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19号 张媛: 经查,你担任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期间,你的配偶高一波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16日至7月2日买入公司股票,于7月13日卖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8月16日
关于对张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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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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