内容与巨星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具的《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议》与该承诺函同时有效。

2、巨星集团就3年内业绩差额按股权比例进行补偿,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考虑到标的公司

评估价值中存在部分资产以收益法评估,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就利润承诺期内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补偿事宜进行了承诺并与上市公司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2.9110%股权,上市公司根据其间接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益。巨星集团对于上市公司应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12.9110%,巨星集团按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该补偿比例具有合理性。中策橡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231,102.70万元,其中以收益法评估的部分作价合计为66,059.00万元,占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的比例为5.37%,占比较小。根据盈利补偿承诺函及《盈利补偿协议》中的相关约定,除考虑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外,巨星集团按盈利补偿期间中策橡胶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100%作为计算业绩补偿的基础,该补偿比例已远高于收益法评估的部分资产占中策橡胶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的比例。上述补偿比例能够保障上市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中策橡胶是全国最大的橡胶加工企业之一,中策橡胶于2012-2018年连续7年的轮胎销售额排列于全球75强的第10位,在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中国橡胶工业百强企业名单中,中策橡胶位列榜首。中策橡胶自设立以来一直深耕轮胎行业,在产品质量、品牌、生产规模、管理团队、销售渠道等各方面均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上述优势也为中策橡胶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中策橡胶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良好,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6.57亿元和

8.02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将继续发挥其优势,不断提升市场份额,预计未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此外,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的协同效益也将会进一步提升中策橡胶的盈利能力。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将继续发挥其优势,不断提升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可控。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盈利能力良好,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可控,此外巨星集团已承诺就3年内业绩差额按股权比例进行补偿并与上市公司签署了《盈利补偿协

议》,这一补偿安排足以保障上市公司本次投资取得预期收益。

(六)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目标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之日(含当日)。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如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的,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收益和亏损由受让方按其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方案中关于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的安排是交易各方经过市场化谈判协商达成的结果。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约定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231,102.70万元。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及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100%股权作价确定为1,235,000万元。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不包含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后实现的损益,因此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符合资产评估原理和内在要求,过渡期损益不会影响标的公司资产基础法下的估值结果,也不会影响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作价。

此外,根据中策橡胶审计报告,自评估基准日次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中策橡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99.75万元,预计中策橡胶过渡期间不会产生亏损,不存在需要由受让方承担亏损的情形。

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不得进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及其他处理,且转让方不得对目标股权进行转让,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七)员工安置事项

本次交易中策海潮将合计收购标的公司46.95%股权,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继续按照当前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原聘任员工的劳务合同。

(八)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分红权的具体情况

1、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情况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及《增资认购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董事会席位。

上市公司不直接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在中策橡胶股东会中不直接享有表决权。上市公司持有中策海潮27.50%股权,在中策海潮股东会上市公司可以按其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情况

本次交易由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因此中策海潮将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上市公司不直接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并获得半数以上中策橡胶董事会席位。根据中策海潮出具的说明,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多数席位董事任命权持有人,将积极确保中策橡胶在并购贷款还款期限内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分红,确保履行还款责任。如中策海潮从中策橡胶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覆盖还款本息,中策海潮将确保巨星集团履行承诺,以无偿借款形式履行补足责任。同时,根据巨星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对于中策海潮自中策橡胶处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偿还并购贷款本息的部分,巨星集团将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专项用于偿还并购贷款的差额部分。

依据中策橡胶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董事会有权决定支付公司的股息、红利。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分别取得中策橡胶两个董事会席位和中策海潮两个

董事会席位,对于中策橡胶及中策海潮分红均能施加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合计持有半数以上的中策橡胶公司董事会席位,有权决定中策橡胶的年度分红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促使中策橡胶在章程中明确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制定分红政策,以保障上市公司未来利益。同时,杭叉集团、彤程新材也拟间接收购中策橡胶的少数股份,未来相关上市公司可以共同保障中策橡胶未来现金分红安排,确保各自持股平台并购贷款(或项目贷款)的按时还本付息,以维护相关上市公司的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股东将变更为中策海潮、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上海彤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上述各方已签署《备忘录(一)》,就中策橡胶未来分红事宜,各方约定在保证中策橡胶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上,中策橡胶未来应每年进行现金分红,中策海潮与上海彤中或其股东以其现金分红所得确保并购贷款还本付息需求。

中策海潮及其交易完成后的股东(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上海彤中及其交易完成后的股东(彤程新材和杭州宁策)、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签署了《备忘录(二)》,上述各方在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中策橡胶60%股权,并拥有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7个董事会席位,在持有董事会席位及持股比例方面均超过了半数,能够决定中策橡胶每年分红金额。各方共同约定:(1)交易完成后,各方将共同促使中策橡胶公司章程中明确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制定分红政策,以保障各方未来利益。

(2)中策橡胶未来应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其中中策海潮及上海彤中每年所获取的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中策海潮与上海彤中或其股东并购贷款还本付息需求,同时在确保中策橡胶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上,各家股东将促使中策橡胶每年尽可能提高现金分红比例,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3)在中策海潮与上海彤中或其股东并购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中策橡胶应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各方应在未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与中策橡胶现金分红相关议案时,遵循上述约定并对分红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46.95%股权与上海彤中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10.16%股权不互为前提条件,若上海彤中未最终实施,杭州元信东朝应确保未来受让该部分股权之股东同意前述分红事宜相关约定。

此外,就未来中策海潮现金分红安排,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杭州海潮和中策海潮签署了《备忘录(三)》,各方共同约定:(1)中策海潮取得中策橡胶现金分红后,将优先用于偿付本次交易并购贷款的本息及满足基本运营开支,剩余的分红款项将全部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2)在本次并购贷款本息全部偿付完毕后,中策海潮应将自中策橡胶所取得的现金分红款在扣除日常运营开支后全部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综上所述,依据中策橡胶目前的公司章程和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可以保证未来中策橡胶每年将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九)中策海潮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具体依据

1、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

中策橡胶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的规定,中策橡胶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中策橡胶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中策橡胶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中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终止、解散、清算、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公司合并或分立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其余重大事宜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存在前述董事会表决规则之外的特殊约定。

2、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中策海潮369,505,336.8746.95%
杭橡集团196,759,259.4825.00%
杭州金投118,055,555.6915.00%
杭州元信东朝96,748,521.7612.29%
绵阳元信东朝5,968,364.200.76%
合计787,037,038.00100.00%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10.16%中策橡胶股权。上海彤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提条件。若上海彤中完成收购,则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后占出资比例
中策海潮369,505,336.8746.95%
杭橡集团196,759,259.4825.00%
杭州金投118,055,555.6915.00%
上海彤中80,000,000.0010.16%
杭州元信东朝16,748,521.762.13%
绵阳元信东朝5,968,364.200.76%
合计787,037,038.00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企业类型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股东会是中策橡胶的最高权力机构;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

3、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构成

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杭橡集团委派3名,中国轮胎企业委派1名,杭州金投委派1名,杭州元信东朝委派2名,杭州元信朝合委派1名,Esta Investments委派1名。

在考虑上海彤中完成收购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东为中策海潮、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上海彤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其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均系交易对方之一,已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第1.5条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指以下事项全部完成:……(5)受让方委派的6名董事(占目标公司董事席位的6/11)已在登记机关备案,……”。

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在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时确认了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构成,即同意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更为11名,中策海潮委派董事6名。杭州金投系杭橡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经访谈杭橡集团唯一股东杭实集团,杭橡集团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中策橡胶董事会由9名变更为11人,同意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6名。根据上海彤中出具的确认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彤中同意中策橡胶的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更为11名,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委派董事6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且中策海潮在中策橡胶董事会的席位超过半数,可以主导中策橡胶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因此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以及在董事会的席位足以对中策橡胶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根据该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现行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存在上述董事会表决规则之外的特殊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中策海潮在中策橡胶董事会的席位超过半数,可以主导中策

橡胶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因此中策海潮作为中策橡胶第一大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以及在董事会的席位足以对中策橡胶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取得中策橡胶控制权的依据充分。

(十)并购贷款还款安排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并购贷款的具体还本付息计划

本次交易中策橡胶46.95%股权的交易对价为579,753.87万元,其中400,000万元来自于巨星集团、杭叉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额,其余部分来自于银行并购贷款。为便于计算,假设本次交易合计向银行借款180,000万元,根据《并购借款合同》约定,并购借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还款期数半年利率归还本金归还利息本息合计
12.205%1,029.093,969.004,998.09
22.205%4,116.363,946.318,062.67
32.205%1,029.093,855.544,884.63
42.205%4,116.363,832.857,949.21
52.205%2,056.363,742.095,798.45
62.205%8,225.453,696.7411,922.20
72.205%4,630.913,515.378,146.28
82.205%10,805.453,413.2614,218.71
92.205%12,341.823,175.0015,516.82
102.205%18,512.732,902.8621,415.59
112.205%23,140.912,494.6625,635.57
122.205%23,140.911,984.4025,125.31
132.205%33,427.271,474.1434,901.42
142.205%33,427.27737.0734,164.34
合计180,000.0042,739.29222,739.29

2、中策橡胶具体现金分红计划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根据中策海潮出具的说明,中策海潮将敦促中策橡胶及时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2019年-2021年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中

策海潮取得中策橡胶现金分红后,将优先用于偿付本次交易并购贷款的本息及满足基本运营开支,在本次交易并购贷款偿付完毕后中策海潮将优先将其取得的现金分红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此外,就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未来分红计划,中策海潮、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上海彤中、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共同签署了《备忘录(一)》;中策海潮及其交易完成后的股东(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上海彤中及其交易完成后的股东(彤程新材和杭州宁策)、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签署了《备忘录(二)》,上述备忘录相关内容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八)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表决权、分红权的具体情况”之“2、上市公司享有中策橡胶分红权情况”相关内容。

3、结合中策橡胶历史业绩和分红情况,说明中策橡胶现金分红能否覆盖并购贷款还款金额,如否,巨星集团提供借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构成巨星集团的承诺,是否有正式协议安排

(1)中策橡胶历史业绩和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中策橡胶年度现金分红及其占可供分配利润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情况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合计
现金分红金额0.0034,630.6935,513.1370,143.82
可供分配利润80,206.2065,707.6084,999.37230,913.16
占比0.00%52.70%41.78%30.38%

中策橡胶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占三年合计可供分配净利润比例为30.38%,分红比例较高。其中,中策橡胶2018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主要由于交易各方于2019年上半年启动本次交易的相关谈判工作,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不得进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及其他处理。本次交易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次日(即2019年1月1日)至目标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以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为准)之日(含当日)。因此,标的公司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对于2018年可供分配利润未进行现金分红。

(2)仅参照过去三年平均分红率测算分红款能否覆盖并购贷款还款金额及后续保障措施本次并购借款还款资金来源将主要来自于中策橡胶每年现金分红,对于现金分红不足的部分,巨星集团将以无息借款的形式提供给中策海潮用于中策海潮还款。

中策橡胶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占三年合计可供分配净利润比例为30.38%。假设在并购贷款还款期间内,中策橡胶均按每年30%的比例进行分红,并假设本次交易于2019年7月完成,具体还款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还款期数中策橡胶净利润现金分红总额中策海潮获得的现金分红还款金额巨星集团差额补足金额
2019年8-12月38,069.8611,565.625,429.941,984.50-
2020年度107,949.9532,795.2015,396.9913,004.03-
2021年度113,561.1934,499.8916,197.3212,777.12-
2022年度120,994.3036,758.0717,257.5117,607.29-
2023年度116,564.4135,412.2716,625.6822,194.81-
2024年度133,723.5340,625.2119,073.0936,592.2414,179.46
2025年度133,723.5340,625.2119,073.0950,250.6231,177.52
2026年1-7月78,005.3923,698.0411,125.9768,328.6957,202.72
合计842,592.18255,979.50120,179.59222,739.29102,559.70

注:1、中策橡胶净利润参考《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程序中对于中策橡胶相应期间净利润的预测数据。

2、中策海潮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系根据中策海潮最近三年平均利润分配比例(最近三年合计现金分红金额除以最近三年合计可供分配利润金额)计算取得,该分红比例不代表中策橡胶未来实际分红比例。

3、为保证相应还款期间与分红期间的匹配性,同时考虑到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提供的无息借款,在测算时未考虑分红实际到账时间与所计算时间的差异,同时此处计算2019年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系根据交易完成后当年剩余月份数计算取得。

根据上述测算,在维持中策橡胶现有分红率不变的前提下,巨星集团需要在2024年-2026年合计向中策海潮提供102,559.70万元借款。借款资金来源为巨星

集团收到的巨星科技、杭叉控股、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股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所投资公司的分红款。2017年度和2018年度,巨星集团收到上述公司分红款合计分别为1.43亿元和1.40亿元,假设2019年至2026年间巨星集团所获得的分红款与2018年一致,则预计到2026年巨星集团可累计获得分红款11.20亿,能够覆盖上述需向中策海潮提供的借款金额合计。此外,巨星集团持有的除上市公司股权外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8.07亿元,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有银行授信超过20亿元。综上,巨星集团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巨星集团已与工商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约定为本次交易并购贷款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同时,巨星集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对于中策海潮自中策橡胶处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偿还并购贷款本息的部分,巨星集团将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专项用于偿还并购贷款的差额部分;对于向中策海潮所提供的借款,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如出现无法偿付的情形,巨星集团承诺不会向上市公司追索。

综上,巨星集团已就差额补足义务及向中策海潮提供无息借款事项签署了正式协议或出具了承诺函。

(3)在考虑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测算覆盖并购贷款还款金额及后续保障措施

根据《并购借款合同》,在中策海潮向贷款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且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中策海潮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中策海潮可以通过提前还款减少贷款期间内所支付的利息。在考虑提前还款的因素下,同时额外考虑:

(1)由于过渡期全部损益归中策海潮享有,因此中策海潮可以享有2019年度全部现金分红;(2)考虑到中策橡胶进入永续期后对于资本性投入有所减少,因此预计每年可现金分红比例逐步提高。根据上述预计,巨星集团需要向中策海潮每年提供借款的金额测算如下:

项目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中策橡胶预计净利润91,367.68107,949.95113,561.19120,994.30116,564.41133,723.53133,723.53133,723.53
中策橡胶净利润归属于中策海潮的部分42,896.1250,681.3153,315.7356,805.4954,725.7162,781.7362,781.7362,781.73
并购贷款的利息3,307.507,820.767,593.857,249.906,644.995,510.913,628.63982.76
费用
中策海潮预计净利润39,588.6242,860.5545,721.8849,555.5948,080.7257,270.8259,153.1061,798.97
中策橡胶预计分红比例30%30%30%40%50%60%60%60%
中策海潮可获得的分红12,868.8415,204.3915,994.7222,722.2027,362.8537,669.0437,669.0437,669.04
中策海潮获得的分红累计数12,868.8428,073.2344,067.9566,790.1594,153.00131,822.04169,491.07207,160.11
中策海潮当年实际偿还本息合计12,868.8415,204.3915,994.7222,722.2027,362.8537,669.0448,874.3835,689.40
巨星集团提供借款金额11,205.34-1,979.64

根据上述测算,中策海潮于2019年至2026年可累计取得分红207,160.11万元,2019年至2026年间需要偿还的本息合计为216,720.19万元,中策海潮自中策橡胶所取得的现金分红基本能够覆盖的并购贷款所需偿还的本息。中策海潮需要于2025年向巨星集团借款11,205.34万元,并可于2026年还款1,979.64万元。上述需要向巨星集团借款的金额较小,巨星集团可以通过其投资的其他企业分红款来向中策海潮提供无息借款。综上,巨星集团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综上所述,在较为谨慎的测算条件下,存在中策海潮所获取现金分红无法全部覆盖并购贷款还款的情形,巨星集团将就差额部分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来源来自于巨星集团自其它投资企业处所获得的分红,巨星集团具备履约能力;在考虑中策海潮能够提前还款的条件下,中策橡胶现金分红基本能够覆盖并购贷款还款需求,仅在2025年需要向巨星集团借款11,205.34万元,该金额较小,巨星集团具备履约能力。巨星集团已就在中策海潮自中策橡胶处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偿还并购贷款本息的情形下,向中策海潮提供无偿借款事宜出具了《承诺函》。

4、在中策橡胶现金分红用于中策海潮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投资回报如何实现

(1)从投资内部收益率考虑

本次交易中公司初始投资为110,000万元,中策橡胶预测期的营业收入、利润、自由现金流、折现率等数据均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对应预测值及参数保持一致。本次交易预计的投资回收期和内部收益率的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
中策橡胶预计营业收入2,759,462.002,910,338.002,935,910.002,951,555.002,972,222.002,972,222.002,972,222.002,972,222.002,972,222.00
中策橡胶预计净利润91,367.68107,949.95113,561.19120,994.30116,564.41133,723.53133,723.53133,723.53133,723.53
中策橡胶自由现金流54,878.44102,819.24217,311.77242,485.76239,126.76158,405.57158,405.57158,405.57158,405.57
中策橡胶净利润归属于中策海潮的部分42,896.1250,681.3153,315.7356,805.4954,725.7162,781.7362,781.7362,781.7362,781.73
并购贷款的利息费用3,307.507,820.767,593.857,249.906,644.995,510.913,628.63982.76-
中策海潮预计净利润39,588.6242,860.5545,721.8849,555.5948,080.7257,270.8259,153.1061,798.9762,781.73
上市公司享有的中策海潮净利润10,886.8711,786.6512,573.5213,627.7913,222.2015,749.4716,267.1016,994.7217,264.97
上市公司累计享有的净利润10,886.8722,673.5235,247.0448,874.8362,097.0377,846.5094,113.60111,108.32128,373.29
中策橡胶预计分红比例30%30%30%40%50%60%60%60%60%
中策橡胶预计分红金额27,410.3032,384.9934,068.3648,397.7258,282.2180,234.1280,234.1280,234.1280,234.12
中策海潮可获得的分红12,868.8415,204.3915,994.7222,722.2027,362.8537,669.0437,669.0437,669.0437,669.04
中策海潮获得的分红累计数12,868.8428,073.2344,067.9566,790.1594,153.00131,822.04169,491.07207,160.11244,829.15
上市公司现金流影响数-110,000.00-------250,127.93
投资回收期(年)7.93
折现率8.38%
IRR10.81%

注:1、中策海潮作为持股平台,假设其在投资期内每年仅偿还并购贷款利息及部分本金,未发生其他期间费用。

2、假设未来期间中策橡胶每年均进行现金分红,未来分红比例逐步上升,并在2024年开始保持不变。

3、根据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号)及其说明,中策橡胶的预测收入和利润于2024年进入永续期,其当年的折现率取值为8.38%。

4、本次交易中策海潮并购贷款本金为180,000.00万元,还款期为2019-2026年,共需偿还利息42,739.29万元。中策海潮取得的分红优先用于偿还并购贷款本息,故在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前,本次投资无法为公司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

5、假设公司在偿还完毕并购贷款的当年末按剩余永续期自由现金流的折现值处置所持有的中策海潮全部股权。

6、中策橡胶自由现金流取自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号)说明“第二章 收益法评估说明”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预测表”。其中,2024年开始自由现金流较之前年度有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中策橡胶未来年度资本性更新支出预计大幅增加,以及作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子公司中策泰国自2015年起享受的8年所得税免税政策优惠在2023年到期导致所得税费用支出大幅增加。

7、投资回收期指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获得的收益总额(累计享有的净利润)达到其初始投入的投资总额(110,000.00万元)所需要的时间(年限)。

由上表可知,上市公司预计到2026年末累计实现的新增净利润为111,108.32万元,即当年可覆盖初始投资成本111,000万元,故从会计净利润角度,可计算出本次投资的回收期为7.93年。

假设中策海潮完全依靠自中策橡胶取得的现金分红偿付并购贷款本息(含巨星集团差额补足及收回),其累计需支付的金额为222,739.29万元,由于其在2027年末累计取得现金分红为244,829.15万元,即当年方可完成全部本息偿还义务。2027年末,中策海潮还本付息后的剩余现金为22,089.85万元,其中,按27.50%的持股比例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为6,074.71万元。

鉴于从2027年开始,中策海潮开始持续地产生可用于给自身股东分红的自由现金流为74,369.67(158,405.57*46.9489%)万元。假设公司于2027年末处置其持有的中策海潮27.50%的股权,按自由现金流折算,该部分股权此时对应的现值为:74,369.67/8.38%*27.50%+6,074.71=250,127.93万元;若按照本次交易的实际市盈率15.40倍测算,2027年末该部分股权对应的价值为265,842.86万元。谨慎起见,选取250,127.93万元作为公司退出投资时取得的现金流入。据此,计算出本次交易在投资期(2019-2027年)的内部收益率为10.81%,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

(2)从财务报表投资收益考虑

上市公司作为中策海潮股东,在会计处理时以权益法对于享有的中策海潮权益进行核算,在确认上市公司投资收益时需减去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息费用的影响,虽然中策橡胶现金分红优先用于偿还并购贷款,但是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确认本次交易的投资收益。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每年投资收益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投资收益(未扣除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上市公司投资收益
2019年度4,915.18909.564,005.62
2020年度13,937.372,150.7111,786.66
2021年度14,661.832,088.3112,573.52
2022年度15,621.521,993.7213,627.79
2023年度15,049.571,827.3713,222.20
2024年度17,264.981,515.5015,749.48
2025年度17,264.98997.8716,267.11
2026年度17,264.98270.2616,994.72
合计108,786.6611,753.3197,033.36

注:假设本次交易于2019年7月完成,则2019年投资收益按2019年预计投资收益乘以5/12计算;为分析并购贷款对于投资收益的影响,除利息费用外不考虑暂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

从上表可知,在仅考虑并购贷款相关利息费用的情况下,预计本次交易可在2019年度至2026年度为上市公司合计带来97,033.36万元投资收益,平均每年获得投资收益12,129.17万元,占上市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22.19%,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从投资内部收益率角度来看,在投资期(2019-2027年)的内部收益率为10.81%;从财务报表投资收益角度来看,能够在2019年至2026年为上市公司合计带来97,033.36万元投资收益,平均投资收益占上市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22.19%。中策橡胶现金分红用于中策海潮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不会对上市公司投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

5、中策橡胶现金分红首先用于偿还并购贷款,上市公司是否已实际间接承担了部分还款责任

根据中策海潮与工商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编号为2019年(本级)字00487号的《并购借款合同》,本次交易并购贷款的借款人为中策海潮,由中策海潮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对于还款不足的部分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上市公司不作为并购贷款还款人亦不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因此,本次交易并购贷款的借款主体和还款主体均为中策海潮,还款不足的部分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责任,上市公司即非还款主体,也非差额补足主体,不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上市公司作为中策海潮的股东,其以对中策海潮的出资额为限对中策海潮承担责任。中策海潮对并购贷款负有还款责任,以现金分红归还借款系中策海潮以自身资产进行还款的方式之一,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成为还款主体。

上市公司作为中策海潮股东,在会计处理时以权益法对于享有的中策海潮权益进行核算,在确认上市公司投资收益时需减去中策海潮并购贷款利息费用

的影响,该会计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策海潮使用中策橡胶现金分红偿还并购贷款,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确认本次交易的投资收益,且上市公司在计算本次交易投资收益时已对该笔贷款的利息费用进行了考虑。因此,从投资收益角度来看,上市公司未间接承担还款责任。中策海潮以中策橡胶现金分红归还借款后,中策海潮可分配给上市公司的利润相应减少,从该角度看,上市公司该部分可得利润用于归还借款,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间接承担了部分还款责任。但是中策海潮归还借款后,其负债也相应减少;且与上市公司以110,000万元直接投资中策橡胶相比,通过现行交易架构安排上市公司多获得了4%的股东权益并由巨星集团在业绩补偿承诺、并购贷款差额补足责任等多方面提供的支持,并购贷款及还款安排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并购贷款的借款主体和还款主体均为中策海潮,还款责任由中策海潮承担,不足部分则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从投资收益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的投资系以权益法核算,中策海潮使用中策橡胶现金分红偿还并购贷款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确认本次交易的投资收益,且上市公司在考虑本次投资收益时已经考虑了并购贷款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上市公司未间接承担还款责任。中策海潮以中策橡胶分红款优先归还借款后,可分配给上市公司的利润相应减少,从该角度看上市公司该部分可得利润用于归还借款,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间接承担了部分还款责任;但是中策海潮归还借款后,其负债也相应减少;且与上市公司以110,000万元直接投资中策橡胶相比,通过现行交易架构安排上市公司多获得了4%的股东权益并由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在业绩补偿承诺、并购贷款差额补足责任等多方面提供的支持,并购贷款及还款安排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巨星集团为持股平台提供的借款,上市公司是否需要直接或间接承担偿还义务

根据并购贷款协议的约定,本次贷款将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根据巨星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对于中策海潮自中策橡胶处取得的现金分红无法偿还并购贷款本息的部分,巨星集团将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向中策海潮提供融

资支持,专项用于偿还并购贷款的差额部分;对于向中策海潮所提供的借款,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如出现无法偿付的情形,巨星集团承诺不会向上市公司追索。根据上述安排,对于巨星集团为中策海潮提供的借款上市公司无需直接或间接承担偿还义务。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完成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在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完成前本次重组方案不得实施。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1、2019年6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019年8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2019年6月2日,杭州元信东朝出具《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决议》,同意将杭州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9.279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3、2019年5月25日,杭州元信朝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的决定》,同意以中策橡胶100%股权对应的整体估值为123.5亿元出售杭州元信朝合持有的中策橡胶全部股权。

4、2019年5月20日,绵阳元信东朝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同意中策橡胶项目股权出让的决议》,同意绵阳元信东朝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9.086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5、2019年6月3日,中国轮胎企业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根据境外律师于2019年6月6日出具的意见,中国轮胎企业股东CZ Tire Holdings Limited的唯一股东CZ Tire Investment Limited已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关于同意中国轮胎企业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的股东决定。

6、2019年5月24日,CSI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7、2019年5月28日,Cliff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

8、2018年11月22日,Esta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

9、2019年5月31日,JGF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1.4471%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10、杭橡集团及杭州金投同意对本次交易对方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杭州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绵阳元信东朝同意放弃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2、杭叉集团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方案审议通过;

3、中策海潮股东会审议通过投资中策橡胶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5、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或同意。

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完成上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完成上述全部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为前提,未满足前述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

(三)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及进展

1、本次交易不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核准事项

2014年8月,中策橡胶的国有股东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制订《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实施方案》,杭橡集团拟将持有的中策橡胶18.3391%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杭州金投拟将持有的6.6034%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拟定了企业重组其他相关事项(以下简称“2014年重组”)。该次重组由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计、评估、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等各项程序,并获得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国资委”)的批复以及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关于转变中策橡胶体制机制的简复单。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具的简复单,杭州市政府原则同意中策橡胶在2014年重组完成后,中策橡胶所涉投资、资本运作、管理等活动及组织、劳动人事、薪酬管理等不再按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方式管理。该次重组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挂牌成交后实施完毕。

中策橡胶现有股东中,杭橡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杭实集团(杭实集团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金投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本次交易中,中策橡胶除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之外的其他股东向中策海潮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不是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从持股主体、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该国有股权未发生变动。

因此,本次交易未涉及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不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的事项,也不涉及《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号)规定的应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核准的事项。

2、本次交易国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中策橡胶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合营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不再持有中策橡胶股权。中策橡胶剩余股东杭橡集团、杭州金投、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已分别出具放弃本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鉴于杭橡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杭实集团(杭实集团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金投系杭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杭州市国资委系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对杭实集团和杭州金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履行出资人权利。

2019年6月3日,杭州市国资委出具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事前备案表》,杭橡集团和杭州金投就放弃行使中策橡胶股权优先购买权事宜已向杭州市国资委履行了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核准事项;本次交易中,中策橡胶的国有股东已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且相关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已经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手续,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国资审批/备案程序。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向中策海潮增资进而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本次增资前,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合计持有中策海潮100%股权,上市公司通过增资取得中策海潮27.50%股权,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际控制人均为仇建平,中策海潮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杭叉集团、巨星集团、杭州海潮等关联方共同通过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投资,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中策橡胶2018年审计报告,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上市公司(A)中策橡胶27.50%股权对应部分(B)成交金额(C)标的资产相关指标的取值(D)财务指标占比(D/A)
资产总额928,139.73688,254.77159,432.32688,254.7774.15%
资产净额664,482.75238,313.14159,432.32238,313.1435.86%
营业收入593,467.37739,251.62/739,251.62124.56%

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中策海潮27.50%的股权,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按中策橡胶27.50%股权(27.50%*100%)所对应财务数据计算其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

上述财务指标均已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以现金支付购买价款,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直接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2019年4月财务报表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4月30日/2019年1-4月
交易后交易前变动金额变动率
流动资产526,004.40526,004.40--
非流动资产552,334.92436,155.48116,179.4426.64%
资产总额1,078,339.32962,159.88116,179.4412.07%
流动负债288,810.14178,810.14110,000.0061.52%
非流动负债83,208.6683,208.66--
负债总额372,018.79262,018.79110,000.0041.98%
所有者权益706,320.52700,141.086,179.440.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87,991.09681,811.656,179.440.91%
营业收入196,778.73196,778.73-0.00%
营业利润29,967.2529,643.15324.091.09%
利润总额30,052.7429,728.65324.091.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673.5323,349.44324.091.3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2230.21930.00301.3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2230.21930.00301.39%
资产负债率34.50%27.23%7.27%26.68%

注:以《评估报告》收益法预计的2019年标的公司净利润91,367.68万元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年可对上市公司贡献净利润约4,000-5,000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交易后交易前变动金额变动率
流动资产495,855.11495,855.11--
非流动资产548,217.83432,284.62115,933.2126.82%
资产总额1,044,072.93928,139.73115,933.2112.49%
流动负债263,626.30153,626.30110,000.0071.60%
非流动负债92,371.4792,371.47--
负债总额355,997.77245,997.77110,000.0044.72%
所有者权益688,075.16682,141.965,933.210.8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70,415.96664,482.755,933.210.89%
营业收入593,467.37593,467.37--
营业利润91,708.9388,366.723,342.213.78%
利润总额91,400.7888,058.563,342.223.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5,042.1671,699.953,342.214.6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00.670.034.1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00.670.034.17%
资产负债率34.10%26.50%7.59%28.65%

本次交易完成后,受益于中策橡胶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盈利能力将有所提升,2018年基本每股收益由0.67元提升至0.70元,2019年1-4月基本每股收益由0.2193元提升至0.2223元。以《评估报告》收益法预计的2019年标的公司净利润91,367.68万元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年可对上市公司贡献净利润约4,000-5,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手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工具五金产品,以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业、房屋维修改造业、汽车修理业、制造加工业等。其中在汽车修理领域,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专业工具箱柜,包括汽修墙柜及汽修工具车等,用于存放不同种类的专业汽修工具和维修配件。

在工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汽车修理及养护为代表的汽车后市场对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的需求将稳定增长,尤其是国内需求增长较快,市场空间广阔。

为充分把握汽车后市场的发展机遇,公司与中策橡胶在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指导下,拟通过本次交易,在市场渠道方面建立深度合作,进一步扩大在汽车后市场领域的产品布局,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汽车修理及养护的一体化服务。

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不会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但双方在市场渠道方面的协同效应有助于提升公司在汽车后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助推公司继续做大做强工具五金产业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angzhou Great Star Industrial Co., Ltd.
成立日期2001年8月9日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5号
注册资本1,075,247,700元
法定代表人仇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1506099D
邮政编码310019
联系电话0571-81601076
传真0571-81601088
公司网址www.greatstartools.com
经营范围五金工具、塑料制品的生产;五金产品、五金工具、木工工具、建筑工具、电动工具、塑料制品、灯具、手电筒、文教用品、家具、户外用品、包装材料、激光测量仪、钻切工具、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及零件、机电设备、金属制品、办公用品、日用品、激光雷达(非军用)、激光投影仪、消防器材、测量仪器、气动工具、清洁及油漆设备、物料搬运设备、安全生产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焊接设备、泵及管件设备、管道配件、建材、润滑剂(油膏)的销售;机械手、电气控制自动化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广告制作、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一)股份公司设立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巨星科技系由巨星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08年5月26日,经巨星有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订《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以其所拥有的巨星有限截至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201,770,913.80元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其中:190,000,000.00元按原出资

比例1:1折合公司股份19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总计股本人民币190,000,000.00元;净资产超过折股部分的11,770,913.80元计入资本公积。该次出资情况业经浙江天健验证并出具浙天会验[2008]57号《验资报告》。

2008年7月2日,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10400001196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19,000万元。公司设立时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手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工具五金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与该等业务相关的资产为公司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比例
1仇建平4,379.21523.0485%
2王玲玲1,297.5486.8292%
3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224.01164.3369%
4李政45.0490.2371%
5池晓蘅45.0490.2371%
6王暋45.0490.2371%
7李锋45.0490.2371%
8王伟毅45.0490.2371%
9余闻天27.0370.1423%
10傅亚娟9.0060.0474%
11方贞军9.0060.0474%
12何天乐9.0060.0474%
13徐卫肃9.0060.0474%
14王伟9.0060.0474%
15林箭行90.0980.4742%
16林英45.0490.2371%
17杨宗鑫45.0490.2371%
18章玲45.0490.2371%
19王蓓蓓324.3871.7073%
20陈杭生18.0120.0948%
21谢婷婷45.0490.2371%
22徐振晓27.0370.1423%
23陈克强45.0490.2371%
24施凤英45.0490.2371%
25李善36.0430.1897%
26吴丽36.0430.1897%
合计19,000.000100.0000%

2010年5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63号”《关于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6,3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总股份由19,000万股增加到25,350万股。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比例
1仇建平4,379.21517.2750%
2王玲玲1,297.5485.1185%
3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224.01148.2210%
4李政45.0490.1777%
5池晓蘅45.0490.1777%
6王暋45.0490.1777%
7李锋45.0490.1777%
8王伟毅45.0490.1777%
9余闻天27.0370.1067%
10傅亚娟9.0060.0355%
11方贞军9.0060.0355%
12何天乐9.0060.0355%
13徐卫肃9.0060.0355%
14王伟9.0060.0355%
15林箭行90.0980.3554%
16林英45.0490.1777%
17杨宗鑫45.0490.1777%
18章玲45.0490.1777%
19王蓓蓓324.3871.2796%
20陈杭生18.0120.0711%
21谢婷婷45.0490.1777%
22徐振晓27.0370.1067%
23陈克强45.0490.1777%
24施凤英45.0490.1777%
25李善36.0430.1422%
26吴丽36.0430.1422%
27公众投资者6,350.00025.0493%
合计25,350.000100.0000%

(二)2011年、2013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2011年4月18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至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253,5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派现金10元,共计转增253,50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变为507,000,000股。

经2013年9月5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至2013年6月30日总股本507,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507,00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变为1,014,000,000股。

上述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2013年末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比例
1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8,896.04448.2210%
2仇建平13,716.86013.5275%
3王玲玲3,990.1923.9351%
4王蓓蓓1,297.5481.2796%
5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世诚投资六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800.0000.7890%
6上海洲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800.0000.7890%
7中国建设银行-华夏红利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734.9890.7248%
8中国银行-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725.9640.7159%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72.9300.6636%
1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昀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20.0220.6115%
11其他股东29,145.45128.7430%
合计101,400.000100.0000%

(三)2015年非公开发行

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78号核准,公司于2016年2月2日非公开发行61,247,7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014,000,000股增加到1,075,247,700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2016年末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比例
1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7,896.04444.5442%
2仇建平6,088.4305.6624%
3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255.7102.0979%
4王玲玲1,715.0961.5951%
5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1,654.3051.5385%
6全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1,224.6501.1389%
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005LFH0021,058.8740.9848%
8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七组合803.5100.7473%
9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团体分红-018LFH001784.5970.7297%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11.3200.6615%
11其他股东43,332.23440.2998%
合计107,524.770100.0000%

三、公司最近六十个月控制权变化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巨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仇建平。王玲玲系仇建平妻子,是仇建平的一致行动人。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最近六十个月之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

巨星集团持有公司44.99%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巨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801783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环路63号4幢A
法定代表人仇建平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2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仇建平先生。王玲玲女士是仇建平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与仇建平先生为夫妻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仇建平中国3301021962012*****杭州市上城区**花园
王玲玲中国3301041961121*****杭州市上城区**花园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实施《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五、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手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工具五金产品,以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五金工具业务占比80%以上。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手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工具五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稳步发展原有业务的同时,公司加强对智能产品的研发投入,积极开拓智能产品市场。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营业收入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收入构成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2016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五金工具177,712.8190.31%527,397.3188.87%379,924.7888.75%331,500.5392.00%
智能产品17,983.119.14%64,016.5910.79%47,366.1911.07%28,560.217.93%
其他业务1,082.810.55%2,053.470.35%770.050.18%271.540.08%
收入
合计196,778.73100.00%593,467.37100.00%428,061.01100.00%360,332.29100.00%

最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4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962,159.88928,139.73795,375.93709,273.57
负债总额262,018.79245,997.77185,185.86135,274.60
所有者权益700,141.08682,141.96610,190.07573,998.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81,811.65664,482.75597,332.16562,595.00
资产负债率27.23%26.50%23.28%19.07%

注:上市公司2019年1-4月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2016年
营业收入196,778.73593,467.37428,061.01360,332.29
营业利润29,643.1588,366.7270,826.0584,450.57
利润总额29,728.6588,058.5670,953.6684,657.79
净利润24,003.6673,546.6555,503.4663,184.0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349.4471,699.9554,864.0862,163.84
毛利率35.55%29.44%32.67%32.57%
基本每股收益(元)0.21930.670.510.58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2016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98.2479,257.3545,086.6160,766.9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098.12-59,096.18-104,240.09-35,108.4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97.2513,787.1829,024.5572,736.7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5,682.8439,714.69-35,380.7499,734.42

七、上市公司合法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主要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被处罚对象处罚时间处罚机关处罚原因处罚金额(元)整改情况
1浙江国新工具有限公司2018.09.10瑞安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50,000已经逐步按照规定进行整改,重新建设,并缴清罚款。
2杭州联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2018.07.25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10,000主动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停保,并已将造成的医保支出悉数退还。
3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2017.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埔关缉违字[2017]7120044号595,900已积极采取措施将放在外的保税原料全部收回,恢复海关监管,并缴清罚款。
4浙江巨星工具有限公司2018.11.14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嘉税稽罚(2018)46号78,247.26已按规定履行并采取了整改措施,并缴清罚款。

(一)浙江国新工具有限公司处罚情况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6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浙江国新工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16日向浙江国新工具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8]74-1号),并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决定。

浙江国新工具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该公司已经逐步按照规定进行整改,重新建设。

(二)杭州联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情况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查明发现,2017年8月起杭州联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5月办理停保,造成医保基金支出430,101.67元。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10日向杭州联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人社监罚字[2018]0007号),对杭州联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杭州联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主动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停保,并已于2018年8月15日按规定将所造成的医保基金支出430,101.67元悉数退还。杭州联和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所受处罚罚款金额较小,上述行政处罚不会构成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实质性障碍。

(三)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处罚情况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查明,截至2016年2月25日,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进料加工合同过程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埔关缉违字[2017]7120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分别对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3,800元及42,100元的处罚。

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12月收购的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被上市公司收购前,且东莞欧达电子有限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将放在外的保税原料全部收回,恢复海关监管,并缴清罚款,上

述行政处罚不会构成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实质性障碍。

(四)浙江巨星工具有限公司处罚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巨星工具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査,对该单位少缴房产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税稽罚(2018)46号),对该单位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8,247.26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说明,浙江巨星工具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履行并采取了整改措施,上述情况不构成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针对以上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均已及时处理,并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不会对本次重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总体情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向中策海潮增资进而收购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

各交易对方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比例及本次交易转让股权情况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前持股比例本次交易收购的出资额本次交易后持有中策橡胶出资额交易后持股比例
杭州元信东朝169,781,010.5621.57%73,032,488.8096,748,521.7612.29%
绵阳元信东朝77,481,350.499.84%71,512,986.295,968,364.200.76%
杭州元信朝合58,111,004.877.38%58,111,004.87--
Cliff Investment74,028,703.799.41%74,028,703.79--
Esta Investments68,333,703.798.68%68,333,703.79--
CSI11,389,212.981.45%11,389,212.98--
JGF11,389,212.981.45%11,389,212.98--
中国轮胎企业1,708,023.370.22%1,708,023.37--
中策海潮---369,505,336.8746.95%
合计472,222,222.8360.00%369,505,336.87472,222,222.8360.00%

二、交易对方具体情况

(一)杭州元信东朝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号2幢3层08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95,714.5775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99270157X成立日期:2014年5月5日合伙期限:2014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经营范围:服务: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2、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

(1)设立

杭州元信东朝由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于2014年5月5日共同出资设立,其成立时的认缴出资额为5,000.00万元。其中,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00万元,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4,500.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杭州元信东朝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10.00
2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500.0090.00
合计/5,000.00100.00

(2)第一次增资

2014年9月24日,杭州元信东朝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由5,000.00万元增加至68,500.00万元,增加的部分由原合伙人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40,500.00万元,新合伙人上海加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8,000.00万元、上海泰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000.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并同意通过杭州元信东朝新的合伙协议。

同日,各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同意新合伙人上海加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及上海泰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入伙。本次变更完成后杭州元信东朝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0.73
2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5,000.0065.69
3上海泰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21.90
4上海加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000.0011.68
合计/68,500.00100.00

(3)第二次增资及份额变动

2014年12月29日,杭州元信东朝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由68,500.00万元增加至87,651.00万元,增加的部分由原合伙人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5,000.00万元,新合伙人顺邦旌宏(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0,000.00万元、北京和合科技创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0.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同意变更原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由500.00万元减少至

1.00万元,上海加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由8,000.00万元减少至7,650.00万元;同意通过杭州元信东朝新的合伙协议。

同日,各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同意新合伙人顺邦旌宏(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北京和合科技创业有限公司入伙。

本次变更完成后杭州元信东朝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1
2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057.04
3上海泰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17.11
4顺邦旌宏(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11.41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5上海加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7,650.008.73
6北京和合科技创业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5.70
合计/87,651.00100.00

(4)第三次增资

2015年6月10日,杭州元信东朝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由87,651.00万元增加至95,714.58万元,增加的部分由原合伙人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4,599.87万元、上海加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03.78万元、上海泰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379.96万元、顺邦旌宏(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919.97万元、北京和合科技创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9.99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同日,杭州元信东朝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同意通过杭州元信东朝新的合伙协议。

本次变更完成后杭州元信东朝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1
2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4,599.8757.04
3上海泰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6,379.9617.11
4顺邦旌宏(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919.9711.41
5上海加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353.788.73
6北京和合科技创业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459.995.70
合计/95,714.58100.00

(5)第一次份额转让

2016年2月5日,杭州元信东朝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同意上海加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元信东朝8.73%的合伙份额(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8,353.78万元)转让给新合伙人上海加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和合科

技创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元信东朝5.70%的合伙份额(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5,459.99万元)转让给西藏北华嘉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新合伙人上海加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西藏北华嘉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同意原合伙人上海加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和合科技创业有限公司退伙,同意通过杭州元信东朝新的合伙协议本次变更完成后杭州元信东朝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1
2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4,599.8757.04
3上海泰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6,379.9617.11
4顺邦旌宏(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919.9711.41
5上海加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353.788.73
6西藏北华嘉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459.995.70
合计/95,714.58100.00

(6)第二次份额转让

2017年9月7日,杭州元信东朝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同意上海泰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元信东朝17.11%的合伙份额(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16,379.96万元)转让给西藏普鲁都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新合伙人西藏普鲁都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入伙,同意原合伙人上海泰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退伙,同意通过杭州元信东朝新的合伙协议。

本次变更完成后杭州元信东朝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1
2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4,599.8757.04
3西藏普鲁都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6,379.9617.11
4顺邦旌宏(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919.9711.41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有限合伙)
5上海加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353.788.73
6西藏北华嘉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459.995.70
合计/95,714.58100.00

3、产权及控制关系

(1)产权关系结构图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东朝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宇注册资本:1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78480226成立日期:2013年5月14日经营期限:2013年5月14日至2043年5月13日经营范围:投资咨询(除经纪),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杭州元信东朝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

5、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2018年12月31日2017年/2017年12月31日
总资产184,929.89184,841.75
净资产87,396.7092,609.39
营业收入--
净利润-5,212.69-5,531.38

注:杭州元信东朝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6、主要下属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杭州元信东朝除持有中策橡胶21.57%的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7、主要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东朝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1
2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4,599.8757.04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3西藏普鲁都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6,379.9617.11
4顺邦旌宏(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919.9711.41
5上海加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353.788.73
6西藏北华嘉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459.995.70
合计/95,714.58100.00

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外,主要出资人情况如下:

(1)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1,189,6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宥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85885624H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10层(1008B)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28日
经营期限2011年10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西藏普鲁都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西藏普鲁都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13QG40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世邦湿地公园小区10栋2单元12层1号
成立日期2016年1月5日
经营期限2016年1月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顾问;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顾问;法律咨询;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顺邦旌宏(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顺邦旌宏(上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100,0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德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8178298U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655号3层307室
成立日期2013年9月24日
经营期限2013年9月24日至2033年9月23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上海加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加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8,353.78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加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327585983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4035室
成立日期2015年2月16日
经营期限2015年2月16日至2025年2月15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西藏北华嘉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西藏北华嘉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5,01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克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21364083G
主要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藏西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108房
成立日期2015年7月01日
经营期限2015年7月01日至2045年6月29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投资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房地产业务)。项目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实业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技术推广、服务、咨询;进出口贸易;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家具、日用百货、化妆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绵阳元信东朝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绵阳元信东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绵阳科创园区孵化大楼C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良森)认缴出资额:45,82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88928620成立日期:2013年10月8日合伙期限:201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经营范围: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

(1)2013年10月,企业设立

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川工商绵字)登记内名预核字[2013]第000939号),核准公司

名称为“绵阳元信东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3年9月29日,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合伙协议》,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绵阳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的认缴出资总额为81,000.00万元,其中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00万元、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80,000.00万元。

2013年10月8日,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准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决定书》((川工商绵字)登记内设字[2013]第001013号),对绵阳元信东朝的设立(变更、注销)予以登记,并颁发了注册号为510700000101703的《营业执照》。绵阳元信东朝成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1.23%
2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0,000.0098.77%
合计81,000.00100.00%

(2)2014年9月,合伙人第一次变更

2014年9月5日,绵阳元信东朝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作出如下决定:1、同意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同意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2、同意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81,000.00万元增加至126,821.00万元,其中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9,736.75万元,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6,083.25万元。

2014年9月5日,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入伙协议》和《有限合伙协议》。

2014年9月15日,绵阳元信东朝就本次变更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后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08%
2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0.79%
3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0,000.0063.08%
4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9,736.757.68%
5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6,083.2528.45%
合计126,821.00100.00%

(2)2014年9月,合伙人第二次变更

2014年9月18日,绵阳元信东朝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作出如下决定:1、同意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退伙后的全体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包括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同意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出资额减少至0万元;3、同意修改合伙协议。

2014年9月18日,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退伙协议》,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再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再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上述两企业退伙。

2014年9月18日,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有限合伙协议》,并根据协议的约定,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9,736.75万元,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36,083.25万元,上海惟颐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1万元,认缴出资额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到位。2014年9月18日,绵阳元信东朝就本次变更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后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22%
2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9,736.7521.25%
3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6,083.2578.75%
合计45,821.00100.00%

3、产权及控制关系

(1)产权关系结构图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绵阳元信东朝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118号五层92部位法定代表人:唐斌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737161Y成立日期:2014年6月4日经营期限:2014年6月4日至2034年6月3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绵阳元信东朝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

5、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2018年12月31日2017年/2017年12月31日
总资产83,978.5384,135.99
净资产40,776.4343,021.89
营业收入--
净利润-2,245.46-2,443.41

注:绵阳元信东朝2018年财务报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6、主要下属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绵阳元信东朝除持有中策橡胶9.84%的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7、主要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绵阳元信东朝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22%
2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9,736.7521.25%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6,083.2578.75%
合计45,821.00100.00%

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外,主要出资人情况如下:

(1)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0775799C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2号405室
成立日期2011年3月15日
经营期限201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复星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4731440B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9幢105室
成立日期2012年4月23日
经营期限2012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杭州元信朝合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元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号2幢3层07单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62,960.96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99270202Y成立日期:2014年5月5日合伙期限:2014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经营范围:服务: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2、历史沿革

(1)2014年4月,企业设立

2014年4月10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杭)名称预核[2014]第094937号),核准公司名称为“杭州元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4年5月5日,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合伙协议》,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杭州元信朝合。杭州元信朝合的认缴出资总额为5,000.00万元,其中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00万元、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4,500.00万元。

2014年5月5日,杭州元信朝合就设立事宜办理了工商登记申请。杭州元信朝合成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10.00%
2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500.0090.00%
合计5,000.00100.00%

(2)2014年9月,第一次合伙人变更

2014年9月18日,杭州元信朝合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通

过,作出如下决定:1、同意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同意浙江浙商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2、同意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从5,000.00万元增加到40,700.00万元,其中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出资500.00万元,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5,200.00万元。

2014年9月18日,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入伙协议》和《合伙协议》。

2014年9月18日,杭州元信朝合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后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1.23%
2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1.23%
3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500.0011.05%
4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5,200.0086.49%
合计40,700.00100.0000%

(3)2014年9月,第二次合伙人变更

2014年9月19日,杭州元信朝合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同意上海磐信言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从40,700.00万元减少至35,700.00万元。

2014年9月19日,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和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合伙协议》。

2014年9月19日,杭州元信朝合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后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1.40%
2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5,200.0098.6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计35,700.00100.0000%

(4)2015年5月,第一次合伙企业出资额变更

2015年5月13日,杭州元信朝合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同意修改合伙协议,并变更合伙企业的出资金额。2015年5月13日,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和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合伙协议》,约定:1、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0万元,该出资额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1.45%,已于2015年5月13日前到位。2、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33,960.96万元,该出资额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8.55%,已于2015年5月13日前到位。

2015年5月13日,杭州元信朝合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后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1.45%
2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3,960.9698.55%
合计34,460.96100.00%

(5)2016年12月,第二次合伙企业出资额变更

2016年12月19日,杭州元信朝合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同意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34,460.96万元增加到62,960.96万元。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由33,960.96万元增加到62,460.96万元。

2016年12月19日,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和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合伙协议》。

2016年12月19日,杭州元信朝合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后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0.79%
2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2,460.9699.21%
合计62,960.96100.00%

3、产权及控制关系

(1)产权关系结构图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朝合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178弄-1法定代表人:王晓卓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05242716成立日期:2010年2月4日经营期限:2010年2月4日至2020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公开证券市场买卖除外),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

投资,企业咨询管理。

4、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杭州元信朝合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

5、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2018年12月31日2017年/2017年12月31日
总资产63,677.5863,659.84
净资产716.62698.88
营业收入--
净利润17.744.65

注:杭州元信朝合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6、主要下属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杭州元信朝合除持有中策橡胶7.38%的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7、主要出资人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朝合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0.79%
2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2,460.9699.21%
合计62,960.96100.00%

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外,主要出资人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9679480L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178弄-1-101室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7日
经营期限2010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

(四)Cliff Investment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Cliff Investment Pte. Ltd.注册地址:168 ROBINSON ROAD, #37-01 CAPITAL TOWER, SINGAPORE(068912)公司编号:201328071C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7日

2、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Cliff Investment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3、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Cliff Investment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美元

Enterprise Holding Pte.Ltd

Cliff Investment Pte.Ltd

100%

100%

Minister for Finance of theGovernment of Singapore

100%

GIC(Ventures)Pte.Ltd

项目

项目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3月31日
总资产18,199.1018,959.94
净资产3,617.334,378.17
营业收入--
净利润-760.842,217.74

注:Cliff Investment注册地位于新加坡,其财年为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Cliffinvestment财务报表经KPMG LLP审计。

5、主要下属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Cliff Investment除持有中策橡胶9.41%的股权外,在中国境内无控股子公司。

6、主要股东情况

Cliff Investment为Enterprise Holding Pte.Ltd.全资子公司,Enterprise HoldingPte.Ltd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Enterprise Holding Pte.Ltd.

