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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健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2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以及从事公司信息披露的人员,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关决定。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裁、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一)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二)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三)违反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办法、规定、流程等规章制度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或严重影响员工人身安全的;

(十五)在公司采购、销售、外协、招投标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公司向被问责任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和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必要时,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问责指导委

员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八)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七)问责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从严或者加重处罚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被问责任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需交由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公司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职工监事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问责指导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裁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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