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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精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0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财务负责人许永红于2023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永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永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

2023-005),预计2022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500万元至2,200万元;2023年4月5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预计2022年归属上市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8,000万元至24,000万元;2023年4月1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859,95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批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情况,导致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许永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许永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无重大影响,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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