注册地址:168 ROBINSON ROAD#37-01 CAPITAL TOWERSINGAPORE(068912)

公司编号:199400299Z

成立日期:1994年1月13日

(五)Esta Investments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Esta Investments Pte. Ltd.

注册地址:60B ORCHARD ROAD, #06-18, THE ATRIUM@ORCHARD,SINGAPORE(238891)

公司编号:201021119C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4日

2、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Esta Investments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3、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Esta Investments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新加坡元

项目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3月31日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3月31日
总资产465,455.90265,934.00
净资产102,463.4065,291.80
营业收入8,497.10938.70
净利润29,957.80736.20

注:Esta Investments注册地位于新加坡,其财年为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Cliff Investment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财务报告尚未出具。Esta investments财务报表经KPMGLLP审计。

5、主要下属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Esta Investments除持有中策橡胶8.68%的股权外,在中国境内无其他控股子公司。

6、主要股东情况

Esta Investments为Tembusu Capital Pte.Ltd.全资子公司,Tembusu CapitalPte.Ltd.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Tembusu Capital Pte.Ltd.

注册地址:60B ORCHARD ROAD #06-18 THE ATRIUM @ ORCHARD

SINGAPORE(238891)

公司编号:200407437Z

(六)CSI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CSI Starlight Company Limited注册地址:Tricor Services (BVI)Limited, 2/F Palm Grove House, P.O.Box334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公司编号:1839226成立日期:2014年8月29日

2、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CSI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3、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CSI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美元

项目2018年/2018年12月31日2017年/2017年12月31日
总资产2,255.882,153.27
净资产1,217.161,152.57
营业收入--
净利润64.59-40.53

注:CSI 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5、主要下属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CSI除持有中策橡胶1.45%的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6、主要股东情况

公司名称:CLSA Direct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注册地址:Tricor Services (BVI)Limited, 2/F Palm Grove House,P.O.Box 334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公司编号:1631708成立日期:2011年2月11日

(七)JGF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JGF Holding Invest Limited注册地址: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注册编号:1849765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7日

2、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JGF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3、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JGF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JGF Holding Invest Limited

100%

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北京金隅资产经营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国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P

0.01%

LP

6.67%

LP 93.32%

GP

0.01%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00%100%100%100%100%100%100%

3.45%3.45%1.72%1.72%83.86%1.72%1.72%0.06%0.57%1.72%

100%

50%

100%100%

北京京国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京国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50%

100%100%

项目

项目2018年/2018年12月31日2017年/2017年12月31日
总资产15,611.8916,796.39
净资产15,609.9016,796.39
营业收入--
净利润-1,979.61-353.14

注:JGF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主要下属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JGF除持有中策橡胶1.45%的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6、主要股东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JGF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图所示:

序号出资层级出资人
11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1.1北京京国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1.1北京京国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41.1.1.1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51.1.1.1.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1.1.1.1.1.1北京市人民政府
71.1.2北京京国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81.1.2.1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91.1.2.1.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1.1.2.1.1.1北京市人民政府
111.2北京汽车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1.3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131.3.1北京京国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见本表格第2项)
141.3.2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151.3.2.1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161.3.2.1.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71.3.2.1.1.1北京市人民政府
181.3.3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1.3.3.1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201.3.3.1.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11.3.3.1.1.1北京市人民政府
221.3.4北京金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31.3.4.1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241.3.4.1.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51.3.4.1.1.1北京市人民政府
261.3.5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71.3.5.1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281.3.5.1.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91.3.5.1.1.1北京市人民政府
301.3.6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11.3.6.1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321.3.6.1.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31.3.6.1.1.1北京市人民政府
341.3.7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351.3.7.1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361.3.7.1.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71.3.7.1.1.1北京市人民政府
381.3.8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
391.3.8.1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401.3.8.1.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11.3.8.1.1.1北京市人民政府
421.3.9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431.3.9.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41.3.9.1.1北京市人民政府
451.3.10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61.3.10.1北京市人民政府
471.3.11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481.3.11.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91.3.11.1.1北京市人民政府

(八)中国轮胎企业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轮胎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一座3201-06室注册证书:No. 1516015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5日

2、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轮胎企业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3、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中国轮胎企业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

4、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美元

CZ Tire Holdings Limited

(BVI)

China Tire Enterprises Limited

(Hong Kong)

100%

100%

CPEChina Fund L.P.

100%CZ Tire Investment Limited

(BVI)

项目

项目2018年/2018年12月31日2017年/2017年12月31日
总资产320.40339.29
净资产264.16284.44
营业收入-18.88156.92
净利润-20.289.70

注:中国轮胎企业2017年及2018年财务报表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主要下属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中国轮胎企业除持有中策橡胶0.22%的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6、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出资层级出资人
11CZ Tire Holdings Limited(BVI)
21.1CZ Tire Investment Limited(BVI)
31.1.1CPEChina Fund,L.P.(Cayman)

三、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情况根据杭州元信东朝和中国轮胎企业出具的《关于和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其他交易对方关联关系的说明》,杭州元信东朝的有限合伙人之一是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管理人为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方之一中国轮胎企业有限公司是CPEChina Fund, L.P.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CPEChina Fund, L.P.是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管理的境外美元基金。除上述情况外,本企业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两名股东存在关系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四、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情况。

五、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

七、交易对方是否适用私募基金备案条件

1、根据杭州元信东朝出具的《说明》,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的投资将仅限于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收取任何与投资管理相关的收益,因此无须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根据绵阳元信东朝出具的《说明》,绵阳元信东朝未持有其他权益,执行事务合伙人亦不收取管理费,因此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3、杭州元信朝合已于2017年7月21日取得基金业协会出具的备案编码为ST2799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杭州元信朝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23日取得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登记编号为P1001255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4、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均注册于境外,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间接收购中策橡胶12.91%股权。中策橡胶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公司拟通过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实施收购。

一、中策海潮的基本情况

中策海潮为本次交易所设立持股平台,其设立主要用于收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除拟收购中策橡胶外,不存在其他经营性资产,亦不存在日常经营活动。

(一)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增资以前,中策海潮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建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4月17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5号2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LMN576
经营范围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130,00072.22%
杭州海潮50,00027.78%
合计180,000100.00%

(二)历史沿革

1、2019年4月,中策海潮设立

中策海潮由巨星集团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131,000万元,巨星集团以货币资金认缴全部出资额。2019年4月17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MA2GLMN576的《营业执照》。中策海潮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131,000100.00%
合计131,000100.00%

2、2019年5月,增资及股权转让

2019年5月30日,中策海潮股东决定,同意巨星集团将持有的中策海潮

0.7692%股权1,000万元认缴出资额转让给杭州海潮。

同日,巨星集团与杭州海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巨星集团将其持有的1,000万元出资额转让与杭州海潮,转让价格为0元,由于巨星集团尚未实缴出资,因此出资义务由受让方股东杭州海潮承担。2019年5月30日,中策海潮召开股东会,同意本次增资的认缴总额为49,000万元;杭州海潮原拥有中策海潮1,000万元,现追加认缴49,000万元,前后共认缴出资50,000万元。

2019年5月31日,中策海潮就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中策海潮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130,00072.22%
杭州海潮50,00027.78%
合计180,000100.00%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股权结构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110,000万元,并取得中策海潮27.50%股权。在上市公司增资的同时,杭叉集团将以相同价格向中策海潮增资110,000万元。

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巨星集团130,00032.50%
杭叉集团110,00027.50%
巨星科技110,00027.50%
杭州海潮50,00012.50%
合计400,000100.00%

二、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策橡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2日
营业期限1992年6月12日至2042年6月11日
注册资本78,703.7038万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外资比例低于25%)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2号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塘新区)1号大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2074XW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轮胎、车胎及橡胶制品;汽车零配件、汽车附属用油、汽车装饰用品的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一)历史沿革情况

1、1992年6月,标的公司设立

1991年10月16日,杭州橡胶总厂与东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合资开设杭州橡胶轮胎公司的意向书》。

1992年1月11日,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出具“浙计经外[1992]10号”《关

于合资经营杭州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原则同意杭州橡胶总厂与港澳国际投资公司东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杭州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项目建议书。1992年4月28日,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出具“浙计经外[1992]403号”《关于杭州港潮轮胎有限公司项目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合资外方调整为中策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额为2,990万美元,其中杭州橡胶总厂以全厂现有固定资产折价出资1,465.1万美元,占49%;中策投资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1,524.9万美元,占51%。

1992年5月3日,杭州橡胶总厂与中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资经营杭州中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以及《合资经营杭州中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92年6月2日,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92)浙外经贸资字47号”《关于同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同意设立杭州中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意投资各方签署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

1992年6月2日,中策橡胶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编号为“外经贸资浙府字[1992]98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

1992年6月12日,中策橡胶取得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企合浙杭总字第000216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策橡胶设立时的名称为杭州中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中文)、HANGZHOU ZHONGCE RUBBER CO.,LTD(英文);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望江门外海潮路1号;企业类别为合资经营(港资);经营范围为:轮胎、车胎及橡胶制品制造,注册资本为2990万美元;董事长为黄鸿年;经营期限为自1992年6月12日至2042年6月11日止。

1993年2月19日,杭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杭会一(1993)字第36号”《验资报告书》,确认合资双方已缴足注册资本2,990万美元。其中中策投资有限公司出资现汇美元1,524.9万元;杭州橡胶总厂于1992年7月7日投入固定资产共计86,609,869.35元,其中80,025,227.10元按投入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合美元1,465.1万元,作为出资款。

本次固定资产投入已经杭州资产评估中心于1992年4月18日出具杭评“(1992)字第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杭州橡胶总厂固定资产净值

为9,593.5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3,400万元,机器设备6,193.56万元),流动资产14,481.25万元,专项资产3,272.67万元,其他资产61.26万元,全部资产合计27,408.74万元。

中策橡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杭州橡胶总厂1,465.1049%
2中策投资有限公司1,524.9051%
合计2,990.00100%

2、1994年4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1993年3月15日,中策投资有限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轮胎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51%股权转让给轮胎集团。1993年3月26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中策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51%股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轮胎集团,并同意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修正案。

1993年4月25日,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了“杭外经贸资(1993)244号”《关于同意杭州中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变更合资外方的批复》,同意中策橡胶外方投资者中策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全部股权转让给轮胎集团,并同意合资公司董事会所作的合资合同及章程的修正案。

中策橡胶已就本次变更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资浙府字[1992]019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杭州橡胶总厂1,465.1049%
2轮胎集团1,524.9051%
合计2,990.00100%

3、1998年名称变更

经中策橡胶董事会审批,中策橡胶公司名称于1998年3月由“杭州中策橡

胶(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本次名称变更已经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杭外经贸资[1998]45号”出具《关于同意合资经营杭州中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并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998年3月23日,中策橡胶就本次变更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编号为“外经贸资浙府字[1992]01999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1998年7月,第一次增资

1996年,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1992年、1993年、1994年和1995年尚未分配利润之全部再投资于中策橡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再投资的比例与原投资比例相同。1997年8月18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1996年公司尚未分配利润全部再投资于中策橡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再投资的比例与原投资比例相同。1998年7月6日,杭州橡胶总厂与轮胎集团签订《关于同意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九二、九三、九四、九五、九六年利润转增资本的协议》,约定将1992-1996年可分配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再投资于中策橡胶,其中杭州橡胶总厂增资74,374,855.61元人民币,轮胎集团增资77,410,564.01元人民币,上述增资折成美元增加注册资本,并以人民币出资。同日,合资双方一致同意相应修改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

1996年10月21日和1998年7月23日,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以“杭财企(96)字第501号、杭国资(96)字137号”《关于杭州橡胶总厂要求将从合资企业应分得的利润转作再投资的批复》和“杭财企[1998]字479号、杭国资[1998]字139号”《关于杭州橡胶总厂要求将从合资企业应分得的利润转作再投资的批复》,同意杭州橡胶总厂将1992年至1995年从中策橡胶应分得的利润62,393,173.44元转作再投资,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同意杭州橡胶总厂将1996年从中策橡胶应分得的利润11,981,682.17元转作再投资,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998年7月23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杭经开管发[1998]078号”《关于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中策橡

胶将1992年至1996年度公司合营双方利润151,785,419.62元人民币用于再投资,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820万美元。

1998年8月11日,杭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杭会验四(98)字第12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1998年7月31日,中策橡胶增加实收资本人民币151,785,419.62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4,810万美元。中策橡胶已就本次变更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资浙府字[1992]019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美元)出资比例
1杭州橡胶总厂23,569,00049%
2轮胎集团24,531,00051%
合计48,100,000100%

5、1999年12月,第二次增资

1999年8月19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1)将中策橡胶注册资本由美元方式表述改为用人民币表述,即原注册资本4,810万美元改述为注册资本人民币315,102,209.62元;(2)合资双方将合资公司1997年度前的可分配利润等人民币154,646,567.08元,全额再投资于中策橡胶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再投资比例与原投资比例相同。同日,合资双方一致同意相应修改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

1999年9月27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局出具“杭经开贸[1999]088号”《关于中策橡胶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中策橡胶以1997年度中外双方未分配利润30,296,897.02元和双方已投入人民币124,349,670.06元增加注册资本;同意修订后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

1999年12月1日,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信验字(1999)第37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1999年9月30日,中策橡胶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469,748,776.70元。根据该验资报告以及中策橡胶中外合资双方对合资

合同、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杭州橡胶总厂的出资组成如下:(1)以公司成立时的净资产140,956,565.43元出资(含经杭州市财政局确认的杭州橡胶总厂净资产133,654,539.50元及经杭州化工控股集团确认的杭州永固橡胶厂净资产7,302,025.93元);(2)以公司1992年至1996年可分配利润74,374,855.61元追加投入;(3)以公司1997年可分配利润14,845,479.54元追加投入。”“轮胎集团的出资组成如下:(1)以公司成立时现汇出资1,524.9万美元;(2)以代付进口设备款人民币43,152,410.73元出资;(3)以公司1992年至1996年可分配利润77,410,564.01元追加投入;(4)以公司1997年可分配利润15,451,417.48元追加投入。”

1999年12月3日,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杭州市财政局共同出具“杭财企[1999]字913号、杭国资[1999]字227号”《关于同意杭州橡胶总厂将从合资企业分得利润转作再投资的批复》,同意杭州橡胶总厂将1997年从中策橡胶应分得的利润14,845,479.54元转作再投资,增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

中策橡胶已就本次变更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资浙府字[1992]019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杭州橡胶总厂230,176,900.5849%
2轮胎集团239,571,876.1251%
合计469,748,776.70100%

6、2003年10月,第三次增资和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3年5月28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一致同意将公司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人民币65,915,376.11元以及公司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人民币77,938,685.31元,共计人民币143,854,061.42元同比例转增为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469,748,776.70元增加至613,602,838.12元;公司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相应修改。

2003年6月15日,轮胎集团与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轮胎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5%的股权以人民币164,659,656.90元的价格转让给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6月15日,杭州橡胶总厂出具《关于中国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同意函》,同意放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合资合同、公司章程。2003年6月15日,杭州橡胶总厂、轮胎集团及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修订后的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2003年6月25日,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出具“杭工资司权[2003]162号”《关于同意增加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中策橡胶注册资本增加至613,602,838.12元,杭州橡胶总厂出资额由230,176,900.58元增加至300,665,390.68元。

2003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具“商资二批[2003]552号”《商务部关于同意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中策橡胶增加注册资本。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具“商资二批[2003]748号”《商务部关于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轮胎集团将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30日,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东会验[2003]第144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3年9月30日,中策橡胶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43,854,061.42元。

中策橡胶已就本次变更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资审字[2002]0257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杭州橡胶总厂300,665,390.6849%
2轮胎集团159,536,737.9126%
3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3,400,709.5325%
合计613,602,838.12100%

7、2009年1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9年9月8日,杭州橡胶总厂及轮胎集团出具说明,同意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权转让给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2009年9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市国资委简复[2009]第21号”《公文处理简复单》,同意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2008年12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并经备案后的资产评估价格为参考依据,出资受让中策橡胶25%的股权。

2009年10月12日,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25%股权以26,026.9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4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交易价格由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同日,中策橡胶股东签署了修订后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

2009年11月13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出具“杭经开商[2009]269号”《关于同意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股权和投资方地址及法人变更的批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及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等事项。

中策橡胶已就本次变更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资审字[2002]0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杭州橡胶总厂300,665,390.6849%
2轮胎集团159,536,737.9126%
3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53,400,709.5325%
合计613,602,838.12100%

8、2011年10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1年3月1日,杭州橡胶总厂和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关于同意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26%股权转让的函》,同意轮胎集团将其持有中策橡胶26%股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中国轮胎,并放弃优先受让权。2011年7月22日,轮胎集团与中国轮胎签订《关于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26%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轮胎集团将中策橡胶26%的股权以人民币6亿元或等值美元的价格依法转让给中国轮胎企业,股权转让价款于政府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后12个月内支付。2011年7月26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一致同意轮胎集团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26%(合计人民币15,953.6738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轮胎企业,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

2011年7月26日、2011年7月27日,杭州橡胶总厂、中国轮胎企业及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分别签署了《合资经营合同修订案》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1年9月27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出具“杭经开商[2011]212号”《关于同意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股权及合同章程变更的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新签署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

中策橡胶已就本次变更取得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资资审字[2002]0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杭州橡胶总厂300,665,390.6849%
2中国轮胎企业159,536,737.9126%
3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53,400,709.5325%
合计613,602,838.12100%

9、2012年股东名称变更

2012年2月16日,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自2012年1月19日起,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日,中策橡胶合营各方就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修正案和章程修正案。同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合营方“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投资方于2012年5月2日签署的合同修正案和章程修正案。

2012年5月9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出具“杭经开商许[2012]47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中策橡胶的投资方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中策橡胶各投资方于2012年5月2日签署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

中策橡胶就本次股东变更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资审字[2002]0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2013年名称变更

2013年7月15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同日,中策橡胶股东签署了章程及合资合同的修正案。中策橡胶已就本次变更取得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贸资审字[2002]0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2014年11月,重组(第四次增资和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4年8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市国资委简复[2014]第1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简复单》,同意中策橡胶拟进行的企业重组以201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开展审计

和资产评估工作。2014年8月18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坤元评报[2014]291号”《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企业重组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2013年9月30日,中策橡胶企业重组项目经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1.4亿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2014年9月30日起失效。2014年8月26日,杭州市国资委出具“杭国资产[2014]107号”《关于核准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重组资产评估项目的批复》,核准中策橡胶资产评估结果。

2014年8月27日,中策橡胶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关于同意<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重组实施方案>的决议》,同意:1、《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重组实施方案》;2、杭州橡胶总厂将持有的中策橡胶18.3391%计112,529,076.20元股权、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中策橡胶6.6034%计40,518,920.84元股权,按照国资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3、摘牌受让方必须同时以其受让股权相同的每股价格、以现金出资方式对中策橡胶进行单方增资,增加注册资本138,942,419.80元,占增资后中策橡胶注册资本的18.4630%。增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股东杭州橡胶总厂办理;4、股东转让股权及增加注册资本后,中策橡胶注册资本为752,545,257.92元,其股本结构如下:杭州橡胶总厂出资188,136,314.48元,占注册资本的25%;杭州金投出资112,881,788.69元,占注册资本的15%;中国轮胎企业出资159,536,737.91元,占注册资本的21.1996%。摘牌受让方出资额(股权)为291,990,416.8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8004%;5、同意就股东股权转让及现金增资的相关事宜对中策橡胶合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2014年8月27日,杭州橡胶总厂、中策橡胶作出《杭州橡胶(集团)公司四届四次、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五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重组职工安置方案》。杭州橡胶总厂、中国轮胎企业及杭州金投已分别出具《声明》,同意中策橡

胶的本次重组(股权转让、商标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并就股权转让、现金增资及商标使用的相关事项对中策橡胶合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同时不可撤销的放弃本次重组中相关方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及优先增资权。

2014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市国资委简复[2014]第15号”《公文处理简复单》,同意按照《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重组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实施重组。2014年9月1日,中策橡胶24.9425%股权计153,047,997.04元在杭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2014年9月29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转让24.9425%股权给杭州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及绵阳元信东朝,股权转让价格为1,652,902,155.78元人民币,其中,杭州元信东朝以85,091,385.61元受让13.8675%股权;杭州元信朝合以29,124,262.04元受让4.7464%股权;绵阳元信东朝以38,832,349.39元受让6.3286%股权。

2014年9月29日,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就本次挂牌交易签署《成交确认书》。

2014年9月29日,杭州橡胶总厂、杭州金投与杭州元信东朝、杭州杭州元信朝合、绵阳元信东朝(以上三家合称为“受让方”)签署了《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杭州橡胶总厂和杭州金投将其分别持有的中策橡胶18.3391%的股权和

6.6034%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成交价款为1,652,902,155.78元。

2014年9月29日,中策橡胶与杭州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及绵阳元信东朝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杭州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及绵阳元信东朝以购买中策橡胶24.9425%股权相同的每股单价、以现金出资方式对中策橡胶进行单方增资。各方确认,杭州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及绵阳元信东朝以1,500,578,133.84元认购中策橡胶138,942,419.80元的增资。

2014年11月24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3,894.24198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613,602,838.12元变更为752,545,257.92元。其中:杭州元信东朝以现金增资77,248,988.87元,杭州元信朝合以现金増

资26,440,041.83元,绵阳元信东朝以现金增资35,253,389.10元,均将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位。同日,各方签署新的章程。

2014年11月25日,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挂牌交易出具了项目编号为“HJS-14-08-178”的《产权交易凭证》。

2014年11月25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杭经开商许[2014]143号”《准予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股转及增资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

2014年12月19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2014]3283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4年12月16日,中策橡胶已经收到杭州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及绵阳元信东朝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38,942,419.80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752,545,257.92元。

中策橡胶已就本次变更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资资审字[2002]0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杭州橡胶总厂188,136,314.4825.00%
2中国轮胎企业159,536,737.9121.20%
3杭州金投112,881,788.6915.00%
4杭州元信东朝162,340,374.4821.57%
5杭州元信朝合55,564,303.877.38%
6绵阳元信东朝74,085,738.499.84%
合计752,545,257.92100.00%

12、2015年3月,第五次增资

2015年1月7日,中策橡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34,491,780.08元人民币,由752,545,257.92元人民币变更为787,037,038.00元人民币。其中:杭州橡胶总厂以未分配利润方式出资8,622,945.00元人民币,杭州金投以未分配利润方式出资5,173,767.00元人民币,中国轮胎企业以未分配利润

方式出资7,312,119.00元人民币,杭州元信东朝以货币方式出资7,440,636.08元人民币,杭州元信朝合以货币方式出资2,546,701.00元人民币,绵阳元信东朝以货币方式出资3,395,612.00元人民币,新增出资于2015年3月31日前缴清。2015年1月26日,中策橡胶全体股东签署了《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就上述增资相关事项对章程进行了修订。

2015年3月12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杭经开商许[2015]25号”《准予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上述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中策橡胶已就本次变更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资资审字[2002]0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杭州橡胶总厂196,759,259.4825.00%
2中国轮胎企业166,848,856.9121.20%
3杭州金投118,055,555.6915.00%
4杭州元信东朝169,781,010.5621.57%
5杭州元信朝合58,111,004.877.38%
6绵阳元信东朝77,481,350.499.84%
合计787,037,038.00100.00%

13、2015年5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4年12月10日,中国轮胎企业与CSI、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及JGF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轮胎企业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165,140,833.54元的出资额,即20.9826%股权,分别转让给CSI、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和JGF。其中,CSI以2,000万美元受让中策橡胶1.4471%股权;Cliff Investment以13,000万美元受让中策橡胶9.4060%股权;Esta Investments以12,000万美元受让中策橡胶8.6824%股权;JGF以2000万美元受让中策橡胶1.4471%股权(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全资拥有JGF,其受让股权部分由JGF单独实际持有)。2015年5月19日,中策橡胶召开董事会并作出“中策董议[2015]08号”董事会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同意CSI、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以及JGF成为公司新股东。同日,杭州橡胶总厂、杭州金投、杭州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具《自愿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

2015年5月19日,杭州橡胶总厂、杭州金投、中国轮胎企业、杭州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绵阳元信东朝、CSI、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以及JGF共同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5年5月19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杭经开商许[2015]47号”《准予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此次股权转让。

中策橡胶已就本次变更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商外资资审字[2002]0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杭州橡胶总厂196,759,259.4825.00%
2杭州金投118,055,555.6915.00%
3杭州元信东朝169,781,010.5621.57%
4绵阳元信东朝77,481,350.499.84%
5杭州元信朝合58,111,004.877.38%
6Cliff Investment74,028,703.799.41%
7Esta Investments68,333,703.798.68%
8CSI11,389,212.981.45%
9JGF11,389,212.981.45%
10中国轮胎企业1,708,023.370.22%
合计787,037,038.00100.00%

本次变更后,中策橡胶除了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经营范围变更、高

级管理人员外,未作其他重大变更。中策橡胶股东杭州橡胶总厂于2018年11月进行了名称变更,由杭州橡胶(集团)公司(从属名称:杭州橡胶总厂)变更为杭州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尚未向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相关事项,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中策橡胶股东仍记载为杭州橡胶总厂,杭橡集团名称变更不影响其所持有的中策橡胶权益。中策橡胶将不晚于本次交易交割时办理股东名称变更备案事项。

(二)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情况

最近三年内,标的公司不存在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情况。

(三)其他事项

2014年9月29日,杭州橡胶总厂、杭州金投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以下称为“受让方”)签署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后续出具的说明函,受让方承诺中策橡胶在股份制改造时将对价为人民币6,500万元的股权依法转让给富轮橡胶,股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点的市场公允价格。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如届时富轮橡胶要求行使上述权利,中策海潮同意按其本次受让的目标股权(即中策橡胶46.9489%股权)占转让方拟出让的目标公司股权(即中策橡胶57.1136%股权)的百分比例,承继交易对方的前述承诺义务。

四、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

(一)股权结构图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4年8月,杭橡集团与杭州金投签署了《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杭州金投承诺在经营和财务决策上与杭橡集团保持一致,杭橡集团拥有中策橡胶40%的表决权比例。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及杭州元信朝合均为财务投资者且不为一致行动人,因此杭橡集团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杭橡集团及杭州金投最终控制人均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因此中策橡胶实际控制人为杭州市人民政府。

(三)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其他相关投资协议

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亦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相关投资协议。

(四)原高管和核心人员的安排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原有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

(五)是否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五、主要资产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

(一)主要资产情况

1、固定资产

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策橡胶固定资产净值为977,522.38万元,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成新率
永久产权土地和房屋建筑物481,881.32122,128.01359,753.3174.66%
机器设备1,274,832.67732,294.74542,537.9242.56%
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294,163.29220,389.3073,773.9825.08%
运输设备8,837.397,380.221,457.1716.49%
合计2,059,714.661,082,192.27977,522.3847.46%

2、主要土地、房屋建筑物情况

(1)土地

截至2019年7月31日,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序号使用权人权证号坐落面积(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终止日期权利限制
1中策橡胶(注1)杭江出国用(1998)字第000039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10-1-1地块2,129.60出让工业2043.08.03
2中策橡胶杭经国用(2014)第200005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号大街1号382,438出让工业用地2055.8.13
3中策橡胶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96525号望江新园三园2幢202室2.90划拨城镇住宅用地/
4中策橡胶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96536号望江新园三园4幢104室6.90划拨城镇住宅用地/
5朝阳橡胶杭江出国用(1998)字第000040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10-1-1地块279,943.70出让工业2043.08.03
6中纺胶管杭经国用(2014)第100030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823,292出让工业用地2052.09.10
号大街28号
7中策安吉安吉国用(2013)第02652号安吉县临港经济区疏港大道1号65,892出让工业用地2063.01.17
8中策安吉安吉国用(2013)第02657号安吉县临港经济区疏港大道1号82,995出让工业用地2063.01.17
9中策安吉安吉国用(2013)第02658号安吉县临港经济区疏港大道1号97,520出让工业用地2063.01.17
10中策安吉安吉国用(2013)第02662号梅溪镇梅溪村101,293出让工业用地2063.01.09
11中策安吉安吉国用(2013)第02663号安吉县临港经济区疏港大道1号92,459出让工业用地2063.01.17
12中策安吉安吉国用(2014)第00469号梅溪镇梅溪村59,539出让工业用地2063.11.28
13中策安吉安吉国用(2014)第00482号梅溪镇梅溪村3,553出让工业用地2064.02.22
14中策安吉安吉国用(2014)第00485号梅溪镇梅溪村86,586出让工业用地2063.11.28
15中策安吉安吉国用(2014)第00496号梅溪镇梅溪村40,804出让工业用地2063.11.28
16中策安吉安吉国用(2014)第00499号梅溪镇梅溪村79,681出让工业用地2063.11.29
17中策安吉安吉国用(2014)第00503号梅溪镇梅溪村12,460出让工业用地2063.11.28
18中策安吉浙(2018)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11291号梅溪镇梅溪村733出让工业用地2063.11.28
19中策安吉浙(2018)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11311号梅溪镇梅溪村7,260出让仓储用地2063.01.17
20中策安吉浙(2018)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14021号安吉临港工业园70,751出让工业用地2068.08.19
21中策金坛(注2)坛国用(2012)第8206号开发区环园北路北侧,金宜路西侧5,880出让工业用地2062.05.31
22中策金坛(注2)坛国用(2012)第8210号开发区环园北路北侧,金宜路西侧329,835出让工业用地2062.05.31
23中策金坛(注2)坛国用(2014)第5453号开发区环园北路北侧,金宜路西侧地块62,515出让工业用地2063.09.18
24中策金坛(注2)坛国用(2014)第5454号开发区环园北路北侧,金宜路西侧地块56,344出让工业用地2063.09.18
25中策金坛坛国用(2014)第开发区环园北路61,959出让工业2063.1
(注2)5455号北侧,金宜路西侧地块用地0.07
26中策金坛(注2)坛国用(2014)第5456号开发区环园北路北侧,金宜路西侧地块2,493出让工业用地2063.09.18
27中策建德浙(2019)建德市不动产权第0000091号下涯镇春秋村386,067.20出让工业用地2061.03.05
28杭州金朝阳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建国用(2004)第3411号下涯镇上市村(工业功能区)33,350出让工矿仓储(工业)2054.11.11
29中策清泉浙(2016)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6684号新登镇双清路98号第19幢等79,695出让工业用地2062.07.05
30中策清泉浙(2016)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6705号新登镇双清路98号第4幢等297,997出让工业用地2062.07.05
31朝阳实业建国用(2013)第1950号乾潭镇城东区块安仁村12,246出让工业用地2063.03.19
32朝阳实业建国用(2013)第0458号乾潭镇安仁村22,947出让工业用地2057.06.28
33朝阳实业建国用(2013)第0459号乾潭镇安仁村9,059出让工业用地2057.06.28
34杭州中策橡胶公司新安江分厂(注3)建国用(2001)字第0721号新安江镇健康北路3幢12.88划拨住宅用地/
35杭州中策橡胶公司新安江分厂(注3)建国用(2006)第5257号洋溪街道洋溪村1,216.85划拨住宅(城镇单一)/

注1:中策橡胶已由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更名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该项土地使用权证尚未更名。注2:中策金坛已由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更名为中策橡胶(常州金坛)有限公司,第21-26项土地使用权证尚未更名。注3:杭州中策橡胶公司新安江分厂已注入中策建德,第34-35项土地使用权证尚未更名。

(2)房屋建筑物

截至2019年7月31日,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如下:

序号产权人权证号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设计用途登记时间权利限制
1中策橡胶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96536号望江新园三园4幢104室112.67住宅/
2中策橡胶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96525号望江新园三园2幢202室48.12住宅/
3杭州橡胶(集团)公司永固橡胶厂(注)杭房产证江移字第0008957号秋涛南苑2幢1单元704室34.97住宅1998.07.22
4杭州橡胶(集团)公司永固橡胶厂(注)杭房产证拱更字第0001968号和睦支路26号103室53.73住宅1998.12.25
5杭州橡胶(集团)公司永固橡胶厂(注)杭房产证上字第0024302号江城路508号132.89非住宅2002.09.24
6朝阳橡胶杭房权证经字第0000212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大街23号65,691.20非住宅2002.01.15
7朝阳橡胶杭房权证经字第0000213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大街23号6,361.19非住宅2002.01.15
8朝阳橡胶杭房权证经字第0000214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大街23号4,234.56非住宅2002.01.15
9中纺胶管杭房权证经移字第14760024号18号大街28号2,076.77非住宅2014.06.18
10中纺胶管杭房权证经移字第14760031号18号大街28号2,151.80非住宅2014.06.18
11中纺胶管杭房权证经移字第14760040号18号大街28号5,685.37非住宅2014.06.18
12中纺胶管杭房权证经移字第14760043号18号大街28号1,585.33非住宅2014.06.18
13中纺胶管杭房权证经移字第14760054号18号大街28号6,033.36非住宅2014.06.18
14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61号洋溪街道朝阳路9幢530.06/2015.11.20
15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62号洋溪街道朝阳路1号382.66/2015.11.20
16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63号洋溪街道朝阳路6幢191.92住宅2015.11.20
17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64号新安江街道艾溪路2-1号352.98非住宅2015.11.20
18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65号洋溪街道朝阳路5幢2达源503室60.94住宅2015.11.20
19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洋溪街道朝阳路13,247.18非住宅2015.11.20
12744066号
20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67号洋溪街道朝阳路5幢4单元508室62.70住宅2015.11.20
21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68号洋溪街道朝阳路1号412.38非住宅2015.11.20
22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69号洋溪街道朝阳路1号3,047.67非住宅2015.11.20
23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70号洋溪街道朝阳路1号3,880.90非住宅2015.11.20
24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71号洋溪街道朝阳路1号3,875.21非住宅2015.11.20
25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72号洋溪街道朝阳路1号3,117.19非住宅2015.11.20
26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73号新安江街道健康北路4幢A2单元304室55.48住宅2015.11.20
27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74号洋溪街道朝阳路1号9,590.29非住宅2015.11.20
28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75号洋溪街道朝阳路1号5,003.70非住宅2015.11.20
29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76号洋溪街道江景路1-1号117.98非住宅2015.11.20
30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77号洋溪街道朝阳路8幢1单元503室54.52住宅2015.11.20
31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78号洋溪街道朝阳路4幢507室60.94住宅2015.11.20
32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79号洋溪街道朝阳路8幢2单元105室57.97住宅2015.11.20
33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80号洋溪街道朝阳路8幢3单元209室57.65住宅2015.11.20
34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81号洋溪街道朝阳路4幢508室62.70住宅2015.11.20
35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82号洋溪街道朝阳路8幢3单元609室57.65住宅2015.11.20
36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83号洋溪街道朝阳路8幢3单元210室54.52住宅2015.11.20
37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84号洋溪街道朝阳路4幢205室60.94住宅2015.11.20
38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85号洋溪街道朝阳路4幢102室60.94住宅2015.11.20
39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86号洋溪街道朝阳路8幢1单元604室57.65住宅2015.11.20
40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87号洋溪街道朝阳路8幢2单元607室54.82住宅2015.11.20
41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88号洋溪街道朝阳路7幢2单元308室46.70住宅2015.11.20
42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89号洋溪街道朝阳路7幢2单元105室46.95住宅2015.11.20
43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90号洋溪街道朝阳路7幢2单元306室44.03住宅2015.11.20
44中策建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44091号洋溪街道朝阳路8幢1单元602室54.52住宅2015.11.20
45中策建德浙(2019)建德市不动产权第0000091号下涯镇春秋村91,583.15非住宅2019.01.04
46中策清泉浙(2016)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6684号新登镇双清路98号第19幢等41,388.79工业2016.12.21
47中策清泉浙(2016)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6705号新登镇双清路98号第4幢等280,421.50工业2016.12.21
48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0174号乾潭镇安仁村3号宿舍楼3,170.05非住宅2014.07.11
49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0175号乾潭镇安仁村4号宿舍楼3,500.12非住宅2014.07.11
50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0176号乾潭镇安仁村1号宿舍楼1,507.88非住宅2014.07.11
51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2663号乾潭镇安仁村2号宿舍楼3,733.04非住宅2014.09.16
52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2664号乾潭镇安仁村水泵房207.19非住宅2014.09.16
53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2665号乾潭镇安仁村浴室129.15非住宅2014.09.16
54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2666号乾潭镇安仁村锅炉房259.74非住宅2014.09.16
55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2667号乾潭镇安仁村高配间164.47非住宅2014.09.16
56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2668号乾潭镇安仁村2号厂房5,448.03非住宅2014.09.16
57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2669号乾潭镇安仁村4号厂房1,696非住宅2014.09.16
58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2670号乾潭镇安仁村5号厂房2,716.22非住宅2014.09.16
59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2671号乾潭镇安仁村6号厂房4,286.37非住宅2014.09.16
60朝阳实业杭房权证建字第12722672号乾潭镇安仁村7号厂房3,318.49非住宅2014.09.16

注:经杭州化工控股集团确认,杭州橡胶(集团)公司杭州永固橡胶厂净资产进入中策橡胶注册资本。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橡胶(集团)公司永固橡胶厂名下房产尚未办理完成过户至中策橡胶的手续。

3、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

截至2019年7月31日,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物如下:

(1)中策橡胶

中策橡胶目前存在18处建筑物,分别为:A.迁(扩)建总降压站工程;B.500万/年轿车子午胎车间(一)工程;C.自备供热锅炉新增发电项目;D.制冷站、浴室、循环水泵房及空压站工程;E.炼胶车间工程;F.新建倒班宿舍楼和扩建更衣室及空压站工程;G.原材料仓库及氮气站工程;H.里程试验站工程;I.油库及硫磺库工程;J.噪音试验室及汽油储油罐站房工程;K.半钢丝子午胎车间(二)工程;L.生产辅助用房;M.水处理间;N.质检及辅助用房;O.车间(三)扩建项目;P.倒班宿舍楼;Q.扩建生产辅助用房项目;R.机修大修设备产能置换厂房。以上18处建筑物共计建筑面积约729,640.43平方米,均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策橡胶部分房产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主要原因系相关地块绿化率尚未达到验收标准。中策橡胶已就相关地块绿化率问题与政府部门进行了沟通协商,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中策橡胶将根据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情况进行整改并落实解决方案,积极持续推动相关产权证书的办理手续,预计在18个月内完成上述建筑物的全部房产证办理工作,上述建筑物产权证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2)中策安吉

中策安吉目前存在9处建筑物,分别为:A. 1#倒班宿舍、2#倒班宿舍、3#倒班宿舍、4#倒班宿舍、9#倒班宿舍;B.车间四;C.车间(三);D.车间五(A)、车间五(B)、1#成品库、2#成品库;E.主厂房、运转楼、破碎楼、室内贮煤场、化水车间、脱硫综合楼、综合水泵房、总降压站;F.净水站、1#门卫、3#门卫;G.5#倒班宿舍、食堂、4#门卫;H.3#-8#成品库;I.炼胶车间。以上9处建筑物共

计建筑面积约380,610.14平方米,其中E、I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7处建筑物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策安吉房产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系由于该等房产所涉在建工程尚未完工。待完成竣工验收后,中策安吉将依法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预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相关办理手续。上述建筑物产权证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3)中策金坛

中策金坛目前存在7处建筑物,分别为:A.炼胶车间、原材料准备车间;B.半钢子午胎车间(一);C.1#、2#、3#、4#、5#倒班宿舍;D.机修车间、浴室、净水站等5栋建筑;E.硫黄库、胶浆房、油桶区等5栋建筑;F.水泵房;G.总降压站。以上7处建筑物共计建筑面积约229,001.96平方米,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策金坛房产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系由于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目前中策金坛正积极与破产管理人沟通,推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产权证。上述建筑物产权证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朝阳橡胶

朝阳橡胶目前存在13处建筑物,分别为:A.厂房扩建;B.生产车间及配套用房扩建工程;C.产品测试房工程;D.低温水泵房工程;E.硫化检测车间工程;F.压延压出成型车间工程;G.新建生产用房;H.总降压站工程;I.原材料准备车间工程;J.炭黑压送间工程;K.胶料收发用房;L.炼胶车间、公用工程车间、倒班宿舍;M.碳黑库及软水剂车间、锅炉房、总降压站。以上13处建筑物共计建筑面积约224,817.04平方米,其中C、K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11处建筑物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朝阳橡胶部分房产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主要原因系相关地块绿化率尚未达到验收标准。朝阳橡胶厂区目前涉及政策性搬迁,朝阳橡胶已就相关搬迁补偿

的问题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如搬迁未实施的,朝阳橡胶将根据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情况进行相关整改并落实解决方案,积极持续推动相关产权证书的办理手续,并预计在18个月内完成上述建筑物的全部房产证办理工作,上述建筑物产权证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5)中策建德

中策建德目前存在9处建筑物,分别为:A.厂区入口大门及传达室工程;B.80t/h中水处理站工程;C.生产给水净水站工程;D.多功能食堂工程;E.机修车间工程;F.原材料准备车间;G.轮胎车间(Ⅰ);H.炼胶车间(Ⅲ)、水池及泵站、软化剂库(c);I.20t锅炉间。以上9处建筑物共计建筑面积约125,097.72平方米,其中A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8处建筑物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策建德部分房产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主要原因系该等房产所涉在建工程尚未完工。待完成竣工验收后,中策建德将依法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预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相关办理手续。上述建筑物产权证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根据中策橡胶提供的资料,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共有建筑面积约为120,014.35平方米的建筑物,尚未办理产权证,也尚未取得相关审批资料。根据中策橡胶说明与承诺,如有关部门就上述建筑物提出异议,中策橡胶将及时整改清理。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仅占中策橡胶及子公司总建筑面积的5.04%,对中策橡胶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对其整改清理不会对中策橡胶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万邦评估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万邦评报〔2019〕86号”《评估报告》,万邦评估已对产权瑕疵事宜做了充分披露。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价格以万邦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进行约定,交易各方已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上述建筑物不能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作价产生影响。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

司投资风险,巨星集团已就中策橡胶的净利润数额及盈利补偿事宜向上市公司承诺并与上市公司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具体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七)业绩补偿承诺”。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1、商标

截至2019年7月31日,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拥有309项注册商标,持有的主要注册商标详见本报告书附件一。

2、专利

截至2019年7月31日,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拥有517项专利证书,持有的主要专利详见本报告书附件二。

3、软件著作权

截至2019年7月31日,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拥有17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持有的主要软件著作权详见本报告书附件三。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形。

(四)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策橡胶合并口径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占负债比例
短期借款493,348.7032.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87.790.01%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435,868.4128.54%
预收款项25,419.231.66%
应付职工薪酬15,375.231.01%
应交税费5,570.420.36%
其他应付款97,044.906.3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52,755.0810.00%
其他流动负债10,094.410.66%
流动负债合计1,235,564.1680.91%
长期借款175,037.1911.46%
预计负债50,700.913.32%
递延收益65,631.464.30%
递延所得税负债169.160.01%
非流动负债合计291,538.7219.09%
负债合计1,527,102.88100.00%

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策橡胶负债总额为1,527,102.8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3.26%,负债主要为银行借款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五)或有负债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重大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调查或行政处罚情况

1、重大未决或潜在的诉讼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下列未决诉讼外,中策橡胶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不存在其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2018年10月,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策橡胶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浙0105民初12221号。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中策橡胶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人民币2,920,5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责令中策橡胶工程款人民币9,490,910元,并立即进行决算审计,决算审计后按确定的工程款支付剩余工程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策橡胶承担。根据中策橡胶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中策橡胶对支付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修金事项无异议,因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中策橡胶无法确定工程款等相关款项的实际权利人,故需待法院宣判确定

后再支付相关款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案一审已开庭,中策橡胶暂未收到法院判决。

(2)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意见,中策橡胶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美国存在以下未决诉讼:

在七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中策橡胶、朝阳橡胶、中策美国与美国经销商、维修服务机构系共同被告。该等案件涉及的相关事故目前正在调查当中。根据中策橡胶提供的保单显示,中策橡胶及其相关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已经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2,000万美元。中策橡胶及其相关子公司与保险公司已共同委托律师代理该等案件,目前已发生的律师费由保险公司支付。

1)上述产品质量诉讼涉及的主要产品类型、金额等,并说明对标的公司的产品销售是否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产品质量诉讼涉及的主要产品类型为无内胎子午线可翻新花纹轮胎(Tubeless radial regroovable)、轮胎品牌为西湖CR976A(Westlake CR976A)。根据中策橡胶的说明,该产品销售量较小,在2018年度的销售金额为240.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588.71万元,占中策橡胶2018年度总营业收入比例约为

0.059%,占比极小;此外2018年因该类型产品更新换代,消费者趋向购买其它花纹同类产品。截止目前该类型产品已基本停止生产,因此上述涉诉产品对标的公司的产品销售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2)结合该案件目前诉讼进度,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根据中策橡胶提供的保单显示,中策橡胶及其相关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已经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2,000万美元。中策橡胶及其相关子公司与保险公司已共同委托律师代理该等案件,目前已发生的律师费及专家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根据负责该案件的境外律师向中策橡胶、保险公司出具的进展报告,该案件目前正处在调查取证阶段。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

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标的公司认为上述案件目前仍处在调查取证阶段,因上述案件可能履行赔偿义务的金额目前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

2、行政处罚

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被处罚人决定文书号处罚机关处罚决定日期处罚内容
1中策橡胶杭经开环罚决[2016]第13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9日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6万元
2中策橡胶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1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71万元
3中策橡胶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6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15日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8万元
4中策橡胶杭安监管(经开)罚[2018]22号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2018年10月26日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5朝阳橡胶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0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73万元
6朝阳橡胶杭经开环罚决字[2016]第12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9日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6万元
7朝阳橡胶(杭质经)质监罚字[2017]1号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3月16日罚款人民币12万元
8朝阳橡胶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5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15日罚款人民币18万元
9中策清泉富环罚[2017]第270号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2月2日罚款人民币11万元
10星湾橡胶大江东环罚[2018]第88号杭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1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11中纺胶管杭经开环罚[2018]13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31日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中策橡胶、朝阳橡胶、星湾橡胶、中策清泉及中纺胶管均已并缴纳上述处罚款,且违法行为均已整改,上述处罚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障碍。综上所述,标的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重组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标的资产权属转移的其他重大情况。

(1)行政处罚对应的具体事项,标的公司因环保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016年至今,标的公司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曾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环保10万元以上的主要行政处罚及对应的具体事项如下:

序号被处罚人决定文书号处罚机关处罚决定日期处罚依据法规处罚内容对应的具体事项
1.中策橡胶杭经开环罚决[2016]第13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6万元臭气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中策橡胶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1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 年6月16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71万元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切割废气、斜交胎成型废气无组织排放,未经收集、处理;橡胶挤出热胶废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少废气排放
3.中策橡胶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6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15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8万元臭气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朝阳橡胶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0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73万元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切割废气、斜交胎成型废气无组织排放,未经收集、处理;橡胶挤出热胶废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少废气排放
5.朝阳橡胶杭经开环罚决字[2016]第12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9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责令立即改正及罚款人民币16万元臭气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朝阳橡胶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5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15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罚款人民币18万元臭气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中策清泉富环罚[2017]第270号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2月2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1万元超标排放恶臭气体
8.星湾橡胶大江东环罚[2018]第88号杭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1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罚款人民币10万元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9.中纺胶管杭经开环罚[2018]13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31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计罚款人民币11万元生产正常情况下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根据中策橡胶和上述子公司主管环保部门开具的证明,中策橡胶和上述子公司均已就前述违法行为缴纳全部罚款并整改完毕。根据《审计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上述环保处罚金额合计为244万元,占中策橡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0.01%,占比较小。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朝阳橡胶、星湾橡胶、中纺胶管及中策清泉均已缴纳上述罚款,且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毕,标的公司因环保处罚所造成的损失较小,对中策橡胶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2)前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标的公司是否符合规范运行的规定

1)前述处罚金额未超过20万元的环保处罚如下:

序号被处罚人处罚机关处罚决定日期处罚依据法规处罚内容对应的具体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1.中策橡胶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9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6万元臭气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项处罚不属于九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中策橡胶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15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8万元臭气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项处罚不属于九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朝阳橡胶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9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责令立即改正及罚款人民币16万元臭气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项处罚不属于九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朝阳橡胶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15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罚款人民币18万元臭气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项处罚不属于九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5.中策清泉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2月2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1万元超标排放恶臭气体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项处罚不属于九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6.星湾橡胶杭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1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罚款人民币10万元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项处罚不属于九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7.中纺胶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31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计罚款人民币11万元生产正常情况下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否。其中10万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项处罚不属于九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1万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相关环保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中策橡胶、朝阳橡胶、星湾橡胶及中纺胶管均已缴纳上述罚款,且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整改,上述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此外,中策清泉已缴纳上述罚款并已整改,前述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未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项下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其他行政处罚

