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的原因和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影响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情况,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其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六、报备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1日