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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堂: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本着审慎、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2020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符合医药行业的特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业务拓展需要做出的决策,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下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桂华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聂织锦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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