①2017年6月16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发了“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策橡胶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管委会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中策橡胶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合计柒拾壹万元整(710,000.00元)。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系管委会职权变更后的有权机构)(以下简称“杭州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出具的《证明》,中策橡胶的前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中策橡胶已就前述行为缴纳全部罚款并整改完毕。

②2017年6月16日,管委会下发了“杭经开环罚决字[2017]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朝阳橡胶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管委会根据该法第九十

九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朝阳橡胶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合计柒拾叁万元整(730,000.00元)。根据杭州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出具的《证明》,朝阳橡胶的前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朝阳橡胶已就前述行为缴纳全部罚款并整改完毕。

经核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纳凭证、取得中策橡胶的说明并取得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前述行为未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项下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且均已整改完毕;相关处罚金额占中策橡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非常小,且均已缴清;相关处罚未导致中策橡胶及相关子公司被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也未导致其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等重大后果。因此,前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主营业务的行业监管情况

1、行业类别

中策橡胶所处行业是橡胶制造业中的轮胎制造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分类,公司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代码:C29)。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公司从事的行业属于橡胶制品业中的轮胎制造(代码:C2911)。

2、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我国轮胎行业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遵循市场化发展的行业管理体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部、商务部作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颁布产业政策、审批项目等重大问题,承担行业宏观管理职能。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是行业的自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与推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政府沟通、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活动组织及行业自律等工作。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下设轮胎分会,公司是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会员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负责轮胎产品强制认证(“CCC”认证)工作。国家质量 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施加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必须认证的轮胎产品包括: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

3、近年来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2010年9月,工信部发布了《轮胎产业政策》,在产业发展战略方面,该政策提出鼓励轮胎生产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产品结构方面,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宽断面、扁平化的乘用子午线轮胎以及无内胎载重子午线轮胎。

(2)2011年3月,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该目录提出:鼓励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在内的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同时限制斜交轮胎和人力车胎的扩产。

(3)2011年8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了《橡胶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导纲要》,该纲要提出了轮胎行业“十二五”产品规划目标,主要包括: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实现增长方式转变,积极扶持高性能节能环保子午线轮胎的发展;建立行业准入机制,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支持企业实行产学研结合,创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2011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该规划提出:加强轮胎制造业行业准入的监督机制。

(5)2012年2月,工信部发布了《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加快调整轮胎行业的产业结构,着重发展子午胎,提高轮胎行业集中度,鼓励提升轮胎的产品档次和资源综合利用。

(6)2012年4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正式发布了《子午线轮胎工艺技术规范》。该规范的发布旨在提升行业和企业的工艺技术管理水平、规范子午胎生产、稳定提高产品质量,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轮胎产品。

(7)2012年12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从2013年1月1日起,进口烟胶片和技术分类天然胶的从价关税仍为20%,从量关税则分别从1,600元/吨和2,000元/吨,统一下调至1,200元/吨。天然乳胶的从价关税由20%下调至10%,从量关税仍保持720元/吨不变(从价关税和从量关税取低者)。

(8)2014年2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了《绿色轮胎技术规范》,该规范对绿色轮胎制造提出如下要求:使用环保、无毒无害符合欧盟REACH环保标准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实现低能耗、低噪音、低粉尘、低烟气。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93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10)2014年9月,工信部发布了《轮胎行业准入条件》,该政策从企业布局、工艺、质量和装备、能源和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和卫生等多个角度对轮胎企业做出了规定,提高了轮胎行业准入门槛。

(11)2014年10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了《中国橡胶工业强国战略》,该战略提出加快橡胶工业强国建设重点应放在提高产品质量、自动化水平、信息化水平、生产效率、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上,争取我国“十三五”末(2020)年进入橡胶工业强国初级阶段,“十四五”末(2025年)进入橡胶工业强国中级阶段。

(12)2015年10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中国橡胶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纲要》,该纲要提出了十三五期间橡胶工业主要产品产量预测和规划目标;淘汰落后产能,限制低水平重复投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坚持自主创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加强行业自律,培育品牌产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3)2016年6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了《轮胎分级标准》《轮胎标签管理规定》和轮胎标签式样,并于9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轮胎标签自愿张贴。实施轮胎标签制度,可以让消费者直观判别轮胎质量的优劣,引导绿色制造、绿色消费,加速推动中国轮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质量提升。

(14)2016年9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的《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18号),在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方面,涉及轮胎行业的主要内容包括:1)加快高安全性轮胎设计与制造;2)发展航空子午胎、绿色子午胎、农用子午胎等高性能轮胎以及低滚动阻力填料、超高强和特高强钢帘线、高分散白炭黑及其分散剂等配套原料,推广湿法炼胶及充氮高温硫化等节能工艺,建设轮胎试验场;3)深入推进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支持国内企业参与海外轮胎生产基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就地加工转化,形成上下游一体化的战略合作产业链。发挥我国在轮胎领域的业务技术和生产经验优势,加快国内优势产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实现产品就地销售,开拓新兴市场;4)重点推动轮胎等高比例出口行业和氯碱等产品不易运输、市场区域化行业扩大国际产能合作。轮胎行业重点在东南亚等天然橡胶主产地或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推进产能合作。

(15)2017年7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了312项国家标准,其中包括“力车轮胎”等8个涉及橡胶工业的国家标准。

(16)2019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下发《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混合橡胶中合成橡胶的鉴别方法的通知》(税管函〔2019〕121号),通过组织部分海关归类、化验专家制订了《混合橡胶中合成橡胶的鉴别方法(试行)》,并征求了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意见,要求各直属海关在确定有关商品归类时遵照执行。

(二)主营业务情况

中策橡胶的主营业务为轮胎、车胎及橡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包括4大类别,分别为全钢子午胎、半钢子午胎、斜交胎及两轮车胎,分别适用于不同车辆类型及道路情况。中策橡胶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之一,同时也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中策橡胶旗下有“朝阳”、“好运”、“威狮”、“全诺”、“雅度”等多个产品品牌,其中“朝阳”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中策橡胶产品线丰富,目前已经覆盖了乘用轿车胎、商用轿车胎、工程车胎、

工业农业车胎及两轮车胎等多个细分领域,每个大类产品下拥有多种不同性能和规格的轮胎、车胎产品。依托在技术研发、质量管控、销售渠道、售后服务上的优势,中策橡胶向包含一汽解放、江淮汽车、中国重汽、中集集团、北汽福田、东风日产、长城汽车、长安汽车等整车厂商提供轮胎配套产品。公司拥有完善的境内外经销商管理体系,将产品销往美国、欧洲、东南亚等地区和国家。截至2019年4月末,中策橡胶在浙江杭州、建德、清泉、泰国罗勇工业园区等地拥有多个生产基地,可年产半钢子午线轮胎3,70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1,900万条,斜交胎400万条,摩托车胎、电动车胎、自行车胎等两轮车胎10,000万条,是国内外最具竞争力的轮胎行业企业之一。中策橡胶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及工艺流程

1、主要产品

轮胎作为汽车产业重要的零部件,对交通运输、汽车机械等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策橡胶目前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种类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系列图例用途
全钢子午胎主要产品为轻型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工程机械轮胎,适用于载重货车、长途客运车、工程机械车辆等。
半钢子午胎主要产品为乘用车轮胎,适用于轿车、SUV、商务车等乘用车。
斜交胎主要产品为农业轮胎、工业车辆充气轮胎、工业车辆实心轮胎,适用于农用器械、装载机、矿用自卸机、小型挖掘机、港口机械车等。
两轮车胎主要产品为摩托车车胎、自行车车胎、人力车车胎,适用于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手推车等两轮车。

2、工艺流程

中策橡胶轮胎产品的工艺流程包括:密炼、挤出、半成品胶部件准备组合、成型、硫化及成品检测等,具体如下:

(1)炼胶工序

根据橡胶的工艺配方,利用密炼机对炼胶原材料炭黑、天然橡胶、合成橡胶、油料、添加剂、助剂等精确配置,并自动投入密炼机进行胶料的炼制,为后续工序准备各种胶料。所有的原材料在进入密炼机之前,必须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半制品生产工序

利用炼胶工序提供的胶料,通过复合挤出机生产出供成型使用的半成品胶部件,如胎面、胎侧、内衬、钢带等。

(3)轮胎成型工序

该工序系轮胎生产的关键工序,将上一道工序生产的不同性能的半成品部件在成型机上组装成胎胚,工艺较为复杂,对设备加工和定位精度要求较高。

(4)硫化工序

将成型后的胎胚,放在模具里,采用硫化工艺,使胶料产生交联反应,形成具有固定的形状、胎侧标记及胎面纹路等外观的成品轮胎。

(5)后整理工序

将硫化的成品轮胎进行质量检验和综合判级。该工序主要检测轮胎平衡、均匀性和轮胎圆度,并经过X光检验机等系统进行轮胎内部检验,以确保每一条 出厂轮胎都安全、稳定和可靠。

(四)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中策橡胶产品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天然橡胶、合成橡胶、钢丝帘线、炭黑及其他化学助剂等,基本通过对外采购取得。为控制原材料质量,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中策橡胶主要承担原材料采购职能,分子公司各自采购零散的配件、备品、备件。

(1)采购流程

每月末,采购部依据销售部提交的市场预测、客户销售订单、仓库库存情况、生产部制定的生产计划编制原辅材料的月度采购计划,并依据生产部的生产计划制定材料采购单。采购业务员提出的采购申请经采购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中策橡胶方可向供应商进行采购。中策橡胶与主要供应商签订年度采购框架协议,保证供货的稳定性。原材料入库前将由储运部进行质控检查,验收合格

的原材料办理入库手续。采购流程图具体如下:

(2)采购价格的确定

中策橡胶主要原材料天然橡胶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和大宗商品,价格一般以新加坡商品交易所、东京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参考,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因天然橡胶价格波动较大,中策橡胶往往按批次采购橡胶,同时结合供应商报价竞标,通过互相比价确定采购价格。对于采购的炭黑、钢丝帘线、帘子布、氧化锌等其他原材料,中策橡胶参考市场价格对供应商进行比价确定。

2、生产模式

中策橡胶实行“以销定产、以产促销”的自主生产组织模式,即以销售订单生产为主,在产能富余的情况下,根据市场预测生产相应产品,以达到最大规模效益。由于配套市场与替换市场的轮胎性能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生产模式也有所不同。

针对配套市场,由于不同整车厂商对轮胎产品的外观、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有不同要求,因此中策橡胶根据与客户签订的订单进行组织生产,以满足配套市场客户需求。而针对替换市场,销售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市场预测情况及上一年度出货情况制定年度销售需求计划,根据客户的月度订单及年度销售需求计划制定次月销售需求计划。生产部根据销售需求计划进行产能资源评估(包括库存量平衡、设备状况、保养计划、人员配置状况、监测设备能力、运输物流能力等方面分析)后,再进行安排组织生产。如产能资源不足,或市场/顾客需求发生变化,销售部编制月度临时调整需求计划。

3、销售模式

根据不同市场特点,中策橡胶主要采用直销和经销两种销售模式,其中配套市场采用直销模式,而替换胎市场主要采用经销模式。

(1)直销销售模式

标的公司直接面向各区域整车厂商,保持与终端客户的面对面沟通并提供快捷服务。标的公司对直销客户一般是按照年度及月份订单进行定制生产,标的公司收到客户的订单后,根据订单规定的产品规格组织生产部门评估并组织安排生产,完成销售。目前,标的公司直销客户主要包含一汽解放、江淮汽车、中国重汽、中集集团、北汽福田、东风日产、长城汽车、长安汽车等整车厂商。

(2)经销销售模式

中策橡胶一般与经销商签订年度经销商守则,约定经销商销售的市场区域、宣传标识、三包服务、月度管控、处罚等条款。

1)国内市场

标的公司采取“区域经销商销售模式”,由国内营销部负责国内替换市场的销售。标的公司将全国划分为南方、华东、华北、西北四大营销区域,各区域按照产品系列设置经销商,再通过经销商向下分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实现了国内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快速布局。目前,标的公司已拥有230余家经销商,对接了

40,000余家终端零售门店,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县级区域的轮胎营销网络。标的公司自近年来着手进行“中策车空间”品牌形象店的策划和推广工作,“中策车空间”品牌店建设是公司最新推出的轮胎统一零售、服务店,以展示品牌形象、稳定销售价格、专业化和标准化服务为准则,注重顾客最佳购买体验,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2)海外市场中策橡胶海外经销商销售及售后服务由公司国际贸易部负责,国际贸易部在各地市场根据经营能力和市场信誉度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物流配送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的经销商,与之达成协议,许可其在一定区域内销售本公司产品。中策橡胶根据销售合同向经销商交付产品,指导其参照各区域市场制定零售价,双方根据合作合同执行公司统一制定的品牌营销策略。

目前,中策橡胶产品销售范围覆盖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中策橡胶将海外市场细分为北美、南美、欧洲和亚洲等市场进行区域管理。中策橡胶直接将产品卖给经销商,经销商按照销售合同价格支付货款给公司,经销商在其细分区域市场内自行销售。

(五)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主要产品产能、产量、销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

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条

时间产品类别产能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
2019年1-4月全钢子午胎643.15632.73651.7498.38%
半钢子午胎1,288.661,277.191,319.8899.11%
斜交胎125.19118.56138.6494.71%
两轮车胎2,487.582,462.712,582.0699.00%
合计4,544.584,491.194,692.3298.83%
2018 年全钢子午胎1,942.701,922.911,834.3298.98%
半钢子午胎3,725.003,656.983,549.0398.17%
斜交胎398.40369.08409.7792.64%
两轮车胎8,660.008,338.638,121.3796.29%
合计14,726.1014,287.6013,914.4897.02%
2017 年全钢子午胎1,735.081,736.471,698.02100.08%
半钢子午胎3,422.403,245.423,186.4994.83%
斜交胎402.87352.53402.8187.51%
两轮车胎10,527.869,436.519,106.0089.63%
合计16,088.2114,770.9314,393.3291.81%

2、营业收入构成

(1)最近两年及一期按产品类别划分的营业收入构成

单位:万元

地区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全钢子午胎493,245.7255.26%1,480,383.3355.07%1,425,129.2456.13%
半钢子午胎222,820.7824.96%627,915.3023.36%565,620.7522.28%
斜交胎73,084.538.19%246,123.819.16%237,202.869.34%
两轮车胎79,877.618.95%253,078.349.41%248,958.299.80%
其他23,613.442.65%80,686.913.00%62,256.102.45%
合计892,642.08100.00%2,688,187.69100.00%2,539,167.24100.00%

(2)最近两年及一期按销售地区划分的营业收入构成

单位:万元

地区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境内553,888.5762.05%1,694,545.4263.04%1,727,231.3268.02%
境外338,753.5037.95%993,642.2736.96%811,935.9331.98%
其中:北美洲120,357.3713.49%389,250.4214.48%233,445.869.19%
亚洲74,814.728.38%179,409.476.67%216,851.188.54%
南美洲51,524.365.77%153,891.035.72%131,700.815.19%
欧洲48,176.975.40%117,441.654.37%93,509.533.68%
非洲33,228.353.72%117,839.694.38%105,777.934.17%
大洋洲10,651.741.19%35,810.021.33%30,650.611.21%
合计892,642.08100.00%2,688,187.69100.00%2,539,167.24100.00%

3、主要产品平均价格变化情况

最近两年及一期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平均价格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条

产品类别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
均价增幅均价增幅均价增幅
全钢子午胎756.82-6.22%807.05-3.84%839.2915.58%
半钢子午胎168.82-4.58%176.93-0.33%177.515.41%
斜交胎527.14-12.24%600.642.00%588.8729.92%
两轮车胎30.94-0.72%31.1613.98%27.34-0.04%

除两轮车胎外,与2017年相比,2018年全钢子午胎、半钢子午胎和斜交胎等三大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各自变动幅度分别为-3.84%、-0.33%和2.00%。2018年,中策橡胶两轮车胎平均售价较2017年上升13.98%,主要原因系车胎产品销售结构的变动所致。两轮车胎产品包括摩托车车胎、自行车车胎、电动车车胎及人力车车胎等。其中,由于2018年国内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趋于理性,导致平均售价较低的自行车车胎的市场需求下降,销售收入降幅为9.73%;而同期售价较高的摩托车车胎销售收入上升20.35%。除两轮车胎外, 2019年1-4月全钢子午胎、半钢子午胎和斜交胎等三大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较2018年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美国商务部于2019年2月15日发布对华卡客车轮胎“双反”税令,部分中国企业的双反税率为23.81%-66.17%,中国统一税率为44.99%。受美国较高“双反”税率的影响,国内轮胎企业对美出口大幅减少,国内市场和美国以外的其他境外市场的竞争加剧,中策橡胶根据市场情况相应下调了产品销售价格。

另一方面,春节长假结束后,中策橡胶于3月份在境内市场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期间平均单价较低的中低端产品销售占比有所上升,进一步拉低了2019年1-4月的境内市场平均销售单价。

由于国内轮胎生产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轮胎产品售价主要受市场供需和生产成本变动的影响,标的公司产品价格变动符合行业趋势,其售价与同行业厂商生产的同类产品售价不存在显著差异。

4、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客户名称销售金额(不含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019年1-4月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37,937.254.25%
THE HERCULES TIRE & RUBBER COMPANY33,951.483.80%
ALRAHALA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L.C.)29,981.473.36%
TIRECO INC.23,476.112.63%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682.291.87%
合计142,028.5915.91%
2018年THE HERCULES TIRE & RUBBER COMPANY104,008.023.87%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75,451.032.81%
TIRECO INC.69,266.002.58%
AL RAHALA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L.C.)66,754.722.48%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102.181.60%
合计358,581.9513.34%
2017年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82,921.963.27%
THE HERCULES TIRE & RUBBER COMPANY61,621.432.43%
TIRECO INC.54,841.602.16%
AL RAHALA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L.C.)53,652.292.11%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2,434.001.67%
合计295,471.2711.64%

注:上表中的客户销售金额系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合并计算后的结果。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及持有标的公司5%以上的股东未在上述客户中占有权益。

5、境内外销售收入前十位的经销商情况

(1)境内外前十位的经销商名称、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018年及2019年1-4月,标的公司向境内外前十位经销商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区域排名经销商名称销售金额(不含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019年1-4月境内1徐州中策橡胶科技有限公司14,134.681.58%
2四川中策轮胎有限公司11,202.781.26%
3东莞市海联贸易有限公司9,851.591.10%
4溧阳市建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6,504.720.73%
5沈阳轮达鑫商贸有限公司5,763.330.65%
6武汉天黎轮胎有限公司5,761.330.65%
7云南集力工贸有限公司5,642.930.63%
8青岛倍力商贸有限公司5,560.720.62%
9西安搏扬橡胶有限公司4,916.120.55%
10上海中策橡胶有限公司4,500.800.50%
合计73,838.998.27%
境外1THE HERCULES TIRE & RUBBER COMPANY33,951.483.80%
2AL RAHALA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L.C.)29,981.473.36%
3TIRECO INC.23,476.112.63%
4SUNSET S.A.C.I.S.10,336.991.16%
5LAM SENG HANG CO.PTE LTD8,747.120.98%
6Tex Trail,Inc8,077.400.90%
7FOISON UNIQUE SERVICES LTD6,543.220.73%
8LIONSHEAD SPECIALTY TIRE & WHEEL, LLC6,012.360.67%
9SUGE INTERNATIONAL ENGENHARIA E CONSTRU??ES,LDA5,043.350.56%
10TBC DE MEXICO SA DE CV4,989.160.56%
合计137,158.6415.37%
2018年境内1东莞市海联贸易有限公司37,759.961.40%
2四川中策轮胎有限公司32,309.411.20%
3徐州中策橡胶科技有限公司31,079.211.16%
4沈阳轮达鑫商贸有限公司20,764.310.77%
5武汉天黎轮胎有限公司20,481.050.76%
6西安搏扬橡胶有限公司17,971.860.67%
7溧阳市建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17,108.340.64%
8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15,678.310.58%
9重庆市新子午商务有限公司14,361.930.53%
10青岛倍力商贸有限公司14,230.620.53%
合计221,745.018.25%
境外1THE HERCULES TIRE & RUBBER COMPANY104,008.023.87%
2TIRECO INC.69,266.002.58%
3AL RAHALA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L.C.)66,754.722.48%
4SUNSET S.A.C.I.S.27,792.351.03%
5LIONSHEAD SPECIALTY TIRE & WHEEL, LLC26,107.670.97%
6Tex Trail,Inc23,243.970.86%
7TBC DE MEXICO SA DE CV20,079.460.75%
8LAM SENG HANG CO.PTE LTD20,015.210.74%
9DELTI.COM AG17,621.070.66%
10SALINAS Y FABRES S.A.17,221.640.64%
合计392,110.1214.59%

注:上表中的客户销售金额系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计算后的结果。

根据中策橡胶出具的说明及已取得的上述经销商回复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经销商调查表》,并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核查结果表明境内外前十位经销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2)境内外前十位的经销商是否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况以及实现最终销售

2018年及2019年1-4月,境外前十位的经销商不存在退换货情况,境内前十位的经销商退换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排名经销商名称退换货金额退换货率
2019年1-41徐州中策橡胶科技有限公司5.260.0007%
2四川中策轮胎有限公司--
3东莞市海联贸易有限公司--
期间排名经销商名称退换货金额退换货率
4溧阳市建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5沈阳轮达鑫商贸有限公司--
6武汉天黎轮胎有限公司--
7云南集力工贸有限公司--
8青岛倍力商贸有限公司--
9西安搏扬橡胶有限公司3.930.0006%
10上海中策橡胶有限公司--
合计9.190.0013%
2018年1东莞市海联贸易有限公司--
2四川中策轮胎有限公司2.590.0001%
3徐州中策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4沈阳轮达鑫商贸有限公司--
5武汉天黎轮胎有限公司--
6西安搏扬橡胶有限公司--
7溧阳市建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8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38.940.0018%
9重庆市新子午商务有限公司--
10青岛倍力商贸有限公司10.540.0005%
合计52.080.0024%

注:退换货率=退换货金额/经销收入。

2018年,标的公司境内外前十位经销商退换货金额较小,退换货率较低,不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况,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标的公司向境内外经销商销售轮胎产品后,由经销商向下游客户进行销售。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2018年境内外前十位经销商从标的公司采购的商品除少量作为安全库存外,基本已实现了最终销售。

(六)主要原材料与能源供应情况

1、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

最近两年及一期,中策橡胶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及其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
采购金额(含税)占比采购金额(含税)占比采购金额(含税)占比
天然橡胶186,878.9131.39%554,457.3929.20%696,618.2535.84%
合成橡胶85,622.8714.38%271,437.4714.30%306,600.8615.77%
炭黑85,902.2314.43%298,976.5815.75%254,011.8713.07%
钢丝帘线89,728.6215.07%289,388.6815.24%240,899.3412.39%
纤维帘线27,824.664.67%92,656.744.88%80,106.354.12%
化学助剂92,159.0015.48%300,884.5715.85%276,034.7814.20%
其他材料27,196.724.57%90,854.204.79%89,363.624.60%
合计595,313.00100.00%1,898,655.63100.00%1,943,635.06100.00%

2、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中策橡胶主要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原材料名称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2019年变动率2018年变动率
天然橡胶8,721.929,105.8011,832.46-4.22%-23.04%
合成橡胶11,198.2413,106.2113,857.07-14.56%-5.42%
炭黑5,349.287,172.926,322.80-25.42%13.45%
化学助剂12,302.0113,720.3313,648.63-10.34%0.53%
钢丝帘线8,076.199,816.979,099.40-17.73%7.89%

注:2019年变动率系2019年1-4月的平均采购价格较2018年平均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2018年变动率系2018年平均采购价格较2017年平均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

天然橡胶及合成橡胶是标的公司最主要的原材料。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二者平均采购价格有不同幅度的下降,主要系两类原材料市场价格的较大波动所致。天然橡胶作为大宗商品,其市场价格受宏观经济、供需状况、天气变化、贸易政策、汇率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合成橡胶作为石化产品,其市场价格与石油价格有着直接关系,同时也与天然橡胶价格有一定联动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炭黑、化学助剂、钢丝帘线等原材料的采购主要来源于国内。三类原材料的平均采购价格在2018年有所上升,2019年1-4月则有一定幅度下降,其价格波动主要受国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3、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1)报告期内,中策橡胶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及其区域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供应商名称所在区域主要采购内容采购金额(不含税)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2019年1-4月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天然橡胶39,993.847.34%
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钢帘线18,585.233.41%
斯能(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杭州天然橡胶17,577.983.23%
杭州市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合成橡胶15,102.122.77%
杭州威廉兰鞋业有限公司杭州天然橡胶、合成橡胶14,114.142.59%
合计--105,373.3119.35%
2018年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天然橡胶105,403.256.06%
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钢帘线65,595.243.77%
普惠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香港天然橡胶64,771.463.73%
斯能(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杭州天然橡胶52,458.653.02%
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钢帘线47,664.542.74%
合计--335,893.1419.33%
2017年百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天然橡胶122,607.626.94%
普惠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香港天然橡胶106,177.766.01%
青岛汇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塞舌尔共和国合成橡胶76,038.484.31%
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钢帘线51,749.892.93%
杭州市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合成橡胶42,639.302.42%
合计--399,213.0522.61%

注:上表中的供应商采购金额系将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合并计算后的结果。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及持有标的公司5%以上的股东未在上述供应商中占有权益。中策橡胶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区域分布相对分散,向单一供应商的采购占比较低,不存在严重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形。

(2)保障原材料供应稳定性的措施

报告期内,中策橡胶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保障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

1)由于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属于大宗商品,在国内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均有较好的流通性,对于天然橡胶这一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中策橡胶海外及境内供应商都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中策橡胶可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和外币汇率的变化,适当分散采购区域,灵活调整国内外供应商的供货份额。

2)中策橡胶同时与合作多年的多家境内外供应商签订长期框架合同。根据自身采购需求、市场价格,同时参考多家供应商的报价,确定某一订单的具体采购数量和供应商,避免对单一供应商形成依赖。

3)中策橡胶于2015年6月投产建设泰国工厂,并由中策泰国直接向当地供应商采购天然橡胶、特种合成橡胶等原材料。属地化采购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橡胶供应的区域风险。

4)不断加强供应链管理,根据订单和生产进度,合理安排原材料的采购周期和安全库存,确保生产的稳定性。

5)随着产能的扩大和采购规模的增长,中策橡胶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逐步增强,对其在原材料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不定期进行综合评估,持续优化供应商队伍。

(七)主要业务资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及子公司取得主要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1、3C强制认证

中策橡胶及子公司已取得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核发的3C强制认证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认证名称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30系列轿车子午线轮胎20100612010020912023.9.28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35系列轿车子午线轮胎20100612010020922023.7.31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40系列轿车子午线轮胎20100612010020932023.7.31
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45系列轿车子午线轮胎20060612010014612023.9.28
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50系列轿车子午线轮胎20070612010016062023.9.28
6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55系列轿车子午线轮胎20110612010025932023.9.28
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60系列轿车子午线轮胎20110612010025942023.7.31
8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65系列轿车子午线轮胎20110612010025952023.7.31
9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70系列轿车子午线轮胎20110612010025982023.9.28
10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75系列轿车子午线轮胎20110612010025992023.9.28
1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80系列轿车子午线轮胎20110612010025962023.9.28
1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轿车轮胎T型临时使用的备用轮胎20110612010026002023.9.28
1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5°轮辋)20110612010026012023.9.28
1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5°轮辋)20110612010026022023.9.28
1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60系列,5°轮辋)20180612020001092023.9.24
16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65系列,5°轮辋)20110612010026032023.9.28
1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70系列,5°轮辋)20110612010026062023.9.28
18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75系列,5°轮辋)20110612010026052023.9.28
19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80系列,5°轮辋)20170612020000772022.5.10
20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100、85系列,5°轮辋)20110612010026042023.9.28
2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高通过性子午线轮胎20110612010025972023.9.28
2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路型挂车特种专用ST公制轮胎(5°轮辋)20150612020000452020.2.12
2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5°轮辋)20170612020000762022.5.10
2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普通断面斜交轮胎(5°轮辋)20130612020009722023.7.31
2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普通 断面斜交轮胎(5°轮辋)20130612020009712023.7.31
26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摩托车轮胎公制斜交系列摩托车轮胎20130612030007322023.7.31
2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中策橡胶摩托车轮公制子午系列201806120302023.4.8
品认证证书摩托车轮胎00004
28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斜交系列摩托车轮胎20130612030007312023.7.31
29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橡胶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子午线系列摩托车轮胎20190612030000082024.4.12
30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朝阳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5°轮辋)20110612010026072023.9.28
3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朝阳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5°轮辋20020612010000822023.9.29
3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朝阳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15°轮辋)20040612010011512023.9.29
3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朝阳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80-90系列,15°轮辋)20100612010020982023.9.28
3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朝阳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75系列,15°轮辋)20100612010020892023.9.29
3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朝阳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70系列,15°轮辋)20100612010020882023.9.28
36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朝阳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宽基子午线轮胎(65系列,15°轮辋)20100612010020902023.9.28
3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朝阳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60系列,15°轮辋)20160612020001682021.11.10
38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朝阳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45-55系列,15°轮辋)20160612020001972021.12.29
39中国国家强制性产朝阳橡胶载重汽车载重汽车公制201606120202021.12.29
品认证证书轮胎子午线轮胎(5°轮辋)00196
40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朝阳橡胶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75系列,5°轮辋)20170612020001912022.10.15
4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5°轮辋)20110612010026082024.2.26
4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普通断面斜交轮胎(5°轮辋)20110612010026092024.2.26
4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5°轮辋)20110612010026102024.2.26
4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15°轮辋)20110612010026112024.2.26
4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75系列,15°轮辋)20110612010026122024.2.26
46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70系列,15°轮辋)20160612020000752021.7.10
4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斜交轮胎(5°轮辋)20040612010011442024.2.26
48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斜交轮胎(15°轮辋)20100612010020992024.2.26
49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75系列,5°轮辋)20170612020000412022.3.27
50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 子午线轮胎(5°轮辋)20140612020032962019.9.21
5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 子午线轮胎(15°轮辋)20140612020032972019.9.21
5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70系列,15°轮辋)20170612020001602022.8.24
5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80系列,15°轮辋)20180612020000012023.1.1
5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清泉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5°轮辋)20080612010017542023.9.28
5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清泉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15°轮辋)20140612020032642024.8.28
56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清泉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80-95系列,5°轮辋)20170612020000702022.5.2
5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清泉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75系列,15°轮辋20170612020000712022.5.2
58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清泉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公制子午线轮胎(80-90系列,15°轮辋)20170612020000722022.5.2
59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安吉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斜交系列摩托车轮胎20170612030000052022.2.5
60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安吉摩托车轮胎公制斜交系列摩托车轮胎20170612030000142022.4.23
6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泰国轿车轮胎T型临时使用的备用轮胎20180612010000172023.2.25

(1)续期计划

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以下3C强制认证证书将于2019年8月或9月到期:

序号认证名称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 子午线轮胎(5°轮辋)20140612020032962019.9.21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 子午线轮胎(15°轮辋)20140612020032972019.9.21

中策建德及中策清泉对有效期至2019年的两份证书延续计划如下:

序号认证名称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证书 编号有效期至提交延续 申请预计批准时间延续后 有效期
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5°轮辋)20140612020032962019.9.212019.6.222019年8月2024.9.20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策建德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普通断面子午线轮胎(15°轮辋)20140612020032972019.9.212019.6.222019年8月2024.9.20

对于2020年及以后到期的证书,中策橡胶将在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批准后,有效期延续五年。

(2)预计续期不存在障碍,不会对中策橡胶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国家认监委“CNCA-C12-01:201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规定,认证依据标准为《轿车轮胎》(GB 9743)、《载重汽车轮胎》(GB 9744)、《摩托车轮胎》(GB 518)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中策橡胶及子公司上述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的认证要求,3C强制认证证书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中策橡胶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续申请。

上述3C强制认证产品证书系由中策建德和中策清泉取得,中策建德和中策清泉主要为中策橡胶提供委托加工服务,其直接对外销售产品金额较小,若未取得证书对中策橡胶产品销售无重大不利影响。

2、排污许可证

(1)取得的排污许可证

中策橡胶及子公司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如下:

序号所有人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核发单位登记/发证日期有效期至
1中策橡胶《排污许可证》9133010060912074XW001P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2017.06.212020.06.20
2朝阳橡胶《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330107290002-009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04.122021.03.31
3中策清泉《排污许可证》91330183143670052P001U富阳区环境保护局2018.11.302021.11.29
4朝阳实业《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330182290019-110建德市环境保护局2016.05.132019.05.12
5中纺胶管《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330107290013-009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08.292019.12.31
6中策建德《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330182290005-116建德市环境保护局2016.04.192019.01.19

中策建德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于2019年1月19日到期。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的《证明》,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新规定要求,原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暂停续发,中策建德仍属合法经营企业。

朝阳实业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于2019年5月12日到期。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的《证明》,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新规定要求,原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暂停续发,朝阳实业仍属合法经营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星湾橡胶尚未取得《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根据中策橡胶说明,星湾橡胶拟停止生产,目前大部分生产设备已搬迁至浙江安吉,整个搬迁工作预计2019年底完成。

除上述情形外,中策橡胶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均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2)上述排污权到期暂停续发的原因

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核发要分行业、分阶段实施,到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2017年7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要求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按照该目录,中策橡胶属于“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之“橡胶制品业291”,应在2020年前实施排污许可证办理。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要求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的《证明》,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该行业尚未发布相关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行业排放标准,目前浙江省暂未开展该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原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暂停续发,其仍可按照原排污许可证核准内容执行,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仍属于合法经营企业。

(3)中策建德、朝阳实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说明以及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的《证明》、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的相关文件,朝阳实业和中策建德原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暂停续发,仍可按照原排污许可证核准内容执行,上述两家企业仍属合法经营企业。

综上所述,上述排污权到期暂停续发后,中策建德、朝阳实业可按照原排污许可证核准内容执行,仍属合法经营企业。

(4)结合行业政策,说明后续保证标的公司规范运行的措施

结合《轮胎行业准入条件》、《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行业政策并根据中策橡胶说明,其就后续规范运行制定或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健全完善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制度

继续建立健全中策橡胶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订及不断完善符合本企业切实可行的环保管理制度。

中策橡胶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已经制订的环保管理制度包括:《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等,以及各类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等文件的收集清单。

2)加强环境监测频次,有针对性的采取污染物防治措施

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全面监测。距离厂区较近的环境敏感点,要增加环境质量的监测频次,并且及时依据监测结果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扰民现象发生。

利用已安装自动化环境监测装置,如:在线COD监测仪,在线SO2,氮氧化物等自动化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测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强化环保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员工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企业环保日常管理工作的落实与推进,环保工作由环保部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专业化、系统化、制度化管理。特别加强对污水、废气、危废的管理,健全完善各类运行台账,督促企业环保管理工作合规运行。

环保负责人负责对接与环保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通知、传达最新的环保法律法规与政策,落实各项环保管理规定的执行。加强企业环保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技能的培训。可以通过内训、外培的方式,提高员工环保业务水平,更好的服务企业环保工作。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已制定了规范运行的相关措施,该等措施切实可行。

3、境外认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及子公司已通过境外认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用途办理程序
1DOT用于美国市场已完成
2ECE用于欧洲市场已完成
3SNI用于印度尼西亚市场已完成
4BIS用于印度市场已完成
5SASO用于沙特市场已完成
6GCC用于海湾市场已完成

(八)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中策橡胶已通过ISO9001、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通过的轮胎产品认证包括:中国轮胎产业强制性认证(CCC);轮胎出口欧共体ECE认证;轮胎出口美国的DOT等认证。

中策橡胶依据ISO9001:2015 标准、IATF16949:2016标准、CNCA-00C-005《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要求》、CNCA-C12-01:201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HQC-02-J70:201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辆轮胎》制定了质量管理体系。

中策橡胶设定的质量管理目标覆盖了从生产计划到产品销售的整个流程,涵盖供应商及原材料检测、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安全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物流服务、客户投诉管理等重要方面,并为每个目标设置具体可行的标准。

(九)安全生产和环保治理情况

1、安全生产情况

中策橡胶已获得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符合管理体系标准。中策橡胶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围绕安全科学发展方针、政策,秉承公司“明责自律改善健

康”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为宗旨,建立打造特色安全文化的目标始终坚定不移。中策橡胶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企业内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了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在日常管控过程中严格有效的执行了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要求。中策橡胶建立了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首的32个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促进了安全生产主要设施及相关设施的良好运行,保证了公司安全生产。

2、环境保护治理情况

中策橡胶严格执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通过了ISO14001:GB/T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中策橡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均已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具体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七)主要业务资质”。

中策橡胶关注污染污染治理制度及执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措施及程序,例如:《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管理手册》(文件编号:Q/ZCR B1201E-2017)、《环境管理程序文件》(文件编号:Q/ZCR B1202E-2017)、《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及《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等等。

中策橡胶具有行业领先的污染治理理念与治理技术,针对于橡胶轮胎行业最严重的VOC污染(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即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中策橡胶主要采取三大治理手段:

(1)源头控制,超低排放。中策橡胶与北京化工大学长期合作探究,研发创新性的环保橡胶原料,通过使用环保原料,从生产源头控制VOC的产生;

(2)精准收集。中策橡胶在生产环节,严格控制气体飘散,精确地将挥发气体收集至密闭空间集中处理;同时在存储环节,严格管理半成品存放于密闭空

间,避免因混炼胶半成品裸放产生低浓度VOC;

(3)高效治理。中策橡胶2017年将橡胶制品的冷却过程从风冷改为水冷,能耗显著减少的同时,降低了VOC气体的排放,该方式更高效更环保。

(十)研发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中策橡胶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和研发,以技术和品牌为依托。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拥有国家专利300余项,主导及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70余项,涉及原材料、制造、实验、环保、能源等多个方面。

经过多年发展,中策橡胶已拥有两千余名工程技术人员,大多在轮胎制造行业从业多年,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操经验,相关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中策橡胶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职称学历
张春生中策橡胶全钢子午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高级工程师研究生
王建中中策橡胶子午胎研究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本科
王道和中策橡胶斜交胎研究室副主任高级工程师本科
王继荣中策橡胶车胎研究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本科
方永清中策建德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本科

报告期内,上述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七、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德勤会计师对中策橡胶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4月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19)第S00391号)。中策橡胶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4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1,072,776.151,146,781.641,050,436.65
非流动资产1,341,416.661,355,962.991,336,459.30
资产总计2,414,192.812,502,744.622,386,895.94
流动负债1,235,564.161,302,937.791,124,168.74
非流动负债291,538.72333,213.59483,129.47
负债合计1,527,102.881,636,151.381,607,298.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887,089.93866,593.24779,597.74
所有者权益合计887,089.93866,593.24779,597.74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
营业收入892,642.082,688,187.692,539,167.24
营业成本752,847.382,223,492.172,141,207.30
营业利润23,194.4286,711.3093,850.37
利润总额23,078.5087,002.4893,534.58
净利润21,099.7580,206.2065,707.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1,099.7580,206.2065,707.60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9,649.12356,459.7799,343.0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5,380.40-155,897.00-144,468.4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4,831.09-107,410.62-21,606.06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19年4月30日/2019年1-4月2018年12月31日/2018年2017年12月31日/2017年
资产负债率63.26%65.37%67.34%
流动比率(倍)0.870.880.93
销售毛利率15.66%17.29%15.67%
销售净利率2.36%2.98%2.59%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销售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4、销售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五)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中策橡胶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
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174.04887.99156.88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3,518.0711,870.2716,900.84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37.22181.49-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26.88261.93-315.80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711.952,609.936,527.13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非经常性损益合计2,716.0610,591.7510,214.7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99.7580,206.2065,707.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383.6969,614.4555,492.81
非经常性损益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12.87%13.21%15.55%

报告期内,中策橡胶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来自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整体来看,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较小,中策橡胶盈利水平不存在对非经常性损益重大依赖的情形。

八、拟购买资产为股权时的说明

(一)标的公司的股东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

中策橡胶历次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及工商主管部门核准,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合法存续的情况,也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策橡胶46.95%股权,共计367,758,705元出资额。

2016年6月30日,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分别与中信证券签订了“(2016)信银权质字第zxhz2016062001号”、“(2016)信银权质字第zxhz2016062002号”《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胶

21.41%和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质押情况如下:

序号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元)质押数占其持股比例质押数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比例登记编号股权出质登记日期状态
1杭州元信东朝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5号”及其委托人)168,471,57499.23%21.41%(杭)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740号2016.07.08有效
2绵阳元信东朝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5号”及其委托人)76,884,07499.23%9.77%(杭)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737号2016.07.08有效

交易各方已就解除前述股权质押事宜作出如下安排:

1、交易对方办理解除质押的具体安排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2、保障资金和交易安全的具体措施

(1)资金用途的约定和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4.1条第(2)款之约定,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

除支付给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股权转让款的50%部分以外,其余标的股权转让款均须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后方予以支付。

(2)质权人的承诺

中信证券作为前述股权的质权人,出具了《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承诺》,承诺在保障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①为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中信证券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在本次重组交割前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更早时间前配合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②在解除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完成前,中信证券不主动或被动执行、变卖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所持有的中策橡胶的所有股权;③本次交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向中信证券申请解除股权质押,中信证券将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

(3)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的确认

中信证券系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5号(以下简称“定向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是该定向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经访谈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其已确认中信银行知悉并同意交易各方已作出的解除股权质押的具体安排及中信证券的承诺,并确认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解除股权质押不存在障碍。

(4)出质人的承诺

如前所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将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此外,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具了《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承诺将于标的股权交割前解除上述质押。

(5)收购方的说明

中策海潮已出具说明,声明中策海潮将督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6)上市公司对中策海潮出资时间的安排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及《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如下:

1)巨星集团已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实缴剩余出资款人民币110,000万元。

2)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人民币35,000万元;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后两个工作日内,杭州海潮实缴剩余出资款人民币15,000万元。

3)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后两个工作日内,巨星科技支付增资款人民币110,000万元。

4)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后两个工作日内,杭叉集团支付增资款人民币110,000万元。

5)在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前,中策海潮实缴注册资本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包括:①标的公司在登记机关完成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②中策海潮在登记机关已被登记为标的公司股东并持有标的资产;③经修订的章程已在登记机关备案;④登记机关就本次交易向标的公司颁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⑤中策海潮委派的6名董事(占标的公司董事席位的6/11)已在登记机关备案;及⑥标的资产转让已完成审批/备案机关备案。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在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中策海潮共需向境内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589,840,085.27元。根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安排,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

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将达到16.5亿元,该等出资由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实缴,足以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策海潮实缴注册资本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如有),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根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因此,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拟受让的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上市公司的资金不会因标的股权无法解除质押或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受到损失。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所拥有中策橡胶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它情形。

(二)在标的资产处于质押状态、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

就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已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胶21.41%和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代定向资管计划及其委托人)事宜,各方已经在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以及办理解除股权质押事宜上作出了具体安排,以保障解质押手续的顺序完成。

此外,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股权解除质押手续及标的股权过户安排,以及中策海潮各出资方签署的《增资认购协议》及《增资认购补充协议》中对上市公司实缴出资义务履行时间的安排,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拟受让的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因此,除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胶21.41%和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外,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质押、权利担保或

其它受限制的情形,能够按照交易文件约定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前述质押股权根据相关安排解除质押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出资前,收购的标的股权已经完成过户,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交易标的的合法存续及股权转让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中策橡胶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股东杭橡集团、杭州金投、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均出具了放弃优先受让的函,交易对方有权依法处置其所持股权,中策橡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九、最近三年的资产评估、交易、增资及改制情况除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外,中策橡胶最近三年未进行过资产评估、交易、增资及改制等事项。

十、中策橡胶下属公司情况

(一)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控股子公司(包括二级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共23家,分别位于杭州、安吉、常州、泰国、美国等地,相关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下属公司名称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万元)注册地业务性质
1中策清泉100.00%43,352.932杭州制造业
2中策建德100.00%34,132.00杭州建德制造业
3海潮贸易100.00%10万港币香港批发零售业
4朝阳实业100.00%5,000.00杭州制造业
5中策金坛100.00%30,000.00江苏常州制造业
6中策泰国(注1)100.00%357,000万泰铢泰国制造业
7中策贸易100.00%50.00杭州批发零售业
8中策车空间100.00%1,000.00杭州服务业
9拜森工贸100.00%100.00杭州批发零售业
10能源科技100.00%1,000.00杭州制造业
11中策安吉100.00%30,000.00湖州安吉制造业
12中策美国100.00%10万美元美国批发零售业
13中策物流100.00%550.00杭州交通运输业
14星湾橡胶100.00%100.00杭州制造业
15中策巴西(注2)100.00%70万雷亚尔巴西批发零售业
16中策欧洲100.00%50万欧元德国批发零售业
17朝阳橡胶100.00%24,822.637杭州制造业
18循环科技100.00%1,300.00杭州制造业
19中纺胶管100.00%5,263.14杭州制造业
20金朝阳橡胶(注3)100.00%200.00杭州建德制造业
21杭州迪马(注4)100.00%50.00杭州服务业
22浙江乐尔(注5)100.00%1,000.00杭州服务业
23桐庐乐尔(注6)100.00%10.00桐庐服务业

注1:中策橡胶持股数为35,699,998股,海潮贸易持股数为1股,中策美国持股数为1股。由于海潮贸易及中策美国均为中策橡胶全资子公司,因此中策橡胶合计持有中策泰国100%的股权。注2:中策橡胶及中策建德分别持有中策巴西98%和2%的股权,由于中策建德为中策橡胶全资子公司,因此中策橡胶合计持有中策巴西100%的股权。注3:金朝阳橡胶为循环科技全资子公司。注4:杭州迪马为中策车空间全资子公司。注5:浙江乐尔为中策车空间全资子公司。注6:桐庐乐尔为浙江乐尔全资子公司。

中策橡胶对下属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如下:

(二)分公司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共有2家分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固分公司

公司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92742153负责人:谢安良成立日期:2005年9月21日营业场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27号经营范围:生产:轮胎,履带,胶管(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2、中策橡胶(巴西)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名称:中策橡胶(巴西)有限公司分公司(The Branch of ZC RUBBERBRAZIL IMPORT AND EXPORT LTDA)所属地区:巴西库里提巴注册号:CNPJ n? 19.416.534 / 0002-02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8日

注册地址:Avenida Sete de Setembro, 5388, cj. 504/505 - 5A, Cristo Rei, city ofCuritiba/PR, CEP: 80050-315

(三)参股公司

1、吉林省中策轮胎配套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吉林省中策轮胎配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309994453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住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科惠斯勒小镇(一期)第T-26幢1单元101越号房(租期至2024-11-15)
法定代表人于清水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0日
经营期限2014年11月20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500万元
股权结构吉林省梧桐储运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持股比例90%;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10%
经营范围橡胶制品、轮胎、轮辋、钢材、建材(木材除外)、水泥制品经销;轮胎检测及轮胎检测方面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杭州安琪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杭州安琪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88417L
企业类型股份合作制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
成立日期1993年04月30日
经营期限1993年04月30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11,100万元
股权结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80万元,持股比例1.35%
经营范围小型车停车服务(上述经营范围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自行车及零件,轻型三轮车,汽车、摩托车配件;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市场经营管理;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进出口业务按经贸部(1994)外经贸政审函字第939号文批准的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立欧派车队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立欧派车队服务有限公司
所属地区美国新泽西州
注册号0450032031
成立日期2016年1月1日
注册地址1506 UNION COUNTY PARKWAY UNION, NEW JERSEY 07083
注册资本150万美元
经营范围轮胎翻新和销售
股权结构中策橡胶出资37.5万美元,持股比例25%

(四)重要控股子公司

标的公司各子公司最近一期末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比重如下:

子公司名称总资产占比收入占比净资产占比净利润占比
中策泰国15.69%9.58%26.64%102.48%
朝阳橡胶5.48%0.57%9.18%-11.22%
海潮贸易2.50%5.30%-18.30%-13.83%
中策建德9.28%0.79%15.93%15.15%
中策安吉5.20%1.06%13.50%-0.54%
中策清泉8.65%0.67%17.55%-0.68%
中策金坛3.30%-7.97%-1.19%
循环科技0.34%0.27%0.77%0.52%
星湾橡胶0.19%-0.42%1.99%
朝阳实业0.34%0.00%0.82%0.44%
中纺胶管0.20%-0.55%0.05%
能源科技0.04%-0.07%-0.32%
中策车空间0.12%0.41%0.14%-0.44%
中策贸易0.06%0.22%0.15%0.10%
拜森工贸0.25%0.16%0.25%0.27%
中策物流0.11%0.60%-0.26%1.41%
中策美国0.19%0.65%0.63%0.01%
中策欧洲0.08%0.30%0.26%-0.74%
中策巴西0.01%-0.02%-

注1:循环科技上述财务指标为合并口径,已包括下属公司金朝阳橡胶。注2:中策车空间上述财务指标为合并口径,已包括下属公司杭州迪马、浙江乐尔、桐庐乐尔。

注3:对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往来及交易进行了抵消处理。除中策泰国外,标的公司无其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等任一指标占合并报表20%以上的子公司。因此,仅将中策泰国认定为标的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中策泰国相关情况如下:

1、中策泰国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
注册号0105555096061
成立日期2012年7月2日
注册地址7/666 Moo 6, Mabyangporn sub-district, Pluakdaeng District, Rayong Province
注册资本357,000万泰铢
经营范围天然橡胶、炭黑、汽车轮胎、摩托车胎及橡胶制品制造销售

2、中策泰国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1)资产负债表简要数据

报告期内,中策泰国资产负债表简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4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131,910.53120,755.6287,334.46
非流动资产274,589.65263,962.58225,613.71
资产总计406,500.19384,718.20312,948.16
流动负债199,837.99183,573.44164,210.38
非流动负债27,748.9850,708.8348,199.34
负债总计227,586.97234,282.27212,409.72
所有者权益合计178,913.22150,435.93100,538.44

(2)利润表简要数据

报告期内,中策泰国简要利润表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
营业收入115,690.62301,648.79216,206.19
利润总额23,723.5741,439.3625,780.89
净利润23,723.5741,439.3625,780.89

(3)中策泰国报告期各产品的收入、成本、毛利率、费用率等情况1)中策泰国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情况报告期内,中策泰国主要产品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地区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
收入成本毛利率收入成本毛利率收入成本毛利率
全钢子午胎62,084.1348,069.0622.57%147,300.43123,496.8816.16%109,362.65100,076.898.49%
半钢子午胎51,232.0239,483.1622.93%147,011.53115,832.6821.21%100,177.4684,892.7215.26%
斜交胎939.201,163.06-23.84%3,927.734,381.39-11.55%5,478.535,279.583.63%
两轮车胎691.43877.25-26.88%1,828.152,243.49-22.72%120.85389.44-222.26%
其他743.84761.45-2.37%1,580.951,574.330.42%1,066.71869.8718.45%
合计115,690.6290,353.9821.90%301,648.79247,528.7717.94%216,206.19191,508.5011.42%

报告期内,中策泰国毛利率逐年提升,主要原因为中策泰国产能逐步释放,随着产销量的提升,在规模效应的作用下,其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逐年下降进而提高了中策泰国毛利率。

报告期内,中策泰国斜交胎、两轮车胎毛利率偏低,且多为负值,主要原因系该两类产品的生产线投入时间较短,整体产量偏小,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较高,尚未产生规模效益。

2)中策泰国报告期期间费用及费用率情况

报告期内,中策泰国期间费用及费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4月2018年2017年
金额占收入比重金额占收入比重金额占收入比重
销售费用1,858.421.61%6,066.932.01%4,116.911.90%
管理费用1,222.511.06%4,350.001.44%2,564.591.19%
财务费用-1,467.86-1.27%2,263.730.75%-8,090.73-3.74%
期间费用合计1,613.071.39%12,680.674.20%-1,409.23-0.65%

中策泰国2017年期间费用率为负数,主要原因为:中策泰国持有的美元负债较多,2017年美元兑泰铢总体呈贬值趋势,导致当年产生大额汇兑收益。

(4)同比变动幅度较大的会计科目的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中策泰国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科目较上年度或上年末可比数据波动幅度大于30%的情况及相关原因说明如下:

1)2018年较2017年变动幅度较大的会计科目原因说明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科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变动 幅度变动原因
货币资金12,895.779,282.1138.93%2018年中策泰国销售收入较2017年增长39.52%,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增加
预付款项685.83492.9339.13%2018年中策泰国订单增加,相关原料采购预付款额增加
存货55,237.6042,101.3431.20%2018年销售订单增加,存货备货增加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12,230.008,598.0842.24%2018年末中策泰国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加
在建工程58,999.4426,334.30124.04%中策泰国二期工程生产线在建,导致年末余额增加
无形资产150.9561.77144.37%2018年中策泰国购进人事软件系统,导致年末余额增加
其他非流动资产-964.49-100.00%2018年末预付设备款降低所致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116,616.7950,919.13129.02%2018年销售量增长,备货增加导致原材料采购应付款增加
预收款项3,093.77146.062,018.09%2018年末在手订单增加,部分客户预付的货款增加
其他应付款13,633.0741,375.65-67.05%2018年,中策泰国与中策橡胶内部往来款降低
应付利息-130.30-100.00%中策泰国2018年底支付利息,导致期末余额降低
利润表科目2018年2017年变动幅度变动原因
营业收入301,648.79216,206.1939.52%报告期内,中策泰国进一步打开东南亚和欧美市场,全钢子午胎和半钢子午胎销量逐步增长,全钢子午胎收入2018年较2017年增长34.69%,半钢子午胎收入2018年
较2017年增长46.75%。
销售费用6,066.934,116.9147.37%2018年中策泰国出口清关费随着收入增加而增加
管理费用4,350.002,564.5969.62%主要系2018年管理人员薪酬、办公费、折旧摊销等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2,263.73-8,090.73127.98%主要为汇兑损益的变化。中策泰国持有的美元借款较多,2017年泰铢对美元总体升值,产生较大汇兑收益;2018年泰铢对美元呈贬值趋势,产生一定汇兑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277.44-100.00%中策泰国2017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2)2019年4月末较2018年末变动幅度较大的资产负债表会计科目原因说明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科目2019年4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变动 幅度变动原因
货币资金18,480.4912,895.7743.31%中策泰国产能逐渐释放,产销量上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增加
预付款项17.97685.83-97.38%中策泰国预付的原材料采购款于2019年4月末基本结算完毕
其他应收款253.397,250.51-96.51%2018年末时点为关联方代垫款的款项在年后陆续结算
在建工程28,081.8558,999.44-52.40%2019年1-4月中策泰国子午胎及车胎二期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金额大于本期新增投入金额30,917.60万元
其他非流动资产977.39-/2019年4月末新增977.39万元预付的机器设备采购款

3、中策泰国主营业务情况

中策泰国是中策橡胶下属具有生产职能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轮胎、车胎及橡胶制品,产品以全钢子午胎、半钢子午胎为主。

报告期内,中策泰国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和产销率情况如下:

单位:条

时间产品类别产量销量产销率
2019年1-4月全钢子午胎711,328693,16197.45%
半钢子午胎2,273,4992,139,17194.09%
斜交胎10,1567,88177.60%
两轮车胎214,765201,26293.71%
合计3,209,7483,041,47594.76%
2018年全钢子午胎1,743,4541,681,26396.43%
半钢子午胎6,123,2546,015,74498.24%
斜交胎33,33839,096117.27%
两轮车胎571,963542,76994.90%
合计8,472,0098,278,87297.72%
2017年全钢子午胎1,399,1211,329,18895.00%
半钢子午胎4,370,3494,257,37797.42%
斜交胎78,80073,48293.25%
两轮车胎122,19669,93557.23%
合计5,970,4665,729,98295.97%

中策泰国产品主要销往境外。根据2018年销售额测算,中策泰国销售最多的地域是北美洲,约占总销售额的50.26%,主要销售地是美国;其次销售较多的地域是亚洲,约占总销售额的25.45%,其中亚洲销售前三名的国家分别是印度尼西亚8.21%、越南6.56%及泰国6.5%;其他销售额较多的区域是欧洲,约占总销售额的10.47%,包括比利时、波兰、德国、荷兰、捷克、英国等。

4、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

根据泰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策泰国依法办理了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中策泰国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设立至今合法存续。中策橡胶持有中策泰国的股权权属清晰,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5、中策泰国在建工程情况

(1)中策泰国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预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及预计完工时间

中策泰国的在建工程主要为二期工程项目,该项目于2015年9月动工。该项目设计产能包括全钢子午胎110万条、半钢子午胎250万条、车胎150万条及斜交胎10万条。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部分银行借款。截至2018年末,

中策泰国二期工程项目总预算折合人民币约10亿元,累计投入占总预算的比例约为93%,其中,折合人民币13,710.71万元的子午胎车间工程及配套仓库项目已经于2017年建成启用,折合人民币13,895.34万元的子午胎生产设备已于2017年下半年陆续调试完毕并投入正式生产。

2018年末,中策泰国在建工程余额中主要包括全钢子午胎建设项目、半钢子午胎车间项目及炼胶车间二期主体厂房等折合人民币约17,857.98万元,待调试安装设备折合人民币41,141.46万元。截至2018年末,上述厂房因房屋防漏修补、主动力管线配管未通过压力测试等原因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处于收尾建设阶段;上述待调试安装设备正处于逐步安装、调试及验收的过程中。2019年第一季度末,上述厂房已经基本完工,设备陆续完成调试并投入使用。

截至2019年4月末,中策泰国子午胎及车胎二期工程主要为待调试安装设备,折合人民币约28,081.85万元。2018年末折合人民币约17,857.98万元的全钢子午胎建设项目、半钢子午胎车间项目及炼胶车间二期主体厂房已于2019年1-4月达到可使用状态并结转固定资产;2018年末待调试安装设备中折合人民币28,543.02万元的硫化机、成型机、挤出机、密炼机等关键设备已陆续完成调试并投入使用,已于2019年1-4月结转固定资产。为使子午胎及车胎生产线充分达到项目设计产能,2019年1-4月中策泰国新增投入18,266.97万元,相关机器设备已于2019年4月末运抵但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截至2019年4月末,中策泰国子午胎及车胎二期工程项目总预算折合人民币上升至约12.70亿元,累计投入占总预算的比例约为88%。中策橡胶管理层预计,中策泰国子午胎及车胎二期工程整体将于2019年第四季度全部完工。

(2)结合在建工程对应的产品、产能、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等说明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况

根据中策橡胶的内部管理要求,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财务部根据所收到的相关部门提供的竣工验收单进行在建工程的转固处理。同时,中策泰国于资产负债表日组织财务及业务部门人员对所有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复核其实际状态。

截至2019年4月末,中策泰国二期工程已完工且达到可使用状态的部分均

已结转固定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项目包括40万条全钢子午胎、80万条半钢子午胎和70万条车胎产能对应机器设备。中策泰国管理层预计,该部分项目工程将于2019年第四季度整体完工。因此,中策泰国在建工程不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况。

十一、拟购买资产业务资质及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相关报批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已经取得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资质、环保、批准、许可等文件,不存在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

十二、资产许可使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十三、债权债务转移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橡胶及其下属子公司仍然是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形。

十四、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鉴于2018年12月31日中策海潮尚未设立,其2019年4月成立以后仅作为未来收购中策海潮控制权的持股平台而存在,其存续期间与中策橡胶执行相同的会计制度与会计政策。因此,下文对拟购买资产报告期的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用主体均为中策橡胶。

(一)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1、中策橡胶确认收入的一般原则

(1)销售商品: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

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中策橡胶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按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并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如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则不确认收入。

2、中策橡胶确认收入的具体方法

(1)内销货物:内销分为经销销售和配套销售。根据历史经验,对于经销销售,通常情况下在取得客户收货确认单时,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配套销售,通常在取得客户上线安装单或者客户收货确认单时,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外销货物:与境外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发运条款为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该情况下在确认货物装船时确认销售收入。

3、结合标的公司与经销商的主要销售条款、结算条款等说明经销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具体政策

中策橡胶与经销商的主要销售条款、结算条款汇总如下:

内销-经销商模式
交(提)货地点、方式甲方(中策橡胶)仓库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验收(凭铁路货单或甲方发货单)当时提出异议,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结算方式汇票、现金、电汇
外销-经销商模式
销售协议书中交付条款遵守国际商会INCOTERM 2010术语等约定
销售协议书中付款电汇(T/T)、信用证等
采购订单(Purchase Order)中通常约定的交付方式FOB船上交货

基于上述与经销商的主要销售条款、结算条款,中策橡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内销经销商销售,通常情况下在取得客户收货确认单(即在发货回单上签字或盖章)时,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外销经销商销售,通常情况下在确认货物装船时确认销售收入。中策橡胶在报告期内与经销商的主要销售条款、结算条款并无显著变化,与经销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一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确定合并报表时的重大判断和假设,合并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中策橡胶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此外,就相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目的,中策橡胶还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中策橡胶在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15号文件”)。

(2)持续经营

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策橡胶流动负债合计金额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为1, 627,880,116.71元。中策橡胶管理层保持中策橡胶经营所需要的充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监控银行借款的使用情况。在该等银行授信额度到期之日前,中

策橡胶很可能获得该等银行更续授信额度,必要时,中策橡胶亦可使用资产抵押方式补充流动性。因此,中策橡胶已取得及很可能更续但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大于该金额。中策橡胶管理层认为,中策橡胶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在可预见的将来足以维持中策橡胶的继续经营,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3)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中策橡胶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外,本财务报表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无论公允价值是可观察到的还是采用估值技术估计的,在本财务报表中计量和/或披露的公允价值均在此基础上予以确定。

公允价值计量基于公允价值的输入值的可观察程度以及该等输入值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的重要性,被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

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上述控制定义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中策橡胶将进行重新评估。

子公司的合并起始于中策橡胶获得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时,终止于中策橡胶丧失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对于中策橡胶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丧失控制权的日期)前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对于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其自购买日(取得控制权的日期)起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对于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无论该项企业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一时点,视同该子公司自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中策橡胶的合并范围,其自报告期最早期间期初起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子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按照本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厘定。

本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于合并时抵销。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少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对于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或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但没有丧失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核算,调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其在子公司中相关权益的变化。少数股东权益的调整额与支

付/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3、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1)合并范围

中策橡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报告期内,中策橡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二级及以下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下属子公司名称母公司持股比例子公司级别是否在合并报表范围内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4月末
1中策清泉100.00%一级
2中策建德100.00%一级
3海潮贸易100.00%一级
4朝阳实业100.00%一级
5中策金坛100.00%一级
6中策泰国100.00%一级
7中策贸易100.00%一级
8中策车空间100.00%一级
9拜森工贸100.00%一级
10能源科技100.00%一级
11中策安吉100.00%一级
12中策美国100.00%一级
13中策物流100.00%一级
14星湾橡胶100.00%一级
15中策巴西100.00%一级
16中策欧洲100.00%一级
17朝阳橡胶100.00%一级
18循环科技100.00%一级
19中纺胶管100.00%一级
20金朝阳橡胶100.00%二级
序号下属子公司名称母公司持股比例子公司级别是否在合并报表范围内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4月末
21杭州迪马100.00%二级
22浙江乐尔100.00%二级
23桐庐乐尔100.00%三级
24中策富阳100.00%一级

(2)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及原因

2018年末,中策橡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较上年末减少一家,原因系原持股100%的子公司中策富阳于2018年11月被另一全资子公司中策清泉吸收合并,中策富阳于2018年12月3日完成工商注销。

(三)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情况

1、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目前,国内以轮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且营业规模在3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共有8家,各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简称证券代码上市时间主要产品轮胎占营业收入比重
2017年2018年
1玲珑轮胎601966.SH2016年半钢子午胎、全钢子午胎、斜交胎98.95%98.99%
2S佳通600182.SH1999年半钢子午线轮胎、全钢子午线轮胎99.02%99.21%
3赛轮轮胎601058.SH2011年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半钢子午线轮胎、工程胎、特种轮胎75.69%84.15%
4通用股份601500.SH2016年全钢胎、半钢胎、斜交胎94.13%93.22%
5三角轮胎601163.SH2016年全钢胎、半钢胎、斜交胎99.63%99.65%
6贵州轮胎000589.SZ1996年全钢载重胎、半钢胎、斜交轮胎69.03%83.92%
序号公司简称证券代码上市时间主要产品轮胎占营业收入比重
2017年2018年
7青岛双星000599.SZ1996年载重全钢子午胎、乘用半钢子午胎88.11%93.90%
8风神股份600469.SH2003年子午胎、斜交胎97.50%97.61%

注: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

2、与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在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面的比较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轮胎生产厂商之一,中策橡胶与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在重大会计政策和主要会计估计方面不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比较情况如下:

(1)重大会计政策比较

中策橡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均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因此,同行业各公司在收入确认一般原则、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处置等重大会计政策方面基本一致。同行业各公司在重大会计政策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轮胎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上,具体对比如下:

序号公司简称主要产品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具体时点
外销内销
1玲珑轮胎半钢子午胎、全钢子午胎、斜交胎公司与外销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为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因此公司按照产品装船的时点确认海外销售收入。公司与内销经销客户及配套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为货到签收,因此公司按照产品运抵境内客户且客户签收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与部分内销配套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为产品上线安装,因此本公司按照产品由客户领用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2S佳通半钢子午线轮胎、全钢子午线轮胎外销收入以提单日期确认。内销收入以发出货物日期确认。
序号公司简称主要产品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具体时点
外销内销
3赛轮轮胎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半钢子午线轮胎、工程胎、特种轮胎公司与外销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为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因此本公司按照产品装船的时点确认境外销售收入。公司与内销经销客户及配套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为货到签收,本公司按照产品运抵境内客户且客户签收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与部分内销配套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产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为产品上线安装,因此本公司按照产品由客户领用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4通用股份全钢胎、半钢胎、斜交胎公司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根据海关的报关单金额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公司以往销售历史证明,通常情况下根据销售合同,客户验收货物后,本公司已取得收款权利,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因此本公司内销货物于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实现。
5三角轮胎全钢胎、半钢胎、斜交胎国外销售(FOB)收入于货物装船离港时确认销售收入。替换胎市场销售于取得客户收货确认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原配胎市场销售于取得客户上线安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6贵州轮胎全钢载重胎、半钢胎、斜交轮胎//
7青岛双星载重全钢子午胎、乘用半钢子午胎如销售合同、协议无限制性条款,可以在产品报关后确认收入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协议的规定,完成相关产品生产后发货或客户从寄售库领用结算时确认收入。
8风神股份子午胎、斜交胎货物运抵港口并办妥报关手续时确认收入。按照客户订单产品已经发出,客户验收合格。
9中策橡胶全钢胎、半钢胎、斜交胎、两轮车胎与境外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发运条款为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该情况下在确认货物装船时确认销售收入。内销分为经销销售和配套销售。根据历史经验,对于经销销售,通常情况下在取得客户收货确认单时,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配套销售,通常在取得客户上线安装单或者客户收货确认单时,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确
序号公司简称主要产品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具体时点
外销内销

注: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确认具体时点摘自各家2018年年报,贵州轮胎在其年报中未披露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

经比较,中策橡胶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确认时点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在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法上不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

(2)主要会计估计比较

中策橡胶采用的主要会计估计及其与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下:

1)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与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相似,中策橡胶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中策橡胶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中策橡胶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之外的其余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进行分组。这些信用风险通常反映债务人按照该等资产的合同条款偿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根据以前年度与之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的历史损失经验及目前经济状况为基础,将应收款项划分为组合1及组合2。组合1下的应收款项为单项金额不重大的押金及保证金等。中策橡胶认为该等款项存在的减值风险较小,故未计提坏账准备。组合2为除组合1外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和以前年度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账龄组的实际损失率不同,同行业各家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了不同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以及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中策橡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均采用账龄分析法对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比例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账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玲珑轮胎/国内客户组合海外客户组合内部员工组合
1年以内10.50
1-2年50200
2-3年8080100
3年以上100100100
S佳通1年以内0.50.5
1-2年55
2-3年1010
3-4年3030
4-5年5050
5年以上100100
赛轮轮胎1年以内0.50.5
1-2年55
2-3年1010
3-4年5050
4-5年8080
5年以上100100
通用股份1年以内50.5
1-2年1010
2-3年2020
3-5年5050
5年以上100100
三角轮胎1年以内55
1-2年1010
2-3年3030
3-4年5050
4-5年100100
5年以上100100
贵州轮胎1年以内0.50.5
1-2年55
2-3年2020
3-4年5050
4-5年8080
5年以上100100
青岛双星1年以内0.50.5
1-2年55
2-3年1010
3-4年3030
4-5年5050
5年以上100100
风神股份1年以内33
1-2年55
2-3年1010
3-4年3030
4-5年4040
5年以上100100
中策橡胶1年以内00
1年以上100100

对于一年以内的应收款项,中策橡胶考虑到自身对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较强,绝大部分账龄可控制在四个月以内,且历史上回款情况良好,未发生过大额坏账,而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坏账风险极低的押金保证金、员工备用金、政府补助款等,中策橡胶在应收款项无减值的客观证据前,均不计提坏账准备,故与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对一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0.5%-5%相比,中策橡胶的坏账计提比例略低。中策橡胶对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较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更为严谨。整体来看,中策橡胶与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在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上不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中策橡胶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如下: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存货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

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经比较,中策橡胶与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在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上基本一致。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和残值率

中策橡胶在固定资产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在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折旧方法使用寿命残值率年折旧率
永久产权土地不适用无限不适用不适用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年4%4.80%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10年4%9.60%
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年限平均法3-5年4%19.20%-32.00%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3-5年4%19.20%-32.00%

经比较,除永久产权土地外,同行业各公司对其他各类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在其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仅在折旧年限、年折旧率和残值率上存在一定差异。

4)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预计使用寿命

中策橡胶对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时起,对其原值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如下:

项目摊销方法预计使用寿命残值率
土地使用权直线法38-50年-
排污权直线法5-20年-
软件直线法5-10年-
商标直线法10年-

经比较,同行业各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均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合

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同行业各公司仅在摊销年限上存在较小差异。综上所述,中策橡胶与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在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面不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

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一、评估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万邦评估对中策橡胶股东的全部权益价值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万邦评报〔2019〕86号《评估报告》,最终采取了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

(一)评估情况概述

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对象是中策橡胶的股东全部权益。

本次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中策橡胶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6,513,841,597.40元,评估价值12,311,026,994.95元,评估增值5,797,185,397.55元,增值率为89.00%。

采用收益法评估计算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423,000,000元,与账面股东全部权益6,513,841,597.40元相比,本次评估增值5,909,158,402.60元,增值率为

90.72%。

(二)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采用收益法评估得出的中策橡胶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423,000,000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的中策橡胶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311,026,994.95元,两者相差111,973,005.05元,差异率0.91%。差异的主要原因为资产基础法是基于各项资产在评估基准日重置的角度考虑,收益法是基于中策橡胶预期收益折现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鉴于近年来,中策橡胶不断进行产能结构及布局调整,通过在海外进行生产基地布局等方式积极规避反倾销及贸易壁垒对轮胎出口的影响;考虑到未来年度

国际贸易局势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收益法依据的企业提供的相关产能结构及布局调整计划存在适时调整的可能。因此评估人员认为,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更适用于本次评估目的,故取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12,311,026,994.95元为中策橡胶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

(三)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增值的原因

采用资产基础估结果与账面所有者权益比较增值5,797,185,397.55元,增值率为89.00%,主要为:

1、长期股权投资因中策橡胶对主要控股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以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存在差异、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递延收益因实际无需支付等原因,导致评估增值4,188,129,437.44元,增值率146.77%;

2、设备类固定资产因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评估增值364,104,738.37元,增值率为17.91%;

3、 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因建材价格的变化以及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评估增值201,797,201.03元,增值率23.92%;

4、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评估增值306,190,225.15元,增值率606.81%;

5、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因排污权市场价格的变动、原账面未体现的专利权、著作权评估增值等原因共增值447,993,542.50元,增值率183.26%;

6、其他流动负债因实际无需支付,评估减值51,531,870.90元,减值率100%;

7、递延收益因实际无需支付,评估减值300,521,723.61元,减值率100%。

二、对评估有重要影响的评估假设

根据中策橡胶的情况,在本次评估中采用了如下的前提、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中策橡胶持续经营;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中策橡胶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4、假设和中策橡胶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中策橡胶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6、假设中策橡胶完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中策橡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中策橡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中策橡胶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中策橡胶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11、假设未来期中策橡胶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投资和开发技术水平稳定、持续经营;

12、假设预测期内中策橡胶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稳定,未出现影响中策橡胶发展的重大人员变动;

13、假设中策橡胶继续注重技术开发及研发投入,以保证企业具有相应的业务发展及行业竞争优势;

14、假设评估基准日以后,未来期建设项目将按预期投资计划、竣工时间相继投入正常运营;

15、中策橡胶于2017年11月13日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33000849,资格有效期为3年(自2017年至2019年),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次评估假设2020年及以后,中策橡胶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6、中策泰国公司法定所得税率为20%。中策泰国享有泰国投资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BOI)激励政策,产生营业收入年度起算,具体优惠内容如下:

优惠卡1:8免5减半
优惠项目优惠限制备注
1)子午轮胎线6,144,167条/年无免税上限
2)复合橡胶304,167吨/年8年总免税金额为:6,703,030,628.70泰铢
优惠卡2:8免
优惠项目优惠限制备注
1)子午轮胎线4,000,000条/年上述3项总免税金额为:4,064,230,000泰铢
2)农业轮胎和斜交胎1,000,000条/年
3)摩托车胎500,000条/年

根据历史情况,目前优惠卡1中子午线轮胎的优惠条数限制刚好覆盖公司半钢子午胎的销量,经了解,该优惠条数限制可随投资及产能的增加申请上调,故本次评估假设泰国后续工厂扩建后,税收优惠卡1能申请到更多的子午线轮胎减免税条数,且新增的减免税的条数能完全覆盖半钢子午胎产量的增加。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相关依据

依据现行资产评估准则及有关规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时需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合理形成评估结果。

本评估报告的的评估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由于搜集股权交易市场相关的公开信息资料较为困难,难以取得与本次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股权在公开市场的交易案例详细资料。同时资本市场上虽存在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但与中策橡胶在资产规模及结构、经营范围、所处阶段及盈利水平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

通过对中策橡胶的经营和收益情况的分析,公司目前运行正常,历史经营情

况已经逐步趋于稳定,在延续现有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情况下,未来收益能够进行合理预测,能较充分的获取评估所需资料,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收益率也能够合理估算,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由于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同时通过资产核实程序发现中策橡胶各项资产负债权属基本清晰,且相关资料较为齐全,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能够通过采用各种方法评定估算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故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根据以上分析,本次评估确定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经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中策橡胶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

四、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一)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1,223,487,884.14元,其中:现金18,406.53元、银行存款1,147,907,453.61元、其他货币资金75,562,024.00元。

(1)现金

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出纳处的现金,账面价值为18,406.53元。评估人员在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的陪同下,对现金实施了监盘,通过核查评估基准日至盘点日的现金日记账及未记账的收付款凭证倒推至评估基准日的库存数量,经核实账实相符,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

现金评估价值为18,406.53元。

(2)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账面价值为1,147,907,453.61元,共有81个账户,其中人民币账户52个(其中6个为大额存单账户)、美元账户24个、欧元账户4个、日元账户1个,分别存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中国农业银

行杭州解放路支行等银行。评估人员核对了银行对账单、企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存单,对各账户余额进行了函证,并获得回函确认,对外币存款复核了评估基准日外币账面金额和汇率。经核实未发现影响所有者权益的大额未达账项。对存单,按照加计截止评估基准日应计未收的利息确认为评估价值;对外币存款以核实后的外币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评估基准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确定评估价值;其他人民币存款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价值。银行存款评估价值为1,148,868,453.61元,评估增值961,000.00元,增值率

0.08%。

(3)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75,562,024.00元,系标的公司存放于银行帐户的票据保证金等。评估机构核对了相关对账单、承兑保证协议及凭证,其中对于支付宝账户的红字余额,经核实为向离职职工收回的劳动保护费(服装费)未及时入账所致,按零值确认评估值;其他账户未发现不符情况,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价值。其他货币资金评估价值为75,600,000.00元,评估增值37,976.00元,增值率

0.05%。

货币资金评估价值为1,224,486,860.14元,包括现金18,406.53元,银行存款1,148,868,453.61元,其他货币资金75,600,000.00元。

2、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账面价值137,582,594.96元,均为无息的银行承兑汇票。

评估人员检查了票据登记情况,并对库存票据进行了盘点,结果账实相符。部分票据基准日后已变现,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

经核实,评估人员认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度较高,可确认上述票据到期后的可收回性。因基准日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均不计息,故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应收票据评估价值为137,582,594.96元。

(2)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4,301,090,354.35元,其中账面余额4,370,960,783.55元,坏账准备69,870,429.20元。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主要为应收的货款等款项。

坏账准备按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法及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法提取。账龄在1年以内的不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在1年以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0%。评估人员向中策橡胶调查了解了产品销售信用政策、客户构成及资信情况、历史年度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等,并通过检查相关合同、原始凭证、基准日后收款记录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发函询证等方式确认款项的真实性,了解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及坏账的风险。

对于应收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2,502,513.07元货款、应收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11,503,768.94元货款、应收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244,792.03元货款,经核实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关联方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况,预计资产可偿还部分债务,经评估人员测算偿债率分别为39%、95%、69%,评估人员以账面价值乘以偿债率确定为预计可偿还金额,预计不可偿还部分确认预估风险损失;对于其他应收账款,经核实无充分证据表明可以全额收回,存在可能有部分不能收回或有收回风险的情形,本次评估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提取比例预估相应的损失金额,确认预估风险损失。应收账款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扣减预估风险损失确认评估价值,公司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应收账款评估价值为4,265,511,763.05元,评估减值35,578,591.30元,减值率0.83%。

3、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账面价值21,617,535.04元,主要为预付保险费、材料款等。经向中策橡胶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了预付款项形成的原因、对方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查阅了相关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及明细账和总账,账账、账表相符。经核实,预付黄岩橡胶助剂集团公司35,041.78元货款因对方公司破产预计无法收回,本次评估为零;预付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1,380.00元货款因长期无往来预计无法收

回,本次评估为零;预付上海法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5,400.00元检测费为发票未到长期挂账,无后续可实现权益,本次评估为零;其余预付款项经核实均属正常业务,对方单位为经常往来客户,所对应的权利,已核实相关付款凭证予以确认,期后能够实现其相应的权益或收到相应货物,以经核实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价值。

预付款项评估价值为21,575,713.26元,评估减值41,821.78元,减值率0.19%。

4、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2,941,554,437.42元,未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关联方往来款、保证金等。评估人员向中策橡胶调查了解了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其他应收单位或个人的资信情况、历史年度其他应收款的回收情况等,并通过检查相关合同、原始凭证、基准日后收款记录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发函询证等方式确认款项的真实性,了解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及坏账的风险。对于应收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86,448,348.50元关联方往来款,经核实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关联方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况,预计资产可偿还部分债务,经评估人员测算偿债率为69%,评估人员以账面价值乘以偿债率确定为预计可偿还金额,预计不可偿还部分确认预估风险损失;对于应收上城区人民法院78,115.00元诉讼费、应收岐山县人民法院7,750.00元诉讼费,因发票未到长期挂账,无后续可实现权益,评估为零;其余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经核实均属正常款项,未发现款项无法收回形成坏账的情形,以经核实的账面余额确认为评估价值。其他应收款评估价值2,914,669,584.39元,评估减值26,884,853.03元,减值率0.91%。

5、存货

存货账面价值为4,499,193,358.98元,其中账面余额4,514,033,358.98元,存货跌价准备14,840,000.00元,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在产品,评估人员和中策橡胶存货管理人员在核对账目的基础上共同对相关存货进行了盘点,并对存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进行了重点察看与了解,核查存货

仓库账,了解存货的收、发、结存情况,根据盘点结果进行了评估倒推,并对存货的成本归结程序进行了解。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各存货项目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对其评估价值进行计算。

(1)材料采购

材料采购账面价值1,822,274.76元,主要为公司代客户购买的模具款,由于中策橡胶材料成本核算比较合理,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确认为评估价值。材料采购评估价值1,822,274.76元。

(2)原材料

原材料账面价值776,632,056.77元,原材料主要为天然胶、合成胶、炭黑、胎圈钢丝等,存放于总厂区域原材料库、朝阳原料库等仓库内,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由于购入时间较短,周转较快,且中策橡胶材料成本核算比较合理,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确认为评估价值。

原材料评估价值776,632,056.77元。

(3)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账面价值264,260,676.68元,系中策橡胶委托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及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山西北海橡胶有限公司等外单位加工的物资,账面余额主要为材料价值。

评估人员了解了市场情况,认为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大,故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确认为评估价值。

委托加工物资评估价值264,260,676.68元。

(4)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账面价值3,387,360,832.17元,其中账面余额3,402,200,832.17元,存货跌价准备14,840,000.00元。库存商品主要为轮胎、履带等,存放于下沙成品库、朝阳轮胎仓库、星湾外贸仓库、星湾内销仓库等仓库内。

评估人员分析的产品近期销售状况以其库龄情况,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经分析采用售价法计算后的价值基本与账面成本接近,故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对于库龄较长的滞销产品,以核实后的账面成本扣除预计的存货跌价损失后的金额确认为评估价值。账面计提的跌价准备评估为零。库存商品评估价值3,388,459,437.41元,评估增值1,098,605.24元,增值率

0.03%。

(5)在产品

在产品账面价值69,117,518.60元,系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主要为轮胎等。

通过复核中策橡胶成本计算表,在产品账面余额只包括投入的材料。因产品生产周期短,在产品周转快,应体现的工、费和利润由于完工程度较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予考虑,故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确认为评估价值。

在产品评估价值为69,117,518.60元。

存货评估价值4,500,291,964.22元,评估增值1,098,605.24元,增值率0.02%。

6、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108,687,547.44元,系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评估人员核对了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检查了期后收回凭证,验算和查阅了税务通知单,公司均按相关的税率计提、申报及缴纳,经核实无误,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为评估价值。

其他流动资产评估价值为108,687,547.44元。

7、流动资产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3,233,213,712.33元,评估价值为13,172,806,027.46元,评估减值60,407,684.87元,减值率0.46%。

(二)非流动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500,000.00元,其中账面余额2,300,000.00元,减值准备1,800,000.00元,系公司对参股公司的股权投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元

序号被投资单位名称投资日期持股比例投资成本
1吉林省中策轮胎配套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0%500,000.00
2杭州安琪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3月1.35%1,800,000.00

评估机构查阅了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章程、营业执照等相关公司设立文件,了解了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由于对上述两家参股公司投资金额小,投资比例低,本次评估因控制权原因未能对被投资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和评估,故以其截止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中中策橡胶所占份额(报表反映股东权益×股权比例)确定为该项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计提的减值准备评估为零。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1)对于持有吉林省中策轮胎配套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账面值为500,000.00元,由于持有股权为优先股(按优先分得且只分得50万元资本股权的6%),且不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故本次评估对该项股权投资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价值。

(2)对于杭州安琪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0元,账面余额1,800,000.00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0,596,212.24元,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30,596,212.24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35%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413,048.87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评估价值913,048.87元,评估增值413,048.87元,增值率

82.61%。

2、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投资账面价值2,853,467,511.76元,均为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其中全资子公司18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1家,列表如下:

单位:元

序号被投资单位名称投资日期持股比例账面价值
1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1998年7月100%534,577,190.86
2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8月100%586,400,495.33
3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00%341,320,000.00
4杭州朝阳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6月100%50,000,000.00
5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2013年1月100%300,000,000.00
6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11月100%10,609,258.67
7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2012年6月100%300,000,000.00
8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2012年7月100%648,717,450.44
9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00%10,000,000.00
10杭州中纺胶管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5月100%52,631,400.00
11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00%1,000,000.00
12杭州朝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月100%10,000,000.00
13中策橡胶(美国)有限公司2013年3月100%626,920.00
14杭州中策拜森工贸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00%1,000,000.00
15杭州中策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00%500,000.00
16杭州中策物流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00%1,000,000.00
17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00%3,655,550.00
18海潮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9月100%81,931.10
19中策橡胶(巴西)有限公司2013年12月98%1,347,315.36
20立欧派车队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8月25%-

评估机构查阅了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相关公司设立文件,查阅了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了解了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按照确定的评估方法评估计价。

对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各项投资和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评估:

(1)对于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杭州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杭州中纺胶管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资产核实和整体评估,得到各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以各子公司评估后的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其中由于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

在基准日已资不抵债,经过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负数,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本次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按零值确认。

(2)对于杭州朝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策橡胶(美国)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拜森工贸有限公司、杭州中策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物流有限公司、中策橡胶(巴西)有限公司、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海潮贸易有限公司、立欧派车队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根据各子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中中策橡胶所占份额(报表反映股东权益×股权比例)为评估价值。其中由于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在基准日已资不抵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本次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按零值确认。

各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具体情况如下:

(1)对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534,577,190.86元,评估人员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并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80,211,840.66元,以评估后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280,211,840.66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1,280,211,840.66元。

(2)对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586,400,495.33元,评估人员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并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679,076,373.36元,以评估后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679,076,373.36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1,679,076,373.36元。

(3)对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341,320,000.00元,评估人员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并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446,196,717.25元,以评估后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446,196,717.25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

1,446,196,717.25元。

(4)对杭州朝阳实业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50,000,000.00元,评估人员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并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9,079,511.47元,以评估后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89,079,511.47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89,079,511.47元。

(5)对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300,000,000.00元,评估人员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并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4,149,721.30元,以评估后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334,149,721.30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334,149,721.30元。

(6)对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10,609,258.67元,评估人员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并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6,948,848.73元,以评估后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26,948,848.73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26,948,848.73元。

(7)对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300,000,000.00元,评估人员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并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6,200,899.28元,以评估后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286,200,899.28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286,200,899.28元。

(8)对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648,717,450.44元,评估人员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并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87,093,762.18元,以评估后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587,093,762.18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1,587,093,762.18元。

(9)对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10,000,000.00元,评估人员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并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由于基准日该公司已资不抵债,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8,675,797.38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本次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按零值确认。

(10)对杭州中纺胶管制造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52,631,400.00元,评估人员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并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2,164,368.74元,以评估后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2,164,368.74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42,164,368.74元。

(11)对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1,000,000.00元,评估人员按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并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由于基准日该公司已资不抵债,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6,256,619.78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本次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按零值确认。

(12)对于杭州朝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10,000,000.00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712,580.03元,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12,712,580.03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12,712,580.03元。

(13)对于中策橡胶(美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626,920.00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7,192,468.38元,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17,192,468.38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17,192,468.38元。

(14)对于杭州中策拜森工贸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1,000,000.00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为67,880,336.51元,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67,880,336.51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67,880,336.51元。

(15)对于杭州中策贸易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500,000.00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469,414.11元,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6,469,414.11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6,469,414.11元。

(16)对于杭州中策物流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1,000,000.00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5,710,922.41元,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25,710,922.41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25,710,922.41元。

(17)对于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3,655,550.00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17,329.76元,已经资不抵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本次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按零值确认。

(18)对于海潮贸易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81,931.10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38,940,511.30元,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138,940,511.30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100%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138,940,511.30元。

(19)对于中策橡胶(巴西)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1,347,315.36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374,811.55元,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1,374,811.55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98%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1,347,315.32元。

(20)对于立欧派车队服务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0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85,432.69元,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885,432.69元乘以中策橡胶应占份额25%确定为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为221,358.17元。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7,041,596,949.20元,评估增值4,188,129,437.44元,增值率146.77%。

3、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1)概况

列入评估范围的建(构)筑物类固定资产主要为位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轿车子午胎厂房(500工厂)、1380轿车子午胎车间(二)、车间(三)、倒班宿舍、原材料仓库等房屋建筑物和道路、围墙、桥梁、钢棚等构筑物。房屋建筑物共有55项,总建筑面积651,035.37平方米,构筑物共47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序号项目数量(项)账面原值账面净值
1房屋建筑物551,161,355,530.54790,338,315.02
2构筑物4764,196,442.3253,396,485.75
合计1021,225,551,972.86843,734,800.77

(2)具体评估方法

由于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为自建的轿车子午胎厂房(500工厂)、1380轿车子午胎车间(二)、车间(三)、倒班宿舍、原材料仓库等房屋建筑物和道路、围墙、桥梁、钢棚等构筑物,对于此类企业自建的工业建筑,根据资料搜集情况,本次评估选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该类建筑物的评估值不包含相应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重置成本法主要用重置价值结合成新率来获得评估价值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1)重置价值的确定

评估人员首先根据待估对象的特点,依据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采用相应方法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重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在此基础上,考虑必要的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开发利润等,确定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

重置价值=重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不含税)+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不含税)+资金成本+开发利润

①重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对于中策橡胶能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的房屋构筑物,采用定额系数调整法确定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即以待估建筑物竣工图及相关资料和审计后决算建筑安装工程量为依据,按现行工程预算定额、综合费率及评估基准日建材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评估基准日建筑安装工程费。

对于委估单位未能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本次评估采用类比法确定重置建筑安装工程费,即以类似工程竣工决算中的建安工程单价为基础,从结构、层高、基础、装饰、附属设施五个方面进行类比修正,得出待估建筑物的建安工程类比单价,再根据待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类比单价计算建安工程综合造价。

②前期工程费及其他费用

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计取,主要为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估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计价基础取费费率 (含税)取费费率(不含税)取费依据
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1.90%1.79%参照计价格(2002)10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费建筑安装工程费0.10%0.09%参照计价格(2002)
项目计价基础取费费率 (含税)取费费率(不含税)取费依据
125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工程建设监理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1.06%1.00%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项目可研及咨询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0.30%0.28%参照计价格【1999】1283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招标代理服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0.10%0.09%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单位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0.40%0.40%参照财建[2016]504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合计3.86%3.65%

③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按重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合理建设工期和评估基准日执行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合理工期根据现行相关定额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在计算资金成本时,按资金在合理工期内均匀投入考虑。计算公式为:

资金成本=(重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含税)+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含税))×合理工期÷2×合理工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④开发利润

开发利润指投资者在建设期的合理回报,在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的基础上计算确定。

开发利润=(重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含税)+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含税))×平均利润率

⑤重置价值的确定

重置价值=重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不含税)+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不含税)+资金成本+开发利润

2)成新率的确定本次评估成新率采用年限法成新率与现场勘察成新率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即分别用年限法和观察法计算出成新率,然后根据不同权重计算出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新率C=现场勘察成新率A×权重+年限法成新率B×权重

①现场勘察成新率A

评估人员实地勘察或调查了解委估建筑物的使用状况,充分了解其维护、改造情况,结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1月1日颁发全国统一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鉴定房屋新旧程度的参考依据》以及《房屋不同成新率的评分标准及修正系数》等相关规定,通过对建筑物各分部工程(即基础、结构、屋面、门窗、楼地面、装修、安装工程等)进行逐项评分,以分部工程造价占建安造价的比率做为权重测算其总体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n

现场勘察法成新率=ΣPi×Qi

i=1

式中:Pi—现状评分

Qi—权重(即分部工程造价占建安造价的比率)

评定标准如下:

建筑物完损等级及成新率评定简表

完损等级新旧 程度评定标准
完好房100% 90% 80%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形、使用良好、装修粉刷有新鲜感 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形、使用良好、但微见稍有损伤 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形、使用良好、油漆粉刷色泽略好
基本完好房70% 60% 50%结构整齐、色泽不鲜、外粉刷少量剥落 结构基础完好、少量损坏、部分墙身装修剥落 房屋完整、结构有损、装修不灵、粉刷风化酥松
一般损坏房40%结构较多损坏、强度有减、屋面漏水、装修损坏、变形、粉刷剥落
严重损坏房危险房30%以下须大修方能解除危险

②年限法成新率B

依据评估范围内建筑物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其中尚可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并结合其维护保养、所处环境及实际使用状况等综合分析确定。

③综合成新率C

综合成新率C=现场勘察确定成新率A×权重+年限法确定成新率B×权重

对于望江新园三园2幢202室、永固分厂的秋涛南苑房产、四厂联建宿舍属于房改房等性质房产,本次评估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

(3)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结果

账面原值1,225,551,972.86元
账面净值843,734,800.77元
重置价值1,434,125,403.83元
评估价值1,045,532,001.80元
评估增值201,797,201.03 元
增值率23.92%

4、设备类固定资产

(1)基本情况

列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26,307台(套)、运输设备184辆、电子设备7,085台(套)。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2)具体评估方法

序号项目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
1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6,3075,676,371,746.081,986,502,471.51
2固定资产—车辆18435,487,367.364,836,505.52
3固定资产—电子设备7,085190,613,246.2442,078,963.60
总计5,902,472,359.682,033,417,940.63
减:减值准备--
合计5,902,472,359.682,033,417,940.63

由于无法获取足够数量的与列入评估范围的设备或设备组合具有可比性的市场交易案例数据,故无法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由于列入评估范围的设备或设备组合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难以量化,故无法采用市场法;

由于列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者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能够通过各种途径或方法获取,同时能够采用科学的方法,合理估算各种贬值,因此适合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资产所需的成本即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存在的各种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或在确定综合成新率的基础上,计算评估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轮胎制造机械目前尚不能做到全国产化,部分设备在质量、效率、可靠性等方面与国外还存在差距,需要从美国、日本、意大利、德国等国家进口比如密炼机、钢丝帘布裁断机、复合挤出机及其生产线、X光机、均匀性试验机、动平衡试验机。因此本次设备的评估分为国产设备及进口设备的评估。

1)重置价值的确定

①国产机器设备

国产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按现行市场价确定设备购置价格(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合理期限内资金成本和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确定设备的重置价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价值(不含进项税)=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②进口设备

进口机器设备优先使用替代原则,即在规格、性能、制造质量相近的情况下,规格有差异,但在现时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符合继续使用原则并不影响工艺时,

用国产设备购置价格代替原进口设备的购置价格。

当不能实现替代原则时,用下列方法确定进口设备的重置价值:

A、了解近期相同类似进口设备的市场成交情况;B、查阅进口设备合同,核定进口设备价格类型,通过市场询价等途径确定进口设备的到岸价(CIF价或FOB价),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依次考虑进口设备的外贸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基准日汇率、关税、增值税、国内运费、安装调试费、合理期限内资金成本和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确定设备的重置价值。其公式如下:

进口设备重置价值=到岸价+外贸及银行手续费+关税+进口增值税+国内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其中:到岸价=离岸价+海运费+保险费

③运输车辆的重置价值

车辆通过市场询价取得购置价,再加上车辆购置税及其他费用作为其重置价值,其中车辆购置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按计税依据的10%确定,其他费用主要为车检费、办照费等。其公式如下:

运输车辆重置价值=车辆购买价格(不含进项税)+车辆购置税+其他费用

④重置价值计算的相关参数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所列的设备型号、规格,收集近期设备出厂购置价格资料,对重大设备进行电话询价,确定出本评估设备的购置价格。根据设备类型按照《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中相关数据确定出有关费率以确定重置价值,本评估中所选取的相关参数为:

A、设备原价或购置价格

a 、对于各种电机产品可从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上获得,对电子产品可从网上获得,或向生产厂家直接询价。

b、 对已不生产或无法获得该设备的购置价的设备,根据替代的原则找性能基本相同的设备价格加以调整,或通过价格指数法调整作为该设备的购置价。c、对进口设备的FOB价(或CIF价)的确定:I)从近期设备订货合同中获得;Ⅱ)向代理商或外商驻华商机构询价取得;Ⅲ)通过进口国生产价格(细分行业)变化指数调整。d、 进口设备的关税:根据有关货物商品编号在国家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对应的进口设备关税。e、外贸及银行手续费:其中外贸手续费按1.0%计取、银行手续费按0.5%记取,合计1.5%。B、设备国内运杂费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国内设备运杂费概算指标,考虑建设单位所在地类别、设备运程的远近(距离)、体积的大小(能否用集装箱、散装)、重量大小、价值高低等诸多因素综合计取确定。考虑其所处位置为一类地区,故运杂费率按1~4%计取。C、设备安装调试费以设备现行购置价为基数,根据设备安装调试的具体情况、现场安装的复杂程度和附件及辅材消耗的情况评定费率。对现行购置价内已包含安装调试费的设备或不需安装即可使用的设备,不再另计安装调试费。

D、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设计费、项目可研及咨询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根据中策橡胶的实际发生情况和相关取费标准计取相应费率。

E、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按设备购置费用、设备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其他相关费用、购置安装调试的合理工期和评估基准日执行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合理工期根据现行相关定额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合理工期不足半年者不考虑资金成本。在计算资金成本时,按资金在建设期内均匀投入考虑。计算公式为: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费用+设备运杂安装调试等其他相关费用)×(合理工期÷2)×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成新率的确定

①重要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对价值较大、复杂的重要设备,一般视设备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分析系数调整法确定成新率。

综合分析系数调整法即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先根据被评设备的构成、功能特性、使用经济性等综合确定经济耐用年限N,并据此初定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n;再按照现场勘查的设备技术状态,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性、维护保养水平以及技术改造、大修等因素加以分析研究,确定以下各系数,作进一步调整,综合评定该设备的成新率:

根据以往设备评估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数据归类,成新率调整系数范围如下:

设备利用系数B1(0.85-1.15)
设备负荷系数B2(0.85-1.15)
设备状况系数B3(0.85-1.15)
环境系数B4(0.80-1.00)
维修保养系数B5(0.90-1.10)

则:综合成新率 K=n/N ×B1×B2×B3×B4×B5×100%

②普通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对价值较小的普通设备,以使用年限法为主。对更新换代速度、价格变化快,功能性贬值大的电子设备,根据使用年限及产品的技术更新速度等因素预估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③运输车辆成新率的确定

参考国家颁布的车辆报废标准,首先以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两种方法计算理论成新率,然后采用孰低法确定其理论成新率,最后对车辆进行现场勘察,如车辆技术状况与孰低法确定的成新率无大差异则成新率不加调整,若有差异则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A、勘察法成新率AB、年限法成新率B=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C、行驶里程成新率C=尚可行驶里程/(尚可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100%D、综合成新率=min{A,B,C}

④设备经济使用年限

根据《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并结合实际使用状况确定主要设备的经济使用年限如下:

橡胶制品生产专用设备10-12年
其中:三、四辊压压延线18年
生产配套设备、设施10-18年
汽轮发电机23年
电厂锅炉20年
办公用设备5-10年
运输设备10-12年

另外,部分早期购置的车辆由于技术更新,型号已经淘汰,无法得到全新购置价,但在二手市场上成交较活跃,可得到交易实例,因此采用市场法评估。评估价值即为同类车辆二手市场交易平均价。另杭州市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本次对于单位中浙A牌照的小客车考虑车牌费,价格参考基准日2018年12月杭州市单月公布的单位平均竞价平均价确定。

公司部分设备在评估基准日前已移地异地使用,本次评估中重置价格中对于上述设备已剔除相关设备的运费及安装费等。

(3)中策橡胶设备类资产利用程度、折旧减值情况及资产基础法设备评估中成新率考虑

1)中策橡胶设备类资产利用程度、折旧减值情况

评估人员现场对生产设备的新旧程度、技术状态、工作负荷、防腐措施、磨损状况、设备表面的着色、标识等情况进行了察看。同时对机器设备所在的整个

工作系统、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进行了必要的勘查。经勘查,生产设备整体利用情况正常,无明显超负荷、超期及闲置状况的机器设备。

设备财务折旧年限如下:

名称财务折旧年限
机器设备10年
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3-5年
运输设备3-5年

中策橡胶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和运输设备的按财务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后显示账面成新率分别为43.85%、26.58%和18.16%。

中策橡胶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该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策橡胶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和运输设备等设备类固定资产账面未计提减值准备。

2)设备资产基础法评估中的成新率确定

评估中设备成新率的确定一般以设备年限法为基础判定,先根据被评设备的构成、功能特性、使用经济性等综合确定经济耐用年限N,并据此初定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n;再结合现场勘查的设备技术状态,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性、维护保养水平以及技术改造、大修等因素加以分析,综合评定设备的成新率。中策橡胶主要设备经济耐用年限情况如下:

名称经济耐用年限
机器设备10-18年
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5-10年
运输设备10-12年

由于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和运输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普遍短于设备经济使用年限,故企业财务账面显示的机器设备成新率低于机器设备实际成新率,根据资产基础法中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和运输设备评估结果,机

器设备、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和运输设备类综合成新率分别为53.80%、69.19%和45.16%,设备整体评估成新率水平正常。

3)主要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综合成新率情况标的公司主要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账面成新率与综合成新率比较情况如下:

序号机器设备名称设备品种用途数量单位账面原值(万元)账面净值(万元)评估原值(万元)评估净值(万元)财务折旧年限账面成新率经济耐用年限评估的综合成新率
1密炼机机器设备炼胶6443,731.2917,932.6845,317.3422,659.111041%1250%
2硫化机机器设备硫化91498,466.0536,210.3185,567.0139,966.861037%1247%
3开炼机机器设备炼胶767,055.473,593.355,600.233,195.741051%1257%
4裁断机机器设备裁胶2414,253.935,658.2413,767.247,791.931040%1257%
5炼胶生产线机器设备炼胶812,308.255,757.3011,911.526,522.111047%1255%
6压延机机器设备压制46,126.432,123.605,400.312,821.131035%1852%
7橡胶切粒机机器设备切粒22,104.691,155.252,195.261,328.101055%1260%
8变电所机器设备变压24,237.912,254.634,153.152,886.511053%1670%
9补充母炼线机器设备炼胶46,534.544,864.065,991.524,529.141074%1276%
10高低压柜机器设备配电3655,996.353,429.845,893.294,544.671057%1877%
11全钢自动物流线机器设备物流15,080.005,080.005,135.275,083.9210100%1699%
12成检智能化物流输送线机器设备物流11,707.691,229.541,741.851,410.901072%1581%
1335t流化床锅炉机器设备生产11,952.281,587.851,991.331,553.241081%1078%
14胎胚自动物流系统机器设备物流13,940.123,562.874,018.933,737.601090%1593%
15转轮吸附+RTO废气治理系统机器设备废气处理11,095.851,087.081,095.851,084.891099%1499%
-合计--1654-214,590.8795,526.59199,780.09109,115.85----

如前所述,由于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经济耐用年限与财务折旧年限存在一定差异,相应的机械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普遍短于其经济使用年限,导致财务账面显示的机械设备成新率低于其实际成新率(评估综合成新率)。因此,标的公

司主要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的综合成新率普遍高于账面成新率,符合机械设备的实际状况。

(4)中策橡胶设备类资产更新重置等资本支出安排及收益法评估考虑未来固定资产更新支出(存量资产)综合考虑各项资产的经济寿命年限以及实际使用状况测算,更新支出(存量资产)的价值量以成本法评估的各项资产原值为依据,其中经济寿命年限根据设备的技术更新周期以及物理使用寿命来综合考虑确定,对明确的预测期内(2023年以前)需更新的固定资产以其评估原值为更新支出金额逐年预测,对未来永久周期性更新支出,以同本次收益法中采用的折现率作年金化处理。评估收益法中对于未来生产设备的更新支出(存量资产)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永续期
机器设备64,644.0772,976.4978,856.4158,398.3452,291.56111,888.31
电子设备7,971.8714,294.086,222.919,578.855,292.408,775.37
运输设备565.89836.911,448.17426.76335.75418.86
合计73,181.8388,107.4886,527.4968,403.9557,919.71121,082.54

综上所述,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中,通过相关现场勘查程序并结合设备的经济年限得出具体设备的成新率,已充分考虑了相关设备的利用程度、折旧减值情况;通过结合企业的实际的更新安排,在收益法中对更新重置资本性支出进行预测。因此,本次交易估值已充分考虑上述影响因素,估值结果合理。

(5)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结果

账面原值5,902,472,359.68元
账面净值2,033,417,940.63元
重置价值5,270,469,101.00元
评估价值2,397,522,679.00元
评估增值364,104,738.37元
增值率17.91%

5、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账面价值463,518,867.28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土建工程

285,663,977.70元,设备安装工程177,854,889.58元。

在建工程-土建工程系公司新建的质检及辅助用房工程,根据建字第33010020110033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设规模为69,728平方米;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共60项,主要为电子加速器辐照系统、液压硫化机等。

评估人员在核查在建项目财务记录的基础上,对有关工程进行了实际查勘。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评估,按照正常情况下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形成该在建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重置价值。为避免资产重复计价和遗漏资产价值,结合本次在建工程特点,针对各项在建工程类型和具体情况,在核实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形象进度和付款进度的基础上,根据其在建工程申报金额,经账实核对后,剔除其中不合理支出后确定评估价值。经核实,在建工程账面发生费用基本合理,未发现不合理费用,土建工程由于工程建设情况正常,建设期间投资涉及的设备、材料和人工等价格变动幅度不大,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

在建工程评估价值为463,518,867.28元。

6、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基本情况

中策橡胶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土地共2宗,土地面积合计384,567.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50,458,774.85元,其中原始入账价值为64,700,282.89元,减值准备为0元。委估的各宗土地详细情况见下表所示:

序号土地权证编号土地位置终止日期用地性质使用权类型面积(㎡)
1杭经国用(2014)第200005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号大街1号2055年8月13日工业出让382,438.00
2杭江出国用(1998)字第000039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10-1-1地块2043年8月3日工业出让2,129.60
合计----384,567.60

(2)评估方法

1)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内涵对于列入评估范围的工业用地,本次评估的地价是指委估宗地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开发程度为红线外“五通”(即通电、通讯、通路、供水、排水),红线内场地平整条件下、剩余使用年限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2)评估方法选择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通行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收益还原法是将预计的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将其统一还原为评估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待估土地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收益还原法一般适用于出租性土地评估,故收益还原法不适用。假设开发法,是在估算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前期费用、利息、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税费及土地增值税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土地价格的方法。由于待估宗地为工业用地,宗地上建造的为企业生产自用厂房,而厂房的市场定价资料相对较少,故假设开发法不适用。

成本逼近法是一种以获取土地和开发土地所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并考虑一定的投资利息和利润,得到成本地价,再在成本价格的基础上加上土地所有权收益,并经土地使用年限修正和区位因素修正得到待估宗地价格的一种方法。由于杭州市征地综合补偿标准颁布较早,受更新速度等因素局限,由成本途径确定的土地价格和实际土地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异,故成本逼近法不适用。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是依照替代原理,求算出某一级别或均质地域内分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然后根据各项影响地价的修正因素对某一宗地进行因素修正求得具体宗地的价格。由于杭州市基准地价距评估基准日有一段时间,与实际土地市场成交案例有价格差异,因此本次评估基准地价法不适用。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替代原理,通过估价对象与可比交易案例的比较分析,根

据可比交易价格测算估价对象价格的方法。委估土地所在区域土地交易较活跃,交易实例易于获取,资料较为详实,故本次评估选用市场法。

3)评估方法介绍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即根据替代原理,将待估宗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期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宗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宗地的成交价格进行差异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宗地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P=PB×A×B×C×D×E式中:

P—待估宗地使用权价值;PB—比较实例价格;A—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比较实例交易情况指数B—待估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比较实例交易日期地价指数C—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区域因素条件指数D—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个别因素条件指数E—待估宗地年期修正指数/比较实例年期修正指数对于已办理土地证的土地,在上述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再加计3%的契税。

①市场交易情况修正,通过对交易案例交易情况的分析,剔除非正常的交易案例,测定各种特殊因素对正常土地价格的影响程度,从而排除掉交易行为中的一些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交易价格偏差。

②期日修正,采用地价指数或房屋价格指数的变动率来分析计算期日对地价的影响,将交易价格修订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

③区域因素修正,区域因素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地区的繁华程度、交通状况、基础设施状况、区域环境条件、城市规划、土地使用限制、区域产业集聚程度等。

由于不同用途的土地,影响其价格的区域因素也不同,区域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根据评估对象的用途分别确定。

④个别因素修正,个别因素是指构成宗地的个别特性(宗地条件)并对其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个别因素比较的内容,主要有宗地(地块)的位置、面积、形状、宗地基础及市政设施状况、地形、地质、临街类型、临街深度、临街位置、宗地内开发程度、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等,根据交易案例中土地的个别因素与评估对象的差异进行修正。

⑤土地使用年期修正,土地使用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用土地并获相应土地收益的年限,也就是影响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通过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将交易案例中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到评估土地使用年期,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

(3)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

土地资产账面价值为50,458,774.85元,评估价值为356,649,000.00元,评估增值306,190,225.15元,增值率606.81%。

7、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1)概况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44,453,702.52元,其中账面原值346,417,684.12元,累计摊销101,963,981.60元,包括账面记录的软件待摊余额、排污权、购入的部分商标权。

(2)软件

对于AUTOCAD、WINDOWS等通用软件,由于交易市场上有类似功能的软件,本次评估以最新购置价考虑一定功能性折扣确认为评估价值。

对于半钢MES项目、ERP系统等定制软件,评估人员核实了软件购买合同、发票及入账、摊销情况,经核实,经济寿命年限与摊销年限一致,账面摊销合理,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

对于全钢条码项目、西安交大分销系统等软件,由于入账年限久远,现已不太使用,本次评估为零。

(3)排污权

对于排污权本次评估以排污权各指标在评估基准日附近时点公开市场上的成交价格,结合尚可使用年限,综合确定排污权评估价值。

(4)专利权、商标权及域名等无形资产

对于专利和著作权,由于相关产品具备一定的销售规模及盈利水平,且在生产运用中相互结合共同作用,故将其作为一个无形资产组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即通过估算未来收益期内使用无形资产为产品带来的超额收益,并按一定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以该现值确定评估值,具体计算公式为:

式中:P——评估价值

r——折现率Rt——无形资产第t年的收益额I——无形资产对应的销售收入

(1)(1)

nn

t

tttt

IRRP

rr

??

???

??

??

R提

——无形资产提成率n——经济寿命年限t——未来的第t年对于商标,参考上述专利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特殊假设如下:

对于专利、著作权、商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预测是上述无形资产评估的基础,而任何预测都是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进行的,本次评估对于专利、著作权、商标的收益预测均采用收益法评估中相应的预测,假设条件同收益法评估的

假设条件,具体详见本节“二、对评估有重要影响的评估假设”。

评估思路如下:

1)营业收入的确定销售收入的估算过程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五、收益法评估情况”部分的相关说明,估算口径为公司营业收入。

2)无形资产经济寿命期的确定无形资产之所以被称为一种资产,是因为它可以为其占有者带来持续收益。因此,如果它丧失了创造收益的能力,那么它也就不能称为资产。无形资产技术经济年限,是指被评估资产能给其使用人带来持续收益的期限。确定一项无形资产的经济年限,需根据无形资产所对应产品的寿命周期、技术的先进性、垄断性、保密性、实用性、创新程度、法律保护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次评估依据本次评估对象的实际具体情况和资料分析,确定评估收益期限。

①委估商标的注册期限为十年,可续展,评估人员通过和企业管理层访谈,详细了解了委估商标所对应商品、经营活动的市场需求、商标的美誉度、认知度以及商标商品在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力,考虑上述各因素,确定委估商标在评估基准日后经济寿命年限为永续期。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之日起,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由于该技术类无形资产都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结合行业情况、管理层预计、委估无形资产的技术先进性以及通常收益期,将其经济剩余使用年限作为无形资产组剩余使用年限进行确认。经与企业管理人员核实,由于专利中大部分为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时效性较强,本次评估判断企业拥有的专利、著作权无形资产组合尚存收益期限至2024年。

3)分成收益预测方法

综合评价是对评价对象的多种因素的综合价值进行权衡、比较、优选和决策

的活动,又称为多属性效用理论,简称MAUT(Multiple Attributive Utility Theory)。利用综合评价法确定提成率,主要是通过对提成率的取值有影响的各个因素,即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及经济因素,进行评测,确定各因素对提成率取值的影响度,再根据由多位专家确定的各因素权重,最终得到提成率。运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提成率,考虑了可能对提成率取值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并且参考了国际技术贸易中对技术提成率的数值,因而具有明显的科学性及公正性。

①利用评测体系确定无形资产的提成率

A、确定待估无形资产提成率的取值范围橡胶制品业的技术提成率根据《技术资产评估方法·参数·实务》确定为

0.49%-1.47%,由于上述提成的数据在技术贸易实践中得到验证,因此引用上述数值作为确定提成率的基础数据是科学的。商标提成率的测算通过对各相关部门中高层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技术和商标对收入贡献的占比,结合层次打分法和技术提成率,修正得出商标权对预期收入的提成率。B、根据提成率的评测表,确定待估无形资产技术提成率的调整系数。分析待估无形资产自身的特征,根据提成率的评测表及相关说明,确定各影响因素的取值,再计算得到待估无形资产提成率的调整系数。C、确定待估无形资产提成率根据待估无形资产提成率的取值范围及调整系数,可最终得到提成率,计算公式如下:

提成率=

其中:m—提成率取值下限n—提成率取值上限r—调整系数

②计算过程

A、待估技术提成率的取值范围

本次评估根据《技术资产评估方法·参数·实务》,取橡胶制品业技术提成率0.49%-1.47%。

B、计算提成率调整系数

建立提成率评测表确定提成率调整系数表:

权重考虑因素权重得分说明加权1小计加权2调整系数
0.3法律因素(1)专利类型及法律状态0.430大部分为外观设计专利,部分新型专利,少量发明专利,部分专利处于申请中,均为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所有1219.55.8518.85
(2)保护范围0.310权利要求包含该类技术的个别技术特征3
(3)侵权判定0.315通过对产品的分析,基本可以判定侵权,取证相对困难4.5
0.5技术因素(4)技术所属领域0.120技术领域发展平稳22211.00
(5)替代技术0.20替代产品较多0
(6)先进性0.210少量先进技术2
(7)创新性0.120大部分为改进型技术,小部分为后续专利技术2
(8)成熟度0.265部分批量生产,部分处于试生产状态13
(9)应用范围0.120专利技术应用于某个生产领域,且部分专利技术应用存在某些限定条件2
(10)技术防御力0.110技术复杂程度一般、所需资金一般1
0.2经济因素(11)供求关系110解决了生产中若干附加技术问题或改进了部分技术环节10102.00

计算得到提成率调整系数

=18.85%根据待估技术提成率的取值范围及调整系数,可最终得到提成率。计算如下:

技术提成率=0.49%+(1.47%-0.49%)×18.85%=0.67%评估人员根据对相关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访谈结果的整理,结合层次打分法,得出商标对收入的贡献率约占技术对收入的贡献率的25.9%,则:

商标提成率=0.67%×25.9%≈0.17%C、综合提成率确定考虑到委估专利大多数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更新迭代快,且行业专利技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产品需要进一步更新改进相关工艺,逐步受到新产品的推出的影响,原有的技术等起的作用将逐渐减弱,因此技术提成率考虑每年按30%递减。商标提成率维持不变。

4)折现率的确定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特点和收集资料的情况,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社会平均收益率法模型来估测评估中的适用折现率。即: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①无风险报酬率

无风险报酬率通常取评估基准日中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本次评估无风险报酬率为3.83%,详见收益法折现率中无风险报酬率计算过程。

②风险报酬率

风险系数由技术风险系数、市场风险系数、资金风险系数及管理风险系数之和确定。根据对本项目的研究及目前评估惯例,各个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在0%-5%之间,而具体的数值则根据评测表求得。

专利及著作权风险报酬率测评表

miijijjirWWY??????风

考虑因素得分说明
险系数
技术风险0.3(1)技术转化风险35部分批量生产,部分处于试验阶段10.53.28
0.3(2)技术替代风险100替代产品较多30
0.2(3)技术权利风险65
13
0.2(4)技术整合风险60某些相关技术在需要进行开发12
市场风险权重考虑因素权重得分说明加权风险系数
0.4(5)市场容量风险40市场总容量一般且发展平稳162.69
0.6市场竞争风险(6)市场现有竞争风险0.760市场中厂商数量较多,但其中有几个厂商具有较明显的优势37.8
(7)市场潜在竞争风险0.370市场存在一定的规模经济;项目的投资额及转换费用较低;产品的销售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固有的销售网络
资金风险权重考虑因素得分说明加权风险系数
0.5(8)融资风险70项目的投资额中等偏大353.00
0.5(9)流动资金风险50项目的流动资金中等25
管理风险权重考虑因素得分说明加权风险系数
0.4(10)销售服务风险40除利用现有网点外,还需要建立若干新销售服务网点、增加一部分新人力投入163.13
0.3(11)质量管理风险65质保体系建立但不完善,一部分生产过程实施质量控制19.5
0.3(12)技术开发风险90技术力量弱,但有一定27
R&D投入
政策风险权重考虑因素得分说明加权风险系数
0.6(13)宏观政策导向风险80技术所属行业饱和,容易收宏观政策影响484.20
0.4(14)环保政策风险90该项目污染较多,非常易受到环保政策的影响36
合计5325.816.29

综合上述各因素的具体分析,以各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在0%—5%间,而根据评测表求得根据各因素的加权计算,最后确定其风险报酬率为16.29%。

专利及著作权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3.83%+16.29%=20.12%

商标权折现率同上方法测算,经测算商标权折现率为19.33%。

5)评估价值的确定

①专利及著作权

评估人员对2019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间的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进行了预测,将无形资产在剩余经济寿命内每年带来的收益逐年预测折现累加。

未来专利及著作权分成收益折现具体计算过程详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营业收入26,771,230,00028,252,830,00028,503,880,00028,656,200,00028,858,390,00028,858,390,000
提成率0.67%0.47%0.33%0.23%0.16%0.11%
分成额180,633,520133,441,22494,238,87266,319,72946,751,36332,725,954
折现率20.12%20.12%20.12%20.12%20.12%20.12%
折现期0.5001.502.5003.5004.5005.500
折现系数0.91240.75960.63240.52650.43830.3649
折现额164,814,482101,363,38159,595,73834,915,79320,491,20511,941,519
现值393,120,000(取整到万元)

②商标权

根据评估人员对公司历史商标使用率的分析和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访谈,公司未来约将有96%的收入来自于贴标产品,且该比例预计维持不变。

未来商标权分成收益折现具体计算过程详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永续期
营业收入26,771,230,00028,252,830,00028,503,880,00028,656,200,00028,858,390,00028,858,390,000
商标使用率96%96%96%96%96%96%
自有商标对应收入25,566,524,65026,981,452,65027,221,205,40027,366,671,00027,559,762,45027,559,762,450
提成率0.17%0.17%0.17%0.17%0.17%0.17%
分成额44,654,61147,125,93147,544,68447,798,75548,136,00948,136,009
折现率19.33%19.33%19.33%19.33%19.33%19.33%
折现期0.5001.502.5003.5004.500
折现系数0.91540.76710.64280.53870.45142.3351
折现额40,877,76236,151,16830,563,70225,749,10721,729,877112,401,296
现值267,470,000(取整到万元)

(5)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

其他无形资产评估价值692,447,245.02元,评估增值447,993,542.50元,增值率183.26%。

8、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193,629,895.01元,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因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预提利息、预提三包返利、预提运费、预计负债、递延收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所得税费用影响金额。

评估人员了解了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预计转回期限等情况,查阅了原始入帐凭证,了解其计算过程,确认其入账价值是否有误。其中:坏账准备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预估风险损失评估增值,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存货跌价准备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预估存货跌价损失评估减值,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减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按评估减值额确定,调整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估值;递延收益和其他流动负债评估为零,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为零;其余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以后期间确能转回,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价值191,262,102.51元,评估减值2,367,792.50元,减值率1.22%。

9、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65,879,742.66元,主要为预付未到厂的设备款项等。评估人员向中策橡胶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了其他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原因、对方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查阅了相关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合同、明细账及总账,账账、账表相符。经核实,预付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469,000.00元污水改造费、预付青岛化院高分子机械研究所、天津澳特自动化仪表总厂华特起重厂、大连电机厂、上海凯仕电子有限公司、湖北追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亚西机器厂、上海卡贝电气公司、常州沪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橡胶塑料机械厂、扬州新金都试验机械厂、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浙江中材工程勘

测设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永安阀门仪表有限公司、诸城市金马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精正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银星金属制品经营部、玉环县环球润电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液压弹性元件厂、义乌市工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合计251,912.95元备件款为发票未到长期挂账,实际已使用,本次在相应资产评估中考虑,此处评估为零。其余其他非流动资产属正常款项,所对应的权利,评估人员已核实相关付款凭证予以确认,期后能够收到相应货物,以经核实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价值65,158,829.71元,评估减值720,912.95元,减值率1.09%。10、其他与非流动资产相关的评估事宜

(1)中策橡胶对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增值较大的具体资产项目及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和合理性

1)中策橡胶于评估基准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序号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2018年账面净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
1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100%534,577,190.86641,585,124.201,280,211,840.661,280,211,840.66
2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100%586,400,495.331,081,486,635.351,679,076,373.361,679,076,373.36
3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100%341,320,000.001,203,021,013.441,446,196,717.251,446,196,717.25
4杭州朝阳实业有限公司100%50,000,000.0069,836,667.7689,079,511.4789,079,511.47
5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100%300,000,000.00231,180,962.26334,149,721.30334,149,721.30
6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00%10,609,258.6720,397,830.9626,948,848.7326,948,848.73
7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100%300,000,000.00249,584,330.78286,200,899.28286,200,899.28
8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100%648,717,450.441,503,641,392.791,587,093,762.181,587,093,762.18
9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10,000,000.00-45,222,843.21-48,675,797.38-
10杭州中纺胶管制造有限公司100%52,631,400.0052,631,400.0042,164,368.7442,164,368.74
11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100%1,000,000.00-37,018,138.27-36,256,619.78-
12杭州朝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10,000,000.0012,712,580.0312,712,580.0312,712,580.03
13中策橡胶(美国)有限公司100%626,920.0017,192,468.3817,192,468.3817,192,468.38
14杭州中策拜森工贸有限公司100%1,000,000.0067,880,336.5167,880,336.5167,880,336.51
15杭州中策贸易有限公司100%500,000.006,469,414.116,469,414.116,469,414.11
16杭州中策物流有限公司100%1,000,000.0025,710,922.4125,710,922.4125,710,922.41
17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100%3,655,550.00-1,017,329.76-1,017,329.76-
18海潮贸易有限公司100%81,931.10138,940,511.30138,940,511.30138,940,511.30
19中策橡胶(巴西)有限公司98%1,347,315.361,374,811.551,374,811.551,347,315.32
20立欧派车队服务有限公司25%-885,432.69885,432.69221,358.17
-合计2,853,467,511.765,241,273,523.286,956,338,773.037,041,596,949.20

中策橡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146.77%,评估增值4,188,129,437.44元。主要增值原因为:

①中策橡胶集团母公司对上述各子公司(除立欧派车队服务有限公司外)均采用成本法核算,即按照原始投资成本计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中策橡胶集团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净资产中包含各子公司历年的未分配利润金额2,387,806,011.52元,故造成中策橡胶集团母公司长期投资评估值较原始账面投资成本对应金额的评估增值。

②各家长期投资评估后净资产较账面净资产评估增值合计1,800,323,425.92元。

2)各家长期投资评估增值的具体科目及增值原因

①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280,211,840.66元,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单位:元

资产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204,746,610.39204,719,811.84-26,798.55-0.01%
非流动资产21,055,883,382.681,676,893,504.70621,010,122.0258.81%
其中:固定资产3887,267,973.761,324,903,923.00437,635,949.2449.32%
其中:房屋建筑物4187,797,936.91302,964,240.00115,166,303.0961.32%
设备类5699,470,036.851,021,939,683.00322,469,646.1546.10%
在建工程6118,388,680.80118,079,709.58-308,971.22-0.26%
无形资产741,987,859.85230,148,746.86188,160,887.01448.13%
其中:土地使用权839,123,486.57225,195,100.00186,071,613.43475.60%
递延所得税资产94,699,061.69294,913.08-4,404,148.61-93.72%
其他非流动资产103,539,806.583,466,212.18-73,594.40-2.08%
资产合计111,260,629,993.071,881,613,316.54620,983,323.4749.26%
流动负债12608,081,243.00601,401,475.88-6,679,767.12-1.10%
其中:其他流动负债136,679,767.12--6,679,767.12-100.00%
非流动负债1410,963,625.87--10,963,625.87-100.00%
其中:递延收益1510,963,625.87--10,963,625.87-100.00%
负债合计16619,044,868.87601,401,475.88-17,643,392.99-2.85%
股东权益17641,585,124.201,280,211,840.66638,626,716.4699.54%

评估结果与账面股东权益相比增加638,626,716.46元,增值率为99.54%。本次评估的主要增减值如下:

A、机器设备因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和设备近几年市场价格变化导致评估增值322,469,646.15元,增值率为46.10%。

B、房屋建筑物因建材价格的变化以及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导致评估增值115,166,303.09元,增值率61.32%。

C、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导致评估增值

186,071,613.43元,增值率475.60%。D、其他流动负债为政府补助,因实际无需支付,评估减值6,679,767.12元,减值率100%;E、递延收益为政府补助,因实际无需支付,评估减值10,963,625.87元,减值率100%。

②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679,076,373.36元,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单位:元

资产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145,298,740.85142,467,691.41-2,831,049.44-1.95%
非流动资产22,007,640,845.082,357,588,533.66349,947,688.5817.43%
其中:固定资产31,792,992,078.582,068,583,672.50275,591,593.9215.37%
其中:房屋建筑物4575,409,421.87718,650,980.00143,241,558.1324.89%
设备类51,217,582,656.711,349,932,692.50132,350,035.7910.87%
在建工程697,959,581.4198,846,815.84887,234.430.91%
无形资产7108,724,457.28181,664,314.6672,939,857.3867.09%
其中:土地使用权897,480,250.26160,277,400.0062,797,149.7464.42%
长期待摊费用97,687,486.407,847,800.00160,313.602.09%
递延所得税资产10277,241.41645,930.66368,689.25132.98%
资产合计112,152,939,585.932,500,056,225.07347,116,639.1416.12%
流动负债12779,937,469.29748,216,959.35-31,720,509.94-4.07%
其中:其他流动负债1342,066,021.2710,355,241.88-31,710,779.39-75.38%
非流动负债14291,515,481.2972,762,892.36-218,752,588.93-75.04%
其中:递延收益15291,515,481.2972,762,892.36-218,752,588.93-75.04%
负债合计161,071,452,950.58820,979,851.71-250,473,098.87-23.38%
股东权益171,081,486,635.351,679,076,373.36597,589,738.0155.26%

评估结果与账面股东权益相比增加597,589,738.01元,增值率为55.26%。

本次评估的主要增减值如下:

A、设备类固定资产因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导致评估增值132,350,035.79元,增值率为10.87%;B、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因建材价格的变化以及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导致评估增值143,241,558.13元,增值率

24.89%;

C、土地使用权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导致评估增值62,797,149.74元,增值率64.42%;

D、其他无形资产因排污权市场价格的变动导致评估增值10,142,707.64元,增值率90.20%;

E、其他流动负债为政府补助和拆迁补偿,因实际无需支付,评估减值31,710,779.39元,减值率75.38%;

F、递延收益为政府补助和拆迁补偿,因实际无需支付,评估减值218,752,588.93元,减值率75.04%。

③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

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后,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446,196,717.25元,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单位:元

资产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195,113,486.29191,951,507.51-3,161,978.78-1.62%
非流动资产22,089,003,172.482,335,627,940.13246,624,767.6511.8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27,496.1927,496.230.040.00%
其中:固定资产41,526,358,641.221,727,342,431.00200,983,789.7813.17%
其中:房屋建筑物5409,315,509.67502,337,210.0093,021,700.3322.73%
设备类61,117,043,131.551,225,005,221.00107,962,089.459.66%
在建工程7352,210,206.03346,753,954.10-5,456,251.93-1.55%
无形资产869,670,253.24120,767,483.0051,097,229.7673.34%
其中:土地使用权962,147,838.20103,811,600.0041,663,761.8067.04%
其他非流动资产10140,736,575.80140,736,575.80-0.00%
资产合计112,284,116,658.772,527,579,447.64243,462,788.8710.66%
资产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ABC=B-AD=C/A×100%
流动负债121,081,095,645.331,081,382,730.39287,085.060.03%
非流动负债130.000.000.000.00%
负债合计141,081,095,645.331,081,382,730.39287,085.060.03%
股东权益151,203,021,013.441,446,196,717.25243,175,703.8120.21%

评估结果与账面股东权益相比增加243,175,703.81元,增值率为20.21%。本次评估的主要增减值如下:

A、机器设备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及设备经济耐用年限和财务折旧年限的差异,评估增值107,962,089.45元。

B、房屋建筑物因建材价格的变化以及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导致评估增值93,021,700.33元。

C、土地使用权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导致评估增值41,663,761.80元。

④杭州朝阳实业有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杭州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9,079,511.47元,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单位:元

资产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8,258,361.058,258,361.05-0.00%
非流动资产274,346,199.2993,589,043.0019,242,843.7125.88%
其中:固定资产357,116,687.6981,581,743.0024,465,055.3142.83%
其中:房屋建筑物435,829,232.0652,522,300.0016,693,067.9446.59%
设备类521,287,455.6329,059,443.007,771,987.3736.51%
无形资产616,730,511.6011,508,300.00-5,222,211.60-31.21%
其中:土地使用权716,730,511.6011,508,300.00-5,222,211.60-31.21%
资产合计882,604,560.34101,847,404.0519,242,843.7123.30%
流动负债912,767,892.5812,767,892.58-0.00%
非流动负债10----
负债合计1112,767,892.5812,767,892.58-0.00%
资产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股东权益1269,836,667.7689,079,511.4719,242,843.7127.55%

评估结果与账面股东权益相比增加19,242,843.71元,增值率为27.55%。本次评估的主要增减值如下:

A、机器设备因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和设备近几年价格变化导致评估增值7,771,987.37元,增值率为36.51%。

B、房屋建筑物因建材价格的变化以及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导致评估增值16,693,067.94元,增值率46.59%。

C、土地使用权因乾潭镇城东区块安仁村地块(建国用(2013)第1950号)账面价值中含土地农业转工业补偿款等费用,导致评估减值5,222,211.60元,减值率31.21%。

⑤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4,149,721.30元,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单位:元

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序号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97,333,319.9597,226,584.45-106,735.50-0.11%
非流动资产21,030,621,789.601,133,697,284.14103,075,494.5410.00%
其中:固定资产3338,340,368.36392,192,706.9453,852,338.5815.92%
其中:房屋建筑物4270,681,005.84322,661,556.9451,980,551.1019.20%
设备类567,659,362.5269,531,150.001,871,787.482.77%
在建工程6356,350,406.71323,323,769.03-33,026,637.68-9.27%
无形资产7258,388,364.58340,638,158.2282,249,793.6431.83%
其中:土地使用权8257,014,340.54339,286,000.0082,271,659.4632.01%
其他非流动资产977,542,649.9577,542,649.95--
资产合计101,127,955,109.551,230,923,868.59102,968,759.049.13%
流动负债11896,774,147.29896,774,147.29--
非流动负债12----
负债合计13896,774,147.29896,774,147.29--
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股东权益14231,180,962.26334,149,721.30102,968,759.0444.54%

评估结果与账面股东权益相比增加102,968,759.04元,增值率为44.54%。本次评估的主要增减值如下:

A、房屋建筑物因部分工程支出账面仍在在建工程反映,以及建材价格的变化和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导致评估增值51,980,551.10元,增值率为19.20%。

B、在建工程—土建工程因部分工程并入房屋建筑物科目中评估,导致评估减值33,026,637.68元,减值率为9.27%。

C、土地使用权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评估增值82,271,659.46元,增值率为32.01%。

⑥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6,948,848.73元,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单位:元

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45,028,377.8844,787,357.60-241,020.28-0.54%
非流动资产223,008,074.1429,800,112.196,792,038.0529.5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37,404,598.8913,481,808.646,077,209.7582.07%
固定资产415,202,861.7415,911,407.00708,545.264.66%
长期待摊费用5400,613.51406,896.556,283.041.57%
资产合计668,036,452.0274,587,469.796,551,017.779.63%
流动负债747,638,621.0647,638,621.06
非流动负债8-
负债合计947,638,621.0647,638,621.06
所有者权益1020,397,830.9626,948,848.736,551,017.7732.12%

评估结果与账面所有者权益相比增加6,551,017.77元,增值率为32.12%。评估增值的原因为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子公司土地市场价格变化。

⑦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86,200,899.28元,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单位:元

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序号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87,750,573.7187,750,573.71-0.00%
非流动资产2770,333,084.07806,949,652.5736,616,568.504.75%
其中:固定资产31,011.977,000.005,988.03591.72%
其中:设备类41,011.977,000.005,988.03591.72%
在建工程5627,892,357.75653,367,691.1125,475,333.364.06%
无形资产6107,202,680.89118,337,928.0011,135,247.1110.39%
其中:土地使用权7107,202,680.89118,337,928.0011,135,247.1110.39%
递延所得税资产821,500,000.0021,500,000.00-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913,737,033.4613,737,033.46-0.00%
资产合计10858,083,657.78894,700,226.2836,616,568.504.27%
流动负债11522,499,327.00522,499,327.00-0.00%
非流动负债1286,000,000.0086,000,000.00-0.00%
负债合计13608,499,327.00608,499,327.00-0.00%
股东权益14249,584,330.78286,200,899.2836,616,568.5014.67%

评估结果与账面股东权益相比增加36,616,568.50元,增值率14.67%。本次评估的主要增值原因:

A、在建工程因考虑合理的资金成本导致评估增值25,475,333.36元,增值率为4.06%。

B、土地使用权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评估增值11,135,247.11元,增值率为10.39%。

⑧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87,093,762.18元,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单位:元

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序号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1,180,463,146.281,203,373,899.4922,910,753.211.94%
其中:存货2555,276,998.21580,566,696.9125,289,698.704.55%
其中:产成品3237,703,947.31255,775,723.6918,071,776.387.60%
发出商品418,791,300.3226,009,222.647,217,922.3138.41%
非流动资产52,656,912,158.972,717,453,775.1560,541,616.182.28%
其中:固定资产62,053,023,931.612,240,378,763.17187,354,831.569.13%
其中:房屋建筑物7648,161,343.01798,896,673.27150,735,330.2623.26%
设备类81,241,054,330.071,123,831,428.30-117,222,901.77-9.45%
土地9163,808,258.53317,650,661.60153,842,403.0793.92%
在建工程10595,698,851.18468,885,635.80-126,813,215.38-21.29%
无形资产111,509,676.601,509,676.60-
其他非流动资产126,679,699.596,679,699.59-
资产合计133,837,375,305.253,920,827,674.6483,452,369.392.17%
流动负债142,051,475,027.062,051,475,027.06-
非流动负债15282,258,885.40282,258,885.40-
负债合计162,333,733,912.462,333,733,912.46-
股东权益171,503,641,392.791,587,093,762.1883,452,369.395.55%

评估结果与账面股东权益相比增加83,452,369.39元,增值率为5.55%。本次评估的主要增减值如下:

A、存货因产成品、发出商品采用售价法评估,分别评估增值18,071,776.38元、7,217,922.31元,增值率分别为7.60%及38.41%。

B、房屋建筑物因有部分在建工程与其一并评估、建材价格的变化和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导致评估增值150,735,330.26元,增值率23.26%。

C、机器设备因建材价格的变化以及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评估减值117,222,901.77元,减值率9.45%。

D、土地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评估增值153,842,403.07元,增值率93.92%。相关土地主要系中策泰国于2013年取得位于泰中罗勇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截

至评估基准日,该区域土地价格发生较大变化。评估人员向泰中罗勇工业园区招商部了解取得在评估基准日附近工业园区土地的成交价格、面积、地理位置及工业园区的整体土地价格情况资料,采用市场比较法对土地进行评估。

E、在建工程中部分土建工程对应建筑物已并入相应的房屋建筑物中评估,故本次评估为零,导致评估减值126,813,215.38元,减值率为21.29%。

⑨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8,675,797.38元,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单位:元

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序号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29,272,988.0325,252,337.94-4,020,650.09-13.74%
非流动资产25,818,554.246,386,250.16567,695.929.76%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3699,429.21--699,429.21-100.00%
固定资产41,462,598.872,367,724.00905,125.1361.88%
其中:设备类51,462,598.872,367,724.00905,125.1361.88%
无形资产62,835,947.363,197,947.36362,000.0012.76%
其他非流动资产7820,578.80820,578.80-0.00%
资产合计835,091,542.2731,638,588.10-3,452,954.17-9.84%
流动负债980,314,385.4880,314,385.48-0.00%
非流动负债10---0.00%
负债合计1180,314,385.4880,314,385.48-0.00%
股东权益12-45,222,843.21-48,675,797.38-3,452,954.17-7.64%

评估结果与账面股东权益相比减少3,452,954.17元,减值率为7.64%。主要减值原因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因关联公司资不抵债,应收关联方款项按照相应的偿债率进行评估,导致应收账款评估减值1,204,648.26元,其他应收款评估减值2,682,100.00元。

⑩杭州中纺胶管制造有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杭州中纺胶管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2,164,368.74元,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单位:元

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序号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4,680,616.964,680,616.960.000.00%
非流动资产246,352,201.1645,655,621.70-696,579.46-1.50%
其中:固定资产326,713,534.4014,074,569.90-12,638,964.50-47.31%
其中:房屋建筑物426,713,534.4014,074,569.90-12,638,964.50-47.31%
无形资产519,638,666.7621,735,600.002,096,933.2410.68%
资产合计651,032,818.1240,490,786.86-10,542,031.26-20.66%
流动负债7-1,698,581.88-1,698,581.880.000.00%
非流动负债8100,000.0025,000.00-75,000.00-75.00%
负债合计9-1,598,581.88-1,673,581.88-75,000.004.69%
股东权益1052,631,400.0042,164,368.74-10,467,031.26-19.89%

评估结果与账面股东权益相比减少10,467,031.26元,减值率为19.89%。本次评估的主要减值原因为中纺胶管公司的房屋建筑物租赁给母公司使用,经过了房屋改造(改造支出以及评估价值在母公司账面体现),账面部分建筑物和构筑物已拆除,评估减值12,638,964.50元,减值率47.31%。

?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6,256,619.78元,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单位:元

资产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46,135,528.8346,041,496.35-94,032.48-0.20%
非流动资产235,274,096.8536,129,647.82855,550.972.43%
其中:固定资产327,012,143.7628,014,000.001,001,856.243.71%
其中:设备类427,012,143.7628,014,000.001,001,856.243.71%
在建工程56,821,953.096,675,647.82-146,305.27-2.14%
长期待摊费用61,440,000.001,440,000.00-0.00%
资产合计781,409,625.6882,171,144.17761,518.490.94%
资产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流动负债8118,427,763.95118,427,763.95-0.00%
非流动负债9
负债合计10118,427,763.95118,427,763.95-0.00%
股东权益11-37,018,138.27-36,256,619.78761,518.492.06%

评估结果与账面股东权益相比增加761,518.49元,增值率为2.06%。主要为机器设备因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及评估中考虑的经济寿命年限与财务计提折旧年限的差异,导致评估增值1,001,856.24元,增值率3.71%。

综上所述,通过对标的公司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增值较大的具体资产项目分析,本次评估增值是合理的。

(2)结合相关可比交易的作价,说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3.06亿元,增值率606.81%的合理性

1)中策橡胶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情况详见下表:

土地权证编号土地位置取得日期用地性质使用权类型准用年限面积(㎡)评估单价(元/平方米)评估价值(元)
杭经国用(2014)第200005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号大街1号2005年8月工业出让50382,438.00928354,914,000
杭江出国用(1998)字第000039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10-1-1地块1998年8月工业出让452,129.608151,735,000

评估土地所在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成立于1990年,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级开发区,是集工业园区、高教园区、出口加工区于一体的综合性园区,也是杭州市三大副城之一,委托管理下沙和白杨两个街道,辖区人口约45万人。经过20多年的开发建设,开发区已经成为杭州市重要的产业集聚区和城市副中心,综合竞争力多年位列全国国家级开发区第一方阵。开发区集聚了中策橡胶、松下、东芝、默沙东、康师傅等一大批行业骨干龙头企业。全年规上工业销售产值超过1600亿元,总量位列杭州各区(县、市)前列;产值亿元以上企业近200家。区域内入驻企业逐年增加,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市场供求情况良好有序。随着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逐步成熟,区域内土地价格也稳步上升,区域内近期可比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地块名称地块编号土地性质使用年限竞得人土地面积(m2)成交总价(元)成交单价(元/m2)成交时间
1北元M-37地块杭政工出[2019]1号工业50杭州胜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4,69114,030,0009552019年3月
2M18-17-2地块杭政工出[2019]2号工业50杭州综保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83,320114,150,0001,3702019年3月
3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元M-22地块杭政工出[2018]22号工业50杭州群特电气有限公司6,3266,060,0009582019年1月
4经济技术开发区MG8-15-6地块杭政工出[2018]23号工业50杭州裕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2,43750,290,0009592019年1月
5北元M-55地块杭政工出[2018]20号工业50杭州和达新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20,539164,660,0001,3662019年1月
6牛田单元C6/M1-01地块杭政工出[2018]12号工业50杭州万事利科技制造有限公司14,32719,480,0001,3602018年6月
7北元M-18地块杭政工出[2018]8号工业50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3,90961,100,0009562018年5月

从上表,区域内近期可比交易价格区间在955-1370元/平米,本次评估土地单价分别是928元/平方米和815元/平方米(剔除土地使用年限差异影响后评估单价分别为967元/平方米和983元/平方米),符合近期区域可比交易价格水平。

综上所述,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开发建设情况优良,土地供求情况有序良好、土地价格逐年上涨,评估价格符合近期可比交易价格水平,评估增值合理。

(3)公司部分排污许可证已经或即将到期对评估影响

1)排污权的具体评估方法

①评估方法

对于排污权评估中以排污权各指标在评估基准日附近时点公开市场上的成交价格,并结合尚可使用年限,综合确定排污权评估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排污权价值=(排污权指标1基准日成交单价×数量+….+排污权指标n基准日成交单价×数量)×年限成新率

其中:年限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②评估举例

中策橡胶排污权具体评估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指标数量(吨/年)登记时间截止日期账面原值账面净值评估值
化学需氧量70.22015年3月31日2035年3月30日170,800.00125,695.0617,897,508.20
氨氮5.012015年3月31日2035年3月30日70,140.0051,617.40
二氧化硫153.312015年3月31日2035年3月30日900,340.00662,577.79
氮氧化物315.642015年3月31日2035年3月30日6,628,440.004,877,998.42
合计--7,769,720.005,717,888.6617,897,508.20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具有可交易属性,排污权指标存在公开市场交易,评估人员选取了和基准日相近的2018年第五期杭州市各类排污权成交价格作为评估参考依据,其中化学需氧量平均成交价格为34,583.33元/吨;氨氮平均成交价格为50,857.14元/吨;二氧化硫平均成交价格为36,312.50元/吨;氮氧化物平均成交价格为43,866.67元/吨。

根据《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排污权有效期限为20年,以排污权登记证记载的登记时间为起算日。该排污权取得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截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3.8年,尚可使用16.2年。则,排污权价值=(34,583.33×70.20+50,857.14×5.01+36,312.50×153.31+43,866.67×315.64)×(16.2/(3.8+16.2))×100%

=17,897,508.20元

2)排污许可证到期对评估结果影响

排污许可证是行政许可的一种,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按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主要对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管理;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进行了规定。在20年的排污权登记有效期限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可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相关20年排污权费用已经一次性缴纳,延期时无需缴纳相关费用),故本次评估中未考虑排污许可证到期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综上所述,排污权评估中排污权指标价格及尚可使用年限等数据来源依据充分,评估增值主要原因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排污权评估增值合理。

(4)未体现在账面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和评估情况,以及未入账的原因,本次评估作价的原因和估值合理性

1)未体现在账面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具体内容以及未入账原因

①未体现在账面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具体内容

类型项数运用领域运用说明对于利润的贡献
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242产品形状、图案、花纹设计该部分专利主要运用于公司轮胎、车胎等产品的形状、图案、胎面花纹的创造。该部分专利对于利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创造产品新颖性、使产品适应各应用领域,从而增加市场份额。
实用新型专利186产品制备装置(117项)该部分专利主要运用于公司轮胎、车胎等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材料制备、产品主体制备、产品生产的机器设备、生产线系统的技术方案改造创新。该部分专利对于利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节约产品生产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合理利用机器设备、缩短整体生产流程,从而增加产品生产和销售数量,进而增加增加收入和利润规模。
产品检测装置(16项)该部分专利主要运用于公司轮胎、车胎等产品生产材料检测、新产品研发后的强度、适用程度的检测以及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测。该部分专利对利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对产品质量、使用寿命的把控和提升,从而增加市场认同感、增加市场需求量,进而增加收入和利润规模。
产品主体结构(48项)该部分专利主要运用于公司轮胎、车胎等产品的产品结构的更新改进及创造。该部分专利对利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改善生产材料和终端产品的结构,解决因产品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改善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性能、延长使用寿命,从而生产出更具有市场竞
产品材料、部件结构(5项)该部分专利主要运用于公司轮胎、车胎等产品产生材料、部件结构的更新改进及创
造。争力的产品,有效扩大销售收入。
发明专利194产品制备装置(75项)该部分专利主要运用于公司轮胎、车胎等产品的生产装置的发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材料制备、产品主体制备、产品生产的机器设备、生产线系统的发明。该部分专利对利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提升改善甚至于革新了产品的生产设备,有效的节约了产品生产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更加合理的利用机器设备、缩短整体生产流程,从而增加产品生产和销售数量,进而增加收入和利润规模。
产品检测装置(9项)该部分专利主要运用于公司轮胎、车胎等产品生产材料检测、新产品研发后的强度、适用程度的检测以及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测。该部分专利对利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对产品质量、使用寿命的把控和提升,从而增加市场认同感、增加市场需求量,进而增加收入和利润规模。
产品主体生产工艺、方法(56项)该部分专利主要运用于公司轮胎、车胎等产品的产品主体及生产工艺、方法的发明。该部分专利对利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一、公司制造原有产品,能够使用更加稳定、高效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方法,缩短生产流程,增强成品性能,从而改善原有瑕疵、扩大产量、增强质量;二、公司能够运用全新的工艺和稳定性更高的材料,生产出全新的产品,以应对市场各领域对产品的不同需求,从而增加市场份额,提升销售收入;三、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改进也有利于节约材料,降低成本。
产品材料生产工艺、方法(54项)该部分专利主要运用于公司轮胎、车胎等产品的生产材料及生产工艺、方法的发明。
著作权软件著作权13产品建模、评测、生产、管理、数据分析该部分著作权主要运用于公司轮胎、车胎等产品的整体过程,即从前期建模、产品设计、花纹绘制、模拟测试到生产流程管理、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安全监测到最终销售统计、产品寿命统计分析。该部分著作权综合运用于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售后分析的全过程,对利润的贡献体现在整个流程中。
作品著作权9产品花纹、贴标该部分著作权主要运用于公司轮胎、车胎等产品的花纹图案设计和贴标的设计。

②专利权和著作权未入账的原因

中策橡胶未入账的相关专利权和著作权均为公司自主研发,在日常研发过程中直接计入当期研发费用,未予以资本化,故在公司账面无法体现。2)专利的评估原因以及评估情况

由于上述专利和著作权在中策橡胶设计、生产、销售、检测等各个环节发挥其效用,运用的相关产品具备一定的销售规模及盈利水平,为企业带来盈利贡献,且在生产运用中相互结合共同作用,故将其作为一个无形资产组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并通过估算未来收益期内使用无形资产为产品带来的收益,并按一定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以该现值确定评估值,具体计算公式为:

式中:P——评估价值

r——折现率Rt——无形资产第t年的收益额I——无形资产对应的销售收入

(1)(1)nn

t

tttt

IRRP

rr

??

???

??

??

R提

——无形资产提成率n——经济寿命年限t——未来的第t年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①销售收入的确定

依据中策橡胶的销售情况,考虑市场份额的变化、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按照现场核实中策橡胶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情况等基础上,对专利技术相关的全钢子午胎、半钢子午胎、斜交胎以及车胎进行分析预测,来确定与上述专利及著作权相关的未来营业收入。

②无形资产经济寿命期的确定

无形资产之所以被称为一种资产,是因为它可以为其占有者带来持续收益。因此,如果它丧失了创造收益的能力,那么它也就不能称为资产。无形资产技术经济年限,是指被评估资产能给其使用人带来持续收益的期限。确定一项无形资产的经济年限,需根据无形资产所对应产品的寿命周期、技术的先进性、垄断性、保密性、实用性、创新程度、法律保护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次评估依据本次评估对象的实际具体情况和资料分析,确定评估收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之日起,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

护期为10年;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经与企业管理人员核实,由于专利中部分为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时效性较强,本次评估判断企业拥有的专利、著作权无形资产组合尚存收益期限至2024年。

③分成收益预测方法

综合评价是对评价对象的多种因素的综合价值进行权衡、比较、优选和决策的活动,又称为多属性效用理论,简称MAUT(MultipleAttributiveUtilityTheory)。利用综合评价法确定提成率,主要是通过对提成率的取值有影响的各个因素,即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及经济因素,进行评测,确定各因素对提成率取值的影响度,再根据由多位专家确定的各因素权重,最终得到提成率。运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提成率,考虑了可能对提成率取值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并且参考了国际技术贸易中对技术提成率的数值,具体步骤为:

A、建立评测体系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并确定指标标值

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是综合评价法的关键,也是体现其科学性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本次评估中,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a、系统分析

由于提成率的影响因素较多,因此本次评估在确定评价指标体系时,首先对提成率及它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分析。在前面对专利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专利资产价值主要受到四方面因素的影响,即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及风险因素,其中,风险因素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主要在折现率中体现,其余三个因素均可在提成率中得到体现。

b.评测指标分解

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影响因素按照其内在的因果、隶属等逻辑关系进行分解,并形成评测指标的层次结构。

c.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值

通过系统分析,初步拟出评价指标体系之后,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指标体系进行筛选、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B、利用评测体系确定无形资产的提成率

a、确定待估无形资产提成率的取值范围橡胶制品业的技术提成率根据《技术资产评估方法·参数·实务》确定为

0.49%-1.47%。

b、根据提成率的评测表,确定待估无形资产技术提成率的调整系数。分析待估无形资产自身的特征,根据提成率的评测表及相关说明,确定各影响因素的取值,再计算得到待估无形资产提成率的调整系数。c、确定待估无形资产提成率根据待估无形资产提成率的取值范围及调整系数,可最终得到提成率为

0.67%。

C、综合提成率确定考虑到委估专利部分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更新换代较快,且行业专利技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产品需要进一步更新改进相关工艺,逐步受到新产品的推出的影响,原有的技术等起的作用将逐渐减弱,因此技术提成率考虑每年按30%比例衰减。

④折现率的确定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特点和收集资料的情况,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社会平均收益率法模型来估测评估中的适用折现率。即: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A、无风险报酬率

无风险报酬率通常取评估基准日中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3.83%作为无风险利率。

B、风险报酬率

风险系数由技术风险系数、市场风险系数、资金风险系数及管理风险系数之和确定。根据对本项目的研究及目前评估惯例,各个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在0%-5%之间,而具体的数值先根据评测表求得,然后根据评测表求得根据各因素的加权计算,最后确定其风险报酬率为16.29%。

专利及著作权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3.83%+16.29%=20.12%

⑤评估价值的确定

专利及著作权分成收益折现计算表

单位:元

项目/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营业收入26,771,230,00028,252,830,00028,503,880,00028,656,200,00028,858,390,00028,858,390,000
提成率0.67%0.47%0.33%0.23%0.16%0.11%
分成额180,633,520133,441,22494,238,87266,319,72946,751,36332,725,954
折现率20.12%20.12%20.12%20.12%20.12%20.12%
折现期0.5001.502.5003.5004.5005.500
折现系数0.91240.75960.63240.52650.43830.3649
折现额164,814,482101,363,38159,595,73834,915,79320,491,20511,941,519
现值393,120,000(取整到万元)

综上所述,中策橡胶专利权和著作权作为一个资产组合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在中策橡胶设计、生产、销售、检测等各个环节发挥其效用,带来盈利贡献,相关专利权和著作权收益预测中依据的销售收入、寿命周期、分成率、衰减率、折现率等数据来源依据充分,评估增值合理。

(5)中策橡胶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资产评估增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1)中策橡胶设备类资产利用程度、折旧减值情况及资产基础法设备评估中成新率考虑

①中策橡胶设备类资产利用程度、折旧减值情况

评估人员现场对生产设备的新旧程度、技术状态、工作负荷、防腐措施、磨损状况、设备表面的着色、标识等情况进行了察看。同时对机器设备所在的整个工作系统、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进行了必要的勘查。经勘查,生产设备整体利用情况正常,无明显超负荷运行及闲置状况的机器设备。

设备财务折旧年限如下;

名称财务折旧年限
机器设备10年
电子设备3-5年
运输设备3-5年

中策橡胶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运输设备的按财务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后显示账面成新率分别为43.85%、26.58%和18.16%。中策橡胶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该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策橡胶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运输设备等设备类固定资产账面未计提减值准备。

②设备资产基础法评估中的成新率确定

评估中设备成新率的确定一般以设备年限法为基础判定,先根据被评设备的构成、功能特性、使用经济性等综合确定经济耐用年限N,并据此初定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n;再结合现场勘查的设备技术状态,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性、维护保养水平以及技术改造、大修等因素加以分析,综合评定设备的成新率。中策橡胶主要设备经济耐用年限情况如下:

名称经济耐用年限
机器设备10-18年
电子设备5-10年
运输设备10-12年

由于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运输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普遍短于设备经济使用年限,故企业财务账面显示的机器设备成新率低于机器设备实际成新率,根据资产基础法中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运输设备评估结果,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运输设备类综合成新率分别为53.80%、69.19%和45.16%,设备整体评估成新率水平正常。

2)中策橡胶设备类资产维修成本、更新重置等资本支出安排及收益法评估考虑

根据中策橡胶日常维修成本情况,大修费用均资本化转入存量固定资产核算,且对于未来固定资产更新支出(存量资产)均综合考虑了各项资产的经济寿命年限以及实际使用状况测算,更新支出(存量资产)的价值量以成本法评估的各项资产原值为依据,其中经济寿命年限根据设备的技术更新周期以及物理使用寿命来综合考虑确定,对明确的预测期内(2023年以前)需更新的固定资产以其评估原值为更新支出金额逐年预测,对未来永久周期性更新支出,以同本次收益法中采用的折现率作年金化处理。

评估收益法中对于未来生产设备的更新支出(存量资产)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永续期
机器设备64,644.0772,976.4978,856.4158,398.3452,291.56111,888.31
电子设备7,971.8714,294.086,222.919,578.855,292.408,775.37
运输设备565.89836.911,448.17426.76335.75418.86
合计73,181.8388,107.4886,527.4968,403.9557,919.71121,082.54

综上所述,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中,通过相关现场勘查程序并结合设备的经济年限得出具体设备的成新率,已充分考虑了相关设备的利用程度、折旧减值情况;通过结合企业的实际的维修支出情况以及更新安排,在收益法中对更新重置资本性支出进行预测。因此,本次交易估值已充分考虑上述影响因素,相关资产评估增值合理。

(6)结合同行业可比评估案例、中策橡胶相关设备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性、维护保养水平等具体情况补充说明经济耐用年限与财务折旧年限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评估机构将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家具和运输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定为10-18年、5-10年和10-12年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谨慎性要求

1)同行业可比评估案例

根据wind行业分类,中策橡胶属于汽车零配件业中的轮胎和橡胶业。评估人员查阅了同行业风神股份收购桂林倍利100%股权、鹏翎股份收购新欧科技100%股权、科力远收购CHS公司36.97%股权、盈峰环境收购中联环境100%的股权、五洲新春收购新龙实业100%股权、北汽蓝谷收购北汽新能源100%股

权、隆盛科技收购微研精密100%股权等收购案例的重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公开资料,上述公开资料均未披露相关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2)结合中策橡胶相关设备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性、维护保养水平等具体情况补充说明经济耐用年限与财务折旧年限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评估人员结合行业的折旧年限以及公司设备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性、维护保养水平等具体情况来分析说明经济耐用年限与财务折旧年限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具体如下:

①企业财务折旧年限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不同企业确定的财务折旧年限会存在差异

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财务折旧年限比较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折旧年限
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运输设备
1中策橡胶10年3-5年3-5年
2通用股份10-15年5-10年5-10年
3玲珑轮胎10-12年5-8年10年
4黔轮胎A14年5年10年
5风神股份5-30年5-10年5-10年
6赛轮轮胎10-15年3-15年3-15年
7三角轮胎6-20年4-6年4-6年
8青岛双星8-14年5-14年5-14年
9S佳通14年5年5年

由上表可见,轮胎行业内不同企业采用的财务折旧年限是存在差异的。中策橡胶采用的折旧年限与同行业通常采用的折旧年限相比较短。这是经济耐用年限与财务折旧年限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之一。

②评估中经济耐用年限大于财务折扣年限的案例说明

评估人员查询了近期其他行业的相关评估案例,其经济耐用年限大于财务折扣年限的相关情况汇总如下:

序号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评估报告中披露设备增值原因的相关描述评估报告出具时间
1中国动力中国船柴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会计折旧年限较其经济使用年限短,造成评估增值2019-5-12
2韦尔股份北京豪威、思比科、视信源设备增值的主要原因系评估折旧年限长于会计折旧年限2018-11-28
3华峰氨纶华峰新材部分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大于会计折旧年限2019-6-26
4海正药业海正博锐评估增值系企业设备折旧年限和评估考虑的经济耐用年限差异所致2019-5-15
5浙大网新华通云数据设备评估增值系评估的经济耐用年限和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差异引起2017-2-20
6万泽实业联赛实业设备评估增值系评估的经济耐用年限和企业计提折旧年限差异引起2019-6-17
7三钢闽光三安钢铁设备评估增值系资产折旧年限远低于经济耐用年限2017-9-30
8天津磁卡渤海石化设备评估增值系机器设备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普遍短于其经济耐用年限2018-11-19
9上海电气电气实业设备折旧速度大于评估采用的经济耐用年限2019-6-18
10天马科技华龙集团部分设备评估时参考的经济耐用年限大于会计折旧年限2019-5-31

③经济耐用年限的确定

评估中依据的经济耐用年限是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并结合实际使用状况及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过程如下:

A、评估中依据的经济耐用年限指设备从开始使用(或闲置)时起,至由于遭受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贬值)再继续使用已不经济的全部时间。评估中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中的经济耐用年限并结合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经济耐用年限。根据《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主要设备类别经济耐用年限数据如下:

设备类别参考年限
橡胶、塑料加工专业设备12-18年
办公用设备及电器5-10年
运输设备10-14年

注:《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系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11年出版,该手册是资产评估行业实用性的参考工具书,为评估行业内普遍采用的评估参考技术类资料。手册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的最常用数据与参数,包括机器设备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的常用方法及宏观数据获取的方法等。

B、中策橡胶相关设备的技术状态及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性、维护保养水平等具体情况如下:

a.技术状态及运行状况:中策橡胶对设备供应商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在供应商的选择以及设备的设计、制造工艺、设备先进性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截至评估基准日,中策橡胶的设备在使用若干年后,其先进性方面仍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b.环境条件:鉴于环境因素对设备的经济运行影响较大,中策橡胶通过采用在成型工序的恒温恒湿改进、半制品工序电气柜的搭建空调房项目、硫化工序的新风系统改造等各项措施,从环境条件上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c.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及生产效率:公司生产班次为3班/天,根据中策橡胶对2016年-2018年产能利用率统计,各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分别如下:

产品2016年2017年2018年
全钢子午胎92.34%100.08%98.98%
半钢子午胎104.83%94.83%98.17%
斜交胎93.47%87.51%92.64%
车胎100.57%89.63%96.29%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策橡胶的工作负荷情况正常、生产班次安排合理、生产效率良好。

d.产品质量稳定性:

I中策橡胶在2018年5月通过了由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进行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年度监督审核,全年共申请CCC扩大/变更36批

次,共计265个规格获得CCC证书,中策橡胶共有943个规格获得3C认证证书。2018年度,CCC认证抽取样品三个规格,全部检测合格。II.2018年中策橡胶通过了印度卡客胎、轿车胎、摩托车胎和内胎的产品认证监督审核和规格扩展认证,顺利通过了印尼(SNI)、阿根廷、乌拉圭等国家的认证年度监督审核和产品认证。III.随着E-Mark法规不断更新及对欧盟的滚阻2阶段全面强制升级,2018年中策橡胶共完成ECE四个认证批次,共通过性能认证442只(包括半钢、全钢、斜交及车胎摩胎各系列产品),新增8只噪音二阶段花纹,35只花纹延伸申请。2018年共完成411只规格的海湾证书认证更新和申请,同时也自主申请更新85只沙特标签证书,其中新申请16只规格;为满足沙特证书正常申请更新,积极推进并完成了公司在SASO实验室体系注册。IV.2018年中策橡胶顺利完成自持品牌证书及好运品牌证书的巴西544法规年审工作,共计570余种规格。中策橡胶产品质量通过了上述一系列产品认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维护保养水平:中策橡胶根据长期的运维经验,在吸收行业先进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建立了设备维护保养的标准化文件,以标准化作为企业设备的常态管理,通过日常点检、专业点检以及计划保养等手段进行隐患消除,实现设备的低故障率和高开动率。中策橡胶每年均利用节假日停产的时间安排设备的系统检修,以确保设备在后期的生产活动中能够长期保持“零故障”的运行状态。针对设备状况确实较差的生产设备,中策橡胶工程师会从维修价值(修后设备运行能力和维修费用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没有维修价值的设备报废并更新,有维修价值的编制年度大修计划,以满足企业生产需求。C、执行现场勘察程序对于关键及重要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起主体作用,承担产品生产过程,对产品质量、产量、工序直接影响的成套设备或机组。由于其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会直接导致产品生产过程中断、质量降低,安全、环境受到重大影响,影

响公司整个生产组织。因此评估人员对其重点进行了勘察,并查阅了维修及保养记录。

标的公司使用的关键工序设备技术参数及评估机构勘察情况如下:

a.复合挤出生产线(胎面、胎侧)

设备名称复合挤出生产线
一、设备精度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器具评价标准
1Φ250挤出机螺杆与衬套间隙塞尺≤5mm(双边)
2Φ200挤出机螺杆与衬套间隙塞尺≤4.5mm(双边)
3Φ150挤出机螺杆与衬套间隙塞尺≤4.2mm(双边)
4Φ120挤出机螺杆与衬套间隙塞尺≤2.7mm(双边)
5Φ90挤出机螺杆与衬套间隙塞尺≤2.4mm(双边)
6挤出机电机输出轴与减速箱输入轴的径向圆跳动百分表≤0.1mm
二、功能状态
序号检查项目评价
1在线扫描仪完好且正常使用
2米秤完好且正常使用
3测宽仪完好且正常使用
4红外测温仪完好且正常使用
5挤出机机头压力传感器完好且正常使用
6温控系统正常运行

b.纤维压延联动线

设备名称纤维压延联动线
一、设备精度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器具评价标准
1主机机架水平检查以及与基准中心线偏差检查框式水平仪、经纬仪水平度公差≦0.04mm/m、纵向偏差≦0.5mm、横向偏差≦1mm
2主机机架平行度检查内径千分卡尺平行度公差≤0.05mm
3主机减速箱与四辊连接精度(圆跳,端跳)百分表圆跳≤0.2mm、端跳≤0.2mm
4主机辊筒真圆度真圆度测量仪R≤0.03
二、功能状态
序号检查项目评价
1整线BST纠偏仪完好且正常使用
2扩幅、三指扩边器完好
3测厚系统完好且正常使用
4主机供料架金属探测仪完好且正常使用
5主机辊筒和电动机、减速器的轴承温度在正常温度范围内
6油箱润滑油油位在正常液位控制范围内
7温控系统正常运行

c.钢丝压延联动线

设备名称钢丝压延联动线
一、设备精度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器具标准
1主机机架水平检查以及与基准中心线偏差检查框式水平仪经纬仪水平度公差≦0.04mm/m、纵向偏差≦0.5mm、横向偏差≦1mm
2主机机架平行度检查内径千分卡尺平行度公差≤0.05mm
3主机减速箱与四辊连接精度(圆跳,端跳)百分表圆跳≤0.2mm、端跳≤0.2mm
4主机辊筒真圆度真圆度测量仪R≤0.03
二、功能状态
序号检查项目评价
1主机辊筒表面光滑正常无明显凹坑
2测厚系统完好且正常使用
3主机供料架金属探测仪完好且正常使用
4主机辊筒和电动机、减速器的轴承温度在正常温度范围内
5油箱润滑油油位在正常液位控制范围内
6温控系统正常运行

d.内衬层生产联动线

设备名称内衬层生产联动线
一、设备精度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器具标准
1减速箱与四辊连接精度(圆跳,端跳)百分表、条式水平仪圆跳≤0.2mm、端跳≤0.2m
2上下切刀辊与导出辊水平度和平行度条式水平仪卷尺水平度公差≦0.2mm/m、平行度公差≤0.5mm/辊面长度
3压合辊与接取带水平度和平行度条式水平仪卷尺水平度公差≦0.2mm/m
平行度公差≤0.5mm/辊面长度
二、功能状态
序号检查项目评价
1主机辊筒表面光滑正常无明显凹坑
2温控系统正常运行
3大齿轮箱油位及润滑状况在正常液位控制范围内且润滑正常
4割胶刀无松动、晃动
5挤出机机头压力传感器完好且正常使用

e.钢丝圈缠绕线

设备名称钢丝圈缠绕线
一、设备精度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器具标准
1缠绕机台径向跳动百分表≤0.2mm
2缠绕机台轴向跳动百分表≤0.1mm
3两根滚珠丝杆垂直于地面且平行线锤、卷尺线与丝杆顶部与底部之间的距离偏差应<3.75mm
4横梁水平卷尺测量横梁两端和底座上加工面之间的距离,偏差应<2mm
二、功能状态
序号检查项目评价
1钢丝预热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2钢丝圈卸圈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3钢丝圈预置盘完好且正常使用

f.费舍尔钢丝裁断

设备名称费舍尔钢丝裁断
一、设备精度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器具标准
1气压气压表0.6至0.7Mpa
2主裁刀间隙塞尺、塞规-0.2mm至-0.1mm
3喂料器与下刀距离直尺≦5mm
4纵裁刀位置目测刻度盘±1mm
二、功能状态
序号检查项目评价
1油罐保持清洁
2纵裁刀刀刃应保持锋利
3油脂收集器油脂在正常液位
4包布毛刷无或者轻微磨损
5修边刀刀刃应保持锋利

g.双模硫化机

设备名称双模硫化机
一、设备精度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器具标准
1上下热板同心度百分表≤∮0.80mm
2上下热板平行度百分表≤1.0mm/m
3装胎机械手与下热板平行度百分表≤1.2mm/m
4装胎机械手与下热板同心度百分表≤∮0.70mm
5卸胎机械手与下热板平行度(不包括机械式)百分表≤1.2mm/m
6卸胎机械手与下热板同心度(不包括机械式)百分表≤∮0.70mm
7温度控制精度目测±3℃
二、功能状态
序号检查项目评价
1外温显示完好且正常使用
2内压压力表读数完好且正常使用
3内温显示完好且正常使用
4油缸完好且正常使用

h.二次法成型机

设备名称二次法成型机
一、设备精度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器具标准
1一段主轴与尾座支撑轴的同轴度百分表≤0.2mm(圆周)
2扣圈精度百分表≤0.30mm
3接头定位精度角度盘/±1°
量角器
4下压辊、后压辊、二段组合压辊对中性卷尺≤2mm
二、功能状态
序号检查项目评价
1一段内衬纠偏装置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2一段标线灯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3供料架定中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4二段标线灯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5二段带束供料架定中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6二段胎面供料架定中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7裁刀温度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8二段冠带张力控制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i.一次法成型机

设备名称一次法成型机
一、设备精度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器具标准
1成型鼓与传递环径向侧向跳动百分表侧向跳动≤0.5mm、径向跳动≤0.5mm
2扇形块径向侧向(左侧9块,右侧9块)百分表、卷尺左侧扇形块侧向跳动≤0.4mm、左侧扇形块径向跳动≤0.4mm、右侧扇形块侧向跳动≤0.4mm、右侧扇形块径向跳动≤0.4mm、左右侧扇形块间距差≤0.4mm
3带束鼓与传递环径向侧向跳动百分表侧向跳动≤0.5mm、径向跳动≤0.5mm
4带束鼓瓦块圆心度(共18块)百分表瓦块左侧跳动≤0.5mm、瓦块中间跳动≤0.5mm、瓦块右侧跳动≤0.5mm
二、功能状态
序号检查项目评价
1胎侧裁刀完好且正常使用
2内衬裁刀完好且正常使用
3帘布裁刀完好且正常使用
4带束纠偏完好且正常使用
5带束裁刀完好且正常使用
6胎面纠偏完好且正常使用
7胎面裁刀完好且正常使用
8胎面接头加热完好且正常使用
9冠带张力装置完好且正常使用

根据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情况并结合设备实际运行状况,中策橡胶主要设备技术状态稳定,运行状况正常、环境条件正常、工作负荷正常、生产班次安排合理、生产效率良好、产品质量稳定,标的公司有完整的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能及时针对设备的各种状态制定出维修保养计划。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中,对于列入评估范围的主要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确定如下:

设备类别年限
炼胶设备12年
帘布覆胶设备18年
覆胶帘布裁断设备12年
复合挤出机及其生产线18年
钢丝圈设备12年
内衬层(气密层)生产线18年
成型设备12年
硫化机12年
成品检测设备12年
办公用设备及电器5-10年
汽车10年
设备类别年限
叉车12年

注:对于少量个别设备会根据实际勘察情况,在上述年限基础上做适当修正。

综上所述,企业的财务折旧年限与经济耐用年限是存在区别的,且同行业中不同企业财务折旧年限差异较大,财务折旧年限并不能体现设备类资产的真正经济耐用年限。评估中依据的经济耐用年限是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并结合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经济耐用年限的取值过程合理,依据充分,评估机构勤勉尽责。

(7)说明未来相关设备会计折旧年限到期,继续使用是否能够满足生产线基本满负荷运转,并将整体产能利用率维持在90%以上,若否,是否会发生额外费用,评估时是否考虑了上述费用

公司的财务折旧年限与经济耐用年限存在区别的,且同行业中不同公司财务折旧年限差异较大,财务折旧年限并不能体现设备类资产的真正经济耐用年限。中策橡胶母公司部分设备密炼机设备折旧虽已经计提完毕,但目前仍在正常使用,相关设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设备编号机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启用年月帐 面 价 值
原值净值
ZC1201990F370密炼机F3702004年10月4,700,505.00188,020.20
ZC1202155F370密炼机F3702005年5月5,670,500.99226,820.04
ZC4825361密炼机(高压变频)F3702005年4月5,640,000.00225,600.00
ZC1201069密炼机4102001年10月7,491,550.44299,662.02
ZC1201362德国进口密炼机PX4202002年8月9,557,425.20382,297.01
ZC1201989德国进口密炼机GK400N2004年10月9,652,895.01386,115.80
ZC1202011进口密炼机GK520N2004年12月16,854,074.87674,162.99
ZC1202153密炼机F3702005年4月5,640,000.00225,600.00

参考上述设备运行情况,未来相关设备在公司会计折旧年限到期后仍能继续使用,能够满足生产线基本满负荷运转需要。

(8)结合标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估值溢价情况,

说明其估值重大假设和参数,并结合可比交易、可比上市公司说明估值溢价的合理性和定价公允性

①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估值溢价情况

A、本次评估长期股权投资的估值溢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被投资单位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1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534,577,190.861,280,211,840.66745,634,649.80139.48%
2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586,400,495.331,679,076,373.361,092,675,878.03186.34%
3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341,320,000.001,446,196,717.251,104,876,717.25323.71%
4杭州朝阳实业有限公司50,000,000.0089,079,511.4739,079,511.4778.16%
5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300,000,000.00334,149,721.3034,149,721.3011.38%
6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0,609,258.6726,948,848.7316,339,590.06154.01%
7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300,000,000.00286,200,899.28-13,799,100.72-4.60%
8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648,717,450.441,587,093,762.18938,376,311.74144.65%
9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00,000.000.00-10,000,000.00-100.00%
10杭州中纺胶管制造有限公司52,631,400.0042,164,368.74-10,467,031.26-19.89%
11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1,000,000.000.00-1,000,000.00-100.00%
12杭州朝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0012,712,580.032,712,580.0327.13%
13中策橡胶(美国)有限公司626,920.0017,192,468.3816,565,548.382642.37%
14杭州中策拜森工贸有限公司1,000,000.0067,880,336.5166,880,336.516688.03%
15杭州中策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6,469,414.115,969,414.111193.88%
16杭州中策物流有限公司1,000,000.0025,710,922.4124,710,922.412471.09%
17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3,655,550.000.00-3,655,550.00-100.00%
18海潮贸易有限公司81,931.10138,940,511.30138,858,580.20169482.14%
19中策橡胶(巴西)有限公司1,347,315.361,347,315.32-0.04-0.000003%
20立欧派车队服务有限公司0.00221,358.17221,358.170.00
总计2,853,467,511.767,041,596,949.204,188,129,437.44146.77%

B、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无形资产中的商标、专利及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账面价值为2.28亿,评估作价合计为6.61亿元,增值率为187.56%。

C、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8.77亿元,评估价值34.43亿元,评估增值5.66亿元,增值率为19.67%。

②相关估值重大假设

根据标的公司的情况,本次估值采用的重大假设请参见本节“二、对对评估有重要影响的评估假设”部分内容。

③相关估值方法及参数选择

A、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清泉实业有限公司、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杭州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中策橡胶(金坛)有限公司、中策橡胶(泰国)有限公司、杭州中纺胶管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资产核实和整体评估,得到各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以各子公司评估后的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其中由于杭州中策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星湾橡胶有限公司在基准日已资不抵债,经过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负数,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本次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按零值确认。

对于杭州朝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策橡胶(美国)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拜森工贸有限公司、杭州中策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物流有限公司、中策橡胶(巴西)有限公司、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海潮贸易有限公司、立欧派车队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根据各子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中被评估单位所占份额(报表反映股东权益×股权比例)为评估价值。其中由于中策橡胶(欧洲)有限公司在基准日已资不抵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本次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按零值确认。

B、无形资产(商标、专利及著作权)

对于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由于运用的相关产品具备一定的销售规模及盈利水平,且在生产运用中相互结合共同作用,故将其作为一个无形资产组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并通过估算未来收益期内使用无形资产为产品带来的收益,并按一定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以该现值确定评估值,具体计算公式为:

式中:P——评估价值

r——折现率Rt——无形资产第t年的收益额I——无形资产对应的销售收入

(1)(1)

nn

ttttt

IRRP

rr??

???

????

提R

——无形资产提成率n——经济寿命年限t——未来的第t年具体测算过程及参数选取参见“(4)未体现在账面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和评估情况,以及未入账的原因,本次评估作价的原因和估值合理性”之“2)专利的评估原因以及评估情况”。

C、固定资产对于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其估值方法和参数选择如下:

由于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为轮胎生产用厂房、辅助用房和道路、围墙等构筑物,对于此类企业自建的工业建筑,根据资料搜集情况,本次评估选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该类建筑物的评估值不包含相应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具体估值方法及参数选取参见“4、设备类固定资产”之“(2)具体评估方法”。

④结合可比交易、可比上市公司说明估值溢价的合理性和定价公允性

A、结合可比交易说明估值溢价的合理性和定价公允性

a.轮胎行业可比交易比较估值溢价情况比较

A股上市公司收购轮胎生产企业的可比交易较少,近三年详细披露估值情况的可比交易案例仅有风神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Prometeon Tyre Group S.r.l.(简称“PTG”)90%股权一例,其交易作价对应的交易市盈率、市净率情况统计如下: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收购比例基准日交易价格(万元)市盈率(倍)市净率(倍)
风神股份PTG90%2016/12/31464,491.5519.462.37

注1:交易市盈率=交易作价/评估基准日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注2:交易市净率=交易作价/评估基准日时的净资产;注3:风神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上述交易相关议案;2018年1月因无法按照原定方案继续推进并实施,风神股份决定终止该重大资产重组。

该可比交易案例中PTG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19.46和2.37,而本次交易中策橡胶的静态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15.40和1.43,明显低于该可比交易案例的交易市盈率和市净率。因此,本次交易的估值溢价合理,定价具有公允性。

b.汽车零配件行业可比交易估值溢价情况比较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轮胎、车胎及橡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Wind行业分类,中策橡胶属于汽车零配件业中的轮胎与橡胶业。

2018年以来,A股市场数家上市公司公告了以Wind汽车零配件行业公司为交易标的的方案,主要收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收购比例基准日交易价格(万元)静态市盈 率(倍)市净率(倍)重组 进展
鹏翎股份新欧科技100.00%2018/6/30120,000.0018.374.28已完成
科力远CHS公司36.97%2018/6/3082,066.83/1.06已完成
盈峰环境中联环境100.00%2018/4/301,525,000.0020.094.84已完成
五洲新春新龙实业100.00%2017/12/3159,800.0013.825.87已完成
北汽蓝谷北汽新能源100.00%2017/10/312,884,955.47/1.79已完成
隆盛科技微研精密100.00%2017/10/3130,000.0048.493.03已完成
平均值25.193.48/
巨星科技中策橡胶12.91%2018/12/31159,432.3215.401.43/

注1:科力远重组因标的公司多处于亏损状态,故而未选择市盈率指标进行估值分析。注2:北汽蓝谷重组因标的公司北汽新能源属于新兴行业,行业内企业多处以微利或者亏损阶段,故而未选择市盈率指标进行估值分析。

由上表可以看出,同行业可比交易案例中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25.19倍和3.48倍,本次交易中策橡胶的静态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15.40倍和1.43倍,处于可比交易案例对应指标的波动范围内,且低于可比交易案例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平均值。因此,本次交易的估值溢价合理,定价具有公允性。综上所述,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市盈率和市净率与同行业可比交易相比处于较低水平,本次交易的估值溢价合理,定价具有公允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B、结合可比上市公司说明估值溢价的合理性和定价公允性

轮胎行业的8家主要可比上市公司中,S佳通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存在非上市外资股和法人股;青岛双星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由于前两家上市公司均不满足市场法下盈利基础价值比率估值的假设条件,故仅选取风神股份、通用股份、玲珑轮胎、黔轮胎A、赛轮轮胎和三角轮胎等6家上市公司进行市场法估值结果的比较对象。根据标的公司及轮胎行业的情况,并综合考虑标的公司和可比上市公司在资本结构、折旧摊销政策方面的差异,选取盈利基础价值比率NOIAT和EBITDA进行市场法下的比较计算。具体过程如下:

a.可比公司价值比率的计算

I.可比公司全投资价值(EV)的计算

可比公司全投资价值(EV)的计算结果如下:

单位:元

序号可比公司平均收盘价总股本股权价值(E)付息负债(D)全投资价值(EV)
1风神股份4.50562,413,2222,530,859,499.002,688,206,656.005,219,066,155.00
2通用股份7.30726,919,0855,306,509,320.50400,000,000.005,706,509,320.50
3玲珑轮胎16.211,200,003,92219,452,063,575.6210,072,236,934.029,524,300,509.62
4黔轮胎A3.97775,464,3043,078,593,286.883,944,638,386.237,023,231,673.11
5赛轮轮胎2.852,700,000,0007,695,000,000.004,535,570,060.7512,230,570,060.75
6三角轮胎12.70800,000,00010,160,000,000.001,191,073,565.4411,351,073,565.44

注1:股权价值=评估基准日的股本总数×评估基准日可比公司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注2:全投资价值=股权价值+付息负债。II.可比公司NOIAT 和EBITDA计算

单位:万元

项目风神股份通用股份玲珑轮胎黔轮胎A赛轮轮胎三角轮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173.8313,326.38116,236.555,186.0961,232.2339,892.90
加:利息支出12,716.851,358.8136,667.5317,531.7814,127.584,338.01
加:所得税影响额3,547.021,898.494,933.171,193.165,645.775,325.51
息税前利润(EBIT)14,090.0416,583.68157,837.2623,911.0381,005.5849,556.41
加:折旧/摊销36,276.3419,089.9396,501.2835,180.3369,852.3844,369.01
税后净经营收益(NOIAT)48,252.8733,186.06230,662.9555,504.70138,707.1286,491.9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50,366.3735,673.61254,338.5459,091.35150,857.9693,925.43

注1:所得税影响额为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下同。注2:税后净经营收益(NOIAT) =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折旧/摊销;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息税前利润+折旧/摊销,下同。

III.可比公司NOIAT 和EBITDA价值比率的计算

单位:万元

项目风神股份通用股份玲珑轮胎黔轮胎A赛轮轮胎三角轮胎
全投资价值EV521,906.62570,650.932,952,430.05702,323.171,223,057.011,135,107.36
NOIAT48,252.8733,186.06230,662.9555,504.70138,707.1286,491.97
NOIAT价值比率10.8217.2012.8012.658.8213.12
EBITDA50,366.3735,673.61254,338.5459,091.35150,857.9693,925.43
EBITDA价值比率10.3616.0011.6111.898.1112.09

根据上表汇总结果,可计算出可比公司的NOIAT价值比率平均数为12.57,EBITDA价值比率平均数为11.67。

b.标的公司价值比率计算标的公司的NOIAT和EBITDA计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9,614.45
加:利息支出35,340.79
加:所得税影响4,852.98
息税前利润(EBIT)109,808.22
加:折旧/摊销160,124.08
税后净经营收益(NOIAT)253,461.0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269,932.30

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12,311,026,994.95元,故本次交易标的NOIAT价值比率(NOIAT价值比率=(标的公司估值+付息债务)/税后净经营收益)为8.33,EBITDA价值比率(EBITDA价值比率=(标的公司估值+付息债务)/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为7.82。标的公司NOIAT和EBITDA价值比率均低于上述6家可比公司对应指标及其平均数,说明本次评估相对谨慎,估值溢价处于合理范围内,本次交易的定价具备公允性。

C、轮胎行业并购交易标的评估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估值方法比较

根据巨潮资讯网查询结果,国内轮胎行业的8家主要可比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进行(含终止和未完成)的并购交易中,已公布资产评估报告且使用资产基础法的案例主要包括:风神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桂林倍利轮胎有限公司(简称“桂林倍利”)70%股权项目(2018年1月终止)、风神股份支付现金购买中车双喜轮胎有限公司(简称“双喜轮胎”)项目(已于2016年10月完成)、赛轮轮胎拟股权收购青岛格锐达橡胶有限公司(简称“青岛锐达”)35%股权项目(2018年9月至今仍处于董事会预案阶段)、青岛双星子公司广饶吉星轮胎有限公司拟收购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宇科技”)部分资产项目(2019年3月至今仍于董事会预案阶段)等。

对标的公司与上述可比公司对交易标的评估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估值方法的比较如下:

项目中策橡胶桂林倍利双喜轮胎青岛锐达恒宇科技
一、长期股权投资1、对于存在重大增减值情况的子公司公司,采用同一标准、同一基准日进行现场资产核实和整体评估,得到各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以各子公司评估后的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 2、根据各子公司提供的基准日会计报表,经分析账面价值大部分为往来款项,无重大增值的科目,故以其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股东权益中被评估单位所占份额(报表反映股东权益×股权比例)为评估价值。无长期股权投资无长期股权投资无长期股权投资无长期股权投资
二、无形资产(商标、专利及著作权)对于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通过估算未来收益期内使用无形资产为产品带来的收益,并按一定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以该现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通过估算未来收益期内使用无形资产为产品带来的收益,并按一定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以该现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通过估算未来收益期内使用无形资产为产品带来的收益,并按一定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以该现值确定评估值。根据已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18】第1095号),该公司无专利及商标根据已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040167号),该公司无专利及商标
三、固定资产
其中:房屋建筑类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设备类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评估价值=重置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评估价值=重置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评估价值=重置
项目中策橡胶桂林倍利双喜轮胎青岛锐达恒宇科技
价值×成新率价值×成新率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价值×成新率

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评估增值较大的子公司主要增值部分为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土地使用权,本次评估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固定资产均采用上表中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通过与上述可比公司交易案例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比较,上述案例中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与本次交易对标的公司的评估方法一致。另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符合行业惯例。因此,本次评估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估值方法合理,定价公允。

(9)结合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具体类别,说明对机械设备评估综合成新率测算的依据,成新率是否与设备实际状况存在差异,评估是否考虑后续相关更新支出等

①机械设备评估综合成新率测算的依据

评估中,机械设备综合成新率的确定一般以设备年限法为基础判定,先根据被评设备的构成、功能特性、使用经济性等综合确定经济耐用年限N,并据此初定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n;再结合现场勘查的设备技术状态,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性、维护保养水平以及技术改造、大修等因素加以分析,综合评定设备的成新率。

对机械设备评估综合成新率的具体测算依据及过程说明如下:

A、确定机械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

固定资产成新率主要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使用年限法的主要因素取决于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本次评估中对于经济耐用年限的确定系参考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中的经济耐用年限数据并结合中策橡胶相关设备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性、维护保养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a.本次评估相关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参考依据

评估中依据的经济耐用年限指设备从开始使用(或闲置)时起,至由于遭受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贬值)再继续使用已不经济的全部时间。本次评估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中的经济耐用年限并结合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经济耐用年限。根据《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主要设备类别经济耐用年限数据如下:

设备类别参考年限
橡胶、塑料加工专业设备12-18年
办公用设备及电器5-10年
运输设备10-14年

b.对中策橡胶主要设备经济耐用年限确定的考虑因素

中策橡胶相关设备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性、维护保养水平等实际情况如下:

I.技术状态及运行状况:中策橡胶对设备供应商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在供应商的选择以及设备的初期设计、制造水平的要求方面,公司要求最先进的原则。截至评估报告日,中策橡胶的设备在使用若干年后,目前在先进性方面仍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II.环境条件:鉴于环境因素对设备的经济运行影响较大,中策橡胶一直致力于不断改进设备的运行环境,比如:在成型工序的恒温恒湿改进、半制品工序电气柜的搭建空调房项目、硫化工序的新风系统改造等,从环境条件上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III.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及生产效率:公司生产班次为3班/天,根据中策橡胶对2016年-2018年产能利用率统计,各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情况如下:

产品2016年2017年2018年
全钢子午胎92.34%100.08%98.98%
半钢子午胎104.83%94.83%98.17%
斜交胎93.47%87.51%92.64%
车胎100.57%89.63%96.29%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策橡胶的工作负荷情况正常、生产班次安排合理、生产效率良好。

IV.产品质量稳定性i.中策橡胶在2018年度5月份通过了由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进行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的年度监督审核,全年共申请CCC扩大/变更36批次,共计265个规格获得CCC证书,中策橡胶共有943个规格获得3C认证证书。2018年度,CCC认证抽取样品三个规格,全部检测合格。

ii.2018年中策橡胶通过了印度卡客胎、轿车胎、摩托车胎和内胎的产品认证监督审核和规格扩展认证,顺利通过了印尼(SNI)、阿根廷、乌拉圭等国家的认证年度监督审核和产品认证。iii.随着E-Mark法规不断更新及对欧盟的滚阻2阶段全面强制升级,2018年中策橡胶共完成ECE四个认证批次,共通过性能认证442只(包括半钢、全钢、斜交及车胎摩胎各系列产品),新增8只噪音二阶段花纹,35只花纹延伸申请。2018年共完成411只规格的海湾证书认证更新和申请,同时也自主申请更新85只沙特标签证书,其中新申请16只规格;为满足沙特证书正常申请更新,积极推进并完成了公司在SASO实验室体系注册。

iv.2018年中策橡胶顺利完成自持品牌证书及好运品牌证书的巴西544法规年审工作,共计570余种规格。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产品认证体系,说明中策橡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质量稳定性好。

V.维护保养水平:中策橡胶根据长期的运维经验,在吸收行业先进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建立了设备维护保养的标准化文件,以标准化作为企业设备的常态管理,通过日常点检、专业点检以及计划保养等手段进行隐患消除,实现设备的低故障率和高开动率。中策橡胶每年均利用节假日停产的时间安排设备的系统检修,以确保设备在后期的生产活动中能够长期保持“零故障”的运行状态。针对设备状况确实较差的生产设备,中策橡胶工程师会从维修价值(修后设备运行能力和维修费用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没有维修价值的设备报废并更新,有维修价值的编制年度大修计划,以满足企业生产需求。

综上所述,根据评估人员实际现场勘察情况和企业实际运行情况,中策橡胶主要设备技术状态稳定,运行状况正常、环境条件正常、工作负荷正常、生产班次安排合理、生产效率良好、产品质量稳定,标的公司有完整的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能及时针对设备的各种状态制定出维修保养计划。故本次评估中对主要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确定如下:

设备类别经济耐用年限
炼胶设备12年
帘布覆胶设备18年
覆胶帘布裁断设备12年
复合挤出机及其生产线18年
钢丝圈设备12年
内衬层(气密层)生产线18年
成型设备12年
硫化机12年
成品检测设备12年
办公用设备及电器5-10年
汽车10年
叉车12年

注:对于少量个别设备会根据实际勘察情况,在上述年限基础上做适当修正。

c.机械设备经济耐用年限与财务折旧年限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机械设备经济耐用年限指设备从开始使用(或闲置)时起,至由于遭受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贬值)再继续使用已不经济的全部时间。企业财务折旧年限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企业的财务折旧年限与经济耐用年限是存在区别的,且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的固定资产财务折旧年限也会存在一定差异。

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财务折旧年限比较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折旧年限
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运输设备
1中策橡胶10年3-5年3-5年
2通用股份10-15年5-10年5-10年
3玲珑轮胎10-12年5-8年10年
4黔轮胎A14年5年10年
5风神股份5-30年5-10年5-10年
6赛轮轮胎10-15年3-15年3-15年
7三角轮胎6-20年4-6年4-6年
8青岛双星8-14年5-14年5-14年
9S佳通14年5年5年

由上表可见,轮胎行业内不同企业采用的财务折旧年限是存在差异的。财务折旧年限并不能体现设备类资产的真正经济耐用年限。

本次评估中依据的经济耐用年限是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并结合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机械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经济耐用年限的取值过程合理,依据充分。

B、确定不同机械设备的成新率

a.重要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对价值较大、复杂的重要设备,一般视设备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分析系数调整法确定成新率。

综合分析系数调整法即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先根据被评设备的构成、功能特性、使用经济性等综合确定经济耐用年限N,并据此初定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n;再按照现场勘查的设备技术状态,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性、维护保养水平以及技术改造、大修等因素加以分析研究,确定以下各系数,作进一步调整,综合评定该设备的成新率:

根据以往设备评估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数据归类,成新率调整系数范围如下:

设备利用系数B1(0.85-1.15)
设备负荷系数B2(0.85-1.15)
设备状况系数B3(0.85-1.15)
环境系数B4(0.80-1.00)
维修保养系数B5(0.90-1.10)

则:综合成新率K=n/N×B1×B2×B3×B4×B5×100%。

b.普通设备成新率的确定对价值较小的普通设备,以使用年限法为主。对更新换代速度、价格变化快,功能性贬值大的电子设备,根据使用年限及产品的技术更新速度等因素预估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c.运输设备成新率的确定参考国家颁布的车辆报废标准,首先以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两种方法计算理论成新率,然后采用孰低法确定其理论成新率,最后对车辆进行现场勘察,如车辆技术状况与孰低法确定的成新率无大差异则成新率不加调整,若有差异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I勘察法成新率AII年限法成新率B=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III行驶里程成新率C=尚可行驶里程/(尚可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100%IV综合成新率=min{A,B,C}

②机械设备成新率是否与设备实际状况存在差异

评估人员对生产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在现场对生产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新旧程度、技术状态、工作负荷、防腐措施、磨损状况、设备表面的着色、标识等情况进行了查看。同时对机械设备所在的整个工作系统、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进行了必要的勘查。经勘查,生产设备整体利用情况正常,无明显超负荷运行及闲置的机械设备。

结合前述测算依据,本次评估确定的标的公司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器具及家具和运输设备类综合成新率分别为53.80%、69.19%和45.16%,这与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和标的公司提供的说明基本相符。

此外,如前所述,由于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经济耐用年限与财务折旧年限存在一定差异,相应的机械设备的会计折旧年限普遍短于其经济使用年限,

导致标的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机械设备成新率低于其实际成新率(评估综合成新率)。

标的公司主要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账面成新率与综合成新率比较情况如下:

序号机器设备名称设备品种用途数量单位账面原值(万元)账面净值(万元)评估原值(万元)评估净值(万元)财务折旧年限账面成新率经济耐用年限评估的综合成新率
1密炼机机器设备炼胶6443,731.2917,932.6845,317.3422,659.111041%1250%
2硫化机机器设备硫化91498,466.0536,210.3185,567.0139,966.861037%1247%
3开炼机机器设备炼胶767,055.473,593.355,600.233,195.741051%1257%
4裁断机机器设备裁胶2414,253.935,658.2413,767.247,791.931040%1257%
5炼胶生产线机器设备炼胶812,308.255,757.3011,911.526,522.111047%1255%
6压延机机器设备压制46,126.432,123.605,400.312,821.131035%1852%
7橡胶切粒机机器设备切粒22,104.691,155.252,195.261,328.101055%1260%
8变电所机器设备变压24,237.912,254.634,153.152,886.511053%1670%
9补充母炼线机器设备炼胶46,534.544,864.065,991.524,529.141074%1276%
10高低压柜机器设备配电3655,996.353,429.845,893.294,544.671057%1877%
11全钢自动物流线机器设备物流15,080.005,080.005,135.275,083.9210100%1699%
12成检智能化物流输送线机器设备物流11,707.691,229.541,741.851,410.901072%1581%
1335t流化床锅炉机器设备生产11,952.281,587.851,991.331,553.241081%1078%
14胎胚自动物流系统机器设备物流13,940.123,562.874,018.933,737.601090%1593%
15转轮吸附+RTO废气治理系统机器设备废气处理11,095.851,087.081,095.851,084.891099%1499%
-合计--1654-214,590.8795,526.59199,780.09109,115.85----

从上表可知,标的公司主要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的综合成新率普遍高于账面成新率,符合机械设备的实际状况。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机械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评估综合成新率处于合理正常水平,与机械设备的实际状况相符。

③评估结果已考虑后续相关更新支出

根据标的公司对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及其费用支出情况,大修费用均资本化转入存量固定资产核算,且对于未来固定资产更新支出(存量资产)均综合考虑了各项资产的经济寿命年限以及实际使用状况测算,更新支出(存量资产)的价值量以成本法评估的各项资产原值为依据,其中经济寿命年限根据设备的技术更新周期以及物理使用寿命来综合考虑确定,对明确的预测期内(2023年以前)需更新的固定资产以其评估原值为更新支出金额逐年预测,对未来永久周期性更新支出,以同本次收益法中采用的折现率作年金化处理。评估收益法中对于未来生产设备的更新支出(存量资产)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永续期
机器设备64,644.0772,976.4978,856.4158,398.3452,291.56111,888.31
电子设备7,971.8714,294.086,222.919,578.855,292.408,775.37
运输设备565.89836.911,448.17426.76335.75418.86
合计73,181.8388,107.4886,527.4968,403.9557,919.71121,082.54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中,通过相关现场勘查程序并结合设备的经济耐用年限得出具体类别设备的成新率,并已充分考虑了相关设备的实际情况,计算依据充分有效;评估确定的实际成新率与设备实际状况不存在差异;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后续相关更新支出,在收益法中对更新重置资本性支出进行了合理预测。

(三)流动负债

1、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账面价值3,810,362,825.60元,为信用及担保借款。

评估人员查阅了有关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了解借款条件、期限,通过查阅账簿、记账凭证等了解借款、还款、逾期情况,并对部分银行借款进行了函证,回函相符。另外对外币借款以评估基准日外币账面金额和汇率进行复核,经核无误。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

经核实,各项借款截止评估基准日应计未付的利息已计入应付利息科目,各项借款均需支付,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短期借款评估价值3,810,362,825.60元。

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账面价值357,000,000.00元,包括无息的银行承兑汇票252,000,000.00元和商业承兑汇票105,000,000.00元。评估人员查阅了汇票存根等相关资料,核查了票据所依据的合同、凭证,了解了票据的条件、并择要进行了函证。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经核均需支付,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应付票据评估值为357,000,000.00元。

(2)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账面价值6,146,895,261.65元,主要是应付对方单位的设备款、货款等,通过核对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查阅账簿及原始凭证,了解款项发生的时间、原因和期后付款情况,对金额较大的发放函证,并进行了必要的替代程序,审核了债务的相关文件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真实性。另外对外币应付账款以评估基准日外币账面金额和汇率进行复核,经核无误。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经核实,各项负债均为企业应承担的债务,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

应付账款评估价值6,146,895,261.65元。

3、预收款项

预收账款账面价值235,224,726.71元,为企业根据业务合同或业务双方约定而预先收取的合同预收款以及部分经常往来客户的款项结算余额。评估人员通过核对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对金额较大的发放函证,对外币预收款以评估基准日外币账面金额和汇率进行复核,经核无误,并进行了必要的替代程序,核实了相关业务合同和进账凭证等资料确定债务的存在,同时注意核实所对应

项目的发生成本是否进行过结转,根据收入实现、成本结转的匹配原则来确定所有款项是否真属预收性质,经核实各预收款项确属尚不能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企业基准日后需以产品或服务提供给对方,是企业应承担的债务,以经核实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预收账款评估价值235,224,726.71元。

4、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165,684,747.02元,主要为企业依政策规定提取的应付工资、奖金、工会经费和历年留存的职工福利费等,评估人员核对了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检查了该公司的劳动工资和奖励制度,查阅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复核公司计提依据,职工薪酬的计提符合计提标准的要求,金额计算准确,为实际承担的债务,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

应付职工薪酬评估价值165,684,747.02元。

5、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账面价值25,129,968.97元,主要包括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其中:增值税适用13%、6%的税率,城建税适用7%的税率,所得税适用15%的税率,教育费附加适用3%的税率,地方教育附加适用2%的税率。评估人员核对了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验算和查阅了税务通知单,公司均按相关的税率计提、申报及缴纳,经核实无误。应交税费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

应交税费评估价值25,129,968.97元。

6、其他应付款

(1)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账面价值8,000,000.00元,系公司预提应付银行的借款利息,评估人员核对了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并查阅了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复核公司计提依据,经核实无误。应付利息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

应付利息评估价值8,000,000.00元。

(2)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846,123,761.97元,主要包括单位往来款项、保证金等。评估人员核对了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对金额较大的发放函证,对外币应付款以评估基准日外币账面金额和汇率进行复核,经核无误,并进行了必要的替代程序,核实了相关的凭证及有关资料,各款项均为实际应承担的债务,其他应付款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

其他应付款评估价值846,123,761.97元。

7、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账面价值920,000,000.00元,系公司向银行借入的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部分。评估人员查阅了有关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了解借款条件、期限,通过查阅账簿、记账凭证等了解借款、还款、逾期情况,并对部分银行借款进行了函证,回函相符。另外对外币借款以评估基准日外币账面金额和汇率进行复核。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

经核实,各项借款截止评估基准日应计未付的利息已计入应付利息科目,各项借款均需支付,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为评估价值。

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评估价值920,000,000.00元。

8、其他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账面价值51,531,870.90元,系公司收到的政府下发的搬迁补偿款、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专项资金一年内摊销部分。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文件、会计记录进行核实,并了解期后实际支付情况。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

经核实,上述补助款实为递延收益性质,期后不需支付,故评估为零。

其他流动负债评估价值0元,评估减值51,531,870.90元,减值率100%。

9、流动负债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流动负债账面价值12,565,953,162.82元,评估价值12,514,421,291.92元,评估减值51,531,870.90元,减值率0.41%。

(四)非流动负债

1、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账面价值100,000,000.00元,包括信用及担保借款。

评估人员查阅了有关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了解借款条件、期限,通过查阅账簿、记账凭证等了解借款、还款、逾期情况,并对部分银行借款进行了函证,回函相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

经核实,各项借款截止评估基准日应计未付的利息已计入应付利息科目,各项借款均需支付,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为评估价值。

长期借款评估价值为100,000,000.00元。

2、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501,958,463.98元,为公司根据历年累计销售收入结合历年累计赔偿率等参数预提的理赔准备金,评估人员复核了公司计提依据,经核实无误,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价值。

预计负债评估价值501,958,463.98元

3、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账面价值300,521,723.61元,系公司收到的政府下发的搬迁补偿款、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专项资金。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文件、会计记录进行核实,并了解期后实际支付情况。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

经核实,上述补助款期后不需支付,故评估为零。

递延收益评估价值0元,评估减值300,521,723.61元,减值率100%。

4、非流动负债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非流动负债账面价值902,480,187.59元,评估价值601,958,463.98元,评估

减值300,521,723.61元,减值率33.30%。

(五)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中策橡胶的资产、负债及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结果为:

资产账面价值19,982,274,947.81元,评估价值25,427,406,750.85元,评估增值5,445,131,803.04元,增值率为27.25%;

负债账面价值13,468,433,350.41元,评估价值13,116,379,755.90元,评估减值352,053,594.51元,减值率为2.61%;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6,513,841,597.40元,评估价值12,311,026,994.95元,评估增值5,797,185,397.55元,增值率为89.00%。

各类资产、负债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元

资产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ABC=B-DD=C/A×100%
流动资产13,233,213,712.3313,172,806,027.46-60,407,684.87-0.46%
非流动资产6,749,061,235.4812,254,600,723.395,505,539,487.9181.57%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00,000.00913,048.87413,048.8782.61%
长期股权投资2,853,467,511.767,041,596,949.204,188,129,437.44146.77%
固定资产2,877,152,741.403,443,054,680.80565,901,939.4019.67%
其中:建筑物类843,734,800.771,045,532,001.80201,797,201.0323.92%
设备类2,033,417,940.632,397,522,679.00364,104,738.3717.91%
在建工程463,518,867.28463,518,867.28-0.00%
无形资产294,912,477.371,049,096,245.02754,183,767.65255.73%
递延所得税资产193,629,895.01191,262,102.51-2,367,792.50-1.22%
其他非流动资产65,879,742.6665,158,829.71-720,912.95-1.09%
资产合计19,982,274,947.8125,427,406,750.855,445,131,803.0427.25%
流动负债12,565,953,162.8212,514,421,291.92-51,531,870.90-0.41%
非流动负债902,480,187.59601,958,463.98-300,521,723.61-33.30%
负债合计13,468,433,350.4113,116,379,755.90-352,053,594.51-2.61%
股东全部权益6,513,841,597.4012,311,026,994.955,797,185,397.5589.00%

五、收益法评估情况

(一)收益法的模型

结合本次评估对象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资料搜集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法确定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并分析公司溢余资产、非营运性资产的价值,对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进行修正确定公司的整体价值,并扣除公司的付息债务确定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企业价值=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非营业性资产的价值+溢余性资产的价值

采用符号公式表示为:

式中:E: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B:企业价值;D:付息债务价值;P: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R

i

: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Rn:永续期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n:明确的预测期;

????

n

iniiini

RREBDPCDCD

r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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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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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存在的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二)参数的确定

本次收益法测算时,结合企业经营业务特点各主要参数分别按以下方式求取:

在收益法下,将企业的预期收益按照折现率折算为评估基准日的净现值。为此,需要确定以下三个主要参数:

1、公司的预期收益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净利润+财务费用(扣除税务影响后)+折旧及摊销-营运资金净增加额-资本性支出

本次评估选定的收益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与之对应的资产口径为企业整体价值。

2、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根据收益口径,折现率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式中: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e——权益资本成本;Kd——债务资本成本;T——所得税率;D/E——企业资本结构。

3、预测期间

经评估人员的现场调查了解,中策橡胶目前正常运作,相应设施与设备均能正常使用,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终止经营的理由。本次评估假设公司的存续期间为永续期,因此确定收益年限为永续年。采用分段法对公司的收益进行预测,即将公司未来收益分为明确的预测期间的收益和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收益,其中对于明确的预测期的确定综合考虑了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同时结合行业的发展状况及企业自身发展的周期性,根据评估人员

的市场调查和预测,取5年作为分割点较为适宜,收益趋向稳定。故明确的预测期确定为5年,期后为永续预测期。

(三)未来收益的确定

1、营业收入的预测

(1)公司历史营业收入及构成分析

单位:元,条(套),元/条(套)

项目2016年2017年2018年
一、全钢子午胎10,904,368,522.5814,251,292,410.2614,803,833,333.74
数量15,016,822.0016,980,247.0018,343,224.00
单价726.14839.29807.05
二、半钢子午胎4,766,519,833.835,656,207,456.816,279,152,956.57
数量28,304,416.0031,864,902.0035,490,279.00
单价168.40177.51176.93
三、斜交胎2,267,596,559.332,372,028,649.592,461,238,113.92
数量5,002,948.004,028,121.004,097,682.00
单价453.25588.87600.64
四、车胎2,227,897,334.652,489,582,923.532,530,783,429.67
数量81,459,285.0091,059,978.0081,213,663.00
单价27.3527.3431.16
五、其他614,898,630.63622,560,989.72806,869,087.20
营业收入合计20,781,280,881.0225,391,672,429.9126,881,876,921.10

本次预测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行业的发展趋势及本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状况等因素,结合以上的分析,预测未来年度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一、全钢子午胎15,359,460,00015,956,130,00016,017,450,00016,017,450,00016,043,730,00016,043,730,000
数量18,960,00019,630,00019,700,00019,700,00019,730,00019,730,000
二、半钢子午胎7,116,910,0007,416,500,0007,606,230,0007,758,550,0007,934,460,0007,934,460,000
数量39,940,00041,450,00042,450,00043,300,00044,250,00044,250,000
三、斜交胎2,208,600,0002,179,050,0002,179,050,0002,179,050,0002,179,050,0002,179,050,000
数量3,680,0003,650,0003,650,0003,650,0003,650,0003,650,000
四、车胎2,086,260,0002,701,150,0002,701,150,0002,701,150,0002,701,150,0002,701,150,000
数量67,170,00086,950,00086,950,00086,950,00086,950,00086,950,000
项目/年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五、其他823,390,000850,550,000855,220,000859,350,000863,830,000863,830,000
合计27,594,620,00029,103,380,00029,359,100,00029,515,550,00029,722,220,00029,722,220,000

(2)营业外收支预测分析

公司的营业外收支一部分为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由于该损益大多是属于偶然性的支出,因此在未来收益预测中不予考虑;另一部分为公司每年确认的递延收益,由于该部分不会影响实际现金流,因此在未来收益预测中不予考虑。

2、营业成本的预测

(1)历史营业成本的分析

营业成本包括各类产品成本(不含折旧)、其他成本和折旧摊销,公司前三年的历史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16年2017年2018年
一、全钢子午胎成本(不含折旧)7,979,216,310.4810,989,766,167.5911,187,870,961.95
毛利率(不含折旧)26.83%22.89%24.43%
二、半钢子午胎成本(不含折旧)3,461,123,326.644,576,990,906.864,895,417,768.93
毛利率(不含折旧)27.00%19.00%22.00%
三、斜交胎成本(不含折旧)1,811,175,672.922,063,131,053.972,078,777,436.97
毛利率(不含折旧)20.00%13.00%16.00%
四、车胎成本(不含折旧)1,743,712,670.672,057,611,355.252,066,906,221.34
毛利率(不含折旧)22.00%17.00%18.00%
五、其他成本(不含折旧)383,102,843.08404,858,054.52566,301,975.31
毛利率(不含折旧)37.70%34.97%29.81%
六、折旧摊销1,254,707,735.821,319,715,414.051,439,647,329.63
营业成本合计16,633,038,559.6121,412,072,952.2422,234,921,694.13

中策橡胶毛利率2017年偏低的原因主要为其重要原材料天然橡胶出现了一次短暂上涨,销售价格的上涨幅度低于原料价格的上涨幅度,导致2017年毛利偏低。

(2)各类产品成本(不含折旧)预测

1)直接材料中策橡胶的主要材料包括橡胶、炭黑、钢材和尼龙帘子布,直接材料成本约占总成本的70%左右。2)人工费用、其他制造费用(不含折旧)根据历史数据分析,收到规模效应影响,历年的人工费用及其他制造费用(不含折旧)占收入的比例均会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而降低,从而影响各产品的毛利率。本次评估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及公司未来预计产销量的增减变化,考虑未来人工工资增长因素,并结合人工费用、其他制造费用(不含折旧)在成本中的占比,确定其对未来年度的毛利的影响。

综上所述,由于产品结构和主要原材料价格预计未来均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不含折旧)占收入的比例会随着规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预计未来各产品的毛利率会随着其产品规模略有变动。未来各产品成本按照预计的销售收入乘以预计的毛利水平确定。

3)折旧

在成本中核算的折旧为企业所购建的生产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折旧的具体预测方法及过程详见折旧及摊销的预测说明部分。

(3)其他成本预测

其他成本主要为销售履带、三角带及衬带等以及材料和废料等分摊的成本,按预计的其他收入结合历史毛利水平预测。

综合上述对营业成本的分析,营业成本的预测结果如下: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一、全钢子午胎成本(不含折旧)11,615,780,00012,060,120,00012,103,640,00012,103,640,00012,123,450,00012,123,450,000
毛利率(不含折旧)24.37%24.42%24.43%24.43%24.43%24.43%
二、半钢子午胎成本(不含折旧)5,510,500,0005,716,390,0005,845,410,0005,954,700,0006,080,720,0006,080,720,000
毛利率(不含折旧)22.57%22.92%23.15%23.25%23.36%23.36%
项目/年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三、斜交胎成本(不含折旧)1,867,590,0001,823,860,0001,823,860,0001,823,860,0001,823,860,0001,823,860,000
毛利率(不含折旧)15.44%16.30%16.30%16.30%16.30%16.30%
四、车胎成本(不含折旧)1,722,520,0002,203,000,0002,191,170,0002,190,520,0002,190,520,0002,190,520,000
毛利率(不含折旧)17.44%18.44%18.88%18.90%18.90%18.90%
五、其他成本(不含折旧)582,010,000602,250,000605,720,000608,680,000611,950,000611,950,000
毛利率(不含折旧)29.32%29.19%29.17%29.17%29.16%29.16%
六、折旧摊销1,457,768,1341,575,273,0941,593,620,1751,540,574,7691,487,957,1411,257,062,170
成本合计22,756,168,13423,980,893,09424,163,420,17524,221,974,76924,318,457,14124,087,562,170
毛利率合计17.53%17.60%17.70%17.93%18.18%18.96%

3、税金及附加的预测

公司2016至2018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务收入的关系如下所示:

单位:元

项目2016年2017年2018年平均
主营业务收入20,781,280,881.0225,391,672,429.9126,881,876,921.1024,351,610,077.34
税金及附加120,283,306.45155,488,413.08134,096,662.96136,622,794.16
占销售收入的比重0.58%0.61%0.50%0.56%

税金及附加包括总公司及国内子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中增值税税率为收入的16%、10%或6%(2019年4月1日开始,降为13%、9%或6%),城建税税率为应缴流转额的5%-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其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印花税按购销合同不含税金额的0.03%和运输合同不含税金额的0.05%确定。

本次评估参考历史年度的税金及附加比例,同时考虑了增值税率下调对税金及附加的影响进行预测。税金及附加的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营业收入27,594,620,00029,103,380,00029,359,100,00029,515,550,00029,722,220,00029,722,220,000
税金及附加125,281,444130,673,281133,633,480134,023,480134,423,480134,423,480
比例0.45%0.45%0.46%0.45%0.45%0.45%

4、销售费用的预测

(1)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相关性的分析

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销售费用率如下所示:

单位:元

项目/年度2016年2017年2018年
职工薪酬72,894,891.6879,880,759.5078,892,921.90
销售服务费34,958,996.3840,048,961.4269,352,630.34
交通运输费684,831,263.48827,484,048.23820,331,083.48
业务宣传费130,319,833.83129,166,644.02179,395,168.04
办公费4,889,800.635,156,143.984,024,954.34
差旅费25,256,082.8732,146,545.3830,681,223.12
折旧5,202,645.867,413,976.967,823,873.54
租赁费239,502,989.96258,876,745.65331,194,923.61
其他108,463,133.91143,821,846.29121,825,844.89
小计1,306,319,638.601,523,995,671.431,643,522,623.26
费用率6.29%6.00%6.11%

中策橡胶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销售服务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折旧费、租赁费及交通运输费等。

(2)销售费用的预测

企业销售部门所发生的职工薪酬、销售服务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折旧费、租赁费及交通运输费等各项费用均在销售费用中进行预测。销售费用各项目的预测原则如下:

1)职工薪酬包括工资、社保、奖金、津贴等,参考人事部门提供的未来年度人工需求量因素,结合历史年度职工薪酬占收入的比例进行预测,并考虑车胎搬迁至安吉对人力成本节约的影响。

2)在销售费用中核算的折旧及摊销为企业所购建的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折旧及摊销的具体预测方法及过程详见折旧及摊销的预测说明部分。

3)销售服务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租赁费及交通运输费等其他费用结合企业未来年度经营计划和历史年度各项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进行预测,并考虑车胎搬迁至安吉对租赁费及交通运输费等费用节约的影响。

销售费用的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永续期
职工薪酬80,020,00084,400,00076,600,00077,050,00077,650,00077,650,000
销售服务费71,750,00075,670,00076,330,00076,740,00077,280,00077,280,000
交通运输费827,840,000862,370,000862,170,000866,860,000873,060,000873,060,000
业务宣传费165,570,000174,620,000176,150,000177,090,000178,330,000178,330,000
办公费5,520,0005,820,0005,870,0005,900,0005,940,0005,940,000
差旅费33,110,00034,920,00035,230,00035,420,00035,670,00035,670,000
折旧7,965,946.098,608,049.708,708,306.978,418,441.368,130,913.346,869,192.19
租赁费339,410,000298,300,000301,450,000303,370,000305,910,000305,910,000
其他124,180,000130,970,000132,120,000132,820,000133,750,000133,750,000
小计1,655,365,9461,675,678,0501,674,628,3071,683,668,4411,695,720,9131,694,459,192
费用率6.00%5.76%5.70%5.70%5.71%5.70%

5、管理费用的预测

(1)管理费用与营业收入相关性的分析

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管理费用率如下所示。

单位:元

项目/年度2016年2017年2018年
职工薪酬360,166,334.95341,091,378.80397,470,988.14
折旧及摊销80,547,814.38105,743,756.53113,894,561.40
交际应酬费17,346,123.9020,525,052.1120,789,379.64
技术开发费640,070,183.717,781,137.445,359,856.41
税金49,268,614.1817,866,240.542,742,167.80
诉讼费2,336,520.512,499,852.442,037,926.74
修理费30,472,040.7932,465,786.5433,300,468.27
其他113,946,869.66137,529,322.46147,056,720.46
小计1,294,154,502.08665,502,526.86722,652,068.86
费用率6.23%2.62%2.69%

中策橡胶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折旧摊销费、交际应酬费、技术开发费、税金、诉讼费及修理费等。

(2)管理费用的预测

企业管理部门所发生的职工薪酬、折旧摊销费、交际应酬费、技术开发费、税金、诉讼费及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均在管理费用中进行预测。管理费用各项目的预测原则如下:

1)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参考人事部门提供的未来年度人工需求量因素,结合历史年度职工薪酬占收入的比例进行预测。

2)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折旧及摊销为企业所购建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折旧及摊销的具体预测方法及过程详见折旧及摊销的预测说明部分。

3)对于交际应酬费、技术开发费、税金、诉讼费及修理费等费用结合企业未来营业规模,对未来各年度进行预测。

管理费用的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职工薪酬408,400,000430,730,000434,510,000436,830,000439,890,000439,890,000
折旧及摊销114,709,624123,955,916125,399,620121,225,556117,085,15298,916,367
交际应酬费22,080,00023,280,00023,490,00023,610,00023,780,00023,780,000
技术开发费5,520,0005,820,0005,870,0005,900,0005,940,0005,940,000
税金3,000,0003,000,0003,000,0003,000,0003,000,0003,000,000
诉讼费2,760,0002,910,0002,940,0002,950,0002,970,0002,970,000
修理费35,870,00037,830,00038,170,00038,370,00038,640,00038,640,000
其他151,770,000160,070,000161,480,000162,340,000163,470,000163,470,000
小计744,109,624787,595,916794,859,620794,225,556794,775,152776,606,367
费用率2.70%2.71%2.71%2.69%2.67%2.61%

6、研发费用的预测

(1)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相关性的分析

公司2017年至2018年的研发费用率如下所示。

单位:元

项目/年度2017年2018年
职工薪酬168,633,040.85219,284,299.57
折旧及摊销19,463,850.9912,276,182.65
材料136,122,046.75174,429,024.70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摸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418,205,592.98442,624,544.27
其他费用95,183,904.35111,866,682.29
小计837,608,435.92960,480,733.48
费用率3.30%3.57%

企业研发部门所发生的职工薪酬、折旧摊销费、材料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摸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等各项费用均在研发费用中进行预测。研发费用各项目的预测原则如下:

1)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参考人事部门提供的未来年度人工需求量因素,结合历史年度职工薪酬占收入的比例进行预测。

2)在研发费用中核算的折旧及摊销为企业所购建的研发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折旧及摊销的具体预测方法及过程详见折旧及摊销的预测说明部分。

3)对于材料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摸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等各项费用结合企业未来营业规模,对未来各年度进行预测。

研发费用的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永续期
职工薪酬226,280,000238,650,000240,740,000242,030,000243,720,000243,720,000
折旧及摊销12,745,51413,772,88013,933,29113,469,50613,009,46110,990,708
材料179,370,000189,170,000190,830,000191,850,000193,190,000193,190,000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摸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455,310,000480,210,000484,430,000487,010,000490,420,000490,420,000
其他费用110,380,000116,410,000117,440,000118,060,000118,890,000118,890,000
小计984,085,5141,038,212,8801,047,373,2911,052,419,5061,059,229,4611,057,210,708
费用率3.57%3.57%3.57%3.57%3.56%3.56%

7、财务费用的预测

中策橡胶的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益及手续费等,结合企业未来营业规模,对未来各年度进行预测。利息收入根据公司未来期的货币资金结合历史年度的利息水平进行预测,利息支出根据公司未来期所需的付息债务金额和利率水平进行预测。财务费用的预测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利息净支出338,188,248337,588,248337,278,248337,218,248337,148,248337,148,248
项目/年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其他(手续费等)22,080,000.0023,280,000.0023,490,000.0023,610,000.0023,780,000.0023,780,000.00
小计360,268,248360,868,248360,768,248360,828,248360,928,248360,928,248
费用率1.31%1.24%1.23%1.22%1.21%1.21%

8、折旧与摊销的预测

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分别计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根据每年的各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以及财务计提折旧摊销的年限计提折旧与摊销。对明确的预测期内(2023年以前)的折旧摊销预测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值逐年预测,对未来永久性折旧摊销,以同本次收益法中采用的折现率作年金化处理。预测期内的折旧及摊销如下所示。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折旧及摊销1,593,189,2181,721,609,9391,741,661,3931,683,688,2721,626,182,6681,373,838,437

9、资本性支出预测

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投资支出以及维持简单生产的固定资产更新支出。投资支出主要为:

(1)全资子公司中策泰国公司二期的扩建项目,包括5#成品仓库、车间一半钢产能再增加50万套项目、子午二车间全钢产能再增加80万套项目以及新增全钢60万套项目等。投资支出金额根据公司实际已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批准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确定。

(2)中策安吉公司项目投资主要为中策橡胶橡胶制品生产线迁(扩)建项目。中策安吉项目占地面积约1277.81亩,主要生产各类车外胎、内胎、轻卡和工程胎、实心胎、全钢子午胎等产品,按照整体规划,安吉公司年产车外胎9600万条,车内胎7500万条,轮内胎1200万条,实心胎60万条,斜交胎450万条,工程胎36万条,全钢子午胎200万条。投资支出根据公司实际已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批准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确定。

(3)中策橡胶综合楼的主楼的6-7层装修支出,以及综合楼副楼的1-2楼装修支出。投资支出根据已签订的合同金额和已经装修完成部分的单位装修价

格确定。

(4)应付工程款主要为根据合同对应应付的工程款以及泰国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的应付工程款。投资支出支出金额根据公司实际已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批准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确定。上述投资支出金额根据公司实际已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批准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确定。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预计总投资已投资金额尚需投资金额
一、中策泰国公司
其中:5号仓库尚需投资24,255,140.1924,255,140.19
60万套扩产项目投资77,766,355.1477,766,355.14
在建工程项目:703,984,414.60595,698,851.18108,285,563.42
其中:土建部分255,903,241.80178,601,045.0277,302,196.78
设备部分448,081,172.80417,097,806.1630,983,366.64
尚未挂账应付工程款57,817,110.6357,817,110.63
其他应付款中工程款277,799,495.65277,799,495.65
小计1,141,622,516.21595,698,851.18545,923,665.03
二、安吉项目:
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1,946,985,300.00794,629,400.001,152,355,900.00
其中:土建投资831,099,100.00610,129,400.00220,969,700.00
设备投资1,115,886,200.00184,500,000.00931,386,200.00
尚未挂账应付工程款19,602,500.0019,602,500.00
小计1,966,587,800.00794,629,400.001,171,958,400.00
三、中策橡胶:
综合大楼316,673,152.01285,663,977.7031,009,174.31
合计3,424,883,468.221,675,992,228.881,748,891,239.34

精益提升主要通过精益改善提高生产线的生产效率和设备利用率,进而提高产能。精益提升支出按单位产能提升需要的投资额计算,具体每年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精益提升支出37,200,000.0044,400,000.0050,400,000.0051,600,000.0052,200,000.00

更新性支出是指在考虑企业永续经营的前提下,假设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再进行新建扩建,为保持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能力所需的固定资产更新支出。固定资产简单更新支出假设按不同类别固定资产在经济寿命年限内均匀发生,综合考虑各项资产的经济寿命年限以及实际使用状况测算,更新支出的价值量以成本法评估的各项资产原值为依据,其中经济寿命年限根据设备的技术更新周期以及物理使用寿命来综合考虑确定,对明确的预测期内(2023年以前)需更新的固定资产以其评估原值为更新支出金额逐年预测,对未来永久周期性更新支出,以同本次收益法中采用的折现率作年金化处理。预测期内的资本性支出如下所示。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投资支出897,327,572903,058,13680,505,53251,600,00052,200,000
更新支出761,037,530887,550,366881,621,803693,446,252609,231,2481,421,626,240
合计1,658,365,1021,790,608,502962,127,335745,046,252661,431,2481,421,626,240

10、营运资金增加额预测

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变化,公司的营运资金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具体表现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的周转和应付、预收款项、预计负债及三包返利的变动上以及其他额外资金的流动。通常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除三包返利和和运费外)核算内容多为关联方的经营性往来及一些会滚动存在的质保金等;应交税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因周转快,拖欠时间较短,且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评估预测时假定其保持基准日余额持续稳定。所以计算营运资金的增加需考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货币资金(最低现金保有量)、存货、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付账款(含应付票据)、预收款项、预计负债及三包返利等几个因素。

一般情况下,企业要维持正常运营,通常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通过对公司近几年各期各种营运资金周转期、现金持有量与付现成本情况进行的分析,并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沟通,公司最低现金持有量约为1个月的付现成本

费用。

对于存货、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付账款(含应付票据)、预收款项、预计负债及三包返利等的占用则根据对公司经营情况的调查,以及经审计的历史经营的资产和损益、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统计分析,以及对未来经营期内各年度收入与成本的估算结果。经综合分析剔除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后,确定以2015年-2018年的平均指标比率关系为基础并加以分析其变化趋势,来计算公司未来年度的营运资金的变化。预测期内的营运资金变动如下所示。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
货币资金类2,086,007,4742,187,692,6272,202,751,8112,213,620,9772,228,112,644
应收款类3,863,246,8004,074,473,2004,110,274,0004,132,177,0004,161,110,800
预付款79,646,58883,933,12684,571,97184,776,91285,114,600
存货5,172,477,0175,450,857,0005,492,345,4065,505,654,8655,527,585,308
流动资产合计11,201,377,87911,796,955,95311,889,943,18811,936,229,75412,001,923,352
应付款类4,187,134,9374,412,484,3294,446,069,3124,456,843,3574,474,596,114
预收款336,654,364355,061,236358,181,020360,089,710362,611,084
预计负债1,216,922,7421,283,459,0581,294,736,3101,301,635,7551,310,749,902
流动负债合计5,740,712,0436,051,004,6236,098,986,6426,118,568,8226,147,957,100
营运资金5,460,665,8365,745,951,3305,790,956,5465,817,660,9325,853,966,252
营运资金的变动602,693,367285,285,49445,005,21626,704,38636,305,320

11、所得税

对公司所得税的预测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外未考虑纳税调整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所得税税率

其中所得税率为根据国内工厂、泰国工厂的利润情况分别模拟计算得出各年及永续期综合所得率,根据前述预测的利润情况并结合综合所得税税率得到以后各年度的所得税支出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永续期
利润总额969,341,0901,129,458,5311,184,416,8791,268,410,0001,358,685,6051,611,029,835
所得税55,664,33949,959,01448,804,98758,466,981193,041,492273,794,520

12、企业自由现金流的预测

企业自由现金流=净利润+财务费用(扣除税务影响后)+折旧及摊销-营运资金增加额-资本性支出

根据上述预测得出预测期企业自由现金流,并预计2023年后企业每年的现金流基本保持不变,具体见下表。

企业自由现金流预测表

单位:元

项目/年份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永续期
一、营业收入27,594,620,00029,103,380,00029,359,100,00029,515,550,00029,722,220,00029,722,220,000
减:营业成本22,756,168,13423,980,893,09424,163,420,17524,221,974,76924,318,457,14124,087,562,170
减:税金及附加125,281,444130,673,281133,633,480134,023,480134,423,480134,423,480
减:销售费用1,655,365,9461,675,678,0501,674,628,3071,683,668,4411,695,720,9131,694,459,192
减:管理费用744,109,624787,595,916794,859,620794,225,556794,775,152776,606,367
减:研发费用984,085,5141,038,212,8801,047,373,2911,052,419,5061,059,229,4611,057,210,708
减:财务费用360,268,248360,868,248360,768,248360,828,248360,928,248360,928,248
二、营业利润969,341,0901,129,458,5311,184,416,8791,268,410,0001,358,685,6051,611,029,835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969,341,0901,129,458,5311,184,416,8791,268,410,0001,358,685,6051,611,029,835
减:所得税费用55,664,33949,959,01448,804,98758,466,981193,041,492273,794,520
四、净利润913,676,7511,079,499,5171,135,611,8921,209,943,0191,165,644,1131,337,235,315
加:财务费用(扣除税务影响后的借款利息支出)302,976,934302,976,934302,976,934302,976,934297,177,384294,608,176
加:折旧与摊销1,593,189,2181,721,609,9401,741,661,3931,683,688,2721,626,182,6681,373,838,438
减:资本性支出(追加)897,327,572903,058,13680,505,53251,600,00052,200,000
减:资本性支出(更新)761,037,530887,550,366881,621,803693,446,252609,231,2481,421,626,240
减:营运资金增加602,693,367285,285,49445,005,21626,704,38636,305,320
五、企业自由现金流量548,784,4341,028,192,3952,173,117,6682,424,857,5872,391,267,5971,584,055,689

(四)折现率的确定

1、折现率计算模型

本次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收益口径,评估值对应的是企业整体价值,即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价值和债权人的权益价值之和,对应的折现率是企业资本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式中: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e——权益资本成本;Kd——债务资本成本;T——所得税率;D/E——企业资本结构。

债务资本成本

??

edEDWACCKKT

EDED??????

??dK

采用现时的平均利率水平,权数采用目标资本结构计算取得。权益资本成本按国际通常使用的CAPM模型求取,计算公式如下:

dK??efcfmfc

KRBetaMRPRRBetaRRR?????????

式中:Ke——权益资本成本Rf

——目前的无风险利率R

m——市场回报率Beta——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MRP——市场的风险溢价R

c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2、模型中有关参数的计算过程

(1)权益资本成本计算

1)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因为持有该债权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截止评估基准日,国债市场上长期(超过5年)国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到期年收益率为3.83%,本评估报告以3.83%作为无风险收益率。

2)资本结构及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Beta

通过“同花顺ifind情报终端”查询,获取沪、深两地与中策橡胶同行业且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含财务杠杆的Beta系数后,通过公式

(公式中,T为所得税税率,为含财务杠杆的Beta系数,为剔除财务杠杆因素的Beta系数,为资本结构)对各项beta调整为剔除财务杠杆因素后的Beta系数,具体计算见下表。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DEBeta(不剔除)资本结构(D/E)TBeta (剔除)
1601500.SH通用股份400,000,000.004,062,860,770.151.03809.85%15%0.9578
2601966.SH玲珑轮胎10,072,236,934.0014,180,765,535.301.018471.03%15%0.6350
3000589.SZ贵州轮胎3,944,638,386.232,597,767,195.571.0120151.85%15%0.4418
4600469.SH风神股份2,688,206,656.001,985,318,673.661.0590135.40%15%0.4924
5601058.SH赛轮轮胎4,535,570,060.755,782,390,047.280.916778.44%15%0.5500
6601163.SH三角轮胎1,191,073,565.447,754,426,447.001.093515.36%15%0.9672
7000599.SZ青岛双星2,838,800,521.762,972,617,708.181.100395.50%25%0.6411
平均1.034065.26%0.6693

通过公式,计算目标资本结构下带财务杠杆系数的Beta系数。

项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无财务杠杆BETA0.66930.66930.66930.66930.66930.6693
目标资本结构65.26%65.26%65.26%65.26%65.26%65.26%
所得税税率5.74%4.42%4.12%4.61%14.21%17.00%

?? 11ul

DT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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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l?u?

u?DE

DE

??

'

11/

lu

tDE??????????

项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永续期
β系数1.08101.08681.08811.08591.04401.0318

3)计算市场的风险溢价证券交易指数是用来反映股市股票交易的综合指标,万邦评估分别选用上证综指和深证成指为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股票投资收益的指标,为了计算股市投资回报率,收集了1991年到评估基准日年上述两证交所的年度指数,分别计算上证综指和深证成指的年收益率。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市场收益率计算表

序号年份深证成指上证综指
年末收盘指数指数收益率年末收盘指数指数收益率
11991963.57/292.75/
219922309.77139.71%780.39166.57%
319932225.38-3.65%833.86.84%
419941271.05-42.88%647.87-22.30%
51995987.75-22.29%555.28-14.29%
619963217.54225.74%917.0265.15%
719974184.8430.06%1194.130.22%
819982949.31-29.52%1146.69-3.97%
919993369.6114.25%1366.5719.18%
1020004752.7541.05%2073.4851.73%
1120013325.66-30.03%1645.97-20.62%
1220022795.3-15.95%1357.65-17.52%
1320033479.824.49%1497.0410.27%
1420043067.57-11.85%1266.5-15.40%
1520052863.61-6.65%1161.06-8.33%
1620066647.14132.12%2675.47130.43%
17200717700.62166.29%5261.5696.66%
1820086,485.51-63.36%1,820.81-65.39%
19200913,699.97111.24%3,277.1479.98%
20201012,458.55-9.06%2,808.08-14.31%
2120118,918.82-28.41%2,199.42-21.68%
2220129,116.482.22%2,269.133.17%
2320138,121.79-10.91%2,115.98-6.75%
24201411,014.6235.62%3,234.6852.87%
25201512,664.8914.98%3,539.189.41%
序号年份深证成指上证综指
年末收盘指数指数收益率年末收盘指数指数收益率
26201610,177.14-19.64%3,103.64-12.31%
27201711,040.458.48%3,307.176.56%
282018/12/317,239.79-34.42%2,493.90-24.59%
算术平均数22.88%/17.84%
几何平均数7.76%/8.26%
深市市值(亿元)165,409.01
沪市市值(亿元)269,515.01
深市比例38.03%
沪市比例61.97%
Rm8.07%

计算得市场风险报酬率为8.07%,则市场风险溢价为4.24%。4)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的确定特定企业风险溢价表示非系统性风险,是由于中策橡胶特定的因素而要求的风险回报。它反映了中策橡胶所处的竞争环境分析,包括外部行业因素和内部企业因素,以揭示中策橡胶所在的行业地位,以及具有的优势和劣势。公司未来特有风险主要为环保督查及搬迁风险和境外业务风险。

环保督查及搬迁风险:根据中央环保督查的要求,公司在2017年环保督查期间提出了部分产能转移及环保提升改造工作计划,明确从2017年起将中策橡胶下沙区域非子午线轮胎产能(包括车胎、内胎、斜交胎、工程胎等)进行转移。2017年计划将车胎、内胎产能的30%进行转移,此后两年陆续开展剩余产能转移,并于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非子午线轮胎产能的转移,约占下沙区域总产能的30%。虽然一般情况下,政府会对搬迁过程中的相关损失做出赔偿,但由于后续搬迁涉及产能规模较大,搬迁过程不可避免的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境外业务风险:虽然中策橡胶已通过在泰国建生产基地等措施切实有效的规避了世界贸易壁垒对企业全球销售布局的影响,但如果未来国际贸易壁垒进一步提升,将可能给公司境外销售业务带来一定风险。

公司未来风险分析如下:

经综合分析,取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为3.5%。5)权益资本成本

的计算通过公式

eK

eK

=

eK??-fmfcRBetaRRR???

计算各年权益资本成本

eK项目

项目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永续期
无风险报酬率Rf3.83%3.83%3.83%3.83%3.83%3.83%
市场风险溢价Rm-Rf4.24%4.24%4.24%4.24%4.24%4.24%
β系数1.08101.08681.08811.08591.04401.0318
企业特定风险Rc3.50%3.50%3.50%3.50%3.50%3.50%
股东权益要求的回报率11.91%11.94%11.94%11.93%11.76%11.70%

(2)债务资本成本

计算债务资本成本

dK

dK

采用评估基准日公司实际的贷款利率3.96%。

(3)加权资本成本计算

公式如下:

dK

??

ed

EDWACCKKT

EDED??????

??

??

ed

EDWACCKKT

EDED??????

??

项目

项目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永续期
D/(E+D)39.49%39.49%39.49%39.49%39.49%39.49%
债务成本Kd3.96%3.96%3.96%3.96%3.96%3.96%
E/(E+D)60.51%60.51%60.51%60.51%60.51%60.51%
Ke11.91%11.94%11.94%11.93%11.76%11.70%
WACC8.68%8.72%8.72%8.71%8.46%8.38%

(五)非经营性或溢余资产及负债价值

1、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及溢余资产评估价值的计算

根据企业日常经营现金的需要以及与公司管理层的访谈情况,公司不存在货币资金溢余(除票据保证金和定期存款外)。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万邦评估现场核实的情况,公司主要存在的非经

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负债包括与生产经营无关且未来收益预测中未考虑收益贡献的对非合并口径子公司的投资、定期存款以及递延收益等,非经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负债的评估值按资产基础法中评估的各项资产的评估值确定。具体见下表:

非经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负债评估价值

单位:元

项目金额对应科目性质评估值
预付厦门洪海机械有限公司搬迁费414,560.01预付款项非经营性资产414,560.01
暂借学费904,000.00其他应收款非经营性资产904,000.00
借款1,502,759.35其他应收款非经营性资产1,502,759.35
搬迁费用79,077,911.92在建工程非经营性资产79,077,911.92
递延所得税资产4,699,061.69递延所得税资产非经营性资产645,930.66
单位住房资金4,604,477.56其他应收款非经营性资产4,639,203.00
应收下涯镇政府垫付款1,266,948.00其他应收款非经营性资产1,266,948.00
在建炭黑项目95,323,771.43在建工程非经营性资产87,020,795.02
为朝阳搬迁投资194,014,121.93在建工程非经营性资产196,313,400.38
建德土地溢余15,540,000.00无形资产非经营性资产26,000,000.00
购置富阳城区房产7,620.00固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1,600,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277,241.41递延所得税资产非经营性资产642,030.67
预付金坛市自来水公司水费110,459.50预付款项非经营性资产110,459.50
预付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政府服务费368,944.00预付款项非经营性资产368,944.00
预付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咨询费200,000.00预付款项非经营性资产200,000.00
预付德国费舍尔公司设备款1,775,059.26预付款项非经营性资产1,775,059.26
预付金坛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履约1,383,412.00其他应收款非经营性资1,383,412.00
项目金额对应科目性质评估值
保证金
预付金坛市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履约保证金706,333.00其他应收款非经营性资产706,333.00
代收电费1,259,053.98其他应收款非经营性资产1,259,053.98
待抵扣增值税12,994,626.17其他流动资产非经营性资产12,994,626.17
金坛闲置在建工程627,892,357.75在建工程非经营性资产651,127,567.59
金坛闲置土地使用权107,202,680.89无形资产非经营性资产118,337,928.00
递延所得税资产21,500,000.00递延所得税资产非经营性资产21,500,000.00
预付设备款13,737,033.46其他非流动资产非经营性资产13,737,033.46
待抵扣进项税额44,184,235.81其他流动资产非经营性资产44,184,235.81
预缴企业所得税337,645.15其他流动资产非经营性资产337,645.15
安吉三期市政项目5,011,878.30在建工程非经营性资产5,011,878.30
安吉三期土地溢余43,064,727.43无形资产非经营性资产56,773,026.37
定期存款120,000,000.00货币资金非经营性资产120,961,000.00
应收建德市胥溪农村住房改造有限公司土地款30,000,000.00其他应收款非经营性资产30,000,000.00
杭州市住房基金4,676,615.05其他应收款非经营性资产4,676,615.05
对立欧派车队服务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非经营性资产221,358.17
个人借款12,554,302.06其他应收款非经营性资产12,554,302.06
售房户利息1,628,274.22其他应收款非经营性资产1,628,274.2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00,000.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913,048.87
用于出租的江城路508号门市部1,408.21固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2,310,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97,118,283.90递延所得税资产非经营性资产191,262,102.51
交易性金融资产1,814,855.97交易性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1,814,855.97
项目金额对应科目性质评估值
闲置住宅用地17,724,000.00固定资产-土地非经营性资产17,935,000.00
部分闲置工业工地48,464,000.00固定资产-土地非经营性资产98,242,106.40
非经营性资产合计1,713,842,659.411,812,353,404.85
应付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款1,213,471.99应付账款非经营性负债1,213,471.99
应付北京万向新元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搬迁费1,332,869.00应付账款非经营性负债1,332,869.00
应付江苏中轮机械有限公司搬迁费1,087,898.99应付账款非经营性负债1,087,898.99
应付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搬迁费1,094,572.54应付账款非经营性负债1,094,572.54
应付青岛万龙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搬迁费3,506,681.27应付账款非经营性负债3,506,681.27
应付利息270,000.00应付利息非经营性负债270,000.00
递延收益6,679,767.12递延收益非经营性负债-
递延收益10,963,625.87其他非流动负债非经营性负债-
应付杭州银行利息204,691.67其他应付款非经营性负债204,691.67
搬迁项目搬迁费用15,032,466.31其他应付款非经营性负债15,032,466.31
搬迁项目职工补偿款3,207,000.00其他应付款非经营性负债3,207,000.00
递延收益42,066,021.27其他流动负债非经营性负债10,355,241.88
递延收益291,515,481.29递延收益非经营性负债72,762,892.36
应付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00应付账款非经营性负债350,000.00
应付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35,600.00应付账款非经营性负债335,600.00
应付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47,663.10应付账款非经营性负债3,147,663.10
应付南通市舒灵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04,500.00应付账款非经营性负债104,500.00
递延收益86,000,000.00递延收益非经营性负债86,000,000.00
项目金额对应科目性质评估值
预提利息8,000,000.00应付利息非经营性负债8,000,000.00
应付中国轮胎企业股利5,139,559.65其他应付款非经营性负债5,139,559.65
应付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利4,941,884.28其他应付款非经营性负债4,941,884.28
应付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款6,247,096.90其他应付款非经营性负债6,247,096.90
一年内到期的补助款项51,531,870.90其他流动负债非经营性负债-
递延收益300,521,723.61其他非流动负债非经营性负债-
代付快递费305,000.00其他应付款非经营性负债305,000.00
应付利息19,732,713.69应付利息非经营性负债19,732,713.69
应付利息1,853,025.01应付利息非经营性负债1,853,025.01
专项应付款100,000.00长期应付款非经营性负债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740,621.07递延所得税负债非经营性负债1,740,621.07
非经营性负债合计868,225,805.53247,990,449.71

2、付息债务价值

截止评估基准日中策橡胶借款总额为8,805,511,319元,均为银行借款,该部分款项被认定为公司的付息债务,按核实后的金额确认为评估值。

(六)收益法评估结果

1、企业经营性资产现值的计算

根据预测情况,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计算如下:

式中:

????

ttt

RRP

rrr???

????P

——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

——折现率

r

tR

——第

tRt

年的净现金流量

单位:元

t项目/年度

项目/年度预测数据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永续期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548,784,4341,028,192,3952,173,117,6682,424,857,5872,391,267,5971,584,055,689
折现率8.68%8.72%8.72%8.71%8.46%8.38%
折现期0.501.502.503.504.50
折现系数0.95920.88230.81150.74650.68838.2136
折现额526,394,029907,174,1501,763,484,9881,810,156,1891,645,909,48713,010,799,807
现值19,663,918,650

2、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1)企业整体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溢余资

产 =19,663,918,650+1,812,353,404.85-247,990,449.71+0=21,228,281,605 (元)

(2)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

=21,228,281,605-8,805,511,319=12,423,000,000元(取整到百万元)经评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423,000,000元,与账面股东全部权益6,513,841,597.40元相比,本次评估增值5,909,158,402.60元,增值率为90.72%。

六、评估其他事项说明

(一)是否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报告内容或特殊类别资产相

关第三方专业鉴定等资料本次评估未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报告内容、特殊类别资产相关第三方专业鉴定等估值资料。

(二)估值特殊处理、对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在对中策橡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中,本公司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及其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发现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权属资料存在下述瑕疵情况:

序号公司权属瑕疵数量(项)建筑物面积(平方米)账面原值(元)账面净值(元)备注
1中策橡胶未办理房产证,未取得相关审批资料21,275.00973,154.00438,133.62
未办理房产证,已取得相关审批资料23649,377.991,100,893,396.07741,883,548.78
2朝阳橡胶未办理房产证,未取得相关审批资料1317,963.8616,673,961.939,298,447.11
未办理房产证,已取得相关审批资料15203,425.00290,156,028.44129,754,834.25
3中策清泉未办理房产证,未取得相关审批资料81,259.821,741,597.531,226,861.26
未办理房产证,已取得相关审批资料3489.651,073,900.34844,140.07
4中策建德未办理房产证,未取得相关审批资料5862,810.3269,618,386.5027,745,485.83
其中:坐落用地使用权属中策建德之外5058,055.7464,972,728.7527,307,140.17主要坐落在杭州橡胶厂洋溪轮胎分厂划拨用地上
未办理房产证,已取得相6117,297.18219,349,119.96170,270,362.18
序号公司权属瑕疵数量(项)建筑物面积(平方米)账面原值(元)账面净值(元)备注
关审批资料
5朝阳实业未办理房产证,未取得相关审批资料712,710.5511,415,501.327,962,835.14
其中:坐落用地使用权属朝阳实业之外15,813.504,626,374.823,438,238.93坐落在建德市乾潭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土地上
6中策安吉未办理房产证,已取得相关审批资料9142,219.57282,941,558.12270,681,005.84
7循环科技未办理房产证,未取得相关审批资料520,701.9715,658,183.546,649,182.06
88中策泰国未办理房产证,已取得相关审批资料230,090.0039,896,456.4134,690,588.17
9中纺胶管未办理房产证,未取得相关审批资料63,292.832,769,100.002,370,349.60
合计未办理房产证,未取得相关审批资料99120,014.35118,849,884.8255,691,294.62
未办理房产证,已取得相关审批资料581,142,899.391,934,310,459.341,348,124,479.29

对上述产权瑕疵事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已出具相关权属声明,证明上述资产的产权应属于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所有。提供有关资产真实、合法、完整的法律权属资料是委托人和中策橡胶的责任,评估师的责任是对委托人和中策橡胶提供的资料作必要的查验,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的确认和保证。若中策橡胶(含子公司)不拥有前述资产的所有权或对前述资产的所有权存在部分限制,则前述资产的评估结果和中策橡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结果会受到影响。

2、评估机构已对本评估报告中的实物资产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对勘查的客

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对实物资产的现场勘查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构筑物或建筑物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未采取开挖等措施进行勘查;对于机器设备仅进行一般性的常规了解,未借用仪器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检测工作。万邦评估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不承担对估价对象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3、截止评估基准日,中策橡胶未决诉讼事项如下:

(1)2018年10月17日,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中策橡胶异地迁(扩)建项目车间(三)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人民币2,920,50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8月27日起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要求中策橡胶对异地迁(扩)建项目车间(三)消防通道及电梯井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加固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并要求中策橡胶按决算审计后确定的工程款进行支付工程余款。目前加固工程已经完成相关竣工决算审计,应付工程款总额为38,490,910.00元,中策橡胶已支付29,000,000.00元,尚需支付工程款金额为9,490,910.00元。该案件目前尚未判决。

本次资产评估时已考虑了尚未支付工程款对评估值的影响,但未考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等不确定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在七宗因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中策橡胶、朝阳橡胶、中策橡胶(美国)有限公司与美国经销商、维修服务机构系共同被告。该等案件涉及的相关事故目前正在调查当中。根据中策橡胶提供的保单显示,中策橡胶及其相关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已经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2000万美元。中策橡胶及其相关子公司与保险公司已共同委托律师代理该等案件,目前已发生的律师费由保险公司支付。该等案件涉及的相关事故目前正在调查当中。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中策橡胶承诺,截止评估基准日,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重大财务承诺等或有事项。

4、根据对中策橡胶历史数据(已销售产品历史退赔率、退赔周期、返利额

及方式)分析并结合中策橡胶管理层判断,财务审计中对已售轮胎未来理赔总额和返利进行了确认(列入预计负债和其他应付款)。本次评估中对其以审计后账面值进行了复核计算,本次评估按照复核计算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值。

5、中策橡胶资本公积中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合计20,642,525.14元(包括杭州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专项资金、杭州市财政局年产100万条轿车胎技改资助、杭州市财政局2004年第二批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轿车子午胎技改、杭州市财政局轿车子午胎技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外线电缆工程财政扶持资金、杭州市财政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2006年第四批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等)。特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考虑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对本次股权收购作价的影响。

6、搬迁事项

中策橡胶下属子公司朝阳橡胶下沙厂区及中策建德洋溪厂区涉及政策性搬迁,因搬迁协议尚未签订,考虑到一般情况下,政策性搬迁中政府会对搬迁涉及资产发生的相关搬迁费用以及停工损失等给予合理补偿,故本次评估中未考虑相关搬迁收益或损失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7、其他特殊事项:

(1)中策清泉公司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账列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搬迁项目搬迁费用15,032,466.31元、搬迁项目职工补偿款3,207,000.00元,为中策清泉公司2013年预提的搬迁费用116,676,244元的剩余未付款项。中策清泉公司预计后续尚需支付相应的搬迁补偿费用,但具体金额目前无法确定,故本次按审计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中策建德公司

2018年1月,中策建德收到建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环许撤【2018】1号和建环许撤【2018】2号),列入评估范围的在建工程3*2万吨/年炭黑设备线项目和炭黑尾气发电项目均已终止,与此配套35t/h高温高

压循环硫化床锅炉项目也终止。

中策橡胶拟将春秋3*2万吨/年炭黑设备线项目、春秋炭黑尾气锅炉项目整体搬迁,搬迁目的地尚未确定。本次评估根据中策橡胶对炭黑项目的处理方案,扣除预估合理损失后确认为评估值。中策建德新部分房屋建筑物坐落于其他公司的土地上,截止报告日,中策橡胶已和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租赁框架协议。

(3)中策金坛

根据2011年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策金坛签订的《金坛经济开发区项目投资协议》,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期给予中策金坛科技补贴。于第一期支付6,800万元,于第二期支付4,300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中策金坛已收到补贴款8,600万元,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中策金坛的科技补贴,系以下述事项的顺利完成为前提:I)中策金坛在约定时间内开工;Ⅱ)中策金坛于2013年6月30日前在首期征用的500亩土地上的20万平方米建筑全面竣工、投产;Ⅲ)中策金坛于2014年6月30日前在所征用的1,000亩土地上的40万平方米建筑全面竣工、投产;Ⅳ)中策金坛厂区建筑物的平面规划和建筑立面效果必须征得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可,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Ⅴ)中策金坛自2011年6月起,6年内全面启动共3,000亩的项目建设,8年内完成总投资额80亿元。

同时,根据2011年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策金坛签订的《金坛经济开发区项目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若中策金坛无法完成上述开发条件,中策金坛所征土地原价转归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中策金坛未达成上述开发条件,故本次评估,对于其他非流动负债中已取得补贴收入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认评估值,对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用协议约定的土地原价确认为评估值。

8、本次评估中对已查明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作评估增减值处理,企业若需账务处理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

9、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除存货类资产和坏账准备等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外,未对其他资产负债评估增减值作可能涉及的纳税准备。

10、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若资产数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11、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报告中揭示的假设前提而确定的股东全部权益的现时市场价值,没有考虑评估对象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12、本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时,评估机构依据现时的实际情况作了认为必要、合理的假设,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这些假设是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当未来经济环境和以上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资产评估结果的责任。

13、本次评估对中策橡胶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中策橡胶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期间,中策橡胶未发生其他可能对评估结果产成影响的重大事项。

七、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的合理性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1、评估机构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万邦评估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万邦评估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万邦评估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方均没有特殊利害关系,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最终确定以资产基础法得到的评估结果作为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目标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用合理且与评估目的一致,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及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具有可实现性,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选取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二)交易标的后续经营过程中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重大合作协议、经营许可、技术许可、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变化趋势、董事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对评估的影响

标的公司在经营中所涉及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体系、技术、重大合作协议、税收优惠等预计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拟与标的公司在企业文化、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业务经营、人员安排等方面实施多项整合计划,以保证标的资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公司将利用自身的资本平台优势、品牌优势以及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的优势,加强标的资产的规范经营和业务发展,不断提升标的资产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评估是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及现有市场情况对未来的合理预测,未考虑今后市场发生目前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和波动。此外,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未来政策、宏观环境、技术、重大合作协议、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变化,未来宏观环境及行业、技术的正常发展变化,预计上述变化不会影响本次标的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三)协同效应的分析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手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工具五金产品,以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业、房屋维修改造业、汽车修理业、制造加工业等。其中在汽车修理领域,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专业工具箱柜,包括汽修墙柜及汽修工具车等,用于存放不同种类的专业汽修工具和维修配件。汽车修理行业是汽车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公司拟紧紧把握国内外汽车后市场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在汽车后市场领域的产品布局,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中策橡胶作为国内最大的轮胎企业之一,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研发能力和供货实力,产品系列涵盖全钢子午胎、半钢子午胎、斜交胎及两轮车胎等各大类别,广泛应用于不同车辆类型及道路情况。中策橡胶约80%的产品销往国内外的轮胎替换市场。

为充分把握汽车后市场的发展机遇,公司与中策橡胶在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指导下,拟通过本次交易,在市场渠道方面建立深度合作,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汽车修理及养护的一体化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汽车后市场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公司与中策橡胶在市场渠道方面的协同性具体如下:

1、国内市场方面,中策橡胶将全国划分为南方、华东、华北、西北四大营销区域,各区域按照产品系列设置经销商,再通过经销商向下分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实现了国内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快速布局。目前,中策橡胶已拥有230余家经销商,对接了40,000余家终端零售门店。公司作为世界工具五金生产龙头企业,产品主要以出口销售为主,发展国内汽车修理业务一直是公司的重点战略方向之一,公司未来拟通过与中策橡胶经销商销售体系的合作,加大公司自有品牌SHEFFELD汽修工具、LISTA牌汽修工具储物柜等产品的推广力度,从而提高公司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

2、北美市场方面,公司的主要客户如Wal-Mart Stores Inc.、SEARSROEBUCK & COMPANY等大型零售商是北美地区自行车、电动车轮胎的主要销售渠道,依托于公司与上述客户建立的稳定合作关系及中策橡胶强大的生产供应能力,中策橡胶有望进入上述客户的两轮车胎供应商体系,进而为其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

此外,公司的客户AUTOZONE、ADVANCE AUTO均是目前北美地区规模较大的汽配供应链企业,上述二家客户拥有合计超过2,000家汽修门店,在公司的协助下,中策橡胶有望为上述汽配供应链企业提供轮胎的配套业务,从而进一步提升中策橡胶在北美地区的市场份额。

3、欧洲市场方面,公司于2018年完成了对LISTA公司的收购,LISTA公司是欧洲主要汽车厂商如戴勒姆奔驰、大众、宝马等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中策

橡胶目前的整车厂商客户均为国内客户,未来中策橡胶有望通过LISTA公司的销售渠道,拓展其在欧洲市场的业务。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报告期变动频繁且影响较大的指标对评估或估值的影响

本次评估,报告期内不存在变动频繁且对评估值影响较大的指标。

(五)评估相关指标的敏感性分析

营业收入、毛利率、折现率指标变动所对应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变动情况敏感性分析见下表:

营业收入变动率股权价值变动毛利率变动率股权价值变动折现率变动率股权价值变动
-20%-46%-20%-96%-20%39%
-15%-35%-15%-72%-15%27%
-10%-23%-10%-48%-10%17%
-5%-12%-5%-24%-5%8%
0%0%0%0%0%0%
5%12%5%24%5%-7%
10%23%10%48%10%-14%
15%35%15%72%15%-20%
20%46%20%96%20%-26%

(六)结合交易标的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指标,分析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1、标的公司的市盈率和市净率

本次交易中策橡胶100%股权交易作价为1,235,000.00万元,根据中策橡胶2018年审计报告,中策橡胶市盈率、市净率水平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数值
中策橡胶100%股权交易作价1,235,000.00
净利润80,206.20
所有者权益866,593.24
交易市盈率15.40
交易市净率1.43

注1:交易市盈率=中策橡胶100%股权交易作价/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注2:市净率=本次交易价格/中策橡胶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归母净资产。

2、同行业上市公司定价情况

中策橡胶主营业务为轮胎、车胎及橡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策橡胶与A股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如下:

序号证券代码公司名称市盈率(2018年12月31日)市净率(2018年12月31日)
1601966.SH玲珑轮胎13.521.64
2601058.SH赛轮轮胎9.050.95
3601163.SH三角轮胎20.050.95
4601500.SH通用股份30.501.80
5600182.SHS佳通52.945.50
6000599.SZ青岛双星53.190.84
7000589.SZ贵州轮胎-17.940.76
8600469.SH风神股份-7.280.98
算数平均值29.871.68
中策橡胶15.401.43

注1:资料来源:wind资讯。注2:平均市盈率测算剔除了贵州轮胎和风神股份。注3:市净率=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总市值/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根据2018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计算,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的平均数为29.87,高于中策橡胶本次交易对应的市盈率(15.40倍)。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净率的平均数为1.68倍,亦高于本次交易标的中策橡胶对应的市净率(1.43倍)。

综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市盈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处于较低水平,本次交易的定价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结合同行业可比交易分析本次交易作价的公允性

(1)轮胎行业可比交易情况

A股上市公司收购轮胎生产企业的可比交易较少,近三年详细披露估值情况的可比交易案例仅有风神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PTG一例,其交易作价对应的交易市盈率、市净率情况统计如下: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收购比例基准日交易价格(万元)市盈率(倍)市净率(倍)
风神股份PTG90%2016/12/31464,491.5519.462.37

注1:交易市盈率=交易作价/评估基准日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

注2:交易市净率=交易作价/评估基准日时的净资产;

注3:风神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上述交易相关议案,之后终止该重大资产重组。

由上表可以看出,可比交易案例中PTG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19.46和

2.37,本次交易中策橡胶的静态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15.40和1.43,明显低于可比交易案例的交易市盈率和市净率。因此,本次交易的估值溢价合理,定价具有公允性。

(2)选择风神股份收购作为可比交易分析的原因

公司在结合同行业可比交易分析本次交易作价公允性时,以风神股份收购PTG为例进行分析的原因如下:

1)2016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以轮胎企业为收购标的的重大资产重组案例仅有风神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一例;

2)根据风神股份于2018年1月5日公告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该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原因系: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次交易尚未获得商务部、发改委关于风神股份收购PTG共计90%的股权的境外投资备案,尚未获得商务部对跨境换股交易的批准等交易所需的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检查和/或备案。《资产注入协议》交割的先决条件未满足,而交易各方亦未能就《资产注入协议》先决条件的截止日期延期事宜达成一致,从而导致该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

根据上述公告内容,风神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主要原因系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价格、交易市盈率产生分歧,因此

该次交易估值水平具有参考性。

(3)汽车零配件行业可比交易情况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轮胎、车胎及橡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Wind行业分类,中策橡胶属于汽车零配件业中的轮胎与橡胶业。2018年以来,A股市场数家上市公司公告了以Wind汽车零配件行业公司为交易标的的方案,主要收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收购比例基准日交易价格(万元)静态市盈 率(倍)市净率(倍)重组 进展
鹏翎股份新欧科技100.00%2018/6/30120,000.0018.374.28已完成
科力远CHS公司36.97%2018/6/3082,066.83/1.06已完成
盈峰环境中联环境100.00%2018/4/301,525,000.0020.094.84已完成
五洲新春新龙实业100.00%2017/12/3159,800.0013.825.87已完成
北汽蓝谷北汽新能源100.00%2017/10/312,884,955.47/1.79已完成
隆盛科技微研精密100.00%2017/10/3130,000.0048.493.03已完成
平均值25.193.48/
杭叉集团中策橡胶12.91%2018/12/31159,432.3215.401.43/

注1:科力远重组因标的公司多处于亏损状态,故而未选择市盈率指标进行估值分析;注2:北汽蓝谷重组因标的公司北汽新能源属于新兴行业,行业内企业多处以微利或者亏损阶段,故而未选择市盈率指标进行估值分析;

由上表可以看出,同行业可比交易案例中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

25.19倍和3.48倍,本次交易中策橡胶的静态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15.40倍和

1.43倍,处于可比交易案例对应指标的波动范围内,且低于可比交易案例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平均值。因此,本次交易的估值溢价合理,定价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市盈率和市净率与同行业可比交易相比处于较低水平,本次交易的估值溢价合理,定价具有公允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交易作价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未发生可能对评估值及交易作价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

(八)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经评估,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231,102.70 万元。

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100%股权作价确定为1,235,000.00万元,本次交易定价略高于评估结果、不存在较大差异。

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万邦评估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资产重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并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资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第六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一、《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19年6月3日,中策海潮与8名交易对方签署了《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受让方为中策海潮,转让方为本次交易8名交易对方,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股权转让价款、定价依据和支付方式

1、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万邦评报〔2019〕86号《评估报告》,标的公司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12,311,026,994.95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确定标的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转让价格为15.69元,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797,538,735.51元(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69,505,336.87元),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估值为123.50亿元。各转让方的转让比例及其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分别如下:

单位:元

序号股东名称转让出资额转让比例各转让方股权转让价款
1杭州元信东朝73,032,488.809.2794%1,145,879,749.27
2绵阳元信东朝71,512,986.299.0864%1,122,038,754.89
3杭州元信朝合58,111,004.877.3835%911,761,666.41
4Cliff Investment74,028,703.799.4060%1,161,510,362.47
5Esta Investments68,333,703.798.6824%1,072,155,812.47
6CSI11,389,212.981.4471%178,696,751.66
7JGF11,389,212.981.4471%178,696,751.66
8中国轮胎企业有限公司1,708,023.370.2170%26,798,886.68
合计369,505,336.8746.9489%5,797,538,735.51

2、境内转让方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以协议生效为前提,受让方应不晚于2019年6月20日(含当日)将境内转让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1,589,840,085.30元)支付至各境内转让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572,939,874.64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561,019,377.45元,向杭州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455,880,833.21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自收到转让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为明确起见,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个工作日或2019年8月31日的孰晚日,受让方应将境内转让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1,589,840,085.27元)支付至各境内转让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572,939,874.63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561,019,377.44元,向杭州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455,880,833.20元):

1)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反垄断审查”);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3、境外转让方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1)向共管账户付款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并将人民币4亿元存入共管账户,该账户需预留境外转让方共同指定的签字人(以下简称“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受让方指定的签字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共签人”)的印鉴,并经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和受让方共签人盖章后方可进行除换汇外的(但前提是换汇后的外汇存入共管账户)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提款、转账、对外支付、注销账户等)。

(2)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1)自收到本条规定的各境外转让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为明确起见,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下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

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772,851,376.24元,其中Cliff Investment为人民币580,755,181.24元,CSI为人民币89,348,375.83元,JGF为人民币89,348,375.83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13,399,443.34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①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自收到Esta 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相当于人民币536,077,906.24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①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③仅就Esta Investments而言,Esta Investments需向受让方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

各方同意,共管账户中的款项应于根据本条之规定向境外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时被全部释放,在共管账户的款项被全部释放之后,境外转让方共签人应配合受让方办理解除共管的相关手续,不再继续对共管账户进行共签。

(3)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1)反垄断审查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起7个工作日内或2019年8月31日(含本日)孰晚日,受让方应将相当于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772,851,376.23元,其中CliffInvestment为人民币580,755,181.23元,CSI为人民币89,348,375.83元,JGF为人民币89,348,375.83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13,399,443.34元)的等值美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金额支付至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2)反垄断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及Esta Investments向受让方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已经批准Esta Investments的预提所得税免税申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起7

个工作日内或2019年8月31日(含本日)的孰晚日,受让方应将相当于Esta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536,077,906.23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前提是Esta Investments向受让方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

3)若Esta Investments未能在第一笔付款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2019年8月31日(含本日)前取得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则受让方同意,在Esta Investments后续取得该免税文件并提供给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Esta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072,155,812.47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若Esta Investments选择不再取得该免税文件的,则受让方应于收到Esta 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072,155,812.47元)按照规定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股权交割

1、目标股权交割前的工作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就本次股权转让进行反垄断申报。

(2)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

(3)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同意,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以其本次转让的目标股权中的50%股权质押给受让方。在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备案手续之前,受让方应配合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办理解除该等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4)转让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就标的公司董事会组成由9名董事扩大到11名董事的事宜,新增董事均由转让方委派,转让方委派的董事同意就该等事宜在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同时,在董事会扩大为由11名董事组成后,转让方应委派受让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其中1名董事。受让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5)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促使其委派的监事辞去监事职务,并委派受让方推荐的1名监事。受让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在境内转让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且本次股权转让通过反垄断审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或各方协商一致的期限内,转让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完成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指以下事项全部完成:(1)标的公司在登记机关完成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受让方在登记机关已被登记为标的公司股东并持有目标股权;(3)经修订的章程已在登记机关备案;(4)登记机关就本次股权转让向标的公司颁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5)受让方委派的6名董事(占标的公司董事席位的6/11)已在登记机关备案;及(6)目标股权转让已完成审批/备案机关备案。

(三)过渡期安排

1、如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的,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收益和亏损由受让方按其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2、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不得进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及其他处理,且转让方不得对目标股权进行转让,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3、在过渡期间,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目标股权上设置权利负担,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特别约定

1、各方确认,评估基准日前的标的公司全部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有。

2、根据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杭州元信朝合与杭橡集团、杭州金投于2014年9月29日签署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同意按如下约定执行:

(1)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20,642,525.14元(如仍留存在标的公司),受让方同意在标的公司上市前或国有股权全部退出时,由标的公司将该笔款项转作负债以现金方式上缴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方向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如果中策橡胶今后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股份制改造时将对价为人民币6,500万元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点的市场公允价格,具体转让比例按照届时的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如届时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行使上述权利,受让方同意按其本次受让的目标股权(即中策橡胶

46.9489%股权)占转让方拟出让的标的公司股权(即中策橡胶57.1136%股权)的百分比例,承继转让方的前述承诺义务。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对杭橡集团或标的公司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由转让方继续履行,转让方对标的公司应享有的权利由转让方继续享有,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违约责任

1、若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付其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逾期未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满60日受让方仍未支付全部到期的股权转让价款以及全部滞纳金的,未获得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2、若任一转让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配合受让方及标的公司按照审批/备案机关和/或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或签署转让方应提供或签署的文件导致其不能如期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则每逾期一日,违约转让方应向任一守约方按照其应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满6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若受让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配合转让方及标的公司按照审批/备案机关和/或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或签署受让方应提供或签署的文件导致其如期不

能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向守约转让方按照其应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若因杭州元信东朝和/或绵阳元信东朝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满足解除质押手续的全部文件的或者目标股权出现重大权利瑕疵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违约转让方应按照其应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任一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满60日本次股权转让仍未能完成的,受让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5、若因归责于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和/或杭州元信朝合的原因导致其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股权质押手续的全部文件的,每逾期一日,违约转让方应按已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6、在不排除相关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可以解除本协议的前提下,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如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因任何其他方(以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包括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承诺或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而遭受任何合理损失,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措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协议的解除条件

1、各方在此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可通过下述方式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

(2)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关方方可解除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2)受让方未按期完成本协议进行反垄断申报且经转让方催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转让方向受让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3)未获得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根据协议规定向受让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4)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或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未能于2019年7月31日完成,任一转让方有权向其他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5)任何一方有权于下列日期中的孰早日向其他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协议:①非因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本次股权转让未能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获得任何主管政府部门及/或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许可/备案/同意/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反垄断审查等相关手续未能完成)或②本次股权转让被任何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及/或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明确要求终止的;

6)受让方根据协议相关条款向转让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2、各方同意并确认,若除Esta Investments之外的其他任一转让方(以下简称“解约转让方”)根据以上2)、3)项解除协议的,受让方应向解约转让方支付相当于该解约转让方应收的股权转让价款5%的违约金;若根据以上1)、4)和5)项的约定解除的,任何一方不向本协议其他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若受让方根据以上6)条之规定解除本协议的,则违约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违约转让方作为单一主体应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的10%,并且该违约转让方应向任一守约转让方支付相当于该守约转让方作为单一主体应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

Esta Investments不受本条款关于违约金计算及支付的条款的限制。若EstaInvestments根据以上2)、3)项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应赔偿Esta Investments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若因Esta Investments违反本协议之规定从而导致受让方解除本协议的,Esta Investments应赔偿因此给受让方及守约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生效

1、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后成立,并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生效。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条款的任何部分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或该部分将与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分别处理,该个别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本协议整体及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各方应立即以合法、有效且可执行的条款或协议替代上述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协议,而该等替代条款或协议的意图应最接近上述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协议的意图。

二、《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2019年8月15日,中策海潮与8名交易对方签署了《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3.3条修改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境内转让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1,589,840,085.30元)支付至各境内转让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770,959,252.09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363,000,000.00元,向杭州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455,880,833.21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自收到转让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为明确起见,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个工作日,受让方应将境内转让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1,589,840,085.27元)支付至各境内转让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374,920,497.18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759,038,754.89元,向杭州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455,880,833.20元):

1)反垄断审查;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二)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3.4条修改

1、自收到各境外转让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为明确起见,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545,702,752.47元,其中Cliff Investment为人民币1,161,510,362.47元,CSI为人民币178,696,751.66元,JGF为人民币178,696,751.66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26,798,886.68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1)反垄断审查;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自收到Esta 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为明确起见,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相当于人民币1,072,155,812.47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1)反垄断审查;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3)仅就Esta Investments而言,Esta Investments需向受让方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

为免疑义,若Esta Investments未能在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取得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则受让方同意,在Esta Investments后续取得该免税文件并提供给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若

Esta Investments选择不再取得该免税文件的,则受让方应于收到Esta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按照规定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4.1(2)款修改

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的债权。已质押给中信证券的股权,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满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完成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四)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11.1(2)款第(d)项和第(e)项修改

1、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或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未能于2019年10月31日完成,任一转让方有权向其他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有权于下列日期中的孰早日向其他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协议:①非因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本次股权转让未能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获得任何主管政府部门及/或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许可/备案/同意/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反垄断审查等相关手续未能完成)或②本次股权转让被任何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及/或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明确要求终止的。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后成立,并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生效。

三、《增资认购协议》

2019年6月3日,巨星科技、杭叉集团与巨星集团、中策海潮、杭州海潮签署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增资认购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资认购

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80,000万元。各方确认,由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220,000万元,其中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11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11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以货币方式认缴。增资价格按1:1的价格确定,本次增资各方拟认购增资额及支付的增资认购价款如下:

序号增资方认购增资额(万元)增资认购价款(万元)
1巨星科技110,000110,000
2杭叉集团110,000110,000
合计220,000220,000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中策海潮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8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0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的股权架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巨星集团130,00032.50
2巨星科技110,00027.50
3杭叉集团110,00027.50
4杭州海潮50,00012.50
合计400,000100

巨星集团、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的实缴出资缴付时间根据中策海潮与转让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付款时间确定;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支

付每期实缴出资的时间不得迟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日前两日。

(二)支付方式

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支付增资认购价款的时间根据中策海潮与转让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付款时间确定;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支付每期增资款的时间不得迟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中策海潮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日前两日。

(三)工商变更及后续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立即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手续,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予以配合。

2、自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其持有中策海潮股权比例相应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董事会共设5名董事,由巨星科技委派1名,杭叉集团委派1名,巨星集团委派3名。

4、各方同意,中策海潮向转让方受让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46.9489%股权后,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中应包括一名巨星科技推荐的董事及一名杭叉集团推荐的董事。

5、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及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及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存在误导。

2、如任何一方发生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其它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若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任一增资方对中策海潮的增资在本协议签署后20日内未能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中策海潮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声明、保证和承诺导致本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或严重损害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利益的,则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解除本协议,中策海潮应当、且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海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敦促中策海潮将增资认购价款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所有增资各方。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应于各方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盖章后成立,并于增资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生效。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条款的任何部分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或该部分将与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分别处理,该个别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本协议整体及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各方应立即以合法、有效且可执行的条款或协议替代上述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协议,而该等替代条款或协议的意图应最接近上述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协议的意图。

四、《增资认购补充协议》

(一)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及支付增资款约定时间

1、各方确认,巨星集团已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实缴剩余出资款人民币110,000万元。

2、本次交易均获得巨星科技股东大会和杭叉集团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人民币35,000万元;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

“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后两个工作日内,杭州海潮实缴剩余出资款人民币15,000万元。

3、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后两个工作日内,巨星科技支付增资款人民币110,000万元。

4、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后两个工作日内,杭叉集团支付增资款人民币110,000万元。

(二)在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前,中策海潮实缴注册资本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中策海潮应当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均由巨星集团负责解决。

(三)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董事会共设5名董事,由巨星科技委派2名,杭叉集团委派2名,巨星集团委派1名。中策海潮向转让方受让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46.9489%股权完成后,中策海潮向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中应包括2名巨星科技推荐的董事及2名杭叉集团推荐的董事。

(四)本协议成立及生效条件与《增资认购协议》相同。本协议系《增资认购协议》的补充,与《增资认购协议》具同等效力;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各方之间就本协议所述特定事项所达成的《备忘录》、《备忘录(二)》、《备忘录(三)》。

五、《盈利补偿协议》

(一)盈利补偿期间

巨星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以下简称“盈利补偿期”)。

(二)承诺净利润数额

1、巨星集团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12,878.82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2、若上述盈利补偿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巨星集团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盈利预测补偿的确定

1、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

2、上市公司应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数”)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四)盈利补偿的计算及实施

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12.9110%

2、巨星集团根据前款之规定需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上市公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款。

(五)违约责任

如巨星集团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给予上市公司足额补偿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应补偿金额万分之二的补偿迟延违约金,直至巨星集团足额付清补偿金额为止。

(六)协议成立与生效

1、本协议之成立及生效条件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同。

2、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本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修改,本协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

(七)其他

本协议内容与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本协议与该承诺函同时有效。

第七节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

1、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主营业务为手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工具五金产品,以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塑料制品的生产;五金产品、五金工具、木工工具、建筑工具、电动工具、塑料制品、灯具、手电筒、文教用品、家具、户外用品、包装材料、激光测量仪、钻切工具、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及零件、机电设备、金属制品、办公用品、日用品、激光雷达(非军用)、激光投影仪、消防器材、测量仪器、气动工具、清洁及油漆设备、物料搬运设备、安全生产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焊接设备、泵及管件设备、管道配件、建材、润滑剂(油膏)的销售;机械手、电气控制自动化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广告制作、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巨星集团为投资控股型公司,其本身并未从事任何具体经营活动,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巨星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巨星集团持股比例
1杭州巨星联胜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化妆品,服装,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橡塑制品,床上用品,厨房用品,户外用品,办公用品,通讯设备;服务:商务100.00%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巨星集团持股比例
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等
2杭叉控股杭州实业投资、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78.98%
3杭叉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杭州机械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等业务35.32%
4中策海潮杭州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72.22%

注:巨星集团通过杭叉控股间接持有杭叉集团35.32%的股份。

上述公司所实际从事的业务均非工具五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亦非同上市公司生产的智能产品有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因此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除巨星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王玲玲夫妇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主要股东名称出资/持股比例
1金稻投资有限公司British Virgin Island投资巨星工业60.00%
2SMART SILVER LIMITEDBritish Virgin Island投资金稻投资100.00%
3瑞安兆威有限公司香港投资SMART SILVER100.00%
4瑞安启豪有限公司香港投资SMART SILVER100.00%
5瑞安君业有限公司香港投资SMART SILVER100.00%
6太丰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金稻投资100.00%
7杭州西湖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物业管理,中式餐饮,经济信息咨询太丰有限100.00%
8杭州西湖天地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大道开元路地块的房地产及配套设施、展览设施的改造、开发、建设,出租等瑞安兆威32.13%
瑞安君业34.08%
瑞安启豪33.79%
9巨星工业有限公司British Virgin实业投资仇建平100.00%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主要股东名称出资/持股比例
Island
10香港金鹿有限公司香港投资巨星工业100.00%
11杭州星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通用设备及零部件、输配控制设备、电子产品、电工器材、通讯设备等香港金鹿100.00%
12杭州巨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充电器等生产销售香港金鹿100.00%
13新疆联和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乌鲁木齐投资仇建平75.60%
王玲玲24.40%
14杭州富阳崇胜贸易有限公司富阳钢材、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等销售巨星精密100.00%
15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控制系统等产品的研发、技术服务,实业投资杭州伟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8.66%
浙江创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1.34%
16杭州昆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仇建平等,仇建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45.04%
17杭州全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仇建平仇建平持有50.00%份额、王玲玲持有25%份额
王玲玲
仇菲
18杭州伟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投资仇建平44.97%
巨星科技30.09%
金建祥15.35%
施一明4.60%
王建军3.28%
张伟宁1.71%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主要股东名称出资/持股比例
19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系统、电气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安装及技术服务杭州昆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23%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50%
宁波复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
宁波新锐浙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
浙江中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1.00%
郑洪波4.77%
20浙江国自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杭州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系统、电气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安装及技术服务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100%
21杭州海潮杭州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周思远3.77%
王玲玲75.47%
仇建平0.38%
仇菲20.38%

上述公司实际所从事的业务均非工具五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亦非同上市公司生产的智能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因此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仇建平、王玲玲夫妇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拥有或控制与标的公

司或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或经营性资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仇建平、王玲玲夫妇、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之“(一)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部分。

二、关联交易分析

(一)交易标的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情况

报告期内,中策橡胶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主要为对杭叉集团销售工业车辆所用的斜交轮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4月该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9,000.73万元、10,460.79万元和4,173.1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35%、0.39%和0.47%。

(2)关联方往来发生额情况

报告期内,中策橡胶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拆借。资金往来系2017年12月中策橡胶向杭实集团支付了由其代表国家享有的2,375.27万元拆迁补偿款。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59号,中策橡胶搬迁位于杭州市海潮路的厂房将收到搬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6.62亿元,其中应向杭橡集团支付国有资产拆迁补偿金人民币0.98亿元。中策橡胶于2012年将上述共计人民币

6.62亿元的拆迁补偿金计入专项应付款核算,同时标的公司将属于杭橡集团的补偿款人民币0.98亿元相应地从专项应付款转入其他应付款。截至2016年末,

中策橡胶已收到6.01亿元补偿款。中策橡胶收到补偿金尾款6,116.34万元后,于2017年12月向杭实集团支付了由其代表国家享有的2,375.27万元拆迁补偿款。

(3)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4月,标的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税前薪酬总额分别为1,509.23万元、1,509.72万元和503.89万元。

2、报告期末关联往来余额情况

(1)应收账款

报告期末,中策橡胶应收关联方账款全部系应收杭叉集团的货款,应收金额分别为484.15万元、356.03万元和955.33万元。

(2)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9年4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杭橡集团1,561.20--
中国轮胎企业513.96513.96-
杭州金投494.19494.19-
合计2,569.351,008.14-

2016年8月,根据杭州市国资委对杭实集团《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固分公司搬迁中有关资产权属界定及分割意见的请示》的简复(市国资委简复(2016)第38号)及杭州市政府在简复(府办简复第B20161332号)中的明确意见,中策橡胶与2014年重组前的三家股东中国轮胎企业、杭橡集团及杭州金投就永固分公司搬迁补偿收益的分配签署了四方协议。2018年3月,中策橡胶在收到全部补偿款后,根据上述协议将永固分公司搬迁评估中涉及的不可搬迁设备补偿值与2014年重组时对应的设备评估值相比较产生的增值收益2,325.59万元按照三家股东的原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应由杭橡集团享有的

968.61万元及三家股东合计需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48.84万元已由中策橡胶于2018年支付及代扣代缴,应由中国轮胎企业和杭州金投享有的1,008.14万元中策橡胶将在收到两家股东付款请求时支付。

2019年4月末,中策橡胶对杭橡集团的1,561.20万元其他应付款系本年

初一次性收到的将在未来期间陆续发放给1992年中策橡胶成立时从杭州橡胶总厂承接的退休职工的慰问金和补助费等。

(二)交易标的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

杭叉集团作为国内最大的叉车生产企业之一向同样地处杭州市的国内最大轮胎生产企业之一中策橡胶采购轮胎产品,系双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自发的市场行为,该交易的形成源于双方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不同分工。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系双方基于长期合作关系,按照行业惯例,基于地缘优势进行双向选择的结果,具备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占双方同期购销总额的比例均较低,交易均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一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按本次交易完成后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8年及2019年1-4月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收购杭州联和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8年6月,公司以9,163,203.62元作价自杭州巨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购入杭州联和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因仇建平先生同时担任巨星科技和杭州巨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此次交易作价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为参考。本次交易完成后,杭州联和机械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情况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1-4月2018年
上海铼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材料60.231.69
杭州魅奇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元器件326.78718.34
杭州魅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服务0.00750.00
常州华达西德宝激光仪器有限公司材料4.5721.78
杭州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终端系统0.0013.21
杭叉集团叉车及配件163.34797.31
南通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叉车及配件0.004.78
杭叉集团租赁有限公司配件及维修费0.005.10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及服务1,820.5510,089.77
无锡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叉车4.500.03
杭州叉车钣焊有限公司配件0.000.81
杭州杭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配件0.05-
杭州巨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运输设备1.50-
济南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叉车及配件16.51-
合计-2,398.0312,402.82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1-4月2018年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手工具-131.93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智能产品288.22
上海铼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激光雷达-1.07
常州华达西德宝激光仪器有限公司智能产品210.91536.48
常州华达西德宝激光仪器有限公司3.0111.50
常州华达西德宝激光仪器有限公司咨询服务90.43183.79
杭叉集团手工具及配件14.3422.64
服务费19.70-
杭州杭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手工具337.01970.91
杭州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服务11.36-
杭州叉车门架有限公司手工具及配件6.88-
杭州杭叉桥箱有限公司手工具及配件0.18-
青岛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手工具及配件0.02-
合计-982.061,858.31

3、关联租赁情况

(1)公司作为出租方的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租方租赁资产种类2019年1-4月2018年
常州华达西德宝激光仪器有限公司房屋8.8217.44
合计-8.8217.44

(2)公司作为承租方的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租赁资产种类2019年1-4月2018年
上海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设备21.1213.95
合计-21.1213.95

4、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2018年及2019年1-4月,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杭州巨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204.002018年3月15日2018年6月29日
50.002018年5月22日
1,370.002018年6月3日
杭州巨星联胜贸易有限公司2,126.00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6日
2,204.002018年2月5日2018年3月15日
杭州全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2018年6月4日2018年6月29日
杭州星鹿贸易有限公司4,300.00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3日
4,300.002018年5月21日2018年5月23日
合计17,054.00--

注:公司向关联方杭州巨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入均系公司2018年同一控制合并企业杭州联和机械有限公司于合并日前向杭州巨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拆入的资金,并已于2018年底前全部归还。2018年杭州联和机械有限公司向杭州巨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资金拆借利息共计316,754.91元。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18年及2019年1-4月,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分别为752.53万元和195.78万元。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1)关联方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19年4月末2018年末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192.569.6358.692.93
上海铼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32.0421.60484.9688.74
常州华达西德宝激光仪器有限公司336.3816.82169.178.46
杭州杭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194.9112.0686.264.31
合计1,155.9060.11799.08104.44
预付账款杭州魅奇科技有限公司231.0511.55582.3329.12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65.433.27143.082.62
合计296.4714.82725.4131.73

(2)关联方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19年4月末2018年末
应付账款杭叉集团31.1642.98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3,800.794,522.80
上海铼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4.40-
常州华达西德宝激光仪器有限公司30.04-
无锡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2.63-
合计3,886.024,565.78
预收款项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196.4631.28
宝鸡杭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47-
合计197.9331.28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未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上市公司与中策橡胶发生少量关联交易,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依据充分、合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一)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部分。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假设:

1、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2、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3、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等文件真实、可靠、完整,该等文件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成立;

4、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5、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6、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7、无其它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发生。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收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中策橡胶主要从事轮胎、车胎及橡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分类,中策橡胶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代码:C29),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从事的行业属于橡胶制品业中的轮胎制造(代码:C291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轮胎产业政策》(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轮胎企业应该通过兼并重组、优化布局、控制总量、淘汰落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措施,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由大变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拟与标的公司在企业文化、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业务经营、人员安排等方面实施

多项整合计划,以保证标的资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公司将利用自身的资本平台优势、品牌优势以及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方面的优势,加强标的资产的规范经营和业务发展,不断提升标的资产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策橡胶严格执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通过了ISO14001:GB/T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策橡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均已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2016年至今,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曾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环保行政处罚,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均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且违法行为均已进行整改。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障碍。

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拥有35项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中策橡胶存在180.92万平方米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其中有168.92万平方米建筑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资料。上述情形主要系标的公司配合政府整体规划,部分厂区存在搬迁计划所致。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遵守各自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3)符合有关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次交易不构成行业垄断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本次交易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本

次交易相关主体将依据相关法规履行申报程序。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等相关方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进行申报。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本次交易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中策橡胶46.95%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基于市场化原则公平协商确定,交易各方以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作价依据。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市公司均没有利益关系或冲突,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定价以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公平协商确定,定价合法、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中策橡胶46.95%的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中策橡胶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

情形。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分别持有标的公司

21.57%和9.84%的股权,两者已将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21.41%和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代定向资管计划及其委托人)。

就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已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胶21.41%和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代定向资管计划及其委托人)事宜,各方已经在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以及办理解除股权质押事宜上作出了具体安排,以保障解质押手续的顺序完成。此外,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股权解除质押手续及标的股权过户安排,以及中策海潮各出资方签署的《增资认购协议》及《增资认购补充协议》中对上市公司实缴出资义务履行时间的安排,上市公司在中策海潮拟受让的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质押解除前,以及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因此,除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将各自持有的中策橡胶21.41%和

9.77%的股权质押给中信证券外,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能够按照交易文件约定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前述质押股权根据相关安排解除质押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出资前,收购的标的股权已经完成过户,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所拥有中策橡胶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它情形。交易对方所拥有的上述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能够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本次收购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中策橡胶是国内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之一,在国内拥有230余家经销商,对接了40,000余家终端零售门店,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县级区域的轮胎营销网络。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市场渠道方面产生的协同效应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在汽车修理领域为代表的汽车后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助推公司继续做大做强工具五金产业发展战略的实现。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存在资产置换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均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中策橡胶拥有一支独立的运营和管理团队,长期保持经营独立。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继续保持独立。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仇建平、王玲玲已出具《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确保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继续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独

立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次收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的框架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36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九)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发表的明确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5、本次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定价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参数选择合理;

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得到改善,盈利能力得以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7、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8、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程序履行符合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9、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2、天册律师意见

天册律师认为:1、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重组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2、巨星科技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

资格;交易对方依法具备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3、本次重组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应在各项批准和授权全部取得后方可实施;

4、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5、本次重组涉及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增资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的形式与内容均符合《合同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即可生效;

6、除杭州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21.41%股权和绵阳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9.77%股权存在质押情形外,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能够按照交易文件约定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7、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本次重组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8、本次重组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与转移,也不涉及人员安置问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0、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11、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在获得《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述之全部批准与授权并履行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分析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向中策海潮增资进而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本次增资前,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合计持有中策海潮100%股权,上市公司通过增资取得中策海潮27.50%股权,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际控制人均为仇建平,中策海潮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杭叉集团、巨星集团、杭州海潮等关联方共同通过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投资,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中策橡胶2018年审计报告,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上市公司(A)中策橡胶27.50%股权对应部分(B)成交金额(C)标的资产相关指标的取值(D)财务指标占比(D/A)
资产总额928,139.73688,254.77159,432.32688,254.7774.15%
资产净额664,482.75238,313.14159,432.32238,313.1435.86%
营业收入593,467.37739,251.62/739,251.62124.56%

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中策海潮27.50%的股权,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

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按中策橡胶27.50%股权(27.50%*100%)所对应财务数据计算其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

上述财务指标均已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合理性及公允性的分析

1、评估机构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万邦评估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万邦评估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万邦评估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方均没有特殊利害关系,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最终确定以资产基础法得到的评估结果作为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目标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用合理且与评估目的一致,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及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具有可实现性,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选取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五、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2019年4月财务报表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4月30日/2019年1-4月
交易后交易前变动金额变动率
流动资产526,004.40526,004.40--
非流动资产552,334.92436,155.48116,179.4426.64%
资产总额1,078,339.32962,159.88116,179.4412.07%
流动负债288,810.14178,810.14110,000.0061.52%
非流动负债83,208.6683,208.66--
负债总额372,018.79262,018.79110,000.0041.98%
所有者权益706,320.52700,141.086,179.440.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87,991.09681,811.656,179.440.91%
营业收入196,778.73196,778.73-0.00%
营业利润29,967.2529,643.15324.091.09%
利润总额30,052.7429,728.65324.091.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673.5323,349.44324.091.3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2230.21930.00301.3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2230.21930.00301.39%
资产负债率34.50%27.23%7.27%26.68%

注:以《评估报告》收益法预计的2019年标的公司净利润91,367.68万元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年可对上市公司贡献净利润约4,000-5,000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交易后交易前变动金额变动率
流动资产495,855.11495,855.11--
非流动资产548,217.83432,284.62115,933.2126.82%
资产总额1,044,072.93928,139.73115,933.2112.49%
流动负债263,626.30153,626.30110,000.0071.60%
非流动负债92,371.4792,371.47--
负债总额355,997.77245,997.77110,000.0044.72%
所有者权益688,075.16682,141.965,933.210.8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70,415.96664,482.755,933.210.89%
营业收入593,467.37593,467.37--
营业利润91,708.9388,366.723,342.213.78%
利润总额91,400.7888,058.563,342.223.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5,042.1671,699.953,342.214.6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00.670.034.1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00.670.034.17%
资产负债率34.10%26.50%7.59%28.65%

本次交易完成后,受益于中策橡胶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盈利能力将有所提升,2018年基本每股收益由0.67元提升至0.70元,2019年1-4月基本每股收益由0.2193元提升至0.2223元。以《评估报告》收益法预计的

2019年标的公司净利润91,367.68万元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年可对上市公司贡献净利润约4,000-5,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的资本实力,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的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为手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工具五金产品,以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业、房屋维修改造业、汽车修理业、制造加工业等。其中在汽车修理领域,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专业工具箱柜,包括汽修墙柜及汽修工具车等,用于存放不同种类的专业汽修工具和维修配件。汽车修理行业是汽车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公司拟紧紧把握国内外汽车后市场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在汽车后市场领域的产品布局,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中策橡胶作为国内轮胎行业市占率第一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研发能力和供货实力,产品系列涵盖全钢子午胎、半钢子午胎、斜交胎及两轮车胎等各大类别,广泛应用于不同车辆类型及道路情况。中策橡胶约80%的产品销往国内外的轮胎替换市场。

为充分把握汽车后市场的发展机遇,公司与中策橡胶在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指导下,拟通过本次交易,在市场渠道方面建立深度合作,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汽车修理及养护的一体化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汽车后市场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分析

(一)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分析

通过本次交易将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续发展能力,具体影响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之“(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均未发生变化,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履行股东权利;同时上市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继续保持公司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和业务的独立性,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将得到提升、经营业绩将得到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的分析

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对交割、标的资产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标的资产过户之登记和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约定,交易合同的约定详见本报告“第六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购买资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对价支付安排和资产交割安排。

八、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向中策海潮增资进而间接持有标的公司中策橡胶股权。本次增资前,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合计持有中策海潮100%股权,上市公司通过增资取得中策海潮27.50%股权,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际控制人均为仇建平,中策海潮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构成关联交易。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汽车保有量的提升及平均车龄的延长,汽车后市场规模呈持续增长趋势。根据麦肯锡2018年6月发布的全球汽车后市场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汽车后市场规模约为8,000亿欧元,其中北美地区汽车后市场规模约为2,700亿欧元,欧洲地区汽车后市场规模约为2,400亿欧元,中国地区仅次于北美地区和欧洲地区,市场规模约为900亿欧元,为全球第三大市场。根据麦肯锡预测,全球汽车后市场未来10年将以年均复合增长率3%的速度增长。

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保有量地区。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27亿,其中汽车保有量2.4亿,比2017年增加2,285万辆,增长10.51%。庞大的汽车保有量为我国汽车后市场的增长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从而带动汽车维修及配件、汽车养护等子行业的快速发展。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手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工具五金产品,以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业、房屋维修改造业、汽车修理业、制造加工业等。其中在汽车修理领域,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专业工具箱柜,包括汽修墙柜及汽修工具车等,用于存放不同种类的专业汽修工具和维修配件。汽车修理行业是汽车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公司拟紧紧把握国内外汽车后

市场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在汽车后市场领域的产品布局,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中策橡胶作为国内轮胎行业市占率第一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研发能力和供货实力,产品系列涵盖全钢子午胎、半钢子午胎、斜交胎及两轮车胎等各大类别,广泛应用于不同车辆类型及道路情况。中策橡胶约80%的产品销往国内外的轮胎替换市场。

为充分把握汽车后市场的发展机遇,公司与中策橡胶在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指导下,拟通过本次交易,在市场渠道方面建立深度合作,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汽车修理及养护的一体化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汽车后市场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公司与中策橡胶在市场渠道方面的协同性具体如下:

1、国内市场方面,中策橡胶将全国划分为南方、华东、华北、西北四大营销区域,各区域按照产品系列设置经销商,再通过经销商向下分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实现了国内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快速布局。目前,中策橡胶已拥有230余家经销商,40,000余家终端零售门店。公司作为世界工具五金生产龙头企业,产品主要以出口销售为主,发展国内汽车修理业务一直是公司的重点战略方向之一,公司未来拟通过与中策橡胶经销商销售体系的合作,加大公司自有品牌SHEFFELD汽修工具、LISTA牌汽修工具储物柜等产品的推广力度,从而提高公司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

2、北美市场方面,公司的主要客户如Wal-Mart Stores Inc.、SEARSROEBUCK & COMPANY等大型零售商是北美地区自行车、电动车轮胎的主要销售渠道,依托于公司与上述客户建立的稳定合作关系及中策橡胶强大的生产供应能力,中策橡胶有望进入上述客户的两轮车胎供应商体系,进而为其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

此外,公司的客户AUTOZONE、ADVANCE AUTO是目前北美地区规模较大的汽配供应链企业,上述二家客户拥有合计超过2,000家汽修门店,在公司的协助下,中策橡胶有望为上述汽配供应链企业提供轮胎的配套业务,从而进一步提升中策橡胶在北美地区的市场份额。

3、欧洲市场方面,公司于2018年完成了对LISTA公司的收购,LISTA公司是欧洲主要汽车厂商如戴勒姆奔驰、大众、宝马等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中策

橡胶目前的整车厂商客户均为国内客户,未来中策橡胶有望通过LISTA公司的销售渠道,拓展其在欧洲市场的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九、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对买卖上市公司、杭叉集团和彤程新材股票的情况开展了自查工作。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杭叉集团和彤程新材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即2018年11月29日)至本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日(即2019年6月3日)。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杭叉集团、彤程新材、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以及上述法人或合伙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成年子女)(以上人员简称“相关方”)。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核查文件,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巨星科技(002444.SZ)、杭叉集团(603298.SH)和彤程新材(603650.SH)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买卖巨星科技股票的情况

1、自然人买卖巨星科技股票情况

姓名身份/关联关系交易时间买入股数(股)卖出股数(股)期末结余(股)备注
陈赛民杭叉集团董事会秘书2019.01.2812,500-12,500证券账户1
2019.01.296,000-18,500
2019.01.302,000-20,500
姓名身份/关联关系交易时间买入股数(股)卖出股数(股)期末结余(股)备注
2019.02.12-11,5009,000
2019.02.13-9,000-
2018.12.032,300-4,300证券账户2
2018.12.04-2,3002,000
2018.12.05-1,0001,000
2018.12.062,000-3,000
2018.12.105,000-8,000
2018.12.115,000-13,000
2018.12.132,000-15,000
2018.12.145,000-20,000
2018.12.181,000-21,000
2018.12.2012,000-33,000
2018.12.2715,000-48,000
2018.12.28-40,0008,000
2019.01.07-8,000-
2019.01.144,000-4,000
2019.01.155,600-9,600
2019.01.172,500-12,100
2019.01.221,000-13,100
2019.01.284,000-17,100
2019.02.1115,000-32,100
2019.02.12-7,10025,000
2019.02.13-19,3005,700
2019.02.14-4,7001,000
2019.02.154,0001,0004,000
2019.02.18-2,0002,000
2019.02.191,5002,0001,500
2019.02.215001,500500
2019.02.225,000-5,500
2019.02.25-2,5003,000
2019.03.01500-3,500
2019.03.04-2,5001,000
2019.03.082,500-3,500
2019.03.1111,500-15,000
2019.03.13-4,00011,000
2019.03.14-8,0003,000
2019.03.154,9002,0005,900
2019.03.189,900-15,800
姓名身份/关联关系交易时间买入股数(股)卖出股数(股)期末结余(股)备注
2019.03.19-1,00014,800
2019.03.201,300-16,100
2019.03.256,000-22,100
2019.04.01-17,1005,000
2019.04.021,100-6,100
2019.04.031,000-7,100
2019.04.046,000-13,100
2019.04.083,000-16,100
2019.04.1610,0006,10020,000
2019.04.17300-20,300
2019.04.18-20,300-
姚飞女杭叉集团高管金华曙配偶2019.04.152,000-2,000-
2019.04.162,000-4,000
2019.04.175,400-9,400
戴正杭叉集团监事洪艺配偶2019.04.08-8,700--
王晓明杭叉集团监事2019.01.31400-400-
2019.02.12-400-
2019.02.21500-500
2019.03.11-500-
2019.03.12100-100
2019.03.13-100-
2019.03.20400-400
2019.03.21-400-
陈伟强杭叉集团高级管理人员2019.03.0410,000-15,000-
2019.03.05-10,0005,000
2019.03.075,000-10,000
2019.03.27-2,0008,000
2019.04.15-2,0006,000
袁云良彤程新材监事袁晓蕾父亲2019.05.20500-500-
赵旭华彤程新材监事袁晓蕾配偶2019.05.171,500-1,500-
吴薇娜巨星科技副总裁张瓯配偶2019.02.255,000-30,600-
姓名身份/关联关系交易时间买入股数(股)卖出股数(股)期末结余(股)备注
熊天恺巨星科技投资部投资经理2019.01.23200-200-
2019.03.07-200-
2019.04.03300-300
2019.04.04-300-
张哲伟巨星科技投资部投资总监2019.03.131,800-1,900-
2019.03.152,9001,9002,900
2019.03.181,600-4,500
2019.03.22-2,5002,000
2019.03.28-7001,300
2019.04.012,000-3,300
2019.04.022,300-5,600
2019.04.104,8005,2005,200
2019.04.11-2,6002,600
王兴刚中策橡胶高管朱大为配偶2019.05.1410,000-10,000证券账户1
2019.05.101,000-1,000证券账户2
2019.05.146,700-7,700
朱超中策橡胶高管朱大为之子2018.12.14-5,000--
2019.01.043,000-3,000
2019.03.155,000-8,000
祝玲中策橡胶监事张良森配偶2019.02.25114,700-243,700-
2019.03.21-43,700200,000
2019.05.06-121,50078,500
陆舞鹄中策橡胶董事2019.05.286,000-6,000

根据陈赛民、王晓明、陈伟强、姚飞女、戴正、吴薇娜、熊天恺、袁云良、赵旭华、张哲伟、王兴刚、朱超、祝玲、陆舞鹄等14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其声明并承诺“本人/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对杭叉集团、巨星科技、彤程新材股票的买卖系基于对杭叉集团、巨星科技、彤程新材的公开信息以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2、机构买卖巨星科技股票情况

(1)巨星科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2018.11.291,500,000-3,807,552
2018.11.301,282,599-5,090,151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2018.12.03600,000-5,690,151
2018.12.0560,000-5,750,151
2018.12.06100,000-5,850,151
2018.12.101,180,000-7,030,151
2018.12.1230,000-7,330,151
2018.12.13154,200-7,484,351
2018.12.14446,100-7,930,451
2018.12.18630,000-8,560,451
2018.12.20550,000-9,110,451
2018.12.2150,000-9,160,451
2018.12.2462,400-9,222,851
2018.12.25530,000-9,752,851
2018.12.27130,000-9,882,851
2018.12.28453,500-10,336,351
2019.03.12463,300-10,799,651

2018年11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及实施情况》的议案。2018年11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不少于(含)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含)人民币2亿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5元/股。2019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截至2019年6月3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已累计回购股份10,799,651股。根据巨星科技出具的自查报告,其声明并承诺:“自查期间本公司对巨星科技股票的买卖系本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股票回购交易,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2)中介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在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6月3日均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中信建投证券累计买入巨星科技股票316,800股,累计卖出巨星科技股票316,200股,期末持股数为600股,主要系衍生品交易部和资产管理部的交易行为。国泰君安证券累计买入巨星科技股票449,000股,累计卖出巨星科技股票428,900股,期末持股数为22,500股,主要系衍生品投资部的交易行为。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其声明并承诺:“本公司买卖巨星科技和彤程新材股票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本项目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通过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在各业务线之间设置并严格执行了防火墙隔离制度。本公司上述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独立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二)买卖杭叉集团股票的情况

1、自然人买卖杭叉集团股票情况

姓名身份/关联关系交易时间买入股数(股)卖出股数(股)期末结余(股)
陈伟玲杭叉集团董事2019.03.21-400-
袁云良彤程新材监事袁晓蕾父亲2019.05.20300-300
王菊仙巨星科技董事、执行总裁池晓蘅母亲2019.05.151,700-1,700
何锋巨星科技董事、执行总裁池晓蘅配偶2019.02.141,000-1,000
2019.02.18-1,000-

根据陈伟玲、袁云良、王菊仙、何锋等4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其声明并承诺:“自查期间本人/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对杭叉集团、股票的买卖系基于对杭叉集团的公开信息以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2、机构买卖杭叉集团股票情况

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不存在任何相关方机构买卖杭叉集团股票的情形。

(三)买卖彤程新材股票的情况

1、自然人买卖彤程新材股票情况

姓名身份/关联关系交易时间买入股数(股)卖出股数(股)期末结余(股)
Zhang Ning彤程新材董事长2019.02.0130,000-30,000
唐瑷琪彤程新材董事 丁永涛配偶2019.04.26500-500
袁云良彤程新材监事 袁晓蕾父亲2019.01.28300-300
2019.02.25-300-
顾军慧彤程新材副总裁 徐捷配偶2019.01.281,000-1,000
2019.01.291,0001,0001,000
2019.02.13-1,000-
陈平彤程新材法务部 代婉琳的母亲2019.04.29500-500

根据Zhang Ning、丁永涛、袁晓蕾、徐捷、代婉琳等5人所出具的自查报告,其声明并承诺:“自查期间本人/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对杭叉集团、巨星科技、彤程新材股票的买卖系基于对杭叉集团、巨星科技、彤程新材的公开信息以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2、机构买卖彤程新材股票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及国泰君安证券在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即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6月3日,均存在买卖彤程新材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中信建投证券累计买入彤程新材股票29,500股,累计卖出彤程新材股票29,400股,期末持股数为100股,主要系衍生品交易部和柜台业务的交易行为。国泰君安证券累计买入彤程新材股票66,500股,累计卖出彤程新材股票66,300股,期末持股数为200股,主要系证券衍生品投资部的交易行为。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所出具的自查报告,其声明并承诺:“本公司买卖巨星科技和彤程新材股票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本项目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通过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在各业务线之间设置并严格执行了防火墙隔离制度。本公司上述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独立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及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

1、本次交易之财务顾问主办人和协办人对《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其他材料进行适当核查,提交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审核,部门认为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后,提请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部门派项目内核责任人进行现场内核,再结合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项目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并完善相关文件;

3、独立财务顾问内核部门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根据《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成立的项目内核小组,内核小组召开会议审核并作出决议;

4、材料完备后项目组将完整的申报文件、经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及所属业务部行政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内核意见回复申请等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报内核部门和运营管理部审阅;

5、项目组根据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后,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方可加盖印章报出。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内核小组经过对项目相关文件的严格核查和对项目组人员的询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核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2、同意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和《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通过尽

职调查和对本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适当核查,并与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5、本次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定价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参数选择合理;

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得到改善,盈利能力得以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7、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8、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程序履行符合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9、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邢 哲楼黎航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邵寅翀邵宪宝周 伟赵小敏

部门负责人签名:

相 晖